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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软件和互联网产业的法律规则:国际化借鉴和本土化创新/杨安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13:02  浏览:83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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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软件和互联网产业的法律规则:国际化借鉴和本土化创新

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 杨安进


互联网作为一种技术条件,产生于美国,但作为一种产业的基础,正在各国兴起。正是由于其技术特性和商业特性,使得基于互联网的相关产业既具有很强烈的国际化通用特性,也具有很强烈的区域、民族和文化特性。
从技术特性而言,互联网的基础性技术(如各种通信协议、标准和接口,各种基础性系统软件)往往带有很强的国际化通用特性;而其应用性技术(如搜索引擎技术、电子商务平台、安全和认证技术等),也都或多或少地带有一定的国际化通用特性,但往往也都融入了更多了本土化因素,其原因大概因为一方面其高级从业者都是“海归”居多,从而带回来一些国际化的经验,另一方面其又不可能获得“全盘西化”的解决方案,因此注定带有本土草创特色。
从商业特性而言,互联网企业要生存,仅有技术和资金是不够的,必须有市场,也就是说必须研究本地的需求。技术和资金两个要素很容易国际通行,其本土化色彩不浓厚,甚至商业模式也容易国际通行(比如风险投资、纳斯达克上市、竞价牌名、网络广告、网络游戏等),但市场需求是由无数个世世代代生于斯长于斯的百姓创造的,就必然带有浓厚的地域、民族和文化特色。
作为中国的互联网产业,在很多领域有幸与世界先进国家差不多同时起步、差距不大,甚至比较领先。如何避免再次被国际潮流甩在后面,如何获得和保持自己的优势,就需要在国际化借鉴和本土化创新之间进行权衡。
本文旨在从规则的视角,探讨与中国的互联网相关产业的有关规则在制定、实施过程中,如何在国际化借鉴中突出本土化创新,就此提出自己浮浅的见解。

一、成功的本土化创新范例
中国的问题是在中国的土地上和中国的人口中产生的问题。在面对中国自己的问题时,我们曾经有一些创造性的思维,通过制度创新,很好地解决了中国的问题,以下试举几例。
1、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度
我国的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虽然没有发达国家的先例,甚至也缺乏现代物权制度上的完美设计,但这种根据国情的制度创新却能激发农民的积极性,照样很好地解决了十多亿人的吃饭问题。在那个缺衣少粮、全民饥饿的年代,如果我们仍象现在社会上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债权制度的争论那样,套用国际理论的完美逻辑设计,恐怕安徽小岗村的农民就早已饿得连按手印的力气都没有了。
2、赤脚医生
这个经过简单技能培训的团体,很快地充斥到广大农村的田间地头进行行医,为缺医少药的农民们解决了头痛脑热、跌打扭伤、接生防疫等重大问题。这些农民出生的医生们也许一辈子都无法考取医师资格,但他们给农村带来的医疗保障甚至比21世纪的现在还好。
3、死刑
在许多舆论以人权或其它理论要求废除死刑的时候,中国还是保留了死刑,似乎有些违背世界潮流。虽然中国采取了“慎杀”的方针,也肯定错杀了一些人,但死刑仍然对暴力犯罪和贪污腐败犯罪还是起到了一定的遏制和震慑作用。从杀人犯和贪污犯在临刑前的深刻反省和极度恐惧仍然能看到死刑的积极一面。
4、竞技体育
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使得中国能在弱小的国力中寻找强大的心理支撑点,在振奋精神、凝聚力量、增强信心方面,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时代作用。
5、两弹一星
举一国之力进行重点攻关,采取大协作的方式予以实施,两弹一星的成就对中国影响深远,至今仍在发挥重要影响。如果没有这样的制度创新,很难想象能取得这样的成果。在此后的时间里,中国的国力增强不少,但类似的重大成果不多,值得反思。
6、华为公司
作为一个本土起家的通讯设备制造商,华为能与朗讯、贝尔等国际同行较量并获得一些胜利,不仅仅是技术的原因。同样的一批人,同样的资金,也许在别的中国公司就不能取得成功,这与华为所推行的管理和企业文化的创新密切相关。

以上这些例证,并非为了怀旧,更不是为了制造民族主义,这些例证也并非完美无缺,也不会永远存在。我只是借此说明,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的本土化创新,能够取得很好的成果。中国人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智慧很好地解决自己的问题,并非凡事都要去套用“国际先进成果”。

二、不成功的国际化借鉴范例
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近几年来,中国试图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先进理论,但由于未能结合自己的情况进行制度创新,而是仅仅停留于理论上的完美和逻辑上的严谨,满足于“国外怎么做我也怎么做”,结果常难以奏效,甚至适得其反。以下例证可略作证明。
1、证券市场法律制度
二十多年来,中国的证券市场从理论设计到实际操作,满足于学习西方,甚至照搬西方,结果,股市非但未能解决国企改革问题,反而成了圈钱和赌博的场所,国际经验丰富、学识渊博的证监会主席换了一个又一个,证监会的贪官和非法圈钱的大鳄抓了一茬又一茬,兼管的口号也一年接一年地喊,但指数仍然一泻千里,股民血本无归,股市已无法获得百姓的信任和信心,中国的股市几乎沦为笑话。
这堪称是我国最严重的制度移植失败的例子,看上去很美,但没有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没有结合中国国情,导致恶劣的后果。
2、合同法中的“要约、承诺”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13-31条共19条涉及要约承诺制度,而合同法总则共129条,要约承诺制度占用其中约15%。
该制度由于学理考虑过重,虽然逻辑上很完美了,但实践中的合同纠纷并未因此条款而产生过什么变化,与修改之前的几个合同法律相比,并未对缔约和交易行为产生积极影响,实务纠纷中涉及这些条款的也甚少。这种条文大约因为对中国的交易习惯和心理缺乏契合,造成过于理论化的设计导致立法资源的浪费,而该下力气解决的实际问题却无法解决。
3、管理层收购(MBO)和国企改革
据称本是引进的一个先进制度,目的在于激发管理人员(尤其是国企高管)的积极性和敬业精神,但由于缺乏配套监管和制约措施,现在几乎成了瓜分国有资产和贪污腐败的代名词。
而在国企改革中,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也都绞尽脑汁,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治理结构、出资人到位、独立董事等概念每年翻新,但仍然只有海尔、长虹等少量国企在市场竞争中存活并获胜。成功的国企并不一定实行了这些制度,而实行了这些制度的企业却大部分失败。
4、网络服务商责任的“通知、反通知”制度
在某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中,关于网络服务商责任的通知、反通知的制度也与此类似,看上去逻辑很严,但难以操作。比如,因通知和反通知会在操作上消耗企业怎样的资源,如果就通知和反通知本身产生争议就会引发新的纠纷,通知和反通知的对方不承认收到怎么办,通知和反通知的形式和内容如何审核,实际应用情况如何。所有这些问题在没有仔细论证之前就拍脑袋立法,不仅浪费资源,还可能添乱。
5、民事诉讼中的诉前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制度、诉前禁令制度,也基本从海外移植而来,并且在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中写得明明白白,但实施效果如何,似乎并不理想。有些法院甚至从不受理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禁令的申请,更不用说实施了。
6、普尔斯玛特(Price Mart)
这个号称是美国极为成功的一个超市连锁企业,但在中国基本已偃旗息鼓,我想并不是产品的原因,也不是资金的原因,大约还是水土不服吧。

同样,以上这些我认为不成功的范例中,也许并非一无是处,也并非表明这些制度或做法本身就是错误的,更不是说中国人不适合这些制度,而是说这些制度中,由于照搬的痕迹过重,从而未能更深地扎根于中国的土地,用中国的方法研究中国的问题,无法对症下药。就如同没有包治百病的药,但同一种病中医西医也许都能治,也没有万能的理论和制度,但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三、互联网相关产业的法律规则
如上文所述,互联网相关产业的技术规则(基础性技术,应用性技术)和商业规则(融资模式、赢利模式、管理模式等),可能并且也可以或必然带有更多的国际通行特性,但其中的法律规则(立法、司法和执法、法律服务)就必须更充分地考虑本土特性,借鉴国际经验进行中国的制度创新,才能更好地促进该产业的健康发展,最终造福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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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北京市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通过采用自有住房抵押、权利质押、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等担保方式,向北京市城镇居民发放的,用于购买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的担保贷款实行先存后贷、一次整借、按月均还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二、具有符合北京市政府统一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三、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已经获得《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购买公房的具有经上级主管部门房改办批准并报房屋所在地区、县房改办、房地局备案的售房方案;
四、提出借款申请时,在建设银行有全部购房价款30%以上的存款,并以此做为购买住房的首期付款;
五、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有贷款银行认可的财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作为归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七、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 款 程 序
第六条 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出借款申请时,必须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借款申请表》,并随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的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
三、符合北京市政府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购买新建商品房,应提交《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购买公房的,应提交经上级主管部门房改办批准并报房屋所在地区、县房改办、房地局备案的售房方案;
五、申请抵押或质押贷款的借款人需提交抵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清单,权属证明、估价证明;申请保证贷款的需提交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意见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六、在建设银行存有30%以上首期付款的存款单据;
七、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七条 贷款银行按照行内有关规定审查借款人申请资料,并在收齐贷款申请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申请人做出正式答复。
第八条 贷款银行批准借款人的申请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同时根据贷款担保方式签订抵押合同、权利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申请抵押贷款的需要依法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还需购买贷款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承保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信用保险及房屋财产保险。申请权利质押贷款
的需将质押财产权利凭证交贷款银行收押。
第九条 借款合同在借款人担保手续落实后生效。贷款银行于借款合同生效后,将贷款款项与借款人的首期付款直接划入借款合同中指定的售房单位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借款人从合同生效后次月的约定时间开始按月还款。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由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房地产市场情况确定。申请抵押贷款的,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房产估价现值的70%;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各质押权利凭证所载本金和的90%。无论采取何种担保方式,最高贷款额均不
得超过所购房价款的70%。
第十一条 贷款限期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若借款人的资信好,贷款期限可延长至20年。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在1至5年的,执行三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至10年的,执行五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5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每执行一年,根据人民银行挂牌贷款利率做一次调整,调息方法按照借款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实行抵押、权利质押、保证三种担保方式。借款人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一种。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抵押贷款仅指贷款银行发放的借款人以合法的自有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的贷款。
一、借款人以房产做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该房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贷款银行需对抵押物估价的,所需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三、贷款银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借款人要求贷款银行在办妥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以及《房屋他项权证》由银行收押之前发放贷款的,由借款人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并由贷款银行与保证人员另签协议。
四、抵押人应到贷款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及贷款信用保险,并明确贷款银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不得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额;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期间,保险单由贷款银行保管。
在借款合同执行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贷款银行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五、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不得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装修。
六、抵押期内未经贷款银行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移、出租、变卖、遗赠、赠与或再次设定抵押。
七、抵押权的行使依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八、抵押房屋被处分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和房地产过户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证贷款仅指贷款银行发放的由第三方法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
一、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二、作为保证人的企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达到或相当于建设银行企业信用评定等级AA级以上企业信用;
5.在建设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6.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三、资信好的非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可为本单位职工提供贷款担保。
四、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如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等,借款人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并重新落实保证人。经贷款银行认可后,办理保证合同变更手续。未经贷款银行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五、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共同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各保证人对保证的全部债务都有清偿责任。
六、保证人依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权利质押贷款仅指贷款银行发放的,由借款人依法所有的有价证券或人民币储蓄定期存单作为贷款质物的贷款。
一、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可以用国库券(仅指实物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或人民币储蓄定期存单作为质物进行质押。银行人民币储蓄定期存单应附有开户行的鉴定证明及免挂失证明。
二、出质人应将有价证券或储蓄定期存单及附属文件交贷款银行,质押合同自权利赁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期间,贷款银行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损坏或遗失,贷款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三、质押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还款日期的,可按下列方式处理:
1.到期兑现,所得款项一次性提前清偿贷款;
2.新购债券或转存为本行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四、质押期内,出质人对用于质押的质物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五、质权的行使根据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的约定执行。
六、本章程对质押权利凭证种类、担保金额等的规定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国家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相关文件规定而调整。

第六章 贷 款 偿 还
第十八条 偿还贷款采取先还息后还本,按月均还的办法。
第十九条 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PI(1+I)
A=--------

(1+I) -1
以计算者计算月均还款额时的日期为计算日,则本公式内各字母含义为:
A:自计算日至贷款期末借款人的月均还款额;
P:计算日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
T:计算日至贷款期末,按月计算的还款次数;
I:计算日当天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挂牌贷款月利率。
第二十条 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有权按人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可在约定期限内提前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依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应及时将抵押物权属文件、保险单或质押权利凭证退还借款人,有关合同解除。

第七章 违约及处置
第二十四条 以下情况均为借款人违约: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三、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将设定抵押权的房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遗赠或重复抵押;
四、拒绝或阻挠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向贷款银行出具的文件、资料不真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六、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借款人又未提供新的保证人;
七、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八、违反本办法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违约的,贷款银行根据违约性质、程度、金额采用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三、处以罚息;
四、从借款人的存款帐户中扣款;
五、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六、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七、运用法律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八、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认可的普通经济适用住房,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贷款。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0日

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劳动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2004年2月18日)

深劳〔2004〕19号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再就业基地的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再就业基地是指:经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吸纳本市居民就业方面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
  第三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再就业基地的,除可以享受国家、省、市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市劳动、人事、公安等部门将分别在招调工指标安排、人才引进、赴港澳商务通行证指标安排上给予适当支持。
  劳动部门按该基地上年度录用失业人员的总数,每年在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员工技能培训经费补贴,专款专用。
  第四条 深圳市再就业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单位深圳户籍员工的比例超过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规定的比例标准,或当年度新录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人数达30人以上(含30人)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本单位达到一定规模,且管理比较规范。
  用人单位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吸纳就业方面确有重大潜力的,也可认定为再就业基地。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深圳市再就业基地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本单位深圳户籍员工花名册及非深圳户籍员工花名册。
  第六条 再就业基地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市劳动局委托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就业服务中心)受理申报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二)实地考察通过后,由市劳动局组织评审小组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审;
  (三)市劳动局对评审通过的单位颁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证明书》及牌匾。
  第七条 对已经认定的再就业基地实行年度复核制。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报送《深圳市再就业基地复核表》、《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证明书》。服务中心复核通过后应提请市劳动局在《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证明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
  第八条 经认定为再就业基地的企业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视情况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