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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裁判文书范例推荐1(有期徒刑刑附民)/满德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28:13  浏览:96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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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范例一】
蒋延峰故意杀人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文书要点】
1、本案系有期徒刑案件。
2、原审被告人和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均提出上诉。
3、被告人系未成年人,附民原告人中亦有未成年人,注意列“法定代理人”项。
4、如果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二审期间必须依法给被告人指定执业律师担任辩护人。
5、注意文书中字体加黑部分的格式、写法以及文书板式。

【文书特点】
本案焦点系被告人蒋延峰将公安民警白繁荣带落崖下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文书在事实上、证据上均围绕该焦点进行认定和论证,尤其在证据逻辑关联方面,也将此焦点作为串连各证据的一条主线,使各证据凝集为一个整体。因此,在文书中驳斥被告人上诉理由和辩护人辩护意见部分,精彩凸显,措辞客观真实,说理明白透彻。

(注:文书编辑时有修改)
【裁判文书范例一】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陕刑一终字第415号
原公诉机关延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喜鸽,女,18岁,生于1997年5月20日,汉族,学生,住安塞县城二道街。系被害人白繁荣之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回鸽,女,18岁,生于1997年5月20日,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白繁荣之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浩然,男,1岁,生于2004年9月15日,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白繁荣之子。
法定代理人【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以下均简称文书样式)第55页】周海燕,女,30岁,生于1975年3月20日,汉族,安塞县高桥卫生院医生,住安塞县城二道街。系被害人白繁荣之妻,白喜鸽、白回鸽、白浩然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永富,男,66岁,生于1939年10月27日,汉族,退休教师,住安塞县则沟。系被害人白繁荣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应珍,女,64岁,生于1941年11月8日,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白繁荣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永发,男,64岁,生于1941年,汉族,农民,住安塞县砖窑湾镇新窑村。系被害人白繁荣养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志英,女,63岁,生于1942年7月16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白繁荣养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延峰,男,17岁,1988年11月22日【文书样式第6页第(3)项要求,对未成年人应著名出生年月】生于陕西省安塞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塞县招安镇前山村,捕前暂住安塞县运输公司家属院。2005年3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塞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文书样式第6页第6项】蒋士军,男,4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上诉人蒋延峰之父。
指定辩护人【文书样式第6页第7项】王阿育,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文书样式第64页】蒋延峰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书样式第68页】白喜鸽等七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五年八月四日【文书样式第3页第1、2项】作出(2005)延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喜鸽等七人与原审被告人蒋延峰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的意见【文书样式第56页】,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3月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蒋延峰伙同徐喜军,到安塞县工商局家属院锅炉房宋金山家盗窃,由徐在外望风,蒋翻窗进入室内,被回家的宋金山、高兴罗发现,将徐抓获,在徐喜军指认下又抓到蒋延峰。宋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盗现金三万元及一把刀子,后蒋延峰被公安人员带到安塞县公安局讯问。次日下午3时许,蒋交代其将盗窃的三万元赃款藏匿于墩山上,公安民警王景龙、张海东、白繁荣及邀请的见证人王永斌即带蒋延峰到墩山寻找赃款。途中白繁荣恐蒋逃跑,将其左手和蒋右手用手铐铐在一起,在宽1.63m的小路上行走时,蒋欲自杀,乘民警白繁荣不备,跳下山崖,白繁荣被带下山崖,坠地死亡。经法医鉴定,白繁荣系高坠致重度创伤性休克而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喜鸽等七人具状诉请判令被告人蒋延峰的监护人蒋士军赔偿经济损失 350218元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蒋延峰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公安人员讯问,遂产生自杀之念,在起赃的山路上,蒋乘与其铐在一起的公安民警白繁荣不备,跳下山崖,将白繁荣带下山崖,致白坠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蒋延峰犯罪时未满18周岁,可依法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适当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一、三款、第三十六条一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蒋延峰有期徒刑十三年;由蒋延峰的法定代理人蒋士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喜鸽、白回鸽、白浩然经济损失各10000元;杨应珍经济损失5000元;白永发、胡志英经济损失1000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喜鸽等七人上诉要求蒋延峰的法定代理人蒋士军赔偿其经济损失350218元。
蒋延峰上诉称,原审法院仅依其口供定案有违法律规定;本案是因宋金山诬陷其盗窃钱物和公安人员违法办案引发;公安人员带其上山起赃时其不慎与民警白繁荣坠落山崖,并不是故意所为,应宣告其无罪。
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仅凭口供认定蒋延峰有罪是不正确的,认定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白繁荣的死亡是由于蒋延峰的行为造成的;请求二审法院充分考虑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宋金山谎报案情,公安机关违反刑事办案程序,致使蒋延峰无法承受强大的心理压力,才哄骗办案人员,造成白繁荣死亡、蒋延峰重伤残疾的后果,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蒋延峰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是清楚、正确的。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徐喜军【注:应写明证人的身份、关系】证明,2005年3月2日,他和蒋延峰一起到安塞县工商局内的一平房盗窃,他在外望风看人,蒋延峰翻窗入室盗窃,被房主发现,蒋逃离,他被抓获。房主称丢了三万元钱和一把刀子,他领上失主找到蒋延峰之父蒋士军后,又找到蒋延峰,蒋只承认盗得一把刀子,失主便向“110”报了案,他和蒋被带到公安局讯问。
2、证人宋金山证明,2005年3月2日下午3点多,他和高兴罗回家看见有个人翻窗进入他家的平房,他俩急忙追,跑了一人,抓住一人。他回家查看,发现丢了现金三万元和一把刀子。后通过抓住的人找到逃跑那人的父亲,又找到翻窗盗窃的那人。那人先不承认,后只承认偷了一把刀子,并拿出了刀子,就是不承认盗窃三万元现金,无奈他向“110”报了案,“110”民警把两个小偷带走了。失窃的三万元现金是他儿子宋小华把车卖了,让他还贷款的。宋小华证言印证给其父宋金山三万元现金还贷款的事实。
3、证人高兴罗证明,2005年3月2日下午3点多,他和宋金山一起回宋家,看见有个人翻窗进入宋家的平房,他俩急忙追,跑了一人,抓住一人。后宋金山进屋查看,发现三万元现金不见了,他放在桌子上的黑手包里少了一把剪树的刀子。
4、证人王景龙、张海东(安塞县公安局民警)证明,2005年3月2日,接到“110”转来蒋延峰盗窃一案,讯问蒋延峰时,蒋否认盗窃三万元。次日讯问时,蒋称其将窃得的三万元现金藏匿在墩山上。他们与民警白繁荣带案件见证人王永斌和犯罪嫌疑人蒋延峰到墩山寻找赃款,白繁荣恐蒋逃跑,将自己的手和蒋延峰的手铐在一起。走到石崖边时,听到王永斌叫了一声,说蒋延峰跳下石崖,白繁荣也被带下去了,他们急忙跑下石崖,见白和蒋躺在石崖底,急忙将二人送往县医院治疗。
5、证人王永斌证明,2005年3月3日下午3时许,应公安民警王景龙、张海东、白繁荣的邀请,他作为案件见证人和他们来到墩山上起赃。王、张走在前面,白和犯罪嫌疑人的手用手铐铐在一起走在中间,他在后看见白在石畔里边走,当时风大,他低着头走路,突然听到“喳”的一声,看时见白的身体已在崖边,白用手在崖畔抓了几下就彻底从崖上掉下去。他急忙叫王、张,后和他们一起到崖下,见白繁荣和犯罪嫌疑人在崖下躺着。并证明,他们行走的路面比较平缓,当时路面干燥。
6、证人张平、付宏(均系安塞县人民医院医生)证明,他们作为案件见证人参与了2005年3月6日至3月8日安塞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对蒋延峰的三次审讯,并证明蒋延峰在接受讯问时思维清楚、回答切题,经他们审阅公安机关所做记录与蒋延峰的供述一致。
7、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安塞县墩山山体上,由居民唐胜家沿环山体便道小路向南行至600cm处。此处便道小路呈南北走向,西邻山体,路东西水平宽163cm,路面凹陷,接路东端向东85cm处为山崖边缘,且呈45度坡,崖畔高31m,石崖底有33×9.6cm、9×6cm范围不规则的血迹。
8、安塞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及蒋延峰活体检查报告证明,蒋系创伤性失血休克,双侧股骨骨折,创伤性湿肺、左尺骨茎突及桡骨远端骨折,右耻骨上枝骨折,右肘部皮肤撕脱伤,胸前壁皮肤擦伤,属高坠所致。
9、法医尸检报告证明,白繁荣全身有多处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且分布不规则,亦有多处骨折。剖验后见内脏、器官有多处挫裂伤,符合高坠形成的特点。结论:白繁荣系高坠致重度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10、上诉人蒋延峰于受伤住院期间,在安塞县人民医院医生在场见证的情况下曾作多次有罪供述。其供,2005年3月2日,他翻窗进入位于安塞县工商局内的一平房盗窃,他同学徐喜军在外望风,行窃时被房主宋金山发现,他逃离现场,徐被抓获。宋金山称丢了三万元现金,但他进屋后只盗得一把刀子。次日,公安人员讯问赃款的下落并让他一起起赃,他未偷钱,决定以自杀证明自己清白,就谎称将三万元赃款藏匿在墩山上。到了墩山上,民警白繁荣将左手和他右手铐在一起,其他两名公安人员走在前面,他和白并排走在后面,他的位置靠崖,白的位置靠里面。他知道崖高,肯定能摔死人,也知道如果他跳下去会把白一起带下去摔死。他就猛得跳下崖,等他醒来时已躺在医院的床上。
以上证据,经原审法院不公开开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有效,内容确实、充分,经本院审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蒋延峰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安塞县公安机关讯问,遂产生自杀之念,谎称将赃款藏于墩山上,在公安人员带其寻找赃款取证途中,为达自杀目的,竟不顾与其铐在一起的民警白繁荣的生命安全,跳崖自杀,将白拽下山崖,致白高坠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唯蒋延峰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依法从轻处罚。对蒋延峰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蒋延峰的有罪供述是在医院医生在场见证的情况下所作,其供述证明其系故意跳崖,与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山路宽1.63m、边缘还有85cm的坡,且路面有凹陷及证人证明路面干燥平缓的情况等相印证,其有罪供述客观自然,应予采信。故其所称不慎坠崖的情形与事实不符;蒋延峰所称本案系宋金山诬陷、公安人员违法办案造成的理由,经查,其因入室盗窃被失主抓获,失主依法报案,公安人员依法对盗窃案件进行侦查,并对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蒋延峰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蒋延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喜鸽等七人的上诉理由,经查,蒋延峰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判处。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所作判处合法适当,故对其请求不再支持。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如无附带民事部分,则表述为“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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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发展铁路多种经营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


加速发展铁路多种经营的若干规定
1992年10月31日,铁道部

第1条 为加速发展铁路多种经营,制定本规定。
第2条 铁路“以运为主,多种经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是铁路建立多元化经营新格局的重大战略部署;是转换经营机制,使生产要素在铁路内部合理配置和流动的重要措施;是深化改革,搞活经济,建立铁路第二个强大的经济支柱,提高铁路经济效益的必由之路。部和各铁路企业要把多种经营摆在重要地位,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积极开拓,加速发展。
第3条 铁路运输企业凡是开办客货运输主业、工附业和原由主业代办的外委工作以外的生产、经营和服务业务,均属多种经营。
铁路企业开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种经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端正经营思想,正确处理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
多种经营企业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与主业及工附业在人员、资产等方面要严格划开,互不挤占。确需使用对方人员、资产及其他物资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铁路局、分局机关的处、科、室及运输站段的车间、班组、车务段的中间站等单位不得开办多种经营企业。
第4条 多种经营企业要按《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大胆进行转换经营机制的改革。使多种经营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根据多种经营企业经营上相对独立,直接面向市场,参与竞争的特点,在改革上可以先行一步。鼓励和支持多种经营企业进行改革试点,只要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改革都可大胆试验和探索。经实践证明有效的,要尽快推广;一时效果不明显的,可继续试行和不断完善。确实不成功的,要允许改试其他办法。
铁路各主办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制定具体措施,对多种经营企业逐项落实《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赋予企业的权益。促进多种经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自身活力。
第5条 多种经营企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国家允许的经营形式。在继续推行和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同时,要选择一些条件适宜的企业,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积极进行股份制的试点。
第6条 发展多种经营要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将铁路行业整体优势与所地在区的区域优势相结合,重点发展第三产业。主要有:交通运输、仓储、商饮、旅服、房地产,对外贸易及经济技术合作、居民服务行业等。逐步形成具有铁路行业特色及较强经济实力的经营体系。
1、在运输能力紧张,铁路建设投资不足的区域,多种经营要集中财力投资建货场、专用线和客货服务设施等为扩大运能配套的设施,向社会提供货运延伸服务、仓储、集装箱运输、大陆桥运输及国际联运等有关配套服务业务。
2、发挥铁路整体优势,通过联合,开展旅游、广告、边贸、商贸等经营活动。
3、充分利用铁路站、车等经营场所,向社会提供包括吃、住、行、游、购等项目的全方位旅行食品加工基地,进行列车餐营制度的改革。
4、鼓励企业参与房地产开发。有组织地进行经济特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
5、充分挖掘生产加工企业闲置设备、剩余工时、剩余人力的潜力,面向社会市场,承担生产加工及建安等业务。
6、充分利用铁路在运输、资金、人才、设备、技术等方面的优势,进行资源开采与加工,积极进行高科技及出口创汇产品的开发与生产。
为充分发挥铁路整体优势,提高竞争能力,多种经营企业应加强横向联合,向规模经营,集团化方向发展。
第7条 多种经营系统具有较强的地方性和行业性,企业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此,允许多种经营企业选择财税隶属关系。财税关系隶属地方的,执行地方政策;财税关系隶属中央的,执行铁道部、财政部的财税政策,并允许企业按行政区划及行业属性执行省、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自治区及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搞活企业经营的政策;地处经济特区、开发区的企业可执行特区及开发区的政策。
第8条 为扶持多种经营发展,采取以下优惠政策:
1、自1992年1月1日起,多种经营企业折旧基金免交“两金”;多种经营企业提取的能交基金不再交部,全部留给企业用于生产发展。
2、自1992年7月1日以后,财税关系隶属中央的,为安置富余职工新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向部交纳建设资金实行二年免交,三年减半交纳。减免税金全部用于生产发展。
3、多种经营企业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进行生产性建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可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向部缴纳建设基金的40%。这部分资金仍用于多种经营的建设,与部支持多种经营发展的自有资金合并后,按建设项目下达。
4、为鼓励多种经营企业增加生产性投入,减轻企业负担,在目前,财政对铁道部分配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对使用部贷款的建设项目实行税前(上交建设资金前)还贷。
5、多种经营向主业投资的经营项目(如旅游列车等),经地方物价部门同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其加价部分收入作为多种经营收入。
第9条 铁路将多种经营实现利润总额(计税利润)的30%上交铁道部。铁路局、分局、站段之间的提留比例要合理安排,处理好长远发展与近期利益的关系。
合理使用多种经营留利。要克服短期行为,按规定建立生产、福利、奖励三项基金。
1、生产发展基金的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留利的40%,以增加自身积累,扩大再生产。
2、福利和奖励基金应侧重于集体福利,部、铁路局采取鼓励政策,引导企业积极修建职工住房,解决职工福利欠帐。奖金分配必须做到适度、公平、透明。
3、福利和奖励基金的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并适当留有储备,以丰补歉。铁路局、分局要注意单位之间的必要调节,避免因客观条件不同产生单位之间差距过大,以维护铁路联动机的协调运转。
第10条 为从根本上解决多种经营系统物质基础薄弱的问题,增强发展后劲,必须多渠道筹备集资金,增强对多种经营系统的投入。要积极创造条件,改革投入机制,逐步实现多种经营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
建立部管多种经营发展基金,其主要来源是运输企业多种经营上缴部的积累。
对部管多种经营发展资金统筹安排、集中管理、导向使用,以不同的奖金扶持形式体现政策倾斜。资金的使用重点放在铁路局和分局,鼓励、扶持铁路局、分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铁路行业特点建立和发展骨干企业。
铁道部按不同的建设项目采取的资金扶持形式有三种:
1、按照铁路局多种经营上交部利润的适当比例,列入部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此项资金实行有偿占用。占用费实行差别费率,对应优先发展的产业给予优惠。收取的占用费,由部统一使用,仍作为多种经营建设的投资。占用费率暂定为3—5%。但对超过规定的建设期限的项目,自超过之日起,加倍征收占用费。
2、有偿提供多种经营周转金,使用费率暂参照银行同类利率优惠50%。
3、通过部资金运用及清算中心临时拆借,解决多种经营流动资金的急需。
申报列入年度基建计划及使用多种经营周转金的多种经营开发项目,主办单位出资比例应在50%以上。
第11条 列入部基建投资计划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手续统一由铁路局多经处(指铁路局多种经营主管部门,以下同)会同计划处办理。铁路局多经处于每年六月底前向计划处提供下年度多种经营建设项目及资金提报计划建议。经有关部门协商后,对申请项目填写“多种经营建设项目申请书”,由计划处归口,连同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上报部计划司,并抄报部体改法规司。
2、项目及资金使用由部计划司会同体改法规司、财务司组织审批。经批准的项目纳入年度小型基建计划下达。
3、铁路局自筹资金的建设规模,由部下达项目计划时同时下达。
为鼓励铁路局、分局利用自有资金(主要指多种经营生产发展基金)投入项目建设,部每年根据各局投入多种经营项目建设资金的情况,再单独下达一定数量的自筹资金指标,专门用于多种经营项目建设。
第12条 使用多种经营周转金和流动资金借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手续统一由铁路局多经处与财务处联合办理。多经处负责提出多种经营建设项目及资金申请计划。经严格审查后,对申请项目填写“多种经营周转金借款申请表”,由多经处归口,连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部体改法规司和财务司。
申请流动资金借款的手续,按部资金运用及清算中心的规定办理。
2、多种经营周转金由部财务司和体改法规司联合审批。
3、资金使用申请经批准后,由部财务司拨给铁路局财务处。
第13条 多种经营周转金借款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使用费每半年缴纳一次。如果企业无力偿还,由铁路局用自有资金归还,并对逾期使用部分加收200%的使用费。
流动资金借款偿还按“借款申请书”规定办理。
第14条 为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在申请及审批多种经营建设项目时,要贯彻结构合理,注重效益,规模经营,保证重点的原则,抓好前期论证、项目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
1、要在国家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的引导下,把握投资方向,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既要建设短、平、快项目,更要有计划地安排一些潜力大,具有发展前途的骨干项目。通过增加投入,使多种经营建立起日趋合理的产业结构,进一步强化发展基础。
2、要建立健全投资管理体制,坚持按基建程序办事。严禁计划外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挪用挤占建设资金。
3、资金使用管理必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凡发现使用资金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部有权终止资金投入或借款,追回已投入资金,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4、铁路局在项目建设期内向部报送该项目年度基本建设报表。利用多种经营建设资金建设的项目投产后,还款期应向铁道部报送该项目的年度经营财务报表。体改法规司多种经营指导处负责建立项目档案,掌握项目实施情况。
第15条 加强对多种经营事业的宏观管理。部重点做好研究发展政策,把握投资方向,沟通纵横信息的工作。为加强全路旅游、广告、进出口、劳务输出等工作,部要协调好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中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土木工程公司等与多种经营系统的业务联系和横向联合,逐步形成实力雄厚、经营范围广泛、具有良好社会形象的铁路经营集团。
第16条 铁路各级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科研单位要把发展多种经营视为铁路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本职工作的重要内容,给予大力支持,帮助多种经营企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对于多种经营企业开发或生产的产品要逐步纳入部、局专业产品开发规划,积极组织鉴定,并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优先选用。
要加强对多种经营的领导,铁路局、分局要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要有一位行政领导主要负责多种经营工作。要选派得力干部充实多种经营队伍。对多种经营人员在职称、级别等问题上应与主业人员一视同仁,要作为铁路职工队伍的一个组成部分,加强建设和管理。对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者、工程技术人员及企业职工,要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17条 多种经营企业无论何种经营形式都要依法经营,必须做到:
1、开办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严格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营业。
2、多种经营企业的各业务项目、收费标准及价格必须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严禁乱加价、乱收费。
3、多种经营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税金,不得偷税、漏税,并执行国家制定的减免税政策。
多种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要严格执行《铁道部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和《铁道部关于严禁以票谋私的规定》。
多种经营的财务管理,应严格执行铁道部会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和《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为完善多种经营财会制度,各铁路局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多种经营人员的工资,由所在多种经营企业开支。
多种经营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利税)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
铁路各级领导要加强对多种经营的管理、检查与监督,一切多种经营活动都必须纳入多种经营管理机构归口管理。
各级法律、审计、监察、纪检及各业务部门要从不同角度,通过不同形式,帮助多种经营企业依法经营,帮助经营管理者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并用法律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要逐步建立起常规性的检查、监督制度及工作程序,保证多种经营的健康发展。
第18条 正确处理多种经营与集体经济的关系。要统筹安排,相互支持,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不能互相挤占。有条件的单位应多安置一些待业子女就业。
第19条 要建立多种经营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严格培训,努力提高多种经营人员的素质。
第20条 工业、工程、建筑、物资、通号总公司,可根据本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公司发展多种经营的政策措施,并报部核备。上交税利,按对部承包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21条 本规定发布前的路内行政规章、文件的内容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铁道部体改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22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公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公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发改投资〔2005〕392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计委、计划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公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公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健全科学、民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加大项目审批、核准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环境影响大、资源消耗大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可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投资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规划,以及对环境、资源和公众利益的影响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由省审批、核准及需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公示。对由各地审批、核准的公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相应的投资主管部门决定。
第四条 公示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进行。对特殊项目,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受理前进行。
第五条 公示公告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和资金来源等内容,并注明项目主办机关的受理人员、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第六条 公示期限为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示项目应在指定新闻媒体及浙江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zjdpc.gov.cn)、浙江省投资网(www.investzj.com.cn)上公布。
第八条 公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