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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件权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朱士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0:04:35  浏览:88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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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本通过对一公司实务案例,提出了公司证件权益的法律概念,通过对公司证件权益损害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公司证件权益受到损害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分析并结合我国公司证件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现状,提出了公司证件权益保护的客观性和必然性并提出了公司证件权益保护问题的若干法律方案。

  【关键词】公司证件权益 证明文件 非物质权益 公司身份权益
  公司经营权益 社会利益 现代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司法人企业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数量上都在迅速攀升,但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相对西方发达国家尚不很完善,现代公司管理制度尚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高级别的实用型公司管理人才尤为稀缺,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日益突显出原本潜存的各式各样的问题;公司证件及公司证件权益问题即是其中一项相对普遍存在的问题,目前该类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同一的处理流程,实务中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并严重影响到涉及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本文基于该问题和涉及的有关事项展开论述,发表一下公司证件权益在法律保护方面的一些见解。
  为了更好的阐述本文涉及的实务问题和观点,先行参详以下案例:
  AA公司系在省级工商局注册的经营药材的一私营企业,2007年4月,该公司进行了重组,原公司大股东A将大部分股份转让给了股东B、C、D,原公司其他股东将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均转让给了股东B、C、D。股东B、C、D均履行了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义务,涉及股份转让同时均在所属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登记。变更后的的股东股权比例为:股东A占10%,股东BCD共占90%。后经过公司股东会做出决定:AA公司变更名称为BB公司。公司委托A到办理更名手续,A携带以AA名义下的所有公司证件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经营批准证书、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前去办理更名;A因更名不满在办理完毕公司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后,领取了新发的名字为BB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后不再办理其他证照的更名,并携带包括BB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他未变更的所有证照离开公司后隐匿。(备注:原AA公司公章在A手中,更新的BB公司公章在公司)
  BB公司因未拿到营业执照无法变更涉及的批准证书、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无法办理银行开户,无法开展经营业务,无奈之下通过报纸公告营业执照丢失作废,按照遗失申领程序向工商局申请补发,工商局在给予补办时接到了股东A的电话和特快专递函件,称A是BB公司股东,涉及BB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没有丢失,工商局如给BB公司补发营业执照属于违法,A对此进行举报。工商局鉴于此停止补办程序。BB公司因无法联系到股东A,遂通过报纸公告召开股东会,经过合法程序做出股东会决议:确定股东A的行为属于个人违法行为,重新向工商局提出申请补领报告。工商局仍不予理会。
  碍于工商局系主管政府机构,BB公司未选择行政诉讼,但迫于无奈向BB公司法院起诉股东A,诉请股东A限期返还BB公司营业执照及其他未更名的证件。经法院多次电话联系并发送传票,均无法联系上股东A,涉及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法院认为如果股东A不能到庭,无法证实并印证BB公司的诉讼请求,建议BB公司撤诉,BB公司无奈撤诉。因经过法院亦无法联系上股东A,且法院认为尚缺乏证据证实BB公司营业执照及有关证件在股东A手中,BB公司再次公告营业执照丢失并再次向工商局申请补领。工商局继续不予理会并建议BB公司注销再重新注册。因涉及药业公司的批准规格提升,依BB公司目前的条件已无法获得新的批准证书,故重新注册不符合BB公司实际情况,BB公司因此陷入困境。
以上案例突显出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证件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空白,当该类问题是应如何定性和决断,是我们殛待解决的问题。

  一、公司证件权益的法律概念和重要性
  (一)公司证件与公民身份证件的比较
  公司证件顾名思义系指公司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等属于公司法人所有的一系列证明文件,概括的说公司证件即公司身份的证明文件。
  公民身份证件一般指公民个人的身份证、护照等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是公民享有权利、证明身份的基本证件,是由国家政府确认的具有唯一性的个人证件。
  公司证件和公民证件虽然都是由国家确认的法定证件,但是在法律实践中,公民证件的控制人和权利人是唯一的,涉及法律问题容易解决,基本上不存在争议。而对于公司证件而言情况相对复杂的多,作为公司证件的所有者和法定控制主体系公司法人,而公司法人系由各个股东共同设立的,那么由谁代表公司法人管理和控制公司证件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的解决,目前在国内尚存在很大的争议。
  (二)公司证件权益的概念
  经过对公司证件和公民身份证件的比较,本人认为,公司证件权益可以概括定义为:公司法人对国家政府机构颁发的以证明其法人身份的有关证照所享有的相关权益。公司证件权益是由公司法人享有的专项权益,任何其他公司企业、单位组织、个人非因法律规定事项均无权取得、占有。
  (三)公司证件权益系公司至关重要的一项权益。
  公司证件权益系公司所属特定的非物质权益,系公司身份权益和公司经营权益的合法证明文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营业执照等公司证件有明确的规定,公司必须在法定的经营场所悬挂(张贴)营业执照等证件。在涉及公司签订重大合同时,双方一般需要相互验证公司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等证件;在办理税务、审计等事务时公司必须提交相关公司证件。如公司失去了对所属证件的支配权,所造成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故公司证件权益系公司所有权益的首要权益,是公司至关重要的一项权益。

  二、公司证件权益损害纠纷的主要类型;
  本节所指公司证件侵权损害系指公司证件被公司法人主体以外的主体占有,剥夺了公司法人对其证件的支配权,妨碍公司法人正常运营而产生的系列侵权损害纠纷。
公司证件权益损害纠纷一般存在以下主要类型:
  (一)侵权人系本公司以外的公司、组织或个人;
  本公司以外的公司、组织或个人系指与本公司无股权关联的公司、组织或个人。如该类主体占有本公司证件,可以认定占有行为违法,应承担返还及赔偿责任。在该类侵权类型中,一般系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引发。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件是不能当作权利凭证用作质押的,公司营业执照等证件非政府法定机关无权扣押、占有;故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该类侵权事项的解决一般不存在太大的争议。
  在实务案例中,如侵权事实明确可察或侵权人明确承认占有了本公司的有关证件,那么本公司依据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当然的可以提起诉讼,并可以获得支持。如侵权事实不好查实而侵权人又恶意的不认可实际占有本公司,本公司可以根据遗失申领程序向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补发。
  (二)侵权人系与本公司有股权关联的公司、组织或个人;
  与本公司有股权关联系指本公司的股东(实际占有公司股份并进行了工商登记,不包括名义股东)。本公司股东占有公司证件,侵害公司权益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侵权人系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非法占有公司证件,妨碍公司运营,所侵害的主体是公司其他股东,但是控股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权益占有绝对优势,其他股东亦无法通过任何股东决议。在司法实践中,尚无行之有效的处理方略和规定可循。
  2、侵权人系本公司的非控股股东(小股东);
  公司非控股股东、小股东侵害本公司证件权益的问题在实务案例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众多公司证件侵权案件中,涉及中、小股东侵权的占大多数;即使所占股份份额较小,但其仍然系公司的股东,基于其在公司的该特殊身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亦无轨可循。
  (三)侵权人涉及本公司的名义所有人、直接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
  1、我国新《公司法》确认了公司实际所有人(实际股东)、名义所有人(名义股东)的概念,在实际案例中不乏该类争议,例如:在一独资公司中,公司实际登记的名义所有人不是公司的真正投资人和所有人,但是名义上的所有人,如果该名义所有人侵害了本公司证件权益,应如何处理,目前尚无直接的处理方案;通常系先行解决所有人之争,确定权属之后在解决公司证件侵权纠纷。
  2、本公司聘任的管理人占有本公司证件,侵害公司证件权益的情况在实践中亦存在;基于公司聘任的管理人一般不享有公司股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一般侵权案件处理,尚不存在很大的争议。
  3、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侵害公司证件权益,如果确定了侵权人确实是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则在一般意义上讲,侵权即无从谈起;该类情况在实际案例中较少。

  三、公司证件权益受到损害所侵害的主体;
  (一)公司所有者(股东)权益;
  公司对其所有的公司证件失去支配权,造成公司运营的的不便和损失所侵害的直接主体即公司所有者即公司股东。
  (二)公司职工权益;
  如果公司证件权益导致公司丧失商机、无法运营并导致严重亏损,那么必然导致公司的财政危机,将直接导致公司职工的工作权益,不可避免的出现怠工、无法兑现工资、报酬,损害公司职工的权益。
  (三)国家、社会利益;
  公司作为国家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一类组织成员,公司的经营状态和发展趋向从大的方面讲与国家和社会利益是一致的,如果公司证件权益受到侵害导致公司经营困难、发生重大财务危机,不但影响到国家的正常税收,还会给国家带来包括再就业压力在内的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无形中大大增加了社会负担,损害了国家、社会利益。

  四、公司证件权益保护的客观性和必然性;
  (一)公司证件权益保护的客观性
  公司证件权益系一项客观存在的权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公司证件权益保护缺失将严重影响到公司的经营发展,国家和社会应当对公司证件权益给予客观上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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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社会各界十分关心和支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连日来,一些国内外企业和个人以及外国政府组织纷纷捐款捐物。为规范和加强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好涉及捐赠的有关事宜,保证捐赠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捐赠工作由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防治组和后勤保障组进行指导和协调,民政部门、卫生部门负责接受社会捐赠款物,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尽快移交民政部门或卫生部门。捐赠活动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搞行政命令或硬性摊派。此次社会捐赠不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发动,不搞集会性捐赠活动。
二、要切实加强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接收捐赠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务必做到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帐款相符、帐目清楚。接受的每一笔捐赠款物,都要当面点清,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和感谢信。捐赠款物必须登记造册,坚持专款专物专用、集中使用的原则,切实保证捐赠款物全部用于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和救助,不得挪作他用。
定向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必须按照捐赠者意愿,由接收部门和单位直接拨付。非定向捐赠的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应在3天之内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并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用于非典型肺炎患者救助、诊断、治疗和防护设备购置以及卫生医务工作者的补助等方面;非定向捐赠的物资只能用于医疗卫生机构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地方卫生部门接收的捐赠款物情况要及时报同级民政部门;卫生部接收捐赠款物情况要及时报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要将本系统捐赠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报民政部,由民政部负责统一汇总并报国务院和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三、要增加社会捐赠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要定期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新闻媒介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揭露捐赠工作中的违规、违法现象。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捐赠工作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 
    2003年5月3日

关于报送建设用地备案数据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报送建设用地备案数据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0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效率,我部开发了建设用地备案软件(2004版),并于近期组织了软件应用培训工作。现将应用备案软件报送建设用地备案数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备案,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及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今年8月15日前完成2004年6月30日前发生的建设用地备案数据的录入和报送工作,具体是:(1)20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所有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即《通知》所附备案表一);(2)新法实施以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经国务院、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的具体供应情况(即《通知》所附备案表二);(3)新法实施以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的总体供应情况(即《通知》所附备案表三)。

为适应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宏观调控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自2004年第3季度(即7月1日起),建设用地备案数据改为按季度填报。具体要求是: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发生的备案数据,应在4月10日前上报;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备案数据,应在7月10日前上报;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的备案数据,应在10月10日前上报;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备案数据,应在次年1月15日前上报。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用地电子备案软件的应用与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备案软件设定的程序和内容及时上报备案数据。凡报部的备案数据,除上报电子文档外,还应上报打印并盖章的表格一份,其中备案表一报部耕地保护司,备案表二、三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四、对软件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关解决方案、软件更新程序和注意事项可在国土资源部外网主页“下载”栏目(http://www.mlr.gov.cn/xinxihua/xinxihua_rj.jsp)查看和下载。


二ΟΟ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