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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审判活动中突发事件的能力/刘顺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3:05:00  浏览:9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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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世纪的开始,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迅猛发展、导致社会各种矛盾冲突不断出现,引起的各类案件也逐年增多,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过程中遭遇突发事件也不断增加,多年来血淋淋的教训让各级法院不断注重提升司法警察处置审判活动中突发事件的能力,哪么?如何才能提升司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审判活动中突发事件的能力。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努力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人生观,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
一个人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正确的思想意识才能引导行动走向正确的方向。在处置审判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时,司法警察必须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其中,危机意识和大局意识是两个重要的方面,而司法警察的责任感是处理好突发事件的关键。
危机意识是指预先想到可能出现的问题,想出对策,随时保持警惕。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在日常的工作中时刻保持着一颗警惕的心,在每一次值庭、协助执行等都应该事先做好发生突发事件的心理准备,对可能会被激化的矛盾要及时地进行妥当的处理。其实审判中遇到的突发事件细心观察是有迹可循的,它的发生有一定的过程,树立危机意识就不会在发生时措手不及。
大局意识就是要看得长远,每次的行动都以得到最长远最广最多的利益为目标。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归根到底是为了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局的,因此,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要以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为首要任务。
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面对过激的群众,稍微处理不好就可能演变成严重的暴力事件,这就要求司法警察拥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这样才能在处理突发事件中拥有勇气、魄力和决心,才会敢于冒险、善于抓住时期。在面对突发事件时,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服务社会的安定大局,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果断采取措施控制局面,及时化解矛盾,才是正确处理突发事件。
二、努力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水平,从而提升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对于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事关重要,因此,司法警察首先应该通过业务学习及实战演练的方式,不断提高自身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不仅要经常性地开展业务知识的培训活动,并在警队形成勤于学习、积极探讨的氛围,在学习探索中,正确了解突发事件的类型、特征,掌握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方式方法,增强处理突发事件的理论知识。理论要通过加强训练和演练才能才能变成自身的能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在学习的基础上还应加强体能训练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演练,体能训练要坚持日常的基本训练和实战演练相结合,坚持定期测试、扬长避短;处理突发事件的演练要严格规范进行,事先有制定详细的计划,从指挥人员、参与人员、演练事项、分组演练的任务等方面都应事先设定好,保证演练得以有效开展。可以说,建立一支理论扎实、体能过硬、处置有方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才能在关键时刻发挥实效、解决问题。
其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还应掌握语言的艺术,提升用语言化解纠纷的能力。适当的言语、好的语气、和善的态度会让过激人员对司法警察产生更好的印象,愿意与其交流,情绪会得到缓和。司法警察在处理突发事件时要充分利用语言的力量,擅用语言对引发冲突的人员进行教育疏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有时候就能轻易的将突发事件平息。
三、加强物资建设,努力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设施装备,。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技能再高、技巧再好,没有充足的装备,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还是会处于弱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标准》对司法警察的必备装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在现实中,许多法院司法警察的装备远达不到标准,这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的发挥。加大物资投入,为司法警察购置处置突发事件必须的配备,并且使配置达到技术性能好、实用性强、有一定的科学含量,这样才能让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如虎添翼。
另外,现阶段人们对金钱、利益的重视成度,已远超过人们的想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职业风险就更加高,但就目前而言,司法警察在执行任务时,枪支配带问题不能得到合理的正确解决,是必给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心里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对于其凝聚力和战斗力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因此,加强物质保障还应解决司法警察枪支的合理配带问题。
四、提高风险意识,及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应急预案又称应急计划,指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针对可能的重大事件或灾害,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援救行动、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确保在面临突发事件时有章可循,不慌不乱,及时有效地平息矛盾,维护稳定和谐的局面。应急处理预案应该有完善的体系,有明确的分工、职责和要求,最重要的是要有具体的措施和方法,这样的机制才是完整的,具有实用性的。当然,应急处理预案不可能可以涵盖方方面面的突发事件,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在处理时对预案加以灵活地运用,以现有的预案为指导,并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置。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没有领导的队伍就是一盘散沙,无法形成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领导可以促使司法警察有条不紊地处理突发事件,司法警察队伍应该实行专业化的集中管理、接受双重领导,既受上级法院法警队的领导也受本院院长的领导,在日常工作中听从法警队队长、教导员的指挥,实行统一指挥,逐层管理,科学使用的科学管理体制,才能使法司法警察队伍形成合力,提升团队的整体战斗力,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为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司法警察队伍应迅速成立处理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对整个行动进行统一指挥,并明确责任,将具体任务层层分配到位,形成分工明确、互相配合的工作局面,确保相关人员及时到岗,快速作出反应,并按照分工做好处置工作。还要实行问责任制,处置不力,对负责的具体个人及直属领导实行问责。
六、建立各个法院间司法警察的交流平台。
学习他人的经验教训是获得知识、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方面。审判中的突发事件有很多不同的类型,同种类型爆发的原因也有可能各有千秋,每个司法警察处理的方式也各有不同,学习其他队伍的先进经验,都可以使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来事半功倍。因此,可利用法院QQ网络群,建立一个上下级法院的司法警察之间、平级各法院的司法警察之间自由交流的平台是十分有必要的,通过这样的一个平台,司法警察进行处置审判活动中遇到的突发事件进行交流和沟通,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增强处置的能力。
以上是我们的不成熟想法,有不当之处请大家多批评指正。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刘顺涛 孙大伟
二0 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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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近期,国内连续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事故,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些事故高度重视。2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以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系统安全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

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安全问题格外重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防火安全、医疗安全、卫生防疫、执法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高度警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逐级明确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对由于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重大案件、医疗事故、治安和火灾事故等,导致群众伤亡的单位,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防范安全事故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要建立健全日常防范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安全工作督查督导制度,具体指导、督促落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逐项研究涉及医疗安全的各项工作,建立严格的安全防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要求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四、立即行动起来,全面深入地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

各卫生厅局、各部属单位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立即行动起来,认真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检查中要结合年前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要通过大检查,督促各单位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对检查出的隐患,要加强督促,限期整改,逐一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靠当地政府组织力量,立即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所属医学院校的防火安全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深入、彻底的检查。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包括:门诊、病房等重点地区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和确保紧急疏散通道畅通情况;高压氧舱、锅炉及其他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配电室、电梯、水、电、气等设备、设施安全保养情况;毒麻药品管理、放射源管理、消毒隔离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监管情况及其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用情况。

医学院校要重点检查校园,特别是学生宿舍防火系统安全情况,从思想上重视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加强学生消防安全自救知识宣传教育,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重视安全防火工作,排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五、加强医疗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确保医疗机构和各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能够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要合理安排值班工作,确保联系渠道畅通,及时处理紧急情况。

急救中心(站)和医疗机构急诊科要24小时保持工作状态,在保证日常医疗急救工作的同时,确保能够随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六、切实加强对传染病菌毒种的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传染病菌毒种的使用审批手续,加强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使用、保藏、携带、运输、引进和输出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七、做好放射源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放射源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在放射源许可办理过程中要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发证,严把准入关。同时,要做好许可后的监管工作。督促放射工作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放射源的安全和作业人员健康。

八、加强食品和饮水卫生监管工作

各地要深入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认真组织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工作。结合当前禽流感防治工作的要求,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特别是餐饮业、学校集体食堂、学生集体餐供应单位等重点人群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无卫生许可证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予以取缔。对已发放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及技术指导。要严格执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做好应急救治工作的各项准备,特别是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要全力组织救治。要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

按属地管理原则,请有关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一并加强对卫生部部属、部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卫生部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53号),做好我省的政务信息工作,并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实现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厅)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努力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等问题,全面反映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新情况。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交待任务,做好协调,支持和指导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办公室(厅)发挥整体功能,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 财务信息机构
第七条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办公室(厅)应当稳定并完善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必须建立并健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办公室(厅)的政务信息机构应加强对本地
区或者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 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的专题信息;
(四)为政府实施信息引导服务;
(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六)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 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信息联系点是政务信息网络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络。
第十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厅)要加强对本地区社会信息机构的协调、指导。

第三章 政务信息队伍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聘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必须配备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根据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人数由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办公室(厅)在编制范围内确定。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者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法律和计算机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下级政府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下级政府或者部门对上级政府或者部门专门要求报送的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第十四条 上级政府和部门的办公室(厅),应当适时向下级政府或者部门的办公室(厅)通报信息报送参考要点和采用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办公室(厅),应当给从事政务信息的工作人员充分提供了解、获取信息的条件。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下级政府或者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向上级政府或者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报送的信息,应当经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办公室(厅)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八条 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重大信息知情不报或漏报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政务信息内容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应当着重反映以下内容:
(一)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重要动态,特别是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和新经验;
(三)上级和本级领导的内部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及上级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思路、政策举措等;
(四)社会各界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建议、对策、预测和重大研究成果;
(五)对本级政府决策和指导工作有参考借鉴价值的国内外重要信息;
(六)本地区、本部门重大的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和社情民意;
(七)上级政府专门指定要求报送的信息;
(八)其他应当通过信息渠道反映的各类信息。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应当力求准确;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当迅速报送;必要时,应当连续报送;
(四)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六)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第六章 政务信息工作手段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的建设,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务信息机构应当建立电子信息传输网络,严格执行网络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保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的畅通。
第二十四条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厅)的政务信息机构应当逐步建立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存储和管理本地区或者本系统的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厅)的政务信息机构应当管好、用好计算机远程工作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