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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00:35:30  浏览:97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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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7〕91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七日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第四条 合规人人有责。保险公司应当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努力培育全体员工和营销员的合规意识,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规应当从高层做起。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促进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合规职责

   第六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政策,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二)审议批准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对年度合规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采取措施解决;

  (三)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合规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报酬事项;

  (四)决定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

  (五)保证合规负责人独立与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其他专业委员会沟通;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核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二)定期审查公司半年度合规报告;

  (三)听取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有关合规事项的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指定董事会设立的其他专业委员会履行前款规定的合规职责。

  第八条 保险公司设立监事或者监事会的,监事或者监事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及决策流程是否合规;

  (三)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向董事会提出撤换公司合规负责人的建议;

  (五)依法调查公司经营中的异常情况,并可要求公司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协助;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九条 保险公司总经理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建立健全公司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向董事会提名合规负责人,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条件;

  (二)审核合规负责人提交的公司合规政策,报经董事会审议后执行;

  (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公司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并审核下年度公司合规风险管理计划;

  (四)审核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公司年度、半年度合规报告;

  (五)发现公司有不合规的经营管理行为的,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应当履行前款第(三)和第(五)项规定的合规职责。

第三章 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

  保险公司任命合规负责人,应当根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报核准。

  保险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的,应当在解聘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对总经理和董事会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和修订公司合规政策并报总经理审核;

  (二)将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合规政策传达给公司全体员工和营销员,并组织执行;

  (三)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制定公司年度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全面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并领导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

  (四)定期向总经理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合规改进建议,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规行为;

  (五)审核并签字认可合规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报告等各种合规文件;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及其合规人员,对其所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上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负责。

  保险公司应当以合规政策或者其他正式文件的形式,确立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组织结构、职责和权利,规定确保其独立性的措施。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独立性,并对其实行独立预算和考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独立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

  第十四条 合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合规负责人制订、修订公司的合规政策和年度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并推动其贯彻落实,协助高级管理人员培育公司的合规文化;

  (二)组织协调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制订、修订公司的岗位合规手册和其他合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实施合规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报告合规风险;

  (四)撰写年度、半年度及其他合规报告;

  (五)参与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识别、评估合规风险,提供合规支持;

  (六)负责公司反洗钱制度的制订和实施;

  (七)组织合规培训,贯彻员工和营销员行为准则,并向员工和营销员提供合规咨询;

  (八)审查公司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变动和发展,提出制订或者修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建议;

  (九)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跟踪评估监管措施和要求,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合规岗位的具体职责,由公司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规章制度保障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为了履行合规管理职责,通过参加会议、查阅文件、与有关人员交谈、接受合规情况反映等方式获取必要的信息;

  (二)对违规或者可能违规的人员和事件进行独立调查,必要时可外聘专业人员或者机构协助工作;

  (三)享有通畅的报告渠道,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报告路线向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会确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配备足够的合规人员。合规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资质和经验,具有法律、保险、财会、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应当具有把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定期和系统的教育培训提高合规人员的专业技能。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不因履行职责遭受不公正的对待。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为总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的合规人员。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当为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配备专职的合规人员。

  第十八条 合规不仅是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以及专业合规人员的责任,更是保险公司每一位员工和营销员的责任。保险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和第一位的责任。

  保险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主动进行日常的合规自查,定期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者风险点,支持并配合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的风险监测和评估。

  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向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业务活动提供合规支持,并帮助和指导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制订岗位合规手册,进行合规管理。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合规管理部门与其他风险管理部门间建立协作机制。

  保险公司其他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识别、评估包括自身合规风险在内的各类风险,并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合规风险信息,支持合规管理部门的合规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与内部审计部门相分离,并接受内部审计部门定期的独立审计。

  保险公司应当在合规管理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之间建立明确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束后,应当将审计情况和结论通报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合规风险的监测情况主动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审计建议。

第四章 合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订合规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合规政策是保险公司进行合规管理的纲领性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进行合规管理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二)公司倡导的合规文化;

  (三)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责任;

  (四)公司合规管理框架和报告路线;

  (五)合规管理部门的地位和职责;

  (六)公司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

  保险公司应当每年对合规政策进行评估,并视合规工作需要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订员工和营销员行为准则、岗位合规手册等文件,落实公司的合规政策,并为员工和营销员执行合规政策提供指引。

  员工和营销员行为准则应当规定公司所有员工和营销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并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专门要求。岗位合规手册应当规定各个工作岗位的业务操作程序和规范。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合规风险报告的路线,包括:保险公司营销员、公司其他部门及其员工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的报告路线,各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上报的路线,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和合规负责人向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的报告路线。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报告路线涉及的每个人员和机构的职责,明确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方式和频率以及接受报告人直接处理或者向上报告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识别、评估和监测以下事项的合规风险:

  (一)保险业务行为,包括广告宣传、产品开发、销售、承保、理赔、保全、反洗钱、客户服务、客户投诉处理等;

  (二)保险资金运用行为,包括担保、融资、投资等;

  (三)保险机构设立、变更、合并、撤销以及战略合作等行为;

  (四)公司内部管理决策行为和规章制度执行行为;

  (五)其他可能引发合规风险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程在发布实施前,应当提交合规管理部门审查,并经合规负责人签字认可。

  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应当确保公司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程的合规性。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在公司内进行各种合规调查。

  合规调查结束后,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就调查情况和结论制作报告,并报送提出调查要求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制订合规培训计划,开发有效的合规培训和教育项目,定期组织合规培训工作。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获得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合规培训。员工新入司、晋升和转岗,应当接受合规培训。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违规事件举报机制,确保每一位员工和营销员都有权利和途径举报违规事件。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合规考核和问责制度,将合规管理作为公司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并追究违规事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合规管理的外部监管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学习中国保监会发布的重要监管文件,进行风险提示,并提出合规建议。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咨询,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管要求,并反馈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合规报告。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合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规管理状况概述;

  (二)合规政策的制订、评估和修订;

  (三)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的情况;

  (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情况;

  (五)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

  (六)合规评估和监测机制的运行;

  (七)面临的重大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

  (八)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

  (九)合规培训情况;

  (十)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十一)其他。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不定期要求保险公司报送各种综合或者专项的合规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定期通过合规报告或者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股份制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适用。

  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可以参照本指引制订集团统一的合规政策以及员工、营销员行为准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发展实际,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督导,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状况,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本指引的各项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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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29日,国家教委


现将《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隶属关系转发至所属各普通高等学校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 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 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条 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 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八条 肄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肄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肄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结业者,可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第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后,可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原发证机构审查后依据其毕业(结业、肄业)的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接收的进修生,进修结束后可取得进修证明书。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学生,学习结束后学校只能发给学习证明书,不得颁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学校填写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肄业证书由学校自行印制并颁发。
第十六条 统一制作的学历证书内芯印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及防伪标记。
第十七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学校三级管理。国家教育委员会对地区、部门按招生计划及实际毕业(结业)人数进行总量控制,统一印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和结业证书或证书的内芯;制定有关学历证书的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对学生的毕业(结业)资格审查和证书的颁发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所属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和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在地区范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每届毕业和结业生进行毕(结)业资格审查,将学历证书按相应年份经国家审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数发给学校。
学校每学年将毕业和结业生人数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领取该年度所需的证书,填写并颁发给学生。
第十八条 从1994年起,凡未使用“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的毕业或结业证书内芯而自行印发的毕业或结业证书,国家一律不予承认。在本《规定》下发前,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向具有学籍的学生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仍予承认,毋须换发。
第十九条 有特殊情况须颁发、换发毕业证书的,须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各地、有关部门、各学校必须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管理。对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者和单位,除责令其收回学历证书外,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对仿制、伪造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一、自1994年,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结业)证书,使用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的毕业(结业)证书内芯。本、专科毕业(结业)证书封皮由学校自行制作(也可由学校自行设计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制作)。证书内芯规格为(长)23.5厘米×(宽)16.5厘米。研究生学历证书封皮及内芯均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当年预计毕业生数报我委高校学生司;预计毕业生数不能大于毕业生入学年份经国家审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招生计划数。经审核后,我委于4月底前将毕业(结业)证书(芯)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
三、各校(研究生教育单位)每年将应届预计毕业生名册及其入学注册名册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对省招生部门录取名册、学校学生入学注册名册、预计毕业生名册进行核对、审查后,5月底以前按各校预计毕业生人数的105%将毕业证书内芯和研究生毕业证书发学校。
四、各校(或研究生教育单位)每年颁发证书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剩余证书(芯)数和作废毕业(结业)证书报(退)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于每年本项工作结束后及时填表(见附表)具报我委高校学生司。不退作废证书(芯)的按剩余证书处理;剩余证书(芯)继续使用,第二年发证时核减。
五、学校报送名册时间、核对招生和毕业生数及审核毕业生资格等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具体规定。
六、证书(内芯)工本费、邮运费由各校支付,待核定后另行通知。
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使用情况统计表。(略)


关于加强企业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经贸委


关于加强企业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保证国家制定的重大经济政策得到有效实施,履行对审批对象进行监督的责任,国家经贸委于2001年初下发了《关于开展债权转股权、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政策性兼并破产项目督查工作的通知》(国经贸监督[2001]11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经贸委积极开展对三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一年来,部分地方经贸委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克服各种困难,积极组织力量对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国债技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督查,取得了初步成果。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经贸委对企业监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企业监督工作重视不够;少数地区还没有开展这项工作。为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督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企业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对经济政策实施情况的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各地经贸委要从发展市场经济、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企业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企业监督工作的近期任务是对债转股、国债技改项目和政策性兼并破产及其他经济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上述三大经济政策执行完毕以后,根据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要求,政府部门还会出台其它政策,企业监督工作也随之转向对相关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因此,企业监督工作将是一项长期性的任务,各地经贸委应该给予高度重视。

  二、扎扎实实开展督查工作

  2002年经贸委系统企业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围绕结构调整这一主线,在继续做好国债技改项目和债转股项目督查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小火电、小水泥厂关闭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督查工作质量。

  国债技改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改变建设内容,搞变相重复建设;方案中承诺淘汰的落后装备和生产线要坚决淘汰。要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企业法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施工、监理单位要具备合格的资质;土建工程和主要设备采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投标,招标、投标机构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评标委员会的外聘专家比例必须达到半数以上,防止内部人控制;投标单位中标后不得转包和违规分包。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财政补助或贴息资金应及时拨付承担项目的企业,不得截留或改为贷款;企业要按规定设立国债专用账户,加强国债资金的管理,不得将国债资金挪用于非国债项目。通过督查,促进企业加强国债项目管理,加快工程进度,确保重点项目实现标志性目标。

  债转股工作是由国家经贸委牵头组织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经贸委要切实负起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扎扎实实把这项工作做好。从2001年督查情况看,债转股工作遗留问题较多,2002年要继续跟踪督查。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必须符合中央政策和国务院的规定,协议中的违规条款要坚决纠正。各地经贸委要抓住债转股企业股权多元化的机遇,指导债转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抓紧进行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尽快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

  小水泥厂点多面广,要有计划地组织抽查。国家经贸委负责对国债技改项目中地方政府承诺淘汰的小水泥厂或关闭落后生产线进行督查。地方经贸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工艺和产品名单,组织对小水泥厂进行检查。

  各地经贸委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833号)和国家经贸委核准的关停计划,对本地区关停小火电机组情况组织一次督查,并于6月底前将督查结果分别报国家经贸委企业监督局和电力司。国家经贸委将派督查组进行重点抽查。

  三、健全企业监督机构

  各地经贸委要按照监督职能与审批、管理职能分离的原则,设置专司监督职能的独立机构。监督机构不得承担管理和审批职能,管理、审批部门亦不得行使监督职能。监督机构不健全的地区,要尽快建立健全督查机构,充实督查人员。特别要注意选调一些熟悉财务工作的同志充实督查干部队伍。

  四、落实督查经费

  为保证监督人员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实现督查工作的客观公正,各地经贸委应适当安排督查专项经费。各地的督查专项经费可以编入部门预算申请地方财政支持,或在本委的行政经费中予以安排。

  五、重视督查干部培训

  培养一批合格的督查队伍是做好督查工作的基础,要加强对督查干部的培训。近期要强化财务知识培训,使督查干部基本做到会查帐、会看表、会分析。督查干部要严格执行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国家经贸委今年将委托国家会计学院对经贸委系统的督查干部进行脱产培训;地方经贸委要结合督查工作实践,创造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工作。

  六、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对督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家经贸委重点项目督查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9号)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各地经贸委要加强对企业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上述意见,并建立企业监督工作联系制度,每季度向国家经贸委汇报督查工作进展情况,遇到重大情况应随时报告。 (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