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问题的由来
2011年的冬天来的比任何时候都早。
据媒体报到,自2011年下半年以来,浙江温州--这个中国私营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抛家舍业“跑路”的私营企业主超过200人,于是乎,中小企业的寒冬马上来临。
与此同时,业内“救温州”的呼声鹊起,10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亲赴温州考察,给温州打气,试图稳定业界情绪,制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笔者暂且抛开其它诸多原因不谈,单从公司治理的视角来谈谈这些老板为什么会跑路?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实施以来,中国的公司制度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中国的公司制度作为一个“舶来品”,从诞生那天就带有先天性的不足,《公司法》实施以来,虽历经1999年、2004年、2005年三次修正,仍然没有能彻底解决公司制度存在的死结。
死结之一:公司的两权高度统一,公、私不分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私营公司基本还处于创业一代掌管时期,公司的创始人、所有人、经营者三位一体,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在公司法未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前,公司注册股东多是家族成员,其中又以夫妻、父子、母子、兄弟等关系居多。公司的决策权往往归于创始人一人。目前第一代创业者陆续将面临向交班问题,但是,在中国几千年的文化中,家族传承意识非常浓厚,一般交班也是向自己的子女交班--如果不是三十余年的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独生子女一代,估计会传子不传女--正是因为独生子女政策,这些创业者如果自有一个子女,不管这个子女意愿如何、素质如何,最终也会赶鸭子上架,成为这个企业的掌门人。
公司所有权、经营权两权合一,在企业产业层次低、规模小的情况下,可以发挥经营积极性高、经营成本低两个优势,但是,私营企业做大了就不姓私了,而是属于社会的,此时两权高度统一,出身草莽间的私营企业主在没有有效约束下,会经常引起自信心的过度膨胀,使得公司处于一人独裁和专断的管理状态,个人权力得不到限制,公司决策一人说了算。在高速发展的经济时代,决策的专断使得公司处于极度的风险之中。
此外,两权合一,就会导致公、私不分,即公司法人财产和公司股东及家庭私人财产不分,经常发生财产上的混同。基于各种合理与不合理的出发点:比如,为避免缴纳过高的个人收入调节税、避免公司利润分红中再次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避免公司缴纳过高的企业所得税等等,私营公司,特别是中、小、微型公司,公司股东在会公司领取不高的工资、少分红甚至不分红,而是将个人及家庭的日常消费与公司的经营费用混同,在公司财务核销。更有甚者,作为个人(或家庭)的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诸如经营用的汽车、经营性房产等财产登记在股东或家庭其它成员名下,消费性等与公司经营关联不大的财产又登记在公司名下等现象也是常态。这种公、私不分,不单公司股东习以为常,就是员工及社会也认为理所当然,见怪不怪,公司监管部门也未见硬性规定或者未见严格执行。
这种公、私不分,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时候,显示不出太大的弊端,当企业经营遇到严重的问题时,对公司股东来讲就是不可承受之重,先人在公司制度中设计的有限责任防火墙对其完全失灵,除了跑路之外,或许真还难寻第二条路来!
死结之二:社会的偏见,公、私难分
我国真正的公司制度,即使自1994年《公司法》实施之日起算,也已进入第17个年头。但对于私营公司,特别是中、小、微型私营公司来讲,社会的偏见以及由此带来的差别待遇无处不在。
从监管公司的各个环节观察,税务征管最为突出。
笔者将我国公司形态细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未上市之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这些形态的公司在税收征管方面,适用的本是相同的法律法规,并无区别。但是,在税务征管机关的实际操作中会有意无意对最后两种类型的公司“另眼看待”。限于篇幅和主旨,本文不谈真正涉及犯罪的税收征管问题,仅就所谓灰色地带的税收征管略做研究:巧合的是,笔者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顾问单位,在2011年上半年进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时遇到大致相同的所谓“税务违法”问题,即经营成本不实。大致相同的事实、同一个税务征管机关,国有控股公司接到的是《整改通知》,整改后了事;私营公司接到的是《税务违法告知函》,派员进公司核查,与法定代表人谈话,并威胁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最后,在公司托各种关系与经办人员多方工作后,补交税款和滞纳金,“就不罚款了”。见一斑而?全豹,私营公司收到的偏见和差别待遇何其多!
从公司经营过程观察,企业在融资过程收到偏见最多。
中、小、微型公司融资难,这是全社会都认可的事实。私营公司不能在银行融资的情况本文姑且不论,仅就能够在银行融资的公司受到偏见略作研究。私营公司在银行融资中受到的偏见主要表现在授信条件苛刻:同等条件下,私营公司授信规模少;同等条件下,私营公司担保条件多。笔者在公开媒介未能查阅到银行授信操作规程,但是仅就笔者顾问单位的实际经验,可以证实,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大连银行、宁波银行、江苏银行、渤海银行等银行存在对私营公司无一例外上浮利率20%-50%不等,并且在正常担保以外,均要求追加股东及配偶或/和法定代表人及配偶以其个人财产和家庭为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而这些银行面对国有控股公司却无一有类似要求,部分银行甚至主动放低担保条件,降低利率吸引这些公司前来贷款。
在这种偏见氛围下,你要求私营公司的股东做到公、私分明,何其难也!
解决之道:明晰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明晰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伴随着《公司法》的颁布实施,也喊了十几年了。但是之前,呼吁的重点在国有公司,要求国有公司明晰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私营公司,公众似乎认为不存在明晰产权的问题。实则不然,私营公司也存在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
所谓现代企业制度(modern enterprise system),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对比以上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和内容,结合上文,就可见我国现阶段私营公司与其差距何其远!
现阶段,首先要落实私营公司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严格明晰公司股东个人及家庭财产与公司法人财产,消除社会对私营公司的偏见和差别待遇,真正做到公司自负盈亏,使中国的私营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公司”,才能实现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否则,私营公司徒有“公司”之名,而无公司之实,出资者事实上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私营公司的老板“跑路”现象就会一直持续下去!
参考文献:
1、《家族企业治理之殇》,中国公司治理网,(未标明作者)。
2、杨英法等:《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合的利弊分析》,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2000年第二期。
3、刘国良编:《现代企业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
(作者:李国敬,立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东华大学2011级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用土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后的征地活动。
旧村镇改造用地的征用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工作,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土地征用工作。
各区、镇政府应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做好辖区内的土地征用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四条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费。
前款各种补偿费依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市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第五条 对征地过程中涉及的合法建筑物、附着物及合理密度的青苗应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不予清点、查丈和补偿。
第六条 征用土地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第七条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各方应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和交付土地、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
第八条 被征用土地单位与第三人对被征用土地的使用存在合同关系并涉及补偿的,由被征用土地单位与第三人协商解决。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属于第三人的,被征用土地单位应将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费给予第三人。
第三章 征地程序
第九条 征用土地经批准后,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依据有关批准文件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十五日。
公告内容包括征用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时间、原因、依据和补偿、安置问题协商的联系方法以及对被征用土地单位的要求等事项。
第十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由农林渔业主管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不得就被征用的土地进行下列行为:
(一)处分土地或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二)从事旨在增加补偿金额或提高安置标准的种植和养殖等活动;
(三)以有关的土地权益或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转让、抵押;
(四)设立或变更租赁关系。
第十二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应委托测绘机构对征地范围进行测量、定界。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可以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补偿、安置等方面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应在征地公告发布后,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等的权属进行核定,确定权利人及权利归属。
第十五条 对征地范围内的青苗清点应由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代表、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及其委托的人员共同实施。
需要补偿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应由测绘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查丈,查丈结果经权利人确认后张榜公布。
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并办理公证,公证结果应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清点、查丈和法定评估机构对建筑物等价格评估的结果张榜公布十五日后无异议的,由派出机构根据清点、查丈和评估结果及本办法附件的补偿标准拟定补偿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十五日。
第十七条 补偿方案公告期满后,由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与被征地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八条 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并且在征地公告发布后不能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由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书,并申请公证机构将征地补偿费予以提存处理。
第十九条 被征用土地单位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对补偿方案有异议、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影响征用土地的实施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威胁、恐吓、辱骂、殴打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其委托的工作人员,阻挠征用土地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在征用土地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政府行政监察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征用的集体土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应按规定减免。
第二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者已有的过境耕作证、下海证予以保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于1987年公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蚝田征用补偿标准的暂行规定》和1989年公布的《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地工作的若干规定》及附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
深圳市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 类
土地补偿费
(含土地补偿农业税)(万元/亩)
安置补助费
(万元/亩)
合计
(万元/亩)
水田
1.7
0.7
2.4
旱地
1.2
0.5
1.7
园地(平地)
1.2
0.5
1.7
园地(丘陵地)
0.8
0.4
1.2
山林地
0.6
0.2
0.8
鱼塘
1.7
0.7
2.4
注:菜地补偿同水田补偿标准。
二、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果树补偿标准
1.荔枝、龙眼
每亩最高补偿按表中所列棵数补偿,超出的不予补偿,不足的按实际棵数补偿。
树冠级别
补偿标准(元/棵)
最高补偿棵数
幼龄树(树冠直径1米以下)
200
40
小[树冠直径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
400
40
中[树冠直径2米以上(含2米)3.5米以下]
1000
40
大[树冠直径3.5米以上(含3.5米)5米以下]
2000
25
特大[树冠直径5米以上(含5米)]
3000
20
2.芒果、番石榴、番荔枝、柿子、沙梨、柚、橄榄、树菠萝、杨桃、枇杷
每亩最高补偿按表中所列棵数补偿,超出的不予补偿,不足的按实际棵数补偿。
树冠级别
补偿标准(元/棵)
最高补偿棵数
幼龄树(树冠直径1米以下)
100
55
小[树冠直径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
200
55
中[树冠直径2米以上(含2米)3米以下]
400
55
大[树冠直径3米以上(含3米)5米以下]
600
25
特大[树冠直径5米以上(含5米)]
800
20
3.橙、柑、桔、柠檬、黄皮、桃、梅、李、枣、石榴
每亩最高补偿120棵,不足120棵按实际棵数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树冠级别
补偿标准(元/棵)
小(树冠直径1米以上)
50
中[树冠直径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
100
大(树冠直径2米以上)
200
地 类 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农业税)(万元/亩) 安置补助费(万元/亩) 合计(万元/亩)
水田 1.7 0.7 2.4
旱地 1.2 0.5 1.7
园地(平地) 1.2 0.5 1.7
园地(丘陵地) 0.8 0.4 1.2
山林地 0.6 0.2 0.8
鱼塘 1.7 0.7 2.4
注:菜地补偿同水田补偿标准。
二、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果树补偿标准
1.荔枝、龙眼
每亩最高补偿按表中所列棵数补偿,超出的不予补偿,不足的按实际棵数补偿。
树冠级别 补偿标准(元/棵) 最高补偿棵数
幼龄树(树冠直径1米以下) 200 40
小[树冠直径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 400 40
中[树冠直径2米以上(含2米)3.5米以下] 1000 40
大[树冠直径3.5米以上(含3.5米)5米以下] 2000 25
特大[树冠直径5米以上(含5米)] 3000 20
2.芒果、番石榴、番荔枝、柿子、沙梨、柚、橄榄、树菠萝、杨桃、枇杷
每亩最高补偿按表中所列棵数补偿,超出的不予补偿,不足的按实际棵数补偿。
树冠级别 补偿标准(元/棵) 最高补偿棵数
幼龄树(树冠直径1米以下) 100 55
小[树冠直径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 200 55
中[树冠直径2米以上(含2米)3米以下] 400 55
大[树冠直径3米以上(含3米)5米以下] 600 25
特大[树冠直径5米以上(含5米)] 800 20
3.橙、柑、桔、柠檬、黄皮、桃、梅、李、枣、石榴
每亩最高补偿120棵,不足120棵按实际棵数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树冠级别 补偿标准(元/棵)
小(树冠直径1米以上) 50
中[树冠直径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 100
大(树冠直径2米以上) 200
4.番木瓜、葡萄
每亩最高补偿200棵,不足200棵按实际棵数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补偿。每棵补偿20元。
5.香蕉
每亩最高补偿120墩,不足120墩按实际墩数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大:100元/墩 (每墩>6棵)
中:50元/墩 (每墩3-6棵)
小:15元/墩 (每墩<3棵)
6.菠萝
每亩补偿青苗费2000元。
(二)茶园补偿标准
每亩补偿3500-4000元。
(三)竹子补偿标准
大墩:100元/墩 (每墩10枝以上)
中墩:70元/墩 (每墩5-10枝)
小墩:50元/墩 (每墩5枝以下)
(四)林木补偿标准
每亩补偿800-1000元,房前屋后零星栽种的参考《林木、苗木信息价》补偿。
(五)耕地青苗补偿标准
1.水田青苗:每亩500-700元。
2.旱地青苗:每亩400-600元。
3.菜地青苗:每亩1500-1800元。
(六)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1.红砖石棉瓦房: 150元/平方米。
2.红砖铁皮顶房: 180元/平方米。
3.红砖瓦房: 240元/平方米。
4.简易铁皮棚: 70元/平方米。
5.简易石棉瓦棚: 50元/平方米。
6.竹架油毡石棉瓦棚: 40元/平方米。
7.绿化荫棚: 40元/平方米。
8.人工挖井: 200元/立方米。
9.手摇井: 300元/口。
10.水泥石灰池: 80元/立方米。
上述10项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可参照上述标准,特殊情况应参考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评估方法按照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结算。
涉及搬迁的,征用土地方应补偿被征地单位因征地而发生的搬迁费用。搬迁费用由双方协商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涉及经营的,征用土地方应适当补偿被征地单位因征地而发生的直接经营损失。补偿金额为协议签订之日起的前三年税后利润平均的三个月利润。
坟墓的搬迁,只补偿搬迁费。
(七)鱼塘开发费及搬迁费补偿标准
每亩补偿2800元。
(八)苗圃、花木场、风景树、古树等的补偿标准
苗圃、花木场、风景树、古树等,原则上参考评估价格补偿搬迁费,特殊情况可考虑按评估价格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