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31:09  浏览:9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的通知

交科教发〔200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有关港口管理局、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大型港口集团,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行业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不断提高“三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部研究制定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组织好贯彻和实施工作。


交通运输部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


前  言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交通运输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重要内容。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关键是转变发展方式,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为此,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明确到2020年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及主要政策,以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不断提高“三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一、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使命
  1.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国民经济较快增长,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改善,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但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的压力不断加大,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必须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公路水路交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和服务性行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路水路交通取得了历史性巨大成就。到2008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368.4万公里(含村道168.9万公里),高速公路达6.03万公里;全国港口生产用码头泊位3.65万个,其中万吨级及以上泊位1480个;内河通航里程12.3万公里,其中四级及以上航道里程为1.6万公里;全社会公路水路完成旅客周转量12711亿人公里、货物周转量78217亿吨公里;沿海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44亿吨,完成集装箱吞吐量1.28亿标准箱。公路水路交通的快速发展,有力地支撑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3.交通运输业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领域。公路水路交通发展过程中,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十五”以来,全国公路单位运输周转量用地面积降低了30%左右,港口单位长度生产用泊位完成的货物吞吐量提高了1倍左右,营运车船能源利用效率持续改善,船舶重大污染防控体系初步建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在行业战略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科技创新中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新时期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对交通运输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转变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任务十分艰巨。
  4.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大力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到2020年,全国公路总里程将达到300万公里以上(不含村道),其中高速公路10万公里左右;沿海港口货物吞吐能力达到65亿吨以上,其中集装箱吞吐能力达到2.4亿标准箱;内河航道里程达到13万公里,其中四级及以上等级航道1.9万公里。交通建设与发展必须正确把握规模与结构、速度与质量的关系,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作为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切入点,构建一个更安全、更通畅、更便捷、更经济、更可靠、更和谐的现代交通运输系统,使经济社会运行更加高效,交通与环境更加友好,运输服务更加优质,这是交通运输行业的共同愿景,也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使命。
  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方式
  5.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方式就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集约节约利用资源、发展绿色交通、推动安全发展,实现交通运输与经济社会协调、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
  6.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树立以人为本、好中求快、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题,以集约节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主线,大力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努力做好“三个服务”〔1〕,实现交通运输科学发展。
  7.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基本方针是:
  ——坚持发展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发展规模和速度,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
  ——坚持将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贯穿于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全过程。在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养护、管理和服务等各个环节,集约节约利用资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强化政府规划、政策的指导,发挥市场机制的有效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规范和引导公路水路交通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
  ——坚持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加强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技术的创新,加快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提高从业人员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和人才的支撑保障作用。
  8.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政策目标是,指导公路水路交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明确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和提高质量效率的方向和重点,鼓励和倡导集约发展、绿色发展和安全发展,强化科技创新,完善公共服务,规范和引导行业集约节约利用资源、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
  9.按照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发展的特点,到2020年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主要指标(与2005年相比)是:
  ——公路单位运输周转量用地面积下降25%左右,港口单位长度生产用泊位完成的货物吞吐量提高50%左右,土地和岸线资源集约利用取得显著成效。
  ——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分别下降5%和16%左右,海洋和内河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均下降20%左右,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下降10%左右,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
  ——营运车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30%、单位运输周转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50%,港口粉尘综合防治率达到70%,港口污水综合处理率达到100%,内河水域、重点海域的船舶污水接收处理率和船舶垃圾接收处理率均达到100%,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显著下降。
  三、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主要政策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10.调整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结构。加强公路网络化建设,优化网络功能结构与布局,继续推进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加大国省干线公路升级改造和养护管理力度,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强化连接线、断头路等薄弱环节建设,充分发挥公路网络效益。优化公路运输枢纽布局,加快国家公路运输枢纽体系建设,提高枢纽站场的服务覆盖面。加快县级汽车客运站和农村客运设施建设。加快建设主要港口的疏港公路通道,完善港口特别是集装箱干线港的集疏运体系。
  11.调整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结构。充分发挥水路运输运能大、占地少、能耗低、污染小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水路运输。促进沿海港口资源整合,统筹区域港口群协调发展,拓展港口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专业化码头设施。大力发展公用码头,加强老港区功能调整和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港口航道等级和通航能力,以适应船舶大型化趋势。大力发展内河水运,建设以高等级航道为主体的干支直达、通江达海的内河航道体系,加快发展长江黄金水道,加快航电结合、梯级开发进程,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内河港口体系。
  12.调整道路运输业结构。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发展快件运输、冷藏运输等有特色、专业化的运输服务,拓展在供应链中的服务功能,积极发展第三方物流。强化快速客运,完善干线客运,加快农村客运,积极发展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等客运服务形式,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旅客运输需要。继续实施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投放新运力的道路客运市场调控政策。鼓励按照市场规律整合资源,形成竞争力强、质量信誉好的道路运输骨干企业。推动营运车辆向大型化、专业化、清洁化方向发展,鼓励使用集装箱车、厢式货车、专用运输车和多轴大吨位货车、拖挂车等。继续推进营运客车等级评定制度和货运汽车推荐车型制度,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节油型车辆,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消耗量监测监督管理办法》,加大高耗油老旧运输车辆淘汰力度。
  13.调整水路运输业结构。大力发展现代海运服务业,提高海运服务贸易能力,拓展国际物流业务,增强国际竞争力。拓展水上客运服务功能,发展水上旅游客运及相关服务业。进一步引导港航企业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鼓励船舶专业化和大型化,加快干散货、原油、液化天然气、集装箱等专业化大型船队的发展,明显提高海运船队技术水平。大力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积极发展商品汽车、散装水泥、化学品和内河集装箱支线运输等特种运输船舶。加速淘汰能耗高、防污染性能差的落后、老旧船舶。
  14.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按照“宜水则水、宜陆则陆”的原则,优化交通运输资源配置,加强运输通道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在规划、政策、法规和标准等方面,积极促进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和城市交通等的有机衔接。加快建设中心城市综合交通枢纽以及服务于重点枢纽港口、重点物流基地(中心)、综合客运枢纽的集疏运配套设施,促进货运的无缝衔接和客运的零换乘。
  (二)提高交通发展质量。
  15.提升基础设施质量和效率。推行全寿命周期成本的设计理念,提高工程结构的耐久性、安全性和防灾减灾能力。建立工程质量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和大型基础设施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强化质量监督。鼓励养护管理机制创新,大力推行预防性养护,加强基础设施的病害诊断与处理,保障基础设施的有效使用。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中主要产品和材料的质量监督,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和新设备。大力推进基础设施的智能化进程,积极开展高速公路跨区域联网收费、不停车收费,加快数字航道、智能化航运建设,提高基础设施使用效率、运营效能和现代化水平。
  16.提升运输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运输市场,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港口、站场在物流中的结点作用,强化交通运输在供应链中的服务功能。促进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完善物流服务网络。规范货运代理等中介服务行为,鼓励货运代理网络化发展。完善费收等政策,积极推进甩挂运输发展。大力发展公共客运服务体系,重点改善客运服务质量,以多样化、高品质的运输服务引导出行者选择使用公共交通方式。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与农村公路客运的有效衔接,加快推进城乡客运交通一体化,加大对农村公路客运的政策支持,加强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完善公路服务区维修网点布局,推进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建设,为道路运输优质服务提供保障。
  (三)集约节约利用资源。
  17.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政策,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的要求,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基础设施的衔接,统筹综合运输通道线位资源和运输枢纽资源的合理使用、综合利用,科学安排建设时序和时机,加强综合交通网络建设。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的衔接,确保《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的2006—2020年新增公路用地145万公顷(其中农村公路用地30万公顷)、新增港口码头用地3万公顷目标的实现。严格项目用地审查,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把节约土地特别是耕地作为方案选择的重要指标。大力推广节地技术,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高效利用线位资源,鼓励利用旧路改扩建,因地制宜地采取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控制公路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尽量利用荒山、荒地、废弃地,减少占用耕地、林地和经济作物用地,重视对施工临时用地和取弃土场的恢复,鼓励工程建设中采取改地、造地、复垦等措施,节约利用土地资源。
  18.节约使用集约利用港口岸线资源。坚持统筹规划、远近结合、深水深用、合理开发、有效保护,保障港口岸线资源合理、有序开放利用。完善港口岸线使用的法规制度,规范行政许可和开放利用行为。鼓励通过提高等级、改进工艺、更新设备、扩大陆域、完善配套等方式,加强老港区技术改造工作,提高老港区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发展集约化、专业化、现代化港区,提高老港区岸线资源利用效率。
  19.节约和有效利用能源。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节能法规制度,加强行业节能监督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制度,制定节能评估导则和审查指南,将节能要求作为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及验收审批中的刚性指标。制定并实施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和完善营运车船燃料消耗准入和退出机制,限制高耗能车船进入运输市场。加强对营运车船燃料消耗的监测与管理,淘汰高耗能的设施和装备,加快高油耗营运车辆退出道路营运市场进度,力争到2013年底前使在用营运车辆全部符合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港口主要耗能设备的行业准入制度,对重点耗能装置建立并实施严格的监控制度。强化对交通运输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好能耗考核分析,改进用能管理和技术。健全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体系,完善行业能源消耗统计报告和分析制度。
  20.发展交通运输循环经济。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积极探索交通运输循环经济实现方式,完善标准规范,倡导标准化设计、工厂化预制,提高再利用水平。加强港口、公路服务区等生产、生活污水综合处理能力,加大中水回用力度。大力开展路面材料、废旧材料、疏浚土等资源的再生、循环和综合利用,实现对资源的少用、用好、循环用。
  (四)大力发展绿色交通。
  21.加强建设工程的生态环境保护。树立“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最小程度地破坏生态、最大限度地恢复生态,不破坏是最好的保护”等理念。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公路选线、港口选址尽可能避绕环境脆弱或敏感地区,减少对自然环境的不利影响。公路建设合理掌握平纵面指标,尽量拟合原地形,合理控制边坡高度,减少深挖高填,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取弃土场、施工营地、施工便道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港航工程建设要避免或减少对水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改变、破坏及对海岸的非正常侵蚀,严格疏浚土的处置,加强对废弃渣土、物料等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建设项目工程费用预算中应保证生态恢复所必需的费用,并确保其有效使用。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的生态恢复,实现工程防护、景观塑造和环境保护的统一。
  22.大力减少车船污染排放。严格执行车船排放标准,控制和减少营运车辆、船舶的污染排放。强化对营运车船定期检查维修和监督检查,禁止超标排放。制定并实施船舶污染治理技术政策和治理规划,船舶强制要求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回收设施。对适用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实现禁排;对非铅封船舶实行监督管理,实现限排。对船舶垃圾实施强制排岸接收处理,特别是在内河、湖泊、水库配备油污水收集船、建设垃圾回收站等配套设施,严禁船舶直接向江河湖海倾倒排放生活垃圾。
  23.提高船舶溢油防控能力。严格执行油船建造检验规范,加快淘汰不符合要求的老旧油船,降低船舶溢油事故污染风险。建立跨部门的船舶与重点水域溢油监测与应急反应体系,制定和落实溢油应急计划和预案,提高溢油事故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加快建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为溢油污染处置提供资金保障。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范和溢油污染事故处置。
  24.提高港口防污染处置能力。港口、码头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配置足够的船舶废弃物接收设施,建设船舶油类、化学品、垃圾、生活污水回收、转运设施,配置船舶压舱水、洗舱水和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设施,未纳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的港口应设置垃圾处理站。将港口和船舶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港口要积极采用密封输送、抑尘、防尘等污染防治措施,有效降低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污染。
  (五)实现交通安全发展。
  25.提高水上交通安全和人命救助水平。加强海事监管、专业救助装备和队伍建设,以我国沿海和长江干线水域为重点,基本建立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运行、具备快速反应能力的现代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体系。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力度,形成权责明确、保障有力的综合监管机制。强化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管理,加强船员、船舶和船公司的准入管理,严格执行船舶技术和船龄标准,继续实施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加强以“四客一危”〔2〕、“四区一线”〔3〕及乡镇船舶和游艇等为重点的安全管理。重点加强港口滚装码头、危险品码头的安全管理,完善滚装码头载货汽车危险品等检测手段,加强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人员的准入和安全监督管理,鼓励港口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健康环保管理体系。加强港口和船舶保安体系建设。
  26.提高道路运输安全水平。认真落实好“三关一监督”〔4〕的管理职责,推动道路运输企业提高自身安全管理水平,鼓励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严格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规范标志标识、安装定位装置和行驶记录仪,推行安全卡制度。严格执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管理。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在运输市场准入、货物装载等环节上严格把关。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和农村客运安全管理。
  27.提高交通运输设施安全水平。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继续推进公路安保工程建设,大力加强危桥改造,强化隧道建设与运营安全管理,特别是特大型桥隧工程的安全运营监控,加强桥梁的防撞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建设工程安全评价、通航环境安全评估等工作,将识别、查找危险源或安全隐患制度化,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整改措施,避免、减少事故发生。
  28.提高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能力。完善公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加快交通运输应急队伍和应急平台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港口、航运、道路运输以及施工等企业,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在全行业形成种类齐全、覆盖全面,具有较强针对性、操作性、实用性的应急预案体系。重点加强各层面、各部门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有针对性地开展预案演练,促进相关单位协调配合和落实责任。
  (六)强化交通科技创新。
  29.加强交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政府积极引导,推进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行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大型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引导建立专业特色明显的行业研发中心。加强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促进交通科技信息资源集成共享,提供数字化、智能化交通科技信息服务。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高水平研发人才、高技能人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培育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勇于创新的科技人才队伍,形成比较完整的科研梯队。提高交通从业人员素质,推进职业资格制度与从业准入制度建设。开展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科普活动。
  30.大力推进行业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针对全局性、方向性、综合性的关键技术问题,大力推进交通科技自主创新,鼓励原始创新,强化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实现重大工程的技术突破,在运输服务领域加大现代信息技术、管理技术等的集成应用,更加重视决策支持、智能交通、现代物流、交通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强化基础性研究,攻克关键性技术,突破牵动性技术,普及应用型技术,促进高新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
  31.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大力研发应用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技术,鼓励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选用适宜地方特点的工程材料和结构形式,加强运输车辆、船舶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大力研发应用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积极研发应用溢油监视、鉴别、处理、生态评价技术和船舶防污染技术。积极研发应用防灾减灾、风险源辨识监控预警等交通安全新技术。
  32.加快现代信息技术研发应用。大力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综合开发利用行业信息资源,建立资源共享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建立物流信息服务网络,为公众出行和货物运输提供及时、准确、高效的交通信息。推广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ETC)系统,研发应用营运车辆的卫星监控和实时跟踪系统,建立全国道路运输车辆、营运驾驶员和经营业户数据库,加快交通电子口岸共享信息平台建设,研究推进内河航运综合信息服务建设,加强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33.强化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鼓励使用创新成果,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有效机制,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发展。大力实施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工程,加快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技术的示范和推广,通过培训使从业人员掌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新技术、新方法。鼓励把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及时纳入标准规范,或通过发布技术指南的方式予以应用。政府采购应优先购买我国自主创新的产品或服务。
  34.加强行业标准规范制修订。进一步完善交通技术标准规范体系,强化安全标准和运输服务标准,加强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标准建设。建立开放、及时的标准制修订机制,积极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标准,加快标准规范的更新。优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及时淘汰落后标准,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制订标准规范。鼓励结合地区特点制定地方标准。
  (七)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35.发挥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作用。完善和健全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政策体系,更加关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的要求,强化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与相关政策,加强相关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听证和信息公开等制度,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36.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调整交通运输投资结构,加大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科技创新等公益性领域的资金投入,为集约节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加强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以及开展相关示范工程等提供资金支持。积极推进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工作,不断改进项目管理和预算资金管理,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37.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加快建设和完善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把交通安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作为行业监管的重点,加大监督和综合执法力度。建立行业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和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的目标责任制,把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要求纳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推行政务公开,发展电子政务,强化公众信息服务,全面提升管理效能。
  38.倡导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交通消费方式。树立绿色交通消费理念,建立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激励机制,开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行业建设,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引导,提倡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出行方式,鼓励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和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运输工具,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成为全行业和社会公众的自觉行动。
【术语解释】
  〔1〕“三个服务”:是指交通运输发展要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于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2〕“四客一危”:“四客一危”船舶是指:客船、客滚船、客渡船、高速客船和危险品船舶。
  〔3〕“四区一线”:“四区一线”水域范围是指:渤海湾水域、舟山群岛海域、琼州海峡水域和西南山区的内河水域以及长江干线水域。
  〔4〕“三关一监督”:是指把好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驾驶人员从业素质关,加强客运站场的监督。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09年—2012年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09年—2012年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加快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重大意义

  当代中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重要历史时期。检察机关经过恢复重建30年来的发展,检察事业和检察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面临难得机遇和新的挑战。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继续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部署,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教育培训的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作用,意义十分重大。

  (一)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是检察机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大指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加强思想理论建设,是我们党永葆先进性的根本保证,也是检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前进的根本保证。检察教育培训是关系检察事业全面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只有大规模推进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培训学习,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才能不断增强全体检察人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二)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是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新局面的客观需要。党的十七大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出了战略部署。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政法工作和检察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开创检察事业新局面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检察工作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有效服务和有力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必须把教育培训纳入检察事业整体布局、提到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和实践作为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组织和引导全体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党中央关于检察工作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检察业务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学习和研究,进一步提高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法律监督和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和水平。

  (三)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是按照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的紧迫任务。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检察队伍人员结构、知识层次有了较大改善,但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不高的问题尚未根本改变,总体状况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一些地方专业人才缺乏、检察官断档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教育培训作为检察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工程,是提高队伍素质和能力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手段。解决检察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按照专业化建设要求,大力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大规模推进教育培训工作,大幅度提高检察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培养一支能够适应新时期法律监督工作需要、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明确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以促进专业化建设为方向,以领导骨干和业务一线检察官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大规模组织正规化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大力强化高层次人才培养,着力加强西部和基层教育培训工作,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目标是:检察教育培训规模进一步扩大,正规化培训覆盖全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适应性、实效性进一步提高,质量全面提升,效果整体优化。基础建设明显加强,培训投入逐年加大,保障能力不断提高,教育培训持续发展的后劲切实增强。检察教育培训的体系、制度日渐完善,检察人员素质能力养成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经过四年努力,全面实现从学历教育向能力教育的转变,从应急性、临时性培训向系统化、规范化培训的转变,从一般法律课程、讲座向多形式、多层次的岗位培训的转变。

  (三)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摆在首位。把政治理论教育学习贯穿于各级各类检察教育培训始终,努力使检察教育培训成为宣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阵地。

  ——坚持把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作为核心。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各类培训。重点加强检察领导能力及检察业务领域必需、急需的各种法律监督技能的训练培养。

  ——坚持以人为本,理论联系实际。紧密联系检察业务和队伍建设实际,围绕各类检察人员岗位工作实际开展培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因人施教、学用一致。坚持质量为先、规模与效益并重,不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

  ——坚持全员培训,分级实施。规范培训职能分工,突出重点,保证培训的全员覆盖。高检院重点培训省级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州市院和基层院检察长、省级院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部分拟任检察官和晋升高级检察官人员、高检院干部;省级院重点培训本地区其他检察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及拟任检察官和晋升高级检察官人员;分州市院按省级院部署培训基层院检察人员;基层院抓好在岗学习,发挥岗位实践锻炼培养人才和业务骨干在带动业务发展、人才成长中的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科学发展。深化制度机制创新。重点改革完善教育培训的体系模式、内容方式、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检察人员培训、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有效机制。面向一线、倾斜基层、加强西部,逐步实现检察教育培训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不断加大政治理论教育培训力度,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正义守护者

  (一)持之以恒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培训。把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检察教育培训的中心内容和首要任务,切实做到“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教育引导队伍坚持“三个至上”、“四个在心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建设、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定性、自觉性。

  (二)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训。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必修内容融入各类培训,健全集中教育与自我教育、理论学习与岗位践行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教育引导队伍端正执法观念、改进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改善执法形象,切实提高执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的教育培训,帮助广大检察人员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坚定坚持和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信心和决心。

  (三)不断加强检察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培训。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各级各类检察教育培训的必修课程专门安排,逐步建立起具有检察特色的廉政教育常态机制。坚持廉政教育与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相融通、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新进人员及拟任检察官人员的廉政教育、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强化廉洁从检意识,增强职业自律能力。

  (四)突出加强领导干部政治轮训。分主题对领导干部进行政治轮训,促进政治轮训制度化、规范化和实效化。重点抓好地方三级院班子成员的政治轮训,着力强化党性观念、全局观念、政治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政策理论修养,提高廉洁自律、抵御风险、拒腐防变能力。从2009年开始,高检院每年结合年中全国检察长座谈会对省级院检察长和高检院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政治轮训。

  四、全面推进正规化岗位培训,切实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一)深化正规化培训体系建设,实现岗位培训的全员覆盖。完善和巩固以领导素能培训、任职资格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为基本类型的岗位培训体系,坚持系统内自主培训与选派参加系统外培训相结合,建立健全检察人员每年定期培训制度;配合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分级分类实施的正规化培训体系。

  (二)着力强化领导素能培训。加强领导科学、管理科学等内容的培训学习,提高领导干部领导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带队伍、促业务”、做群众工作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高检院在2008年完成分州市院检察长轮训的基础上,2009年轮训完省级院领导班子成员,2010年底前轮训完基层院检察长,2012年底前轮训完省级院业务部门负责人。省级院2011年底前轮训完分州市院、基层院的班子成员,2012年底前轮训完分州市院、基层院业务部门负责人。有条件的分州市院可按省级院部署轮训基层院业务部门负责人。开展后备干部培训。

  (三)大力加强任职资格培训。严格实行凡进必训,规范晋级培训,做到非经培训不能上岗任职、不能晋级。重点加强和完善初任检察官、晋升高级检察官资格培训及新进大学生、军转干部等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强化新任领导干部适应性任职培训,新任领导干部任前未接受培训的,应在任职后1年内组织补训或参加相关培训。针对拟任岗位特点和履职需要,探索转岗培训和其他任职培训。

  (四)全面加强专项业务培训。以执法业务骨干为重点,大规模开展专项业务培训,着力加强从事各项检察工作必需、急需的专门技能培训,注重培养做群众工作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加强上级院业务部门对下级院业务工作与业务培训的指导,推动业务工作与业务培训相互促进、全面发展。从2009年开始,高检院每年举办15-20期全国性专项业务培训,培训地方和高检院业务骨干2000人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培训人数应不少于辖区检察人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五)认真组织岗位通用技能和综合知识培训。适应网上办公办案需要,开展电子检务培训。广泛组织司法语言、公文写作与文书处理和外语等岗位通用技能培训。积极开展综合知识培训,引导检察人员努力学习哲学、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及其他社会科学理论和自然科学知识,不断改善知识结构。

  (六)深入推进岗位练兵活动。研究检察机关全员岗位练兵与业务竞赛指导性意见,加强对下指导,推动岗位练兵、业务竞赛制度化和长效化。推广岗位练兵成熟经验和可行模式,尊重和发挥地方各级院首创精神,摸索岗位练兵新模式。坚持“传、帮、带”和“练、学、赛、用”相结合,推行主题式岗位练兵,开展案例研讨评析、审讯庭审观摩点评、技能演练交流等活动,突出实战、实务技能训练。着力加强基层院岗位练兵,保证全员参与。分级组织业务竞赛。

  (七)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以提高自主学习、创新学习能力为重点,因地制宜开展创建活动。引导树立终身学习观念,大兴学习钻研之风,坚持岗位学习、自主学习,倡导多形式团队学习,营造崇尚学习、精研法律、精研业务和自我充实、自我提高的良好氛围,不断学习新知识、增长新本领。

  五、继续强化高层次检察人才培养,加快构建检察人才战略高地

  (一)进一步规范检察人才选拔评审工作。根据各类检察业务工作特点,针对具体检察业务实践需要,研究和细化、完善检察人才选拔评审办法。探索按业务类别和工作内容、工作特点分类培养评审检察人才。在继续考察检察人才必要的理论素养、研究能力同时,更加注重考察业务能力、业务水平和业务实绩。

  (二)造就一批检察业务专家。今后4年,高检院组织评审2批共150名左右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达到200名左右。各省级院培养选拔的省级检察业务专家达到30至50名。

  (三)培养一批检察业务尖子和办案能手。今后4年,结合业务工作实践、业务竞赛、业绩考核、人才评审等,各市(地区、自治州、盟)分别培养选拔30名以上的检察业务尖子,各基层院培养选拔一批办案能手。

  (四)积极培养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抓紧培养一批拔尖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推动检察理论研究的繁荣与发展。努力培养检察技术人才、检察管理人才和检察工作所需的其他人才,改善检察人才队伍结构。

  六、着力加强西部和基层教育培训,进一步解决检察教育培训发展不平衡问题

  (一)深入推进西部、基层培训工程。高检院每年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培训西藏、新疆和其他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中青年检察业务骨干300人以上,同时保证全国性培训班次西部地区骨干参训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定向培训西部地区业务骨干;东中部地区加大代培代训西部地区业务骨干等对口支援力度;试行西部地区教育培训重点项目支持。支持、帮助培养藏汉、维汉、蒙汉等“双语”人才300人。力争到2012年,西部、基层检察队伍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培训辖区四分之一的基层检察人员。

  (二)加强西部和基层巡回培训。高检院组建全国检察业务讲师团,选派优秀教师、检察业务专家、骨干赴西部地区开展现场教学,每年巡回培训2次以上。省级院每年组织不少于3次的基层巡回培训。

  (三)不断增强西部、基层教育培训自主发展能力。引导西部地区检察院用好外援、内挖潜力、加强培训基地和培训质量建设,增强自主培训能力。西部、基层检察院组织外出参训人员就所学内容交流传学,实现一人参训、普遍受益;充分发挥岗位练兵提高业务能力的作用。

  七、深入推进检察教育培训改革,进一步提高检察教育培训质量

  (一)创新完善培训内容、课程与教材资料体系。开发形成由政治教育、专业理论、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等构成的检察教育培训内容模块。根据培训需求设置各类培训和具体班次教学内容。加强和规范培训课程、教材资料建设,力争在2012年底前初步形成检察业务专题讲授课程体系和检察业务培训教材体系,努力实现主要培训类型中同类培训在教学目标、内容、课程、教材与考试考核上的规范统一。

  (二)改革完善培训教学方式。实现由一般性轮训为主向专题培训为主转变。坚持教学相长、学学相长,强化实践性教学环节。培训机构应加强教学法研究、切实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灵活采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大力推行案例教学法,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省级检察官培训机构建立检察业务教学案例库。

  (三)大力实施网络培训工程。开发优质网络培训课程、课件,建立远程教学资源库。开设检察专网教育培训专栏、开辟网络学堂、开展网络直播授课。国家检察官学院组建中国检察官培训网,重点为西部、基层检察人员提供网络学习机会。高检院将利用视频会议系统就新政策新法律、新司法解释等组织高层次专题讲授。

  (四)改进和加强师资建设。出台加强和规范检察师资队伍建设指导意见,研究推动检察教官制度建设。强化专职教师培训培养,从优待教,有计划安排教师挂职锻炼、参加业务会议、参与案件咨询等活动。坚持专兼结合,选聘领导干部、检察业务专家、业务骨干及优秀法官、优秀警官、资深律师和专家学者兼教;大力挖掘内部资源,推行检察官教检察官制度,省级以上检察业务专家应积极参与培训教学活动,轮流在培训机构从事一定时限专题授课,保证培训效果。2009年起,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安排一批检察业务骨干脱产半年担任检察教官。建立兼职教师的考核、管理和激励机制。国家检察官学院每年培训一批专职教师和系统内兼职教师。评选检察教育名师。建立全国和省级检察教育师资库。

  (五)规范和强化培训基地建设。省级院均应建立培训基地,有条件的省级院可建立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不断健全培训基地体系,扩大培训能力。充分发挥本系统培训基地的培训功能,系统内的各类培训原则上应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和地方检察官培训基地举办。出台加强和规范培训基地建设与使用管理指导意见,加强对培训基地建设、使用和管理等的检查考核评估,确保基地为培训所建、为培训所用。2012年底前,高检院将结合培训机构教学检查,组织进行一次培训基地综合考核评估。加强国家检察官学院建设,发挥其在教育培训中的“龙头”示范辐射作用;规划和发挥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承办全国性培训的功能。探索检察业务实训基地建设。

  (六)健全强化培训经费保障机制。各级院应把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检察经费总体预算,并按合理比例单独列支,确保满足培训需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支持,逐步建立计划内的培训由财政分级解决培训经费的保障机制。积极争取重要培训项目专项经费。严格经费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七)健全落实管理机制制度。推行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探索干部自主选学与组织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机制。研究检察教育培训工作质量评估办法。推行培训学习学分和档案管理制度,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每年参加各类脱产、集中培训学习不应少于110学时,其他干部每年参加各类脱产、集中培训学习不应少于100学时。把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八、大力加强教育培训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教育培训组织保障水平

  (一)强化领导责任。各级院党组要担负起对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责任,切实把教育培训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审定培训规划,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为教育培训工作提供坚实的人力、物力和组织保障;教育培训部门干部人数应与本地区检察队伍人数保持合理比例、满足大规模培训工作需要。检察长要把教育培训作为必抓的“一把手工程”,对本地区、本单位检察教育培训工作负总责、带头重视、亲自过问。分管院领导要直接负责、抓督促检查、带头上讲台。政工部门要具体负责、抓组织落实。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到培训机构讲课、作报告、同学员座谈的制度。教育培训的工作情况要列入地方各级院年度工作情况和领导班子工作情况考核指标。

  (二)完善工作格局。增强高检院、省级院宏观规划指导、协调管理功能,省级院要确定专门机构主管教育培训工作。省、市级院建立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职责分工明确、沟通合作有力的工作机制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教育培训工作格局。进一步理顺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与培训机构的职能关系,发挥主管部门管方向、管政策、管指导和培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教学的作用。

  (三)科学规划统筹。省级院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确定本地区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要把检察教育培训工作与其他检察工作,把贯彻落实本《意见》与执行《检察官培训条例》、《“十一五”期间全国检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工作协调发展、任务全面完成。

  (四)加强学风建设。把学风建设作为一项根本措施常抓不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着力在教学活动中引导、帮助解决学员思想和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避免照本宣科、无的放矢。把联系实际组织教学的能力和情况作为考核评估教学质量的重要内容。严肃培训纪律,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学员培训学习情况的考核和管理,使学员真正做到严格自律、勤奋好学、严谨求学、刻苦钻研、学有所获。



北京市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市政府


北京市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效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县(区)、乡(镇)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是财政部门用于有偿支援、周转使用、到期收回的专项财政支农资金。借出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到期收回后,作为预算外财政支农周转金,根据财政支农任务,与预算内财政支农周转金统筹使用。
第五条 市、县(区)、乡(镇)三级财政部门均应设置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其资金来源:
(一)当年预算内安排的和上年度结转的各项支农资金及支农事业费中用于有偿支援的部分;
(二)市、县(区)、乡(镇)财政机动财力安排的支农资金中用于有偿支援的部分;
(三)上级财政部门拨给的支农周转金;
(四)收回的过去陈欠财政支农的银行无息贷款和通过主管部门发放的乡镇企业周转金;
(五)其他可用于有偿使用的财政支农资金。
第六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工副业购买良种、苗木、原材料、设备以及技术改造措施所需的部分资金;
(二)农田水利工程及小水电建设所需的部分资金;
(三)商品菜基地、果品基地、商品粮基地和商品鱼基地建设所需的部分资金;
(四)国营农、林、牧、渔企业事业单位为发展综合利用、多种经营购买原材料、设备以及技术改造措施所需的部分资金;
(五)农村承包经营户发展商品生产所需的部分资金;
(六)其他发展农村商品生产所需的部分资金。
第七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发放,先由借款单位(户)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生产项目,投资总额,借款数额,经提出局面申请,说明生产项目,投资总额,借款数额,经济效果预测和偿还时间及保证条件,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以经济合同形式实施,农业银行监督支付。财政部门和
有关主管部门发现借款单位(户)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应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收回财政支农周转金。
第八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期限应在合同中订明,国营农、林、牧、渔企业事业单位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应事先提出延长使用期的申请,报原批准部门审批。但延长
使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使用期从财政支农周转金支付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期满不归还的,从期满之日起,由财政部门按月加收所借款额10‰的超期占用金或从其他资金来源中扣抵;经批准延长使用期的,在延长期内按月加收所借款额5‰的占用费。
财政部门收取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和超期占用金,用于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业务费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订。
第十条 县(区)、乡(镇)财政部门申请借用上级财政部门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应负责检查使用效果,并按上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还款期限回收归还,凡逾期不归还的,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扣抵其他财政拨款。
第十一条 凡预算内新安排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向借款单位(户)拨付时,应列报支出,并作为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入帐。财政支农周转金到期收回后,作为预算外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管理,市、县(区)、乡(镇)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农业银行或信用社开立财政支农周转金专户,继续
按规定周转使用。未经市财政局同意,不得将财政支农周转金转交银行作为信贷资金发放。
第十二条 县(区)、乡(镇)财政部门应设置财政支农周转金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周转金的财务会计、统计等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设立各种专用账薄,及时考核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周转率、回收率和经济效益,并应按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
工作需要,编报财政支农周转金发放、回收和使用效果的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县(区)财政部门派驻乡(镇)政府的农财员,要负责对支农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办理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发放、回收等工作,做到合同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并妥善保管凭证、报表、登记簿等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措施,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87年5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1984年7月16日制订的《北京市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北京市财政局



1987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