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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09:04  浏览:86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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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2009年1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3号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地区居民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除外。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屠宰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八条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畜禽产品的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其畜禽产品只能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销售区域内销售。

畜禽定点屠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工具;

(二)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三)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五)有病害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能力;

(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设立清真畜禽定点屠宰厂、点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申请的受理等具体工作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将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区的显著位置。

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十二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持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畜禽,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畜禽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畜禽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并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后的畜禽产品,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并出具合格证明。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点。

对病害畜禽以及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出厂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报送畜禽屠宰、畜禽产品销售等相关信息,并如实记录屠宰的畜禽来源、畜禽产品流向、肉品品质检验及无害化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二)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

(三)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

(四)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九条运输畜禽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猪、牛、羊胴体应当实行密闭、吊挂运输,其他畜禽产品应当实行密闭运输,并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第二十条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是畜禽定点屠宰厂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但在畜禽定点屠宰点销售区域范围内的,可以销售、使用畜禽定点屠宰点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畜禽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条件审查定点屠宰厂、点的;

(二)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畜禽定点屠宰点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销售区域销售畜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三)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及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卫生、质监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需要对猪、牛、羊、鸡以外的其它畜禽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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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为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为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为做好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为证券营业部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52号)和《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2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转制为证券营业部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
(二)营运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证券从业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及交易设施;
(五)开办股票业务时间较长,规模较大,上一年度日均股票和基金代理交易量原则上达到500万元;
(六)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转制前全部归位;
(七)违规吸收的个人、单位资金及其他负债在改制前全部清退。
二、补充报送的申请材料
申请转制为证券营业部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除按财债字〔1999〕225号文规定报送申请材料外,还应补充报送下列材料。
(一)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券营运资金验资报告(验资时间须在1999年9月30日以后);
(二)上一年度末投资者开户数量;
(三)上一年度末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
(四)上一年度末客户持有的股票和基金市值;
(五)近三年股票、基金代理交易情况统计;
(六)近三年国债代理交易情况统计;
(七)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席位代码;
(八)上一年度末从业人员数量;
(九)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归位证明;
(十)违规吸收的个人、单位资金及其他负债清理清退的说明。
三、申请程序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申请材料的报送工作,并对申请材料出具意见后,送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初审。
(二)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报财政部。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派出机构的初审意见和财政部的核查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申请对象
此次申请对象限177家申请转制为证券营业部的国债服务部(名单附后)。
五、申请材料要求
(一)补充申请材料报送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截至时间为2000年6月30日。
(二)申请转制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认真填写附表内容。
1.河北财达证券公司华西证券部
2.河北财达证券公司和平路证券部
3.河北财达证券公司青园街证券部
4.河北财达证券公司涿州证券部
5.河北财达证券公司沧州证券部
6.唐山市国债交易中心外环路证券部
7.唐山市国债交易中心卫国路证券部
8.秦皇岛市国债服务中山海关证券部
9.秦皇岛市国债服务部北戴河证券部
10.河北省廊坊市康庄证券部
11.山东临沂市国债服务部
12.内蒙古财政证券公司营业部
13.内蒙古财政证券公司兴安盟国债营业部
14.上海财政证券公司西藏路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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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临平路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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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上海崇明营业部
25.上海财政证券公司虹口营业部
26.上海财政证券公司黄浦营业部
27.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上海嘉定营业部
28.上海财政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
29.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徐汇营业部
30.上海财政证券公司普陀营业部
31.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南市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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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上海财政证券公司杨浦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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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宝山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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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上海财政证券公司莘庄营业部
39.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南汇营业部
40.上海财政证券公司松江营业部
41.上海财政证券公司金山营业部
42.上海财政证券公司青浦营业部
43.江苏金信证券公司丹凤街营业部
44.江苏金信证券公司瑞金路营业部
45.江苏金信证券公司洪武北路营业部
46.江苏金信证券公司珠江路营业部
47.常州财政证券公司
48.徐州财政证券公司
49.常熟财政证券公司
50.张家港市财政证券公司
51.苏州市国债服务部
52.浙江财政证券公司杭州松木场营业部
53.浙江财政证券公司杭州解放路营业部
54.浙江财政证券公司杭州光复路营业部
55.浙江财政证券公司富阳营业部
56.浙江财政证券公司余杭营业部
57.浙江省淳安县国债服务部
58.浙江省兰溪市国债服务部
59.浙江省江山市国债服务部
60.浙江省常山县国债服务部
61.浙江省温州市国债服务部
62.浙江省平阳县国债服务部
63.浙江省台州市国债服务部
64.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国债服务部
65.浙江省玉环县国债服务部
66.浙江省嘉兴市国债服务部
67.浙江省海宁市国债服务部
68.浙江省平湖市国债服务部
69.安徽省财政券公司证券部
70.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证券部
71.安徽省合肥市财政证券公司
72.安徽省蚌埠市国债服务部
73.安徽省巢湖地区国债服务部
74.安徽省黄山市国债服务部
75.安徽省淮南市国债服务部
76.安徽省安庆财政证券公司
77.安徽省亳州市国债服务部
78.安徽省淮北市国债服务部
79.安徽省宣州市国债服务部
80.安徽省六安地区国债服务部
81.安徽省阜阳市国债服务部
82.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债服务部
83.安徽省芜湖市国债服务部
84.江西省财政厅国债服务部
85.江西宜春地区国债服务部
86.辽宁东方证券公司崇山路营业部
87.辽宁东方证券公司南京街营业部
88.辽宁东方证券公司联合路营业部
89.辽宁东方证券公司十三纬路营业部
90.辽宁东方证券公司大南街营业部
91.辽宁东方证券公司中山广场营业部
92.沈阳财政证券公司北站路营业部
93.沈阳财政证券公司西顺城路营业部
94.沈阳财政证券公司泉园路营业部
95.沈阳财政证券公司南七中路营业部
96.沈阳财政证券公司黄海路营业部
97.沈阳财政证券公司风雨坛街营业部
98.沈阳财政证券公司宁山中路营业部
99.大连财政证券公司武汉街营业部
100.大连财政证券公司甘井子营业部
101.大连财政证券公司上海隆昌路营业部
102.大连普兰店市国债服务部
103.大连旅顺口区国债服务部
104.大连中山区国债服务部
105.大连沙河口区国债服务部
106.长春财政证券公司股票交易部
107.长春财政证券公司解放大路营业部
108.长春财政证券公司清明营业部
109.长春财政证券公司西安大路营业部
110.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上海万航渡路营业部
111.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石头道街营业部
112.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买卖街营业部
113.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宽城街营业部
114.辽阳财政证券公司中华大街第一营业部
115.辽阳财政证券公司中华大街第二营业部
116.辽阳财政证券公司民主路营业部
117.辽阳财政证券公司新运营业部
118.辽阳财政证券公司宏伟区营业部
119.抚顺财政证券公司
120.本溪财政证券公司
121.营口财政证券公司
122.盘锦财政证券公司
123.锦州财政证券公司
124.铁岭财政证券公司
125.阜新财政证券公司
126.鞍山财政证券公司
127.大边庄河国债服务部
128.黑龙江黑河国债服务部
129.黑龙江财政证券公司
130.海口财政证券公司
131.深圳市深财证券业务部
132.财盛证券成都上翔街营业部
133.财盛证券成都大安街营业部
134.财盛证券成都建设路营业部
135.财盛证券成都体育路营业部
136.河南财政证券公司政二街营业部
137.河南财政证券公司红专路营业部
138.河南省安阳市财政证券公司
139.河南省焦作市财政证券公司
140.河南省鹤壁市财政证券公司
141.河南省许昌市国债服务部
142.河南省驻马店地区国债服务部
143.河南省孟州市国债服务部
144.河南省辉县市国债服务部
145.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临华业务部
146.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寿营业部
147.四川川财证券公司中新营业部
148.四川川财证券公司武候营业部
149.四川川财证券公司射洪营业部
150.四川川财证券公司五通桥营业部
151.四川南充市顺庆区国债服务部
152.四川省犍为县国债服务部
153.昆明市财政局国债服务部
154.陕西开源证券公司南四府街营业部
155.陕西开源证券公司东大街营业部
156.陕西开源证券公司四五路营业部
157.陕西开源证券公司鼓楼营业部
158.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国债服务中心
159.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国债服务部
160.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国债服务部
161.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国债服务部
162.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县国债服务部
16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国债服务部
164.青海省西宁财政证券交易所
165.甘肃省财政厅国债服务部
166.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国债服务部
167.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国债服务部
168.甘肃省兰州市金昌市国债服务部
169.甘肃省天水市国债服务部
170.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国债服务部
171.甘肃省酒泉地区国债服务部
172.甘肃省平凉地区国债服务部
173.甘肃省武威地区国债服务部
174.甘肃省兰州市国债服务部
175.甘肃省庆阳地区国债服务部
176.甘肃省陇南地区国债服务部
177.辽宁省丹东财政证券公司



关于印发《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文化部等


关于印发《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的通知


国科发高〔2012〕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党委宣传部(广电局、出版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文化发展的重要引擎作用,深入实施科技带动战略,推进文化科技创新,科技部会同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组织编制了《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







科技部 中宣部 财政部
文化部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文化发展的重要引擎作用,深入实施科技带动战略,加强文化科技创新,增强文化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和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制定本纲要。
一、形势与机遇
当今世界,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竞争态势已发生深刻变化,文化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竞争的重要力量。文化产业具有高附加值和高科技含量等新经济特征,已成为当今知识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发达国家重要的支柱性产业,在经济增长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科技与文化融合态势凸显,主要由数字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掀起的高科技浪潮在改造提升传统文化产业的同时,还催生了一大批新的文化形态和文化业态。科技已交融渗透到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消费的各个层面和关键环节,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心支撑和重要引擎。文化产业国际化竞争趋势日益明显,发达国家凭借其优越的经济和技术实力,形成了强大的文化传播体系,其文化产品覆盖全球,国际化竞争日趋激烈,由此也对发展中国家的本土民族文化和价值理念带来冲击。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传统文化和丰厚的民族文化底蕴。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文化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加强,有力促进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然而,从全球文化竞争格局来看,我国文化科技发展仍相对滞后。一方面,文化领域的核心技术和高端系统装备国产化不足、进口依赖度高,造成文化产品制作成本昂贵、文化服务效率低下,制约了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另一方面,文化和科技融合不足,相关科研成果与文化领域实际需求结合不够紧密,缺乏既通晓高科技又熟谙文化的复合型人才,难以创作出民族文化与高科技手段高度融合的文化精品,影响了中华文化自身的感染力、表现力和传播力。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文化科技发展正面临重大的战略机遇。首先,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已成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任务之一。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发挥文化和科技相互促进的作用,深入实施科技带动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其次,我国文化科技发展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一是我国文化产业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空间。人均GDP已超过4000美元,在物质生活基本满足的条件下,文化消费将成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巨大的人口资源为文化产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也为支撑文化产业发展的文化科技创新提供了发挥作用的舞台。二是我国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已有相当规模和水平,三网融合步伐加快,通过国家科技计划的支持,我国在文化科技相关领域已经积累了一批技术成果,文化和科技融合的国际知名企业不断涌现,为我国文化科技全面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三是全球文化产业仍处于发展阶段,相关体系与标准尚未健全,而文化技术体系具有系统性、集成性和应用性的特征。我国有可能在文化装备制造业相对落后的情况下,通过系统集成创新和应用创新,促进文化领域技术和产业体系整体的跨越发展。四是文化产业具有鲜明的区域和民族特色,外来文化难以快速扩张,这一特点非常有利于推动我国文化科技和文化产业的自主发展,并借助我国丰富的文化资源和庞大的文化消费市场,通过文化和科技的融合创新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掌握中国文化发展的主导权,提升我国文化科技的国际竞争力。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对推进文化科技创新作出战略部署,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积极把握我国新时期文化发展的良好契机,加强文化和科技的融合,全面提高文化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对我国文化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加强文化和科技融合,探索建立文化和科技融合路径,全面提升文化科技创新能力,转变文化产业发展方式,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更好更快发展,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基本原则
—创新引领、促进融合。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文化科技创新必须始终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突出位置,促进有利于文化和科技有机融合、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和机制的形成。
—市场牵引、应用驱动。文化科技创新要以需求为导向,应用为驱动,市场为牵引,结合文化科技发展的特点,注重对文化各重点领域重大科技需求的分析凝练,结合实际应用,开展技术创新,真正解决文化发展遇到的实际技术难点问题,实现科技创新与文化发展的有机融合。
—技术集成、模式创新。科技创新已渗透到文化领域的各个方面,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现代科技成果和技术积累,加强技术集成创新,提升文化领域的科技含量与技术水平,强化发展模式、服务模式、管理模式的创新,推进文化和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
—整合资源、统筹兼顾。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凝聚各相关领域的系统力量,发挥整体优势,坚持开放合作,广汲各方资源,创新组织方式,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为主线,统筹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行政管理的科技进步,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三、总体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围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科技需求,深入实施科技带动战略。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技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以先进技术支撑文化装备、软件、系统研制和自主发展,提高重点文化领域的技术装备水平;加强文化领域技术集成创新与模式创新,推进文化和科技相互融合,促进传统文化产业的调整和优化,推动新兴文化产业的培育和发展,提高文化事业服务能力,加强科技对文化市场管理的支撑作用;开展文化科技创新发展环境建设,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的文化和科技融合型领军企业,加强文化领域战略性前沿技术前瞻布局,培养一大批文化科技复合型人才,培育发展以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专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核心,以科研院所和高校为重要支撑的文化科技创新体系。
到2015年,文化科技共性支撑技术取得重要突破,科技对文化产业的带动作用明显提高,以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为主体的产业化载体建设全面推进,文化事业科技服务能力和文化行政管理科技手段显著增强,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初步建立,重点文化领域科技支撑水平显著提升,推动文化产业逐步成长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到2020年,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科技创新成为文化发展的核心支撑和重要引擎。文化科技发展环境不断完善,文化科技创新充满活力,高素质文化科技人才队伍发展壮大,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得到完善,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成为文化产业的重要载体,基本形成带动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文化事业进步、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文化科技支撑体系。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二)主要任务
1. 加强文化领域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1)加强文化领域共性技术研究与关键系统装备研制
加强文化领域战略性前沿技术和核心技术研究,提升我国文化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影响力。面向文化产业和行业发展科技需求,开展文化内容创作、生产、管理、传播与消费等文化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增强文化领域共性技术支撑能力,提高文化产品的创造力、表现力和传播力。研究文化资源保护开发共享、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安全监管、文化诚信评价等文化管理共性技术,提高科技服务能力。开展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网络文化等行业关键设备与集成系统研制,提升文化重点领域关键装备和系统软件国产化水平。
(2)加强文化领域标准规范体系建设
研究制定文化资源统一标识、核心元数据、分类编码和目录体系、数据格式和数据交换等通用技术标准规范,促进文化资源整合和共享。研究制定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网络文化等重点文化行业技术和服务标准规范,引导和规范相关产业和行业健康发展。
2. 促进传统文化产业的优化和升级
(1)文化艺术
重点围绕演艺、工艺美术等产业发展开展技术创新和应用服务示范。研究增强舞台艺术表现力的声光电综合集成应用技术、基于虚拟现实的舞美设计与舞台布景技术、移动舞台装备制造技术和演出院线网络化协同技术等演艺关键支撑技术,提升文化演出的艺术创作力、感染力、表现力和传播力,调整和优化传统文化演艺产业结构。加强高新技术与陶瓷、漆器、织造、印染、雕刻等中国传统工艺有机结合,研究建立文化艺术品知识数据库,在传承民族传统工艺特色的基础上,推陈出新,焕发生命力。
(2)广播影视
围绕下一代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电视、地面数字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直播卫星、电影产业科技提升以及融合网络创新服务等广播影视文化产业布局,重点研究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关键支撑技术,地面数字电视与有线和直播卫星协同覆盖与综合管理技术、影视动漫生产与集成制作技术以及新媒体集成管理与分发传播技术,促进广播电视网升级换代及新技术推广,提升影视制作质量和效率,提高影视装备国产化水平,推进网络与内容协同发展,形成网络互通、内容丰富的广播影视文化传播服务体系。
(3)新闻出版
围绕新闻出版全产业链上的内容资源集成、出版、印刷、发行、版权保护等重点环节开展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加快全媒体资源管理与集成技术、语义分析搜索及自动分类标引技术、多介质多形态内容发布技术、彩色电子纸等新兴数字显示技术的研究,促进传统新闻出版产业的数字化转型升级,形成覆盖网络、手机以及适用于各种终端的数字出版内容生产供给体系;研究数字印刷和绿色环保印刷技术,促进传统印刷设备的升级改造和节能减排;重点支持电子图书、数字报刊、网络原创文学、网络教育出版、数据库出版、手机出版等数字出版新兴业态,提升创新能力;研究数字版权保护关键技术,推动数字出版产业健康发展。
3.推动新兴文化产业的培育和发展
(1)创意设计
加强文化创意设计与展示自主核心技术和装备研发,形成整体技术集成解决方案。构建专业化媒体超算与协同式创意设计云服务平台,面向广告、会展、工艺品等文化创意设计开展社会化服务,提升文化创意设计的表现力和创作力,提高创意设计效率和质量。研发文化主题公园关键技术及装备,形成系统集成解决方案,提升主题公园创意设计自主创新能力和文化旅游应用服务效果。
(2)网络文化
研究网络原创文学、微博、网络剧、微电影等新兴网络文化形态、网络信息集成传播技术及前沿引导技术,研究新兴网络文化创新服务模式,繁荣民间文学、影视、音乐创作与传播。研究基于互联网群体互动的新型文化生活服务集成应用技术,建立网络文化信誉社会监督机制,突破网络社会系统安全监控监管技术,引导新兴网络社交服务业规范健康发展。
(3)推动文化科技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研究文化科技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集成技术,增加相关产业文化科技含量,促进创新文化建设。融合中华民族地理文化资源和旅游资源,构建中华地理风情和民族文化信息资源库,开展红色旅游和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文化走廊旅游服务应用示范,繁荣文化旅游服务经济。研究新型网络娱乐化学习模式与云服务平台技术,聚合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学习资源开展应用示范,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开展形式多样和内容丰富的高质量科学普及,创新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与传播,提高全社会文化和科学素质。研究动漫游戏与虚拟仿真技术在设计、制造、科普、教育、体育、建筑、旅游、商务等产业领域中的集成应用,加强动漫衍生品综合开发及文化娱乐装备的集成制造,促进动漫创意文化元素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
4.提升文化事业服务能力
(1)文化资源传承和保护
加强文化资源数字化保护和开发利用,重点针对文物、典籍、民俗、宗教等各类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需求,研究突破文化资源数字化关键技术,研究数字文化资源公益服务与商业运营并行互惠的运行模式,整合各类文化机构传统文化资源,开展文化资源数字化公共服务与社会化运营服务示范。开展出土出水文物保存、无损检测及保护技术研究,加强高新技术与传统工艺结合的文物保护与修复方法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
(2)公共文化服务
结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家书屋、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文化公共服务平台的网络化和数字化建设,重点针对农村、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区及工地等的精神文化生活实际需求,实现对公众文化产品的普惠和精准投放,推动全社会文化共享,提高国民文化消费力。充分利用官方和民间文化交流渠道,聚合国际文化交流资源,构建网络化国际文化交流服务平台,架设国际文化互通的桥梁,弘扬中国传统文化。
(3)文化市场管理
针对多种形态网络环境中各种形式文化内容的传播安全需求,研究文化安全信息监管、文化安全评价及文化传播平台安全管控技术,形成文化安全监管整体技术解决方案,强化文化执法科技手段。完善文化产品评估标准体系,建立版权公共管理与举证服务平台,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研究文化市场信用和诚信服务评价机制,加强监管,营造诚信经营市场秩序。
5.加强文化科技创新发展环境建设
(1)加强文化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依托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重点选择若干文化产业特色突出、条件好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强文化科技产业集群建设,探索集群式发展、创新链和产业链互动结合的新模式。研究完善促进高技术企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培育一批带动性强的文化科技创新型领军企业,促进文化产业的集聚发展。加强项目、基地、人才和政策的统筹,加速推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
(2)加强文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以提高文化科技创新能力为目的,建立和完善文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文化科技企业,培育建设若干文化科技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文化科技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提高文化领域基础科技创新能力。加强文化科技专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促进文化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培育和扶植文化科技类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加强产学研用的紧密结合,构建以技术创新型企业、文化综合服务运营商及骨干文化企业为主体的文化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面向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发展,加强文化产品与设备测试服务平台建设,建立测试服务体系,提供社会化检测和咨询服务。
(3)完善文化科技工作体系和统计评价体系
以促进文化科技创新发展为目标,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积极探索跨部门合作新机制,鼓励地方科技部门、文化部门建立文化科技协调工作机制,形成有利于文化科技发展的工作体系。加强文化科技工作统计制度、指标体系、调查方法的研究,逐步探索建立一套适用于评价文化科技发展速度、发展水平、发展潜力以及投入产出效益的评价指标体系。加强文化科技创新发展的宣传、知识普及和教育工作,在全社会形成支持文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跨部门、跨地方协调工作机制
文化科技创新工作涉及面广,既有跨部门、跨区域的共性技术研究,又有行业和区域协调的应用示范,需要各方面密切协作,整体规划推进。建立由科技部、中宣部、发改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文物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部门参加的文化科技创新工程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创新组织方式,加强整体协调,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推动工程各项具体工作,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完善国家文化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把文化科技重大项目纳入国家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予以持续稳定支持,支持开展文化科技创新。文化科技类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现行有关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技术成果向文化企业转移,支持文化企业提升科技研发和技术集成应用能力。
(三)建立健全文化科技投融资体系
综合运用资助、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支持方式,通过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文化科技相关领域的研发和产业化。鼓励民间创业投资机构、科技担保机构搭建文化科技投融资服务平台,为文化科技企业提供创业投资、贷款担保和银行融资服务。推动条件成熟的文化科技类企业上市融资。
(四)加强文化科技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
加强理工学科与人文、管理学科的交叉融合,支持高校设立文化科技交叉学科,支持科研院所开展文化科技专业研究生培养,培养文化科技融合人才。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文化和科技融合的综合性研究中心。依托国家各类人才计划,注重对高端文化科技人才的引进,培养造就专业化、复合型的人才队伍与团队,为文化科技创新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五)积极开展文化科技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支持文化科技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文化科技的引进吸收再创新,提升我国文化科技整体水平。推动建立内地与港澳台在文化科技领域的合作机制,深化双边、多边和区域文化科技合作,提升我国文化科技影响力;支持我国文化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动文化领域自主标准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