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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2:54:11  浏览:8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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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韶府办〔2008〕2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承担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市监察局、市直单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本市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调查处理;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县监察局、县直单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本县(市、区)各乡镇(街道)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因保管不善导致有关政府信息损坏、灭失的;

(三)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妨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结果连续两年为不满意等次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对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除按第二款处理外,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的严重程度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应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但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要将处分决定抄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调查、申诉、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市属范围内承担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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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8年修正)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正案
颁布单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80604

实施时间:19980604

失效时间:20021024

内容分类:种子

题注:(1998年4月13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正文:

修正案 条例第五十二条:无证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由当地种子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和经营;情节严重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内的罚款;不按指定的农作物种类和地点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由当地种子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经营;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内的罚款。修改为:无证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由当地种子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和经营;情节严重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内的罚款;不按指定的农作物种类和地点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由当地种子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经营;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内的罚款。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


武政发〔2008〕130号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市属有关企业:
《武威市人事代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11月13日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人事代理申请表;
2、单位委托人事代理花名册;
3、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

4、个人委托代理合同书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人事 代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14日印发


武 威 市 人 事 代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事代理行为,实现人事管理服务社会化,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和《甘肃省人事代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有关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代理有关人事业务的契约服务。

第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机构,由其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代理工作。未经授权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人事代理业务。

第四条 人事代理以“自愿、依法、高效、负责、有偿、规范”为服务宗旨,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不断扩大服务对象,完善服务内容,规范服务程序。

第二章 代理对象

第五条 人事代理对象包括委托代理单位和委托代理个人。
(一)凡机关、事业单位在人事计划编制外聘用的各类工作人员;
(二)凡各类企业接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暂未落实就业单位或自谋职业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
(五)与用人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辞职、辞退以及以其他方式办理了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七)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和因私出国应聘人员;
(八)通过人才市场招聘到外地就业的各类人才;
(九)其他需要人事代理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 人事代理对象中具有工作单位的实行单位委托代理,其它实行个人委托代理。单位委托代理可以实行全员委托代理,也可以将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第三章 代理内容

第七条 人事代理内容包括:
(一)人事档案、人事关系代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按照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人事档案,接转人事、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认定并保留人员原身份,连续计算工龄,记载、调整档案工资,承办年度考核,出国(境)政审,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相关证明;
(二)毕业生人事代理。承办各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接收、推荐就业手续,办理代理人员转正定级手续;
(三)招聘、求职代理。受理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引进人才的信息发布、考试、考核、面试、培训等相关事宜,为各类人才介绍职业、推荐合适的用人单位;
(四)人才流动代理。按流动人员原有身份办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流动手续;
(五)办理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委托单位(个人)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初定及资格考试报名、晋升推荐手续;
(六)社会保险代理。协助代理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七)办理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劳动)合同鉴证;
(八)户籍关系管理。为代理人员代理办理集体户入户手续;
(九)开展人才资源开发培训。根据单位对人员素质和技能的要求,进行岗位知识及专业技能培训,为单位代培中、长期专业人才,根据代理个人职业倾向,为其推荐培训的专业或学校;
(十)开展人事政策咨询、人事诊断、人才素质测评和人事规划业务。为代理单位或个人提供国家、省、市人事工作的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协助代理单位制定人才配置及人员岗位职责、待遇等方案,及时帮助解决人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
(十一)协助办理人才流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其他人事代理服务。
第八条 人事代理项目由委托代理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与代理机构商定,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者多项委托代理。

第四章 代理程序

第九条 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程序:
(一)代理单位持单位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到所辖区的人事代理机构领取并填写《人事代理申请表》(见附件一)和《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花名册》(见附件二),向代理机构正式提出委托代理申请;
(二)经人事代理机构审查符合代理条件的,经双方协商,签订《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见附件三);
(三)根据代理委托合同书内容双方办理各种交接手续。
第十条 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程序:
(一)个人持身份证、毕业证、辞职、辞退、解聘、应聘、自费出国留学、党团、工资和户籍关系等有关证件向所在辖区的人事代理机构提出委托代理申请;
(二)经人事代理机构审查符合代理条件的,经双方协商,签订《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见附件四);
(三)根据代理委托合同书内容双方办理各种交接手续。

第五章 代理责任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机构与委托方实行契约(合同)式管理,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人事代理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或发生合同纠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委托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续签一次,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携带委托合同书及有关审验证件材料到所代理机构续签合同手续。逾期不签者,其人事代理机构有权终止代理关系,并书面通知委托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人事政策法规开展人事代理工作,建立健全人事代理工作制度,不断提高代理服务水平,维护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委托单位执行人事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在人事代理过程中,涉及到社会与劳动保障局、经委、公安局、中小企业局等相关部门办理的业务,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与代理机构密切配合,认真为委托代理对象服务。
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应定期向人事代理机构报告人事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如实提供委托代理人员的工作表现、考核、奖惩、统计等材料,要重视对单位受聘员工的管理和思想教育,并用有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与受聘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流动人员应每年向人事代理机构按期递交所在聘用单位的年度考核材料,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在人事代理期间,委托单位确定要聘用、引进的人员,均应通过代理机构办理流动手续。
第十七条 委托代理人员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进行资格考评、晋升,由代理机构代行主管部门职责,向人事局申报,有关材料由委托单位或聘用单位提供。
第十八条 委托代理对象原属在职的保留其原身份,工龄按有关规定连续计算;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转正定级并认定干部身份。
第十九条 在人事代理期间,委托代理对象必须按照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委托代理的,由单位按照规定办理;个人委托代理的,由代理机构协助办理。
第二十条 委托单位与代理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委托单位须在十五日内书面向代理机构备案,并通知被解聘人员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变更代理合同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范围、标准及办法,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委托单位和个人,应按时向代理机构交纳有关费用。超过半年不交有关费用的即被视为自动终止代理关系,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个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威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威地区人事代理试行办法》(行署人发[2000]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