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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张掖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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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张掖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张政办发〔2008〕173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张掖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张掖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张掖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2008年9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防范信用风险,提高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稳定的政府偿债机制、维护政府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张掖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张掖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资金是指开发银行提供的,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对张掖市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项目贷款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的政府部门、借款法人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张掖市城兴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作为市政府指定与开发银行进行贷款合作的融资平台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法人。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贷款项目的报批、初审和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制定项目实施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年度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方案;
  (三)负责贷款资金的申请、借入、使用、监管和偿还;
  (四)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实施,落实项目管理的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
  (五)负责编制和报送项目设计文件、概预算、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申请项目验收;
  (六)负责向市政府及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上报贷款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七)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下达分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 市建设局负责项目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监管,及时办理工程的招投标及开工手续,及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贷款资金的监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城投公司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对建设项目和资金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审核、批准项目的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三)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和重大物资的政府采购;
  (四)参与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调整,审核重大设计变更及概(预)算修正;
  (五)负责对项目实施财务监管,协调督促城投公司按时偿还到期债务。
  第八条 市审计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实施对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按要求及时提供项目年度和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章 贷款项目管理


  第九条 申请开发银行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土地、规划和环保等建设条件;
  (三)完成由国家或省、市投资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前期工作;
  (四)具有相应的还款能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其他由市政府认可并符合开行贷款条件的。
  第十条 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市城投公司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状况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出利用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审核。
  (二)申请贷款项目由市发改委进行初选,市财政局会同城建等部门进行偿债能力评估,并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市政府审查。
  (三)市政府审查通过后,由市城投公司提出书面贷款申请,报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核准后,市城投公司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核准结果。
  (四)根据核准结果,市城投公司与开发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同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申请调整项目,由市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和批准;如项目原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城投公司应提出详细的变更方案,并经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审定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设计变更应做到先算账、后变更,原则上将项目投资控制在原概(预)算内。
  第十二条 开发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实行报告制度。市城投公司应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到位及使用、项目进展、投资完成、效益目标实现以及分季度用款计划等,分别于每季度末报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四章 贷款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市城投公司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贷款资金的管理应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在项目动工前,市城投公司应将该项目建设工程概(预)算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工程概(预)算的评审,然后凭市财政局的评审结果,作为该项目招投标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贷款资金使用时,由市城投公司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提出月度(季度)资金使用预算计划,经市财政局会同建设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备案。市城投公司资金实际使用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额度内。具体资金支付程序由市城投公司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实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对贷款资金的年度和季度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了解存在的问题,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以便对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社会监理制,通过招投标和严格管理,搞好工程投资控制,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条款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按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决算。
  第十九条 所有贷款的项目应视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预、决算应由市财政局进行评审,未经市财政局进行竣工决算评审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条 偿债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归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资金,其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市城投公司向项目单位收回的贷款本息;
  (三)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收益。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有偿使用费收入、城市资产占用费收入、广告设置收入等;
  (四)其他可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偿债资金由市财政局专户储存、统一管理,遵循“谁借款、谁用款、谁偿还”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市财政局与市城投公司共同负责偿债资金的筹集,实行统借统还,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市城投公司根据举债规模、贷款合同条件、偿还计划确定偿债资金总额度,编制偿债资金年度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偿债资金的各项资金来源和偿债资金年度支出预算,编制偿债资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城投公司根据批准的偿债资金年度收支预算,统一、及时、足额筹集各项偿债资金。市城投公司根据借款合同、还款计划或开发银行出具的还本付息通知规定的还款日期,向市财政局出具贷款本息偿还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资金支付给开发银行,以确保及时归还债务本息。
  第二十五条 市城投公司应于每季度末10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偿债资金季度收支预算执行报告,年终报送决算报告。如果由于某些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当期偿债资金出现缺口时,要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调整预算的报告,并按年度预算报批程序经批准后调整,以确保开发银行当期贷款本息的偿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城投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由财务总监负责对公司日常财务活动进行监管,并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城投公司必须接受并配合市财政局、审计局对项目贷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按季(月)上报财务报表、工程进度情况书面说明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改、建设、财政要对贷款建设项目进行动态跟踪、检查、监督,及时掌握项目的执行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市级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经市政府同意,向城投公司派驻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市人民政府负责,并定期向市财政局汇报派驻单位的财务情况,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派驻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对派驻单位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合法、合规等方面的监管,并对其合理性提出意见、建议;审查单位年度(季度)财务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财务总监只对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稽核监督,不参与派驻单位日常财务核算工作和正常业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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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指标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指标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指标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指标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湖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管理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以及《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指标(以下简称复垦指标)有偿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复垦指标,是指在保证区域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分区,将若干城镇规划区外利用不合理、不充分和废弃闲置的农村建设用地以及废弃的国有工矿用地(即拆旧地块)整理复垦为农用地、耕地,并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后可置换用于城镇建设(即建新地块)的指标。复垦指标必须通过株洲市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管理中心公开交易有偿取得。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三)以城带乡、以工促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四)有偿使用的复垦指标原则上用于经营性土地开发。
  第四条 株洲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复垦指标有偿使用重大事项的决策,包括复垦计划、资金计划和交易计划等的审批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批、复垦指标确认、复垦指标管理和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复垦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复垦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等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复垦地块的土地清查、清理、确权登记(区分局按现行登记发证模式办理)、立项审批、设计预算审查、项目验收等工作;县市区土地整理中心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预算编制、工程招投标、施工组织、工程监理等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复垦指标有偿使用收益资金的拨付,审定预算实施方案,监管资金的使用和票据的提供。
  第五条 株洲市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管理中心承办有关复垦指标有偿使用交易事宜,建立复垦指标有偿使用信息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复垦

  第六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该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农民补偿、安置工作。复垦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的意见,不得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
  (二)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三)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
  (四)复垦区域相对集中,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以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
  第八条 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筹措。资金来源:
  (一)财政拨款,主要是指财政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
  (二)复垦指标有偿使用收益;
  (三)增减挂钩项目结余资金;
  (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
  (五)集体、农民和经济实体共同投资。
  第九条 项目选址。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项目选址踏勘,核实项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土地权利人意愿和周边土地利用等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后,符合条件的,出具项目选址踏勘报告,列入项目库。
  第十条 项目申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下年度项目计划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12月30日前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一条 复垦计划。市国土资源部门每年3月底前编制本年度复垦计划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复垦计划,按复垦新增耕地单位面积费用包干等形式编制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施方案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开始实施到竣工验收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土地复垦完毕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现场抽查核实,符合要求的,按指标用途和有关规定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对复垦农用地和新增耕地面积指标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的复垦指标管理按《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有偿使用

  第十七条 有偿使用指标来源于省国土资源厅对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新增农用地和耕地面积予以确认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十八条 指标有偿使用规则
  (一)一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在株洲市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管理中心公开竞购。
  (二)指标有偿使用采取公开竞拍的方式进行,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具体交易规则参照《湖南省土地市场交易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有偿使用价格指导
  (一)复垦指标有偿使用基准价格由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防洪保安基金等报批费用组成。
  (二)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会审委员会依据有偿使用基准价格、复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交易底价和出让方案,并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交易调控管理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对复垦指标有偿使用总量实行计划调控,每年度交易指标量要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复垦指标规模和经营性用地需求情况,合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指标购买用途
  (一)等量新增城镇建设用地;
  (二)指标买受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选择合适建新地块,按照《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开发建新区土地。
  (三)指标落实到具体地块时,冲抵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和防洪保安基金等报批费用。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颁证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后的土地,所有权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株洲市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管理中心交易前,应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收回原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在交易完成之后,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集体土地变更登记。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复垦后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林权登记、颁证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交易优先权保障
  (一)复垦指标有偿使用交易时,报价低于底价的不能成交。
  (二)复垦指标有偿使用之前,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交易纠纷调解复垦指标有偿使用中发生的纠纷,可向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不能调解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收益分配
  (一)复垦指标有偿使用收益,除去复垦成本、交易成本部分,20%留项目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用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市留10%作为奖励资金,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先进县(市)、乡镇、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其余返还给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财政,优先安排用于挂钩项目复垦发展基金。
  (二)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株洲市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管理中心按复垦指标交易额一定比例向指标受让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交易完成后,株洲市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管理中心将交易款汇缴入株洲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再由市财政部门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及时拨付到位。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要按有关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复垦指标有偿使用收益管理及财务核算、审批等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资金安全使用、核算规范。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管理,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管理绩效、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配及奖惩挂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中医药办发〔2003〕4号

2003年3月21日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精神和中医药行业执业准入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医药教育的特点和中医药人才需求的实际,现就目前中医药教育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类高等学校增设中医类专业(指中医学、针灸推拿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等,下同)本、专科专业报教育部,教育部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意见后审批;增设中药学类本、专科专业须根据各地区人才需求,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在征求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批准,本科专业报教育部备案。
  非医学类高等院校(不包括已设置医学院的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原则上不得举办中医类专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应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教育部将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派专家组对申办学校相应专业的办学条件、实习条件和师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具备条件的,由教育部批准后方可招生。
  二、根据中医药队伍的现状,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中医药成人高等教育可以继续举办脱产班或夜大学形式的学历教育,但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中医药类执业资格的中医药人员或已获得国家认可的中等专业学历的同专业人员。成人本科学历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中医药类执业资格的人员。 
  三、已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非中医药类专业人员,接受中医药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作为第二学历教育,其学历不作为参加中医药执业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
  四、充分利用现有中等中医药教育资源,在地方政府的统筹规划下,积极发展中医药高职高专教育,将一批具备条件的中医药学校改建为高职高专学校(包括西部地区部分以五年制高职教育为主的高职院校)。申报审批程序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
  五、非中等中医药学校举办中专层次中医类专业须征求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中等中医类专业主要对已经取得乡村医生资格人员开展中专学历教育。 
  六、已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医药现代远程学历教育试点,可以面向在职从业中医药人员继续开展中医药本、专科学历教育试点工作,同时接受教育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教育质量的评估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