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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区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6:48:05  浏览:81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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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区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区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8〕57号



右江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区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百色市区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消除城市噪声危害,创造安静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环境噪声是指市内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市区噪声标准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执行。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市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市航务管理处负责对市区内水域(银海铝业公司至东笋水厂)航行的各种船舶噪声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市政管理、建设、文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对市区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在百色市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人民团体等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船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五条 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其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可根据市区区域噪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在银海铝业公司至东笋水厂水域航行的各种机动船舶,除遇险发出求救信号外,一律使用低音电笛。其船舶噪声不得超过交通部颁发的《运输船舶舱室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工业生产噪声管理



第八条 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个人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使其周围区域环境的噪声不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 凡在市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有噪声、震动的建设项目,控制噪声和防震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确保其噪声不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条 在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所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在机关、学校、医院、科研单位、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禁止夜间(二十二时至凌晨六时)和中午(十二时至十四时)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确保居民正常生活。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别需要必须连续作业且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除外。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区、疗养区等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歌舞厅、KTV),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噪措施,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五条 市区内摊点、门店、营业厅、车站等经营性场所,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徕顾客。

第十六条 在市区内经营录音带和音响器材的商店和摊点,应备有低音的试音设备;周围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居民进行室内装修作业,必须遵守第十一条作业时间的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市航务管理处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十四条、十七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可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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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推进名牌战略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政〔2007〕4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推进名牌战略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濮阳市推进名牌战略工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濮阳市推进名牌战略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濮阳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濮阳市辖区内荣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名牌产品”(含农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河南省优质产品”或“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河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以及在推进名牌战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政府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荣获“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河南省名牌产品”(含农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荣获“河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河南省优质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企业进行奖励,应由企业在获得相应荣誉后,持已获证书、奖牌及有关资料,分别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濮政〔2006〕92号文件有关奖励程序和办法,统一报市政府审批。
荣获“中国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含农产品)、“河南省优质产品”、“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河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应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初审。
荣获“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应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初审。
第五条 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同年度获得第二条规定中多项荣誉的,按最高荣誉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不同产品同年度获得第二条规定中多项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到期复评重新获得原名优荣誉称号,已获市政府奖励的不再重复进行奖励,未享受市政府奖励的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六条 根据企业纳税情况,驻濮市级以上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解决,市级驻县(区)企业及县(区)所属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负担一半。奖励资金纳入企业申报奖励的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兑现。
第七条 市政府对在推进名牌战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八条 获奖企业要依法组织生产经营,诚实守信、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名牌信誉。在名牌有效期内被国家、省有关部门撤销其相应称号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市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


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推动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企业集团的含义
1.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它的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企业集团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产品为龙头,以一个或若干个大中型骨干企业、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由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它在某个行业或某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较强大的科研
开发能力,具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
3.组建企业集团,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生产力具有深远意义。发展企业集团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改变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有利于发展社会化、专业化生产协作,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形成合理的经济规模;
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使科学技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有利于增强企业经济技术实力,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能力;有利于实行政企职责分开,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

组建企业集团的原则
4.自愿互利,积极引导。要在自愿互利,符合社会需要和企业互有需要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组建集团。企业可按章程规定自愿加入和退出。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产业政策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化要求,积极引导企业参加有关集团,但不得采取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地强行组
织。企业集团不得兼有政府的行政职能。
5.鼓励竞争,防止垄断。在一个行业内一般不搞全国性的独家垄断企业集团,鼓励同行业集团间的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集团内部要引入竞争机制,成员间既要加强协同合作,也要开展有益的竞争,不保护落后。
6.优化组合,结构合理。要打破部门、地区、行业、所有制界限,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在发展军工和民用企业,沿海和内地企业,工业、运输业、商业、外贸企业相互之间联合的基础上,国家和地区都要逐步形成一批企业有机结合、资源合理利用、实力雄厚的企业集团。
7.依靠科技,增强后劲。企业集团必须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积极推进技术进步。要鼓励独立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集团,成为集团的技术开发中心。同时,企业集团可以充实和加强自己已有的技术开发力量,也可以发展同科研设计单位的横向联合。

组建企业集团的条件
8.企业集团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一般由紧密联合的核心层、半紧密联合层以及松散联合层组成。
集团公司是企业集团的紧密联合层,是集团的实体部分,逐步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半紧密联合层的企业可以以资金或设备、技术、专利、商标等作价互相投资,并在集团统一经营下,按出资比例或协议规定享受利益并承担责任;松散联合层的企业在集团经营方针指导下,按章程、
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集团可试行股份制,进一步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形式。
9.集团公司必须具备:共同遵守的章程,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条件和手段(如资金、设施、场所等),集团公司企业名单、健全的财务制度、相对稳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以及可行性论证报告。
10.跨省市、跨部门的全国性集团公司,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审批;地区性集团公司,由公司总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商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按组建企业集团的原则和条件审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
11.企业集团的领导体制,原则上由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确定。集团公司,有的可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也可实行经理负责制等其他领导制度,不论哪种制度,都要建立相应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
12.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既要充分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又要充分调动成员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做到统一经营战略,统一发展规划,统一开发主导产品等。集团公司要按照集权、分权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同情况的集团公司,集中、分散管理的范围和程度可以有所区
别,一般应注意搞好重大经营决策,重大投资项目确定,主要管理人员任免等方面的集中统一管理。
13.企业集团要正确处理国家、地方、部门、成员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照顾到各方面的利益,做到利益均沾,风险共担。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要遵循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不要搞无偿转让,更不许损害国家利益。要在企业集团章程中明确规定成员企业间的利益
关系及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14.企业集团要在产业政策指导下,制定集团整体的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进行专业化调整。要逐步建立健全集团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注意克服企业的短期行为。

企业集团发展的外部条件
15.企业集团特别是集团公司应具有相应的经营自主权。逐步创造条件,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立项和审批、新产品开发、经营销售范围、自销产品定价、外贸进出口以及用自有外汇引进技术等方面,扩大其权限,并规定其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16.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企业集团可以设立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在集团内部融通资金,并可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往来关系,也可以委托某些专业银行代理金融业务。经过批准,集团公司可以向社会筹集资金。从中央到地方,都应在信贷指标中划出专项额度,扶持企业
集团的发展。
17.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大型集团公司,可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对具备条件的区域性集团公司,也可以进行计划单列的试点。
18.各地区和各部门应积极引导和支持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跨出地区和部门参加集团,并应一视同仁,继续使企业享受所在地区和主管部门的同样政策和待遇。参加企业集团的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亦应继续享受原来的政策待遇。
企业集团的发展有一个过程,各地区、各部门都应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积极支持和保障企业集团的发展。特别是在投资保护、资产所有、资产管理、各方权益的保障等方面,尽快制订有关法规。组建企业集团必须按照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实际情况,经济充分的可行性方案
论证和经济效益分析,努力实现组合的最优化,防止一哄而起。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集团应注意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使企业集团健康发展。



198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