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第17号
《荆门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2月17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13年1月7日
荆门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取和使用的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出售在建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下同),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收取的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预付款、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款项。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市住建委、市工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应当依照本办法,协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协议约定协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并与市房管部门、开户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只能开设一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开发企业有多个项目的,应当分别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设立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原开户银行和市房管部门书面同意。原监管协议终止后,开发企业应当与新开户银行及市房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将原监管帐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开户银行。
第七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将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信息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并要求买受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房价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
开发企业申请项目贷款或买受人申请购房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将贷款发放到相应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
第八条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买受人支付的房价款,所有商品房预售资金都应当存入监管账户。
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交房价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凭证。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包括购置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项目主体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款、项目抵押贷款本息、税费等。
第十条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当向市房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用款计划和开户银行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余额对账单;
(三)用于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提供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进度说明;
(四)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买材料、设备的购销合同;
(五)用于支付设计、监理费用和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供设计、监理合同、纳税通知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用于归还预售商品房项目银行贷款的,提供有关贷款资料和按预售商品房项目实际工程进度归还银行贷款计划表;
(七)首次用款后,每次申请用款时还应当提交上一次申请用款事项的收款票据。
第十一条市房管部门收到开发企业的用款申请后,应当现场检查施工进度,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用款计划的审核工作。符合使用条件的,出具同意用款的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并说明理由。开户银行凭同意用款的核准意见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划款手续。
第十二条为保证开发企业正常开展业务,开发企业可以向市房管部门申请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备用金以支付经常性、小额开支。其额度不得超过已收存预售资金余额的10%,备用金不得挪作他用。需要补充备用金的,开发企业应当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并提供已使用的备用金用途证明。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管部门应当暂停核准使用预售资金:
(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未按核准的项目用款计划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五)因违法违规行为致使预售商品房项目停工的;
(六)预售商品房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七)预售商品房项目未能按期交付使用的;
(八)其他不应当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情形。
有上述第(一)、(二)种情形的,暂停网签手续。
第十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该商品房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之日止。
第十五条预售商品房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后,开发企业可以向市房管部门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
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申请;
(二)预售商品房已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证明材料;
(三)建设工程款支付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市房管部门收到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撤销条件的,由市房管部门出具撤销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通知单,申请人凭通知单可向开户银行办理结算手续,注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不符合撤销条件的,市房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市房管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对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及其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并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等情况记入开发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市房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计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和人民银行的诚信系统。
第十九条开户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履行监管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提供虚假施工进度证明,致使开发企业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款,造成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的,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并由市住建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市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普通高中教辅用书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普通高中教辅用书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教字[2008]1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十堰经济开发区文教卫局、武当山特区教育局、十堰市教科院、各普通高中学校:
为切实加强我市普通高中教辅用书发行管理工作,根据十教字[2007]11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书刊发行工作的意见》,市教育局拟定了《十堰市普通高中教辅用书发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普通高中 教辅资料 发行 通知
十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3月3日印发
共印52份
十堰市普通高中教辅用书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中教辅用书的征订发行工作,切实减轻高中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经济负担,保证学生用书质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十堰市境内所有承担普通高中教育教学任务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部门。
第二章 普通高中教辅资料的征订与发行
第三条 十堰市辖区内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高中学校)的全部教辅用书,从2008年秋季起由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隶属于十堰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业务归口十堰市教育书刊发行有限公司)统一负责征订、发行。
第四条 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的职责
(一)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要依托学科教研员和骨干教师,甄选出高质量的教辅用书,汇编成《十堰市高中各年级教辅用书征订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中应标明教辅用书的名称、版别、开本、单价等内容,供高中学校选用。《目录》中应包含如下品种:
1.高中各年级各科与教材同步使用的教辅用书;
2.高三各科第一轮高考总复习和第二轮专题复习用书;
3.高考第三轮复习考练使用的各地模拟试题汇编、历年高考真题分类解析、近十年高考真题卷等;
4.高中各年级各科同步教学使用的单元训练题,高三第一轮配套使用的章节或考点训练题;
5.高中同步教学英语听力训练和高考英语听力训练用书;
6.学生专项能力提高用书。
(二)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按照学校所订教辅用书的品种、数量,根据学校实际教学进度为学校及时提供各类教辅用书,并切实做好各项售后服务工作。
(三)对高中学校选用的《目录》之外的教辅用书,由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组织学科教研员和骨干教师进行质量评估,质量评估合格后,将其及时增补到《目录》中,并统一组织发行。
第五条 高中学校职责
(一)高中学校应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书刊发行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统一选用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提供的教辅用书,不得私自外订。
(二)高中学校各年级、各学科均应选用《目录》中的教辅用书。高中学校根据教学实际确需选用《目录》以外教辅用书的,必须将所选教辅用书名称、数量提供给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由该公司统一组织发行。
(三)学校不得在校园内设立任何性质的营业性书店,已设立的,必须于2008年3月底以前撤销。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撤销的,按本管理办法第六条执行。
(四)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十堰市辖区高中宣传、推介、销售高中教辅用书、教育图书和考试资料。
(五)高中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订数报送、收书、结算等工作。
(六)高中学校收到所订教辅用书后,两个月之内与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按协议进行资金结算。
第三章 表彰和惩处
第六条 各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我市高中教辅用书征订发行的有关规定,增强法治观念,遵守相关纪律。教育纪检部门将对全市高中教辅用书的征订、发行以及撤销校园营业性书店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十堰市教育局。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