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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10:45  浏览:8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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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8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的决定,已经2000年7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列确
二000年七月二十四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西藏自治区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区按国家任务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自治区财政10%,地(市)级财政10%,县级财政30%,矿产资源勘查资金40%,矿产资源管理补充经费自治区矿管3%,地(市)级矿管7%的比例,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分配: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治区部分作为本级财政收入,地(市)、县部分通过分级财政结算返还地(市)财政和县财政;
  (二)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立项审批,统筹安排使用;
  (三)矿产资源管理补充经费由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超国家任务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自治区财政10%,地(市)财政20%,县级财政20%,矿产资源勘查资金25%,矿产资源管理补充经费25%比例分配,并按照以上三项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于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管理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情况,实行奖惩:
  (一)征收管理部门完成额达到80%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数5%给予奖励;
  (二)征收管理部门完成额达到应征额50%不足80%的,扣减次年矿产资源管理补充费20%;
  (三)征收管理部门完成额达不到应征额50%的,取消次年全部矿产资源管理补充经费。
  奖金从矿产资源管理补充经费中解决,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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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20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于2009年1月19日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管理,促进拍卖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和《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需经拍卖处理的各类公物,必须由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进行公开拍卖。

  第三条 公物拍卖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拍卖活动。

  第四条 市商务局是全市拍卖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物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国土局、房产局、财政局和国资委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管理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公物拍卖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各类公物是指: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

  (二)司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物品;

  (三)铁路、公路、邮政、公安等部门获得的确认无主的物品;

  (四)金融机构依法需要变价处理的信贷抵押、质押物品;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拍卖的动产和不动产;

  (六)企业依法破产或因企业改制需要拍卖的国有资产;

  (七)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需处理的变价物品;

  (八)其他需要变价出售或出让的公物。

  第六条 拍卖公物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 拍卖公物的佣金实行单向收取,拍卖人向买受人单向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

  第八条 申请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省商务厅核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适合公物拍卖的场所和设施;

  (三)有100万元的注册资本。经营文物拍卖的,须有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且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四)有3名以上拍卖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有1名以上专职国家注册拍卖师和1名以上专职助理会计师;

  (五)依法经营,拍卖活动程序规范,拍卖档案保存完整;

  (六)从事拍卖业务满1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被查处记录或被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曝光批评的;

  (七)经营状况良好且有盈利,无亏损记录,并按章纳税;

  (八)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及信用建设较好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拍卖企业申请公物拍卖资格需向市商务局申报。在考核年度的2月底前,拍卖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集中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商务局会同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对拍卖企业的经营业绩、守法经营等指标进行量化考核(考评表见附件)。根据考核结果,市政府按照不超过全市拍卖企业总数的50%比例,择优指定公物拍卖企业。

  第十条 市政府对公物拍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有效期为2年,每2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 其他市级以上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也可以参加我市的公物拍卖活动。

  第十二条 公物拍卖企业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服从市商务局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三)按规定及时向市商务局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十三条 公物拍卖企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如被举报或发现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商务局调查属实后及时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核确认,将取消其作为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资格,并按年度考核结果依次递补,其指定期为前期届满。

  (一)拍卖企业与竞买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经查证属实的;

  (二)拍卖企业通过给予委托人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标的的;

  (三)拍卖企业拍卖师违规操作经举报查证属实累计达两次以上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市商务局要加大对公物拍卖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没有获得公物拍卖资格而擅自拍卖公物的拍卖企业要严肃查处;市工商局要加强对公物拍卖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物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市监察局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处理公物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市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需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予以指定。

  附件:指定公物拍卖机构考评表
 http://www.chaohu.gov.cn/zfwj/article.jsp?articleId=9111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州政办发[2006]207号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委、办、局,州直企事业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工作,发挥职能作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进办公室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州党委、人民政府的决定,发挥参谋助手、协调落实、督促检查、跟踪调研作用,履行“办文、办会、办事”职能,全心全意做好为领导服务、为部门服务、为基层和群众服务工作。
第三条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办公室工作优质高效有序运转。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自治州人民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请示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
(四)督促检查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
(五)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搜集整理政务信息,为领导提供准确、全面、有效的信息服务。
(六)负责“州长专线电话”、“州长信箱”的管理、协调和反馈工作,随时掌握社情民意,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七)负责自治州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县市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八)协助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处理的应急事件和重大事故,负责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九)负责自治州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管理。(十)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服务。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办公室实行办公室主任会议和例会制度。
第六条办公室主任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必要时各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议题由办公室主任确定,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务工作由文书科负责。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州党委、人民政府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并研究讨论贯彻落实意见;讨论决定办公室工作中需要报告或请示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重大事项;审定办公室年度工作计划和年末工作总结以及重要制度、工作程序的制定或调整;讨论研究办公室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干部编制、机构设置、干部人事任免、奖惩等重要事项;负责研究决定办公室自身建设、日常工作和经常性事务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检查和督促办公室各科室的工作;对需要请示领导决定的事项提出方案。
第七条办公室例会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议题由办公室主任确定,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务工作由文书科负责。例会一般一个月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和办公室的重要工作部署;听取各科室工作汇报以及对办公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布置、总结讲评办公室机关阶段性工作;各科室交流工作经验。
第四章 公文处理
第八条办公室的公文运转(包括接收、分办、办理、传批、审核、签发、复核、缮印和归档等),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4〕2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新政发〔2001〕63号)和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
承办公文的有关科室要按照职责分工,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公文质量,共同做好公文的办理、把关
和报送工作。秘书科要高级立集体学习和评议制度,每周五由分管副主任组织集体学习和稿件讲评,必要时可吸收其它科室参加。
第九条呈报办公室主任审批的内部公文,按照“谁呈报、谁负责”的原则,由呈报科室负责人、分管文字副主任分类核稿后按程序报送,由办公室主任审批或签发;办公室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公文,由主任签署明确意见后按程序报送。
第十条实行公文办理跟踪督查制度,明确公文办理时限。对超出办理时限的公文,承办人和承办科室负责人要写明原因,并附在公文底稿后页备查。凡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要明确回复时限,对不能按时回复的,应要求有关部门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附在公文底稿后页备查。
第十一条各科室办理的公文依据所涉及内容,需标注密级程度。以州人民政府或办公室名义发布的不涉密普发性公文,由文书科按规定程序及时在自治州人民政府内部信息网站上刊登发布。
第十二条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文书科要加强与州党政信息网络中心的联系和配合,以收文、办文、发文、领导批示登录、查阅抄告及交办事项全部实行网上运行为目标,积极运用电子政务办文,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推进信息资源利用和共享。
第五章 政务活动
第十三条州人民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政府党组会议,由文书科提出安排意见,经办公室主任审阅后送秘书长审核,由州长确定;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按业务分工由各对口副秘书长衔接,并提出书面方案,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印发执行。以上会议,秘书科负责起草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材料;文书科负责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参会领导、参会人员、负责会场布置。政府领导出席或应邀参加其它会议,由文书科提请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领导协调安排。
第十四条政府主要领导外出调研,由文书科拟定方案,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秘书科负责调研中有关文字综合事项,跟踪落实领导在调研中表态确定的事项。其它领导外出调研,由秘书科拟定方案,报分管副秘书长和政府有关领导审定,由领导秘书做好有关文字综合事项。政府领导组团赴内地省区考察,由分管副秘书长安排有关部门做好考察方案,按程序报批和衔接。
第十五条国内媒体采访政府领导,由相关科室提出意见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经政府领导本人同意后安排采访任务。采访的文稿、录音、录像须经领导本人审定后发表。国外、境外媒体采访政府领导,按照政府对外宣传的有关规定,由相关科室与州外宣办和州外办协调办理。政府领导活动或政府召开的会议如需报道,新闻稿件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初步审核后报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最终审核。特别重要的会议和活动,需经领导同志本人同意后方能在有关媒体上使用。
第十六条政府接待国务院及各部委、自治区及各厅局及州外领导同志来疆活动以及参加重要庆典、仪式、会展以及接待重要纪念活动和大型文体活动,均由分管副秘书长牵头,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科室配合,提出活动方案,经主任审核,报政府领导核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凡接到副厅级以上领导同志、上级督查检查组、国内知名人士等重要客人来州活动的信息,文书科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来客信息报自治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时通报自治州党委办公室,必要时告知人大、政协办公室。
第十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重要活动要分别写入大事记。大事记的日常记载、登录、整理、编辑、送审和印制工作由文书科负责。
第六章 政务督查
第十九条政务督查工作要以政令畅通为目标,确保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得以全面贯彻落实。政务督查事项要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属于州督查室负责的重大督办事项,由州督查室负责检查、反馈和汇总;属于政府督查事项,由政府办文书科转督查科,由督查科负责检查、反馈和汇总,后统一报督查室汇总。
第二十条政务督查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制定目标,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办公室领导对分管工作要认真部署,及时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政府办督查科是政府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查办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一条政务督查事项和领导批示要随收随办,急事急办,注重实效,做到不误事、不误时,切忌形式主义;政务督查力求准确,向上级报告办理情况应一事一报,文字简炼,格式规范。
第七章 政务信息
第二十二条政务信息工作要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以服务本级政府领导为重点,及时反映政府工作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及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领导分析形势、把握全局、发现问题、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信息科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州政府机关和县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承担收集、编辑、刊印、传递政务信息业务,通过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驻外办事处通报信息报送要点和信息采用情况,做好信息工作任务的下达、考核及奖惩工作。信息报送、编辑实行审签制,由信息科报送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及印发。要严格保密规定,组织信息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领导要指导分管科室做好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各科室要以政府领导政务活动信息为重点,做好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工作,并及时将信息报送信息科;政府领导专职秘书负责及时向信息科提供领导批示和重要决定事项等信息。信息科要深入调查研究,广辟信息渠道,确保信息质量。
第二十五条各科室收集的重大信息,由本科室负责人审核把关后报送信息科,信息科负责对信息进行筛选、汇总、整理。
第二十六条要利用办公室电子政务系统推进政务信息工作。要以信息网络中心为平台,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工作,并指导和协调各县(市)、部门、单位电子政务建设,办公室各科室及有关单位对办理政府和办公室文件,按要求标明可否在政府网络使用,并按照职务和职责分工,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和内容。
第八章 政务值班与应急处理
第二十七条总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自治州人民政府与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之间联络畅通,反应迅速,确保各种情况得到及时处理。总值班室接报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先口头报告政府有关领导,再形成文字材料。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总值班室负责了解掌握州内发生的重大情况和动态,及时向政府领导报告,并协助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按照应急事件等级程度及政府和办公室领导批示,及时向自治区值班室报送重大值班信息。
第二十九条总值班室负责组织安排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节假日值班工作,保证不缺岗、不漏岗。
第三十条总值班室负责检查掌握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的值班情况,保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第九章 “州长专线”管理和协调
第三十一条州长专线办公室负责“州长专线”、“州长信箱”的接听(收)、协调、办理、反馈工作,以及政府系统“争先创优”和“季度讲评”工作的协调落实工作。
第三十二条“州长专线”、“州长信箱”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由办公室主任阅批,州长专线办督促协调落实。
第三十三条每次“季度讲评”工作在每季度末开始,次月10日前结束,州长专线办负责统计通报,在开展“季度讲评”工作的基础上,年底由州长专线办提出政府“争先创优”活动考核安排意见,参照年初计划组织落实。
第十章 行政后勤管理
第三十四条按照“整洁、规范、开放、文明”的要求,行管科负责州政府机关的环卫、绿化、亮化、美化等服务保障工作,做好办公用品的申购、发放与保管工作,检查、监督、管理各科室保洁、规范及安全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行管科负责办公室人事档案的接收、鉴别、整理、转递等工作,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要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工作制度,经常收集办公室工作人员工作调配、干部任免、职称职务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形成的反映个人德、能、勤、绩的文件材料,充实档案内容,确保人事档案全面真实,推进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十六条财务室具体负责办公室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包括财务核算、会计核算,如实反映本单位财务状况,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据,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十一章 印件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办公室印件使用和管理由文书科专人负责、专柜保管。
第三十八条办公室的印件使用,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批。
第三十九条政府及办公室印章管理由文书科负责,并做好建档、归档工作;用印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并履行签批手续,做好备案工作。
第十二章 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
第四十条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弘扬“忠诚、勤廉、严谨、高效、和谐”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精神,讲团结、识大体、顾大局,在工作中既分工负责,又通力合作,相互补台,相互体谅,营造和谐、干事的氛围,努力做到政治上坚定、学习上刻苦、工作上敬业、生活上廉洁,在建设学习型、法制型、服务型、廉政型、节约型政府方面率先垂范,共同维护办公室良好形象。
第四十一条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全体工作人员原则上按工作分工逐级请示报告。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办公室副主任应及时向主任请示报告,办公室各科室负责人必须及时向分管副主任请示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可直接向主任汇报工作。
第四十二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各项保密规定,增强保密意识,健全保密制度,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及时堵塞保密漏洞,确保不失密、不泄密。
第四十三条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州党委、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堂堂正正做人,认认真真办事,努力维护办公室形象。
第四十四条全体工作人员要树立节约意识,为建设节约型社会、节约型政府做出积极贡献,为各级机关作出表率。要精简会议,精简公文,提倡少开会、开短会。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积极采取节水、节电、节油等方面措施,努力降低机关日常开支。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