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黔南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
《黔南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第10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州长:蒙启良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黔南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州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行政首长行为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人民政府对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问责。
本办法所指州政府部门包括州政府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州政府派出机构。
第四条 州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州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长可以决定对其进行问责:
(一) 不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州有关方针、政策的;
(二)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完成当年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规定以及政府确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三) 对州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决议和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无故不落实或不执行、不完成的;
(四) 无正当理由,拖延下级的请示、报告,致使贻误工作的;
(五) 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规定执行各种应急预案的;
(七)责任意识淡薄,对社会公共安全监管不力,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 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特大事故或重要情况或者改变事故性质,庇护事故责任者的;
(九) 采取重大行政措施不当,侵害公众利益,导致群众大规模集访、重复上访或引发一定范围内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十) 工作失误造成国有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一) 由于治政不严或监督不力,导致机关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十二) 指使、授意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十三) 所在部门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低下,群众不满意的;
(十四) 工作不负责任,推诿塞责,吃拿卡要,致使已经达成意向的招商引资项目不能落实的;
(十五) 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有失检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六) 非法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和建设活动,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十七) 州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州长也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州人民政府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经查实,符合事实的;
(二)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并经查实基本属实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问责建议的;
(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的;
(五)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政务督查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的;
(六) 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提出问责建议的;
(七) 工作考核不称职的。
第七条 问责程序由州长决定启动。
州长或州长委托的副州长听取被问责部门行政首长当面情况汇报后,认为被问责的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终止问责;对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不需要调查核实的,州长可以决定或者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由州长决定追究责任的方式;对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州监察局调查核实。
第八条 州监察局根据州长的指示,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报告调查结果,并按下列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一)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不需要问责的,应向州长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二)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提请州长对该部门行政首长追究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方式的建议。
第九条 州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追究责任的,予以决定或者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由州长决定追究责任的方式。
第十条 州长可按下列方式追究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责任:
(一) 限期整改;
(二) 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责令在州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
(六)通过州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一条 州长追究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责任的具体方式决定后,除第十条第(七)、(八)项外,应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并告知有申请复核、复查权利;对按第十条第(七)、(八)项规定问责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报有关机关。
第十二条 被问责的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问责期间可以就问责的事项依法向州政府陈述和申辩。
被问责的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州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州长决定复核的,由州长或州长委托的副州长直接听取申请人的申述内容进行复查;对经州监察局调查并予以追究责任的,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责成州监察局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报告,也可责成州监察局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州长提交复查报告。
第十四条 州长根据复核或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追究责任的决定。
第十五条 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被问责和接受调查的期间,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十六条 州监察局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涉嫌违纪的,由州监察局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州监察局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前款的调查情况和案件处理情况,均应向州长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州长仍可决定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对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追究责任后,部门副职负有责任的,由州监察局追究其责任;科(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负有责任的,由所在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科(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州人民政府对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州内省直管部门行政首长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由州人民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州人民政府对州内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101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劳动教养
工作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简称自治区劳教局,副厅级)是自治区司法厅领导的管理自治区劳动教养工作的职能机构。自治区劳教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区劳动教养场所和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教育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规划自治区劳动教养场所的布局;督促、指导劳动教养场所的所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安全防范和场所安全保卫等工作,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
(三)指导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和强制治疗等工作。
(四)负责全区劳动教养人员的收容、教育、调遣工作;审查批准劳动教养场所内劳动教养人员的减延期及提前解教的事宜;负责劳动教养人员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和移交。
(五)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对劳动教养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工作。
(六)管理所属单位的生产、财务、装备、基建等工作;负责全区劳教系统国有资产管理。
(七)按规定负责全区劳教干警的任免、配备、教育、培训、奖惩等工作;负责职工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八)协调局属单位之间,劳教所与有关地区、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九)负责劳动教养场所的社区管理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承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司法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劳教局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政治部负责自治区劳教系统人事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劳教系统的教育规划;负责本系统基层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协助局党委做好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组织实施评选表彰;负责全区劳教系统机构编制、人事调配、劳动工资、医疗保险、警务管理等工作。
(二)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和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负责机关文秘、档案、机要、文件、收发、翻译、信息、保密、来信来访和办公自动化工作;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和起草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负责信息交流和对外联系。
(三)政策法规处
监督检查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研究拟定自治区劳教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法制宣传培训,指导全区劳教系统法制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及劳教人员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和移交;负责劳教系统大事记的编撰工作。
(四)管理处制定落实有关劳教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对劳教人员的收容和改造;负责安排调遣劳教人员、调整布局、组织防逃、追逃工作;负责审核、批准劳教人员外役、请假、加减期、提前解教、保外就医及所外执行等工作;负责劳教人员的信访接待工作。
(五)教育处(邪教人员教育转化办公室)
组织、指导、监督全区劳教单位开展对劳教人员进行法制、道德、科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术等方面的教育;负责制定全区劳教人员教育工作计划;指导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创建工作;指导劳教人员开展体育和文化活动;掌握劳教人员思想动态,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措施;组织社会调查和社会安置帮教活动;组织、指导对“法轮功”等邪教类劳教人员及“三类”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
(六)生活卫生处
监督、指导劳教人员的生活卫生管理工作和所内劳教宿舍的所政管理、环境卫生、绿化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劳教系统卫生所(室)建设及医务人员培训及医疗器械的配备;指导、监督吸毒类劳教人员的戒治、场所常见病、传染病的防治及艾滋病、性病的预防工作;指导对病、残类劳教人员的收容管理工作。
(七)警戒保卫处
监督、指导全区劳教单位警戒护卫组织的各项工作,负责全区劳教系统武器、弹药、警戒装备的管理工作,预防和处理所内案件和突发事件,定期分析所情、社情动态,制订防范措施;负责所内警戒和调配遣送劳教人员。
(八)生产计划处
负责制定、监督实施全区劳动系统生产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制定生产工作规章制度;指导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及生产信息交流工作;负责全区劳教系统生产项目的引进和报批工作;负责全区劳教系统农田水利建设的规划和农机的装备管理,国有土地资源的管理与开发、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等项工作;负责全区劳教系统重大建设项目的论证、调研和申报立项及投资计划的实施和预算编报工作;审核、监督和验收局属各单位投资项目;负责全区劳教系统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九)财务装备处
负责全区劳教系统各项经费的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并监督全区劳教系统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负责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直属单位各项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负责全区劳教系统通讯网络建设的日常管理和监控设备、报警系统、警戒具、通讯、车辆、电化教育设备、被装等各种物资装备设施的计划编制、购置、管理和配发;组织指导财会人员培训;编制财务预算计划和各项财务、会计、报表,审核预、决算;协助审计部门做好财务审计工作。
(十)审计处
负责劳教系统的财务审计工作;配合局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经济案件;组织指导审计人员培训;负责所属单位定期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负责本系统基本建设预决算审计。
纪检委、监察室: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纪检委和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自治区劳教局机关行政编制75名,其中:局领导职数7名(含纪委书记、政治部主任),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自治区劳教局所属劳教所及其他单位的机构改革工作,按自治区的要求另行安排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