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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42:44  浏览:88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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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一九九0年九月六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提高人口素质,根据《辽宁省防止劣生条例》有关婚前健康检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婚前健康检查是指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市民政部门备案的妇幼保健单位或医院(以下简称保健医疗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已开展婚前健康检查地区的单位和申请结婚登记的我国公民。
  前款规定以外地区的我国公民、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凡在我省开展婚前健康检查地区申请结婚登记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婚前健康检查工作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业务指导。


  第五条 负责婚前健康检查的保健医疗单位的设置,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保证质量、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承担婚前健康检查任务的保健医疗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分别设置男、女婚检室;
  (二)配有专科检查、常规检验、性病检验设备;
  (三)有男、女婚检医生各一至三人。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保健医疗单位,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婚前健康检查单位证书》,同时报送省卫生行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从事婚前健康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医德高尚,医风正派;
  (二)婚检医生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五年以上医疗临床经验;
  (三)有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婚检医生名单送交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从事婚前健康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尊重接受婚前健康检查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并对检查结果保守秘密,对申请婚前健康检查的男女双方,应由同性别的医生实施检查。


  第九条 婚检医生有义务回答接受婚前健康检查当事人就婚姻保健、优生优育方面的咨询。


  第十条 婚前健康检查的内容必须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婚前健康检查表》所列项目检查,不准减少或增加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在办理结婚登记前一至两个月,持本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健康情况(有无精神病史)证明、《居民身份证》及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到负责婚前健康检查的保健医疗单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在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时,接受婚前健康检查的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检医生就婚前健康检查方面的询问。


  第十三条 负责婚前健康检查的保健医疗单位,对接受婚前健康检查的当事人必须出具《婚前健康检查证明》,证明的内容不准弄虚作假。发现患有《辽宁省防止劣生条例》 第八条所列疾病的,应注明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抄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患性病、麻风病的接受婚前健康检查的当事人,应在其治愈后出具《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四条 在婚前健康检查中遇有疑难病例,由市防止劣生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会诊。
  接受婚前健康检查的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十日内,向市防止劣生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市防止劣生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在接到复检申请十五日内做出技术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出具《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的,其证明无效,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婚前健康检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婚前健康检查单位出具婚检假证明,造成不良后果的,吊销其《婚前健康检查单位证书》,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按《辽宁省防止劣生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负责婚前健康检查的保健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准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婚前健康检查及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式样

附件:       《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式样



<font size=+1>    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存根          婚前健康检查证明证明编号:             │ 证明编号:   ┏━━━━┓体检表编号:            │ 体检表     ┃    ┃姓名:    性别:        │ 编 号:    ┃  照  ┃出 生               │ 姓名:     ┃    ┃年月日:              │ 性别:     ┃  片  ┃单位:               │ 出 生     ┃    ┃住址:               │ 年月日:    ┗━━━━┛婚前健康检查结果:         │ 单位: 1. 有无性病、麻风病;       │ 住址: 2. 有无重性精神病史;       │ 婚前健康检查结果: 3. 有无地方性克汀病;       │   1. 有无性病、麻风病; 4. 有无痴呆傻;          │   2. 有无重性精神病史; 5. 有无软骨发育不全、成骨不全。  │   3. 有无地方性克汀病;马凡氏综合症、视网膜色素变性、进行 │   4. 有无痴呆傻;   性肌营养不良。           │   5. 有无软骨发育不全、成骨                  │ 不全。马凡氏综合症、视网膜色素处理意见:             │ 变性、进行性肌营养不良。                     │                  │ 处理意见:                           │                  │发证医生签字:           │ 发证医生签字:检查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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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2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协助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问题,为高层次专业人才解决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3号)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

  第三条 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四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问题由市、区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协助解决。

  第五条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六条 国家级领军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市、区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情况,统筹安排到我市相关部门或事业单位。

  (二)属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市、区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情况协调安排到企业。

  (三)参加我市事业单位选聘的,可不限身份、专业技术资格和学历条件。

  第七条 地方级领军人才配偶和后备级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市、区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情况,按照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岗位任职条件,帮助协调解决。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参加我市事业单位选聘: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技师资格的;

  2.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

  第八条 按第六条或第七条所列方式仍不能解决就业问题的,可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职员、雇员的,可报考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考的职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协助其解决就业问题:

  1.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

  2.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3.因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4.连续失业半年时间仍未能就业的。

  第九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程序: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或其配偶按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国家级领军人才配偶申请协助就业的,可直接向市人事部门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地方级领军人才配偶和后备级人才配偶申请协助就业的,属公务员身份的,向市人事部门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属非公务员身份的(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的除外),按照其所在单位行政区域,向各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纳入就业援助体系的,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区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人原就业情况,选择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方式为申请人提供就业协助。

  第十条 鼓励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国机电工业与西德西门子公司合作项目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财政部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国机电工业与西德西门子公司合作项目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财政部



《中国机电工业和西德西门子公司全面合作协调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情况汇报》,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情况汇报》中提出:“凡经中方协调委员会审查同意列入与西门子公司全面合作的项目,成交后可享受减免海关关税待遇”。现经与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研究,
对具体的减免税意见通知如下:
一、凡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以及补偿贸易、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等,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减免关税和增值税(产品税或工商统一税)手续。
二、对于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和程控交换机这四个行业的重大引进工程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和特殊材料,按(87)署税字第79号文规定,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或产品税)。
三、第一、二两项以外的合作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以及单独进口的样机,一律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或产品税)。
四、对技贸结合项目下进口的元器件、零部件,可比照(84)署税字第350号文对技贸结合进口成套散件减税的精神,减按法定税率的三分之二计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或产品税)。
五、上述二、三、四项准予减税进口货物,进口单位应持凭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证明一式两份,送经海关总署关税司盖章后,再到进口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附件:中国机电工业与西德西门子公司合作项目进口货物减免税证明
委托对外订货单位: 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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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进口货|单 |数 |金 |总署关税司审 | 进口地海关 | |
| | | | | | 核意见 | 核放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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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物名称|位 |量 |额 |(减税或免税)|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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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签章 |国务院重大技术装| 海关总署关税司 |有 效 日 期 |
| |备领导小组办公室| 签章 | |
| 年 月 日|签章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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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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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