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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39:09  浏览:9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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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6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有关设区市政府实施钱塘江流域、瓯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情况的考核。本办法所称专项规划,是指经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批准的钱塘江流域、瓯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省政府对各有关设区市政府实施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情况的考核,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条重点流域内各设区市政府是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相关规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水质指标和项目指标两方面。
  水质指标主要考核流域内相关设区市交接断面的水质改善情况。该项考核按《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09〕91号)的规定执行,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项目指标主要考核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考核项目包括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确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业污染控制、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农业面源污染整治、重点区域污染防治、河道和小流域整治、生态环境建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文件为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分完成、调试、在建、前期、未启动五个等次。
  第五条考核总成绩和分项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其中,水质指标占考核权重的70%,项目指标占考核权重的30%。
  水质指标得分,根据各有关设区市交接断面考核结果评定,分别按优秀(100分)、良好(80分)、合格(60分)、不合格(0分)计。
  项目指标得分,按各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完成(100分)、调试(75分)、在建(50分)、前期(25分)、未启动(0分)计,并对所有列入考核的项目采用算术平均法进行综合评定,即:
  项目指标得分=(Nr×100+Nd×75+Nb×50+Ne×25)/Np,其中:Nr、Nd、Nb、Ne和Np分别表示完成、调试、在建、前期项目数量和项目总数。
  规划期第1年至第5年项目指标得分,分别乘以3.0、2.0、1.5、1.2、1.0系数后,再按考核权重纳入考核总成绩。
  在进行项目指标完成情况现场核查时,如发现已完成项目运行不正常、规划停产项目擅自恢复生产、项目完成情况与自查报告不符等情况的,该项目考核得0分。
  第六条除水质指标和项目指标外,治理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废水达标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收费情况、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行及联网情况等作为附加考核内容,附加考核总分10分,考核结果计入考核总成绩。
  第七条各有关设区市政府每年年末对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内容除水质指标和项目指标外,还应包括治理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排污单位废水达标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收费情况、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行及联网情况等。自查报告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建设、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建设、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对有关设区市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现场核查、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政府。
  考核总成绩不满60分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考核的设区市政府应在30天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省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建设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考核结果纳入生态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有关设区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依据。
  对年度考核结果较好的地区,省级有关部门应优先加大对其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暂停其相关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直至完成其整改;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地区,由省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各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区)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情况进行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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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忻州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忻政办发[2006]105号

关于印发《忻州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80号)精神,电网建设列入省重点工程范围,各级政府部门和广大群众,应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电网建设这一公益性事业,为保证忻州市境内电网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兼顾相关多方的利益,经市政府办公会议决定,特制定《忻州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忻州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忻州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忻州市境内的电网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相关各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忻州市境内的35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建设(包括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及相关的辅助设施的新建、大修、改造,下同)。
第三条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80号)精神,电网建设列入省重点工程范围,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应从大局出发予以积极支持,电网工程建设,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故无理阻挠。
第四条 电网工程建设中,涉及用地、树木砍伐、拆迁、青苗损毁等,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补偿相关当事人,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本辖区工程建设协调和广大群众的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工作,确保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补偿范围


第六条 用地。永久性用地为变电站、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及相关的辅助设施用地。临时性用地为变电站、输电线路建设过程中,施工临时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场地、工器具存放场、料场等用地。
第七条 青苗。指永久性用地或临时性用地,地面上附着的农作物。
第八条 树木砍伐。指永久性用地区域内或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按照规定砍伐的防护林、零星树木、经济林及其它树木。
第九条 拆迁。指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房屋、水利设施、大棚温室、坟墓等的拆迁。
第十条 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拉线)不征地,只对输电线路杆、塔、拉线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国有的荒山、荒地的用地不予补偿,违法使用土地的不予补偿。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永久性用地补偿
(一)永久占地补偿,按《土地法》规定:取前三年平均产值乘以土地补偿倍数的办法计算。
根据人均耕地数量多、所处地理位置优劣,将各区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的总和(以下简称土地补偿倍数)标准确定以下:
1、位于市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周边,人均耕地不足一分,土地补偿倍数确定为29倍以下,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位于县郊及工业用地密集地区周边,人均耕地高于一分,不足一亩,土地补偿倍数确定为25倍以下,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位于城建规划范围内,人均耕地一亩以上,土地补偿倍数确定为16倍以下。
4、其它地区,按照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铁塔用地
1、水地:每基铁塔补偿2000-3000元。
2、旱地:每基铁塔补偿800—1600元。
(三)电杆用地
1、水地:单根电杆补偿200元,双根电杆补偿400元。
2、旱地:单根电杆补偿150元,双根电杆补偿300元。
(四)拉线用地
1、水地:每条拉线补偿200元。
2、旱地:每条拉线补偿100元。
第十二条 临时性用地补偿
1、水地:每亩补偿300—500元。
2、旱地:每亩补偿200—300元。
第十三条 青苗补偿
1、水地:每亩补偿500—800元。
2、旱地:每亩补偿300—500元。
第十四条 施工期间,由施工机械等作业造成的压地、毁地,每亩一次性补偿复耕费30元/亩。
第十五条 树木砍伐补偿
(一)非经济树木补偿标准(包括杨、柳、榆、槐等):胸径为5公分以下补偿移栽每株10元;6-10公分补偿砍伐费每株10元;11-20公分补偿砍伐费每株20元;21-30公分补偿砍伐费每株30元;31公分以上补偿砍伐费每株50元。
(二)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1、水果类(苹果、梨、桃、李子、杏)地径21公分以上每株400元;11-20公分每株300元,5-10公分每株200元;5公分以下每株80元。
2、干果类(核桃、柿子、枣)地径21公分以上每株600元;11-20公分每株500元;5-10公分每株300元,5公分以上每株100元。
(三)大面积占用林地时,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
(一)房屋:砖混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600元;砖木、砖石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500元;土坯房、简易房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200元。
(二)水利设施:除特殊情况,机井每眼30000—80000元;人工井每眼5000—10000元;地下水管、输水管道每米20—50元。
(三)弃土、弃渣按实际排放量2-5元/M3收取水土流失治理费。
(四)温室:每亩10000—20000元。
(五)坟墓迁葬,明坟每座300元;暗坟每座500元。
第十七条 输电线路路径,必须征得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施工过程中,输电线路杆、塔、拉线永久性用地,涉及已批准民用宅基地(有土地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的,可按邻近标准补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青苗补偿、树木补偿、临时性用地补偿,应在施工结束,实地丈量后一次性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所有补偿必须在工程竣工前由工程建设单位一次性补偿到位。
第二十条 补偿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从工程费用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与被补偿方签定书面协议,补偿工作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理阻挠电网工程建设。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产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产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2〕153号



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产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丘博保发〔2012〕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再保分入长期寿险中的意外险及健康险业务的问题

  《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一)分出保险;(二)分入保险”。《保险法》第九十六条通过援引第九十五条的方式,实际上已经对财产保险公司可分入、分出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进行了限定,财产保险公司分入、分出保险业务不得突破《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除财产保险业务外,仅可分入、分出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你公司所请示的业务内容属于分入寿险公司长期寿险产品中的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由于该产品本质上仍是一款长期寿险产品,并不符合《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所以你公司作为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不能分入寿险公司长期寿险产品中的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责任。

  二、关于再保险风险承接形式的问题

  在缔结再保险合同时,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可以协商确定合同条件和价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