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46:28 浏览:8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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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了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体制,提高我会行政处罚工作效率,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在上海、广东、深圳3个辖区开展行政处罚试点工作。上海证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等3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试点单位)按照授权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对授权范围内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经会领导批准,现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试点期间,各试点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履行相应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对试点单位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业务上的监督和指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
一、为了健全和完善证券执法工作,提高行政处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在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广东监管局和深圳监管局3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试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工作试点。
二、试点单位按照规定对自办案件进行审理、听证,实施行政处罚,但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司法移送以及其他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除外。
三、试点单位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重大复杂,或者需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委)审理的,应当提请行政处罚委审理。行政处罚委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审理原由试点单位审理的案件。
四、试点单位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坚持“查审分离”原则,行政处罚部门及其人员与案件调查部门及其人员相分离。
五、试点单位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规则,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试点的工作规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环节,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
六、试点单位在试点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拟采取重大举措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行政处罚委应当加强对试点单位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行政处罚工作依法开展,执法尺度标准统一。
八、试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向当事人发出事先告知书前向行政处罚委进行备案。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试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予以公开。
十、试点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并负责行政处罚的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0〕42号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名称,明确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根据《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三月二十三日
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名称,明确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根据《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应依照本办法确定人身保险产品的名称及其保险责任。
第三条 人身保险产品按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利差返还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
第四条 人身保险产品按保险责任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人寿保险按保险责任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定期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指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年金保险指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本条不适用于《人寿保险精算规定》。
第六条 按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
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医疗保险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收入保障保险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第七条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第八条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不含一年),应在人身保险产品备案表产品类别项中注明“长期”二字。
第九条 人身保险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一般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吉庆、说明性文字+承保方式+产品类别+(设计类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
一、保险公司名称可用全称或简称。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的保险产品,各公司使用时不列公司名称。
二、吉庆、说明性文字由各保险公司自定,字数不得超过10个。
三、承保方式仅限于团体保险要说明“团体”。
四、普通型、利差返还型、分红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按保险责任划分产品类别。人寿保险产品类别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健康保险产品类别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收入保障保险”,若含两项(或以上)健康险责任的,产品类别为“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类别为“意外伤害保险”。
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类别为“投资连结保险”。
五、普通型和投资连结型产品无须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
六、人身保险产品备案号由中国保监会按以下格式确定:
“公司代码”(二位数字)+“备案年度”(四位数字)+“本年度该公司备案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序号”(三位数字)。
公司代码见附录。
第十条 附加保险产品定名参照第九条规定确定,并应在“保险公司名称”后加“附加”字样。
第十一条 保险产品名称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备案后,如有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该严格按照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分别开发保险产品。疾病保险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和人寿保险中的年度保险可包含死亡责任。意外伤害保险可包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含全残责任,全残指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一级残疾(即永久完全残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 人身保险公司代码表
┌──┬──────────────────────────┬────┐│序号│ 人身保险公司名称 │公司代码│├──┼──────────────────────────┼────┤│1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 01 │├──┼──────────────────────────┼────┤│2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 02 │├──┼──────────────────────────┼────┤│3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03 │├──┼──────────────────────────┼────┤│4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04 │├──┼──────────────────────────┼────┤│5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05 │├──┼──────────────────────────┼────┤│6 │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 06 │├──┼──────────────────────────┼────┤│7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07 │├──┼──────────────────────────┼────┤│8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08 │├──┼──────────────────────────┼────┤│9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09 │├──┼──────────────────────────┼────┤│10│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0 │├──┼──────────────────────────┼────┤│11│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1 │├──┼──────────────────────────┼────┤│12│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2 │├──┼──────────────────────────┼────┤│13│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13 │└──┴──────────────────────────┴────┘
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扩大实行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单局备案后公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财税机关要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妥善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