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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15:03  浏览:97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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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2011年11月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2月2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范围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西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除《车船税法》规定的免税车船外,我区下列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一)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

(二)农牧民生产经营用车船;

(三)由农牧民拥有并主要在农牧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挂车、半挂牵引车、客货两用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四)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人员和残疾人员自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挂车、半挂牵引车、客货两用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 车船税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六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八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一次缴清全年税款。纳税年度的起讫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要按年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管理信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的管理;保险机构要确保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十条 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船入籍、转籍、过户、定期检验时,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藏政发[2007]88号)同时废止。


附件:西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西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
│ │ │我区年基准税│ │
│ 税 目 │ 计税单位 │ 额(元) │ 备 注 │
│ │ │ │ │
├──────┬─────────────┼─────┼──────┼───────┤
│ │1.0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60 │ │
│ ├─────────────┼─────┼──────┤ │
│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每辆 │ 300 │ │
│ ├─────────────┼─────┼──────┤ │
│乘用车按发动│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每辆 │ 360 │ │
│机气 缸容量 ├─────────────┼─────┼──────┤核定载客人数9 │
│(排气量)分│2.0升以上至2.5升5(含)的 │ 每辆 │ 660 │ 人(含)以下 │
│档 ├─────────────┼─────┼──────┤ │
│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每辆 │ 1200 │ │
│ ├─────────────┼─────┼──────┤ │
│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每辆 │ 2400 │ │
│ ├─────────────┼─────┼──────┤ │
│ │4.0升以上的 │ 每辆 │ 3600 │ │
├──────┼─────────────┼─────┼──────┼───────┤
│ │ 大型客车 │ 每辆 │ 600 │ 核定载客人 │
│ │ │ │ │ 数≥20人 │
│客车 ├─────────────┼─────┼──────┼───────┤
│ │ 中型客车 │ 每辆 │ 480 │ 核定载客人数 │
│ │ │ │ │ 10-19人 │
├──────┼─────────────┼─────┼──────┼───────┤
│ │ 半挂牵引车 │ │ │ │
│ ├─────────────┤ │ │ │
│ │ 三轮汽车 │整备质量每│ │ │
│ ├─────────────┤ 吨 │ 16 │ │
│ │ 低速载货汽车 │ │ │ │
│ ├─────────────┤ │ │ │
│ │ 客货两用车 │ │ │ │
├──────┼─────────────┼─────┼──────┼───────┤
│挂车 │ │整备质量每│ │ │
│ │ │ 吨 │ 8 │ │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 16 │ (不包括拖拉 │
│ │ │ 吨 │ │ 机) │
├──────┼─────────────┼─────┼──────┼───────┤
│轮式专用机械│ │整备质量每│ 16 │ │
│车 │ │ 吨 │ │ │
├──────┼─────────────┼─────┼──────┼───────┤
│摩托车 │ │ 每辆 │ 3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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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 2008年09月05日    


  为进一步推进国资委直属机关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以下简称“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大力表彰和宣传先进事迹,弘扬正气,激励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增强责任感、荣誉感,进一步提升基层党建工作的水平,结合直属机关党建工作实际,现就国资委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提出以下暂行办法:

  一、评选时间、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时间。国资委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每3年进行一次。

  (二)评选范围。党的组织关系隶属于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的基层党组织、共产党员和从事党务工作的专、兼职干部。

  (三)表彰名额。国资委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名额由直属机关党委决定。中央国家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人选,由受到直属机关党委表彰的党组织和党员中产生。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基层党组织

  1.按照党组织应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要求,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在履行国资委职能、推动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在完成本部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中,有力地发挥了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协助监督作用,取得显著成绩。

  2.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组织健全,班子团结,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健全,模范作用好,重视自身建设,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积极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努力“建设一流队伍、培养一流作风、创造一流业绩”,在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推动各项业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3.不断改进和创新党建工作,丰富党内生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业绩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努力探索和创新科学规范的管理与考核的长效机制。党员队伍精神面貌好,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中没有发生违法违纪案件。

  4.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定期分析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及时了解和掌握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干部职工的根本利益。在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关心和支持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二)优秀共产党员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按照《党章》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实践“六个表率”、“六个模范”和本单位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

  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较强的履职能力。认真学习理论,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坚持与时俱进,勇于开拓创新,在本职岗位做出突出贡献。

  4.树立正确荣辱观,品德高尚,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关心同志,具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三)优秀党务工作者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理想信念坚定,党性强,作风正,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研究和解决新时期、新形势下党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中心任务、紧密结合实际开展党建工作思路新、方法好,善于总结成功经验,注重培养先进典型,取得显著成效。

  3.忠诚党的事业,热爱党务工作,忠于职守,无私奉献,廉洁奉公,密切联系和关心群众,得到广大党员和群众的充分信赖。

  三、评选表彰办法

  (一)机关各直属党总支(党支部)根据评选条件,在广泛征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人选,并认真撰写事迹材料,与推荐评选报告一起报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党委将认真审阅被推荐对象的事迹材料,严格把握评选条件,从中提出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人选。

  (二)直属单位、直管协会、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党委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基础上,根据直属机关党委分配的名额,充分走群众路线,广泛征求意见,优中选优,提出推荐评选人选,事迹材料与推荐评选情况报告一起报直属机关党委。

  (三)经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议审定,提出国资委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表彰名单,并予以公示。

  (四)被表彰的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分别授予“国务院国资委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国务院国资委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国务院国资委直属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四、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一)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评选表彰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评选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保证推荐质量,真正把战斗力强、表率作用好、事迹突出、群众威信高的党组织和个人评选出来。

  (二)通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评选工作,树立和表彰国资委直属机关的先进典型。要把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与党建工作考核和激励机制结合起来,树典型,学榜样,赶先进,扎实有力地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国资委的各项工作。

  (三)各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和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党委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规范化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预案是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计划、程序和规程,应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各阶段行动计划、组织职责、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和保障措施等,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以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为基础,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遵循“分类分级建设、属地为主管理,专业指导负责”原则。
第二章 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第四条 应急预案体系应“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横向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纵向延伸到县(市、区),乡(镇)、街道及乡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
第五条 应急预案分6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社会单元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是市、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协同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
(三)应急保障预案是针对市、县(市、区)涉及全局性的专项应急保障体制和机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四)部门应急预案是由市、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结合部门职责,为应对以个别或少数部门为主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五)社会单元应急预案是乡镇、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各社会单元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为应对某项大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第六条 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应急预案体系和县(市、区)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一)市级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总体应急预案、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应急保障预案、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社会单元应急预案和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民营开发区等重点地区总体应急预案及市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二)县(市、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县(市、区)专项应急预案、县(市、区)应急保障预案、县(市、区)部门应急预案、社会单元应急预案以及其他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第三章 应急预案基本要素 
第七条 应急预案基本原则上应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信息报告与发布、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附则、附件等要素。
(一)总则。包括现状、风险隐患分析、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等。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等。
(三)信息报告与发布。包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原则、程序和时限要求等。
(四)预测预警。包括监测预测工作要求,可能发生且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程序、预警分级响应措施等。
(五)应急响应。包括事件分级指标、预案启动、分级响应、扩大应急和应急结束程序和措施等。
(六)后期处置。包括恢复重建和调查评估等。
(七)保障措施。包括资金、物资、技术、通信、治安、法制、应急队伍、社会动员、交通和医疗卫生救援保障等。
(八)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包括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责任单位、措施和要求等。 
(九)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管理要求和奖惩措施等。
(十)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有关人员和单位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和相关应急预案名录等。
第四章 应急预案管理责任 
第八条 市应急办统筹指导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市级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规划、组织、指导、检查等)。
第九条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民营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综合管理,按照市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完善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县(市、区)有关应急预案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需列入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需列入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市级应急保障预案管理的,由市应急办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民营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相关单位要明确预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并为应急预案编制、培训和演练等工作提供经费等必要保障。
第五章 应急预案起草 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起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基本要素齐全;
(三)与上级及同级有关应急预案衔接;
(四)文字简洁规范,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发〔 2000 〕 23 号)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负责起草。县(市、区)和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民营开发区总体应急预案分别由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民营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负责起草。
第十五条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市级应急保障预案由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主要责任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起草。
第十六条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部门职责负责起草。
第十七条 社会单元应急预案由乡镇、社区、学校、企事业等社会单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负责起草。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负责起草。
第六章 应急预案审查与批准
第十九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市级应急保障预案的审查批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起草单位将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初审,并征求法制机构和应急预案涉及相关单位意见。
(二)市应急办会同起草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7 人,一般应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本领域专家、相关法律专家、县(市、区)政府代表等有关人员。
(三)应急预案经市应急办复审同意,报市政府批准(附市应急办复函、各征求意见单位复函、专家评审意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和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单位组织审查,报分管市领导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市、区)政府审定。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民营开发区总体应急预案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审查批准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相关社会单元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必要时组织审查。
第二十四条 由市委、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审查批准程序办理;由市直各相关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审查批准程序办理。
第七章 应急预案印发、备案与公布 
第二十五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应急保障预案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市级部门应急预案以专项应急指挥部或部门名义印发,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印发,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民营开发区总体应急预案以管委会名义印发,社会单元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起草单位自行印发。
第二十六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应急办备案,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报省相关部门备案,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报省相关部门及市应急办备案,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备案,社会单元应急预案报市或所在县(市、区)政府备案,各类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应急办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中央、省驻并单位有关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及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应急保障预案、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应急预案,起草单位应在应急预案批准印发后,将预案要点解读、宣传通稿和简本报市应急办,由市应急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审核,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第八章 应急预案动态管理与实施 
第三十条 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针对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变化和问题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修订。修订中涉及组织职责、工作流程、预警和事件等级指标等变化时,按本办法规定审查批准程序重新办理;其他修订变更内容报市或县(市、区)应急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及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应急保障预案和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修订1次。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应急预案实施培训演练,熟悉各项行动计划、工作机制及流程,不断检验完善应急预案。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应急保障预案和市级部门应急预案责任单位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应急管理工作需要,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三十四条 市应急办定期对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县(市、区)、开发区和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表彰奖励。 
第三十五条 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扩大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