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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王利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30:49  浏览:99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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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

2000年11月24日 14:09 王利明

时代呼唤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

建国数十年来,制定一部民法典,始终是我国民法学者孜孜以求的最高目标。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曾几次着手,但历经周折,仍是“千呼万唤未出来”。

令人欣慰的是,自从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来,民法典制定的条件终于日渐成熟了。首先,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被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使得以调整交易关系和保护主体权益为宗旨的民法,其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而党的十五大报告所提出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的结论,则更具思想解放意义,必将有力地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进而奠定制定民法典的社会经济基础。其次,时至今日,基于对古今中外数千年经验教训的总结,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业已成为我国自上而下的共识。国人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也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就民法而言,人们已不再简单地将民法等同于婚姻法,或者将民法的职能仅仅局限在保护公民的权利方面。法律界人士已普遍认为:民法应该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乃是民法的健全与完善。这就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的政治、思想环境。再次,改革开放以来,个人的独立性逐渐增强,随着竞争的展开,个人自主、责任自负的意识也在不断加强。私人主治的空间也得以不断开辟,并日渐巩固和扩大。人们在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开始理性地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成为自身命运的主宰,从而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日趋成熟的社会文化基础。此外,近几年来,民法学者在民法学领域悉心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尤其是在人格权理论的建立和完善、合同法理论的研究、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物权法理论的研究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理论突破,从而用民法学者的智慧和辛勤劳动,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必备的学术条件。最后,近几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在民事立法方面先后颁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商法》、《票据法》、《公司法》、《保险法》、《担保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律,国务院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涉及民事内容的行政法规。尤其是自1994年以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主持下,开始了举世瞩目的统一合同法的制定工作,这些既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我国有关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正在逐渐完善,同时也为民法典的制定做了必要的立法准备,使我们积累了必要的立法经验。

在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其必要性也早已为人们耳熟能详的情况下,我们不妨进行这样的诘问:我们要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这无疑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我们的回答是:制定一部中华民族自己的民法典。

民法,关乎人们的日用常行。民法典是一国生活方式的总结和反映,代表着一个民族的文化高度,从一个侧面展现了一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唯有忠实于我们的生活和体验,唯有包含了我们对于民法的独特诠释和智慧,才会成为一部有长久生命力的民法典,并在世界民法之林拥有一席之地,赢得世人的高度重视。

制定一部中华民族自己的民法典,以下几点至关重要。首先是立法精神的确定。立法精神是整部民法典的精神支柱,是进行法解释的元点,是各种情形下价值判断赖以进行的前提,关乎整部民法典的走向。因而属制定民法典时优先需要予以注意的问题。从世界范围看,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不外乎:“守成、统一、更新”。唯各国各有其侧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上历史日程之际,恰值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大好时机。中华民族正面临着不是前进,就是后退;不是进步,就是退步的重大历史契机和挑战。我们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必须与这种时代精神相契合,在兼顾“守成、统一”的同时,突出更新,唯有如此,方能开创中国民法的新纪元。

其次是立法体例的选择。民法典的立法体例,大致可区分为两种:其一为罗马式,又称法学阶梯式,为法国及受其影响的国家所采;其二为德意志式,又称潘德克吞式,为德国及其追随者所采。其中最为人称道的是后者。该种体例的最大特色,系设总则篇,规定民法的共同制度和规则,另有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篇。整体而言,德意志立法体例确有其科学性、合理性的一面,但却远非尽善尽美。首先,我们认为,民法典要体系化,必须要有总则,从而使民法的各项制度有共性的内容得以在总则中体现,也可实现立法简洁的目的。尤其是像法律行为制度,以其高度抽象的规则,可以填补合同法等法律调整的空白。但值得注意的是,自《德国民法典》问世以来,大陆法系许多国家民法典在总则部分对人格权法的重视是很不够的,给人一种“重财产,轻人格”的印象。我们认为,人格权作为与财产权利相对应的另一类权利,在总则篇中应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保护人格权,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基本人权,实现其独立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在我国民法典总则篇中应加重人格权部分的规定。其次,就债权篇而言,我们认为,侵权行为法应当从债法体系中分离出来,从而成为民法体系中独立的一支。从法发生学的角度看,侵权行为法归属于债法并非天经地义,因特定的文化及法律因素作用所导致的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模式,更具合理性。侵权行为法从债法中独立,应是创建我国新的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这种独立并不否认债的概念及规则,而是使其更加合理和清晰,进而与其他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体系。

最后,是民法典的继受方向问题。中国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因国情所限,法律文化的发展自成一体,相对封闭。迟至清末改制,方始受到外界影响。这点从清末民律草案的主要内容系由日本学者拟就即可看出。至民国修典则更进一层。其情形正如旧中国民法学家梅仲协先生所言:“现行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尝撷一二。”新中国成立后,形势使然,苏联民法影响甚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与外界交流日趋广泛深入,民法继受方向有所更改,英美法系各国,尤其是美国法律文化对我国影响日深,这点在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担保法领域更为明显。由此可见,我国民法对国外先进成果的继受,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其它法系,一向系兼容并蓄,以求为我所用。但应注意的是,放眼世界不可或缺,立足国内更是根本。中国自身数千年沿袭下来的法律因子及其在现代的各种变形,是我们绝不可以忽视的重要本土资源。对此,理应有足够重视。

“周虽旧邦,其命维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步入了历史上一个至关重要的发展阶段,中国民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创中国民法的美好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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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兴市区建筑景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7〕120号


关于嘉兴市区建筑景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嘉兴市区建筑景观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嘉兴市区建筑景观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塑造统一和谐、丰富有序的城市建筑景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附属设施(含建筑墙体、门窗、入口、屋顶以及附属建筑等部位)、构筑物、外立面装修、屋顶广告、墙面广告、建筑物夜景照明等建设活动的建筑景观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建筑景观是指建筑物的外部形象,景观管理是对建筑物风格、造型、色彩、外墙材质、建筑物夜景照明、附属广告、空调室外机设置位置等构成要素的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与建设局主管市区建筑景观的规划管理工作,各区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景观的管理工作。
建筑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市容园林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景观设计应符合《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其风格、体量、形态、色彩、外墙材料等景观要素。
  广告设置方案、夜景设计方案应符合《嘉兴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规划》、《嘉兴市中心城区城市夜景景观照明规划》。
  第六条 建筑景观管理应贯穿规划行政许可的全过程。
  (一)在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时,依据城市规划,综合考虑景观因素,合理确定建设项目选址。
  (二)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对建筑景观提出规划意见,在核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时明确建筑景观规划控制要求。
  (三)建设单位上报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时需附彩色效果图和夜景照明效果图;重要地段的重大项目还需报送建筑设计方案模型,效果图和模型均应反映相邻区域一定范围的真实环境。
设计文本中应提供空调室外机、屋顶广告、墙面广告、门头装饰的立面布置位置、尺寸等相关设计资料。
  (四)规划管理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组织对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建筑景观的相关内容进行专项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属城市规划专家组评审的重大建设项目,建筑景观内容将纳入专家组评审范围,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五)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上报经审查同意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彩色效果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建筑施工图及其建筑风格、造型、色彩、外墙材质等景观要素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变更的,应将改变方案重新报规划管理部门,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该方案的审定程序重新审批核准。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在其施工现场,将审批核准的建筑彩色效果图予以公布。
  第九条 规划管理、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市政公用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批后监管,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所确定的景观要素进行施工的,要及时给予纠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将相关资料及实景图片一并报规划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应将建筑景观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竣工规划验收。
其他相关部门以审查同意的建筑设计方案彩色效果图及相关的设计图对屋顶广告、墙面广告、门头装饰、夜景灯光照明等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擅自改变批准建筑景观要素进行施工的,规划管理部门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后方可验收,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对擅自更改建筑景观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党字[2005]13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扎实推进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下简称惩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对反腐倡

  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

  然要求,是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力度的根本举措。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建立惩防腐败体系,对于贯彻落实党

  中央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中心任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贯穿于安全生产工作全局之中,贯穿于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定、监管监察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规划之中,贯穿于安全生产执法活动的全过程,统筹兼顾,求真务实,不断推进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和队伍建设的不断加强。

  (二)工作目标。从2005年开始,争取用二、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初步建立起惩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起思想教育的长效机制、防范腐败的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使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违纪违法行为和腐败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形成完善的惩防腐败体系。

  (三)基本原则。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体系要坚持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建设相适应。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夯实教育基础,完善各项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惩治和预防功能。坚持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相统一,既要体现《实施纲要》的基本精神,又要密切结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实际,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总结和借鉴反腐倡廉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

  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各部门一起动手,各领域协调行动,各种手段配合运用,全方位、多方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局面。

  (一)建立健全明确的责任机制

  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目标和程序,进一步形成反腐倡廉工作的整体合力。坚持"抓过程、抓重点、重实效"的工作思路,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强化领导责任。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本单位、本部门的总体工作之中,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讲求实效。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区"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反腐倡廉工作负总责,定期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研究谋划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提出规划措施,组织贯彻落实,对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要亲自抓。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要定期分析、研究分管部门、单位和业务范围内反腐倡廉工作的状况,负责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及时解决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2、落实部门责任。根据部门职能划分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职能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和工作特点,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并把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和工作环节,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3、明确纪检监察机构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规定和指示精神;及时总结阶段性工作,适时向党组织报告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和处理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问题。

  4、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责任追究的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依据责任范围、内容、方式、程序和责任追究权限,对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至屡屡发生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严格的追究。

  (二)建立健全有效的教育机制

  充分发挥教育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教育体系,增强教育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1、教育要面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全系统和直属事业单位党员干部。针对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的特点和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实际,坚持以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根本,以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目标,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坚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进行党纪条规、国家法律和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教育,进行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教育。通过加强经常性的思想教育,使广大党员和干部牢记"两个务必",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做到廉洁自律。教育要注意区分层次,实施分类指导。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安全监管部门教育工作的指导。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的教育工作,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部署,统一组织实施,总局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检查。

  2、教育要突出重点。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复杂的执法环境,众多的诱惑考验,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把对领导干部的教育作为重点,始终抓住不放。要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坚持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牢记"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与此同时,要坚持把对执法人员的教育作为加强队伍建设永恒的主题,做到常抓不懈。通过经常性的教育,使执法人员始终保持高昂的精神状态,严格的执法纪律,较高的执法水平,良好的执法形象。

  3、教育要围绕安全执法这一中心展开。在教育的实施上要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党组(党委)要坚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部署之中,制定反腐倡廉教育规划,建立由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人事、政策法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宣传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的有效措施。在教育的内容上要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各级党组织必须认真落实中央纪委提出的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总局党组提出的各项要求。在教育的形式上要坚持多样化,注重教育效果。坚持组织灌输教育与党员干部自我教育、加强示范教育与深化警示教育、运用传统教育手段与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重视运用案例通报、媒体曝光等手段,对反面典型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充分揭露。同时,要紧密联系监管监察工作的实际和执法队伍的状况,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本着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每年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两次以反腐倡廉为主题的专题教育活动,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建立健全严格的制度保证机制

  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各个环节,体现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和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各个方面,着力解决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努力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

  1、建立健全对权力制约的各项制度。要结合工作实际,逐步完善各项监督制约制度的配套措施,重点完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完善决策程序与规则,增强制度的刚性和抗干扰能力。健全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在内的党内民主程序,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严格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巡视检查制度。

  2、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和监管监察人员廉洁执法纪律。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督促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回复组织函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党组(党委)成员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制定和完善对领导干部在重要决策、安全执法、选人用人等方面的监督制约制度和措施,以及管好自己、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等方面的规定。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完善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制定严格的监管监察人员执法纪律,进一步明确监管监察人员廉洁执法、从事中介活动、退职退休后从业、子女从业等方面的规定,规范监管监察人员廉洁从政行为。

  3、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进一步健全行政程序,确保行政过程的公正、透明、廉洁。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事故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追究等重大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要规范公开办事的内容和形式,完善公开办事的工作机制,健全公开办事的监督保障措施,将政务公开由工作要求变为法定义务,增加政务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4、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促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保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的相关制度和措施,进一步严格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克服执法随意性。建立健全执法情况考核制度和问责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对执法中出现的过错要实行责任追究。

  (四)建立健全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以领导干部和权力集中部门、权力运行的重要环节为重点,综合运用各种形式,逐步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关口前移,充分发挥监督在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中的关键作用。

  1、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监督。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行干部竞争上岗制度,继续落实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以及干部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等制度,完善干部选拔、考评、交流轮岗和任职回避制度。注意研究探索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加强对后备干部的教育培养,完善后备干部动态管理机制。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干部推荐、提名、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重要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坚决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跑官要官"及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2、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建立完整的煤矿安全监察系统三级财务预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有效防止财政资金运用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凡是有经费往来的环节,都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措施。要加强对安全监管监察罚款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完善资金使用审批、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管理制度和办法。严格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的,要严肃查处,有效切断公款送礼和发生其它腐败行为的资金来源。做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工作。

  3、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要监督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的情况;监督执行廉政准则及其他各项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监督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民主生活会制度的落实情况;监督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廉政谈话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执行情况。抓好巡视检查工作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落实。

  4、充分发挥监督主体的作用。要加强党内监督。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要加强群众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完善民主监督制度。要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廉政监督员的作用。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审计等机关及新闻媒体的监督。

  (五)建立健全严肃的惩戒机制

  正确处理惩治和预防的关系,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坚决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和失职渎职的行为,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功能,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1、突出案件查处的重点。要结合队伍建设的实际,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利用执法权、审批权、人事权、案件查处权违纪违法的案件;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案件;执法监察和事故调查处理中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案件;为非法办矿、办厂充当后台和"保护伞"的案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物资采购等领域和环节发生的案件;失职渎职案件和严重腐化堕落等案件。认真查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案件,以及司法、审计等相关业务部门移交的案件。

  2、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要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落实办案工作责任制。坚持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徇私枉法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严格办案程序,加强案件审理,保证办案工作依法依纪进行。认真总结办案经验,把握办案规律,积极研究本系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特点,不断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加强与地方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办案合力。拓宽案源渠道,注重从信访举报、执法监察和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

  3、根据执法工作实际,结合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引发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查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问题。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大胆揭露、深入调查分析安全事故背后隐藏的深层次原因。发现公职人员在监管监察企业入股、接受送股、支付凭证和现金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严肃查处。对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有关业务部门在安全监察执法和事故调查处理中,要注意发现和处理引发事故的腐败问题。

  4、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对系统内发生的案件,要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建章立制,改进管理,堵塞漏洞,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同时,要通过查办案件,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估预警机制,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增强反腐倡廉工作预见性,把握反腐败工作规律,制定具有前瞻性的反腐败举措,提高防范腐败的预警功能。

  三、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组织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中央《实施纲要》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总体规划之中,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出总体部署。党组(党委)书记负总责,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具体抓,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并定期向党组(党委)进行专题报告。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落实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范围,作为衡量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能力和实绩的重要依据,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积极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发挥示范作用,不断促进全系统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健全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健全反腐倡廉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使之制度化、程序化。建立督查机制,定期督查检查,推动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实。建立奖惩机制,实行奖优罚劣。建立测评机制,搞好科学分析,使反腐败工作更有预见性和前瞻性。建立保障机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证。通过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提供重要保证。

  (三)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党组(党委)的领导下,重点加强对解决党风方面突出问题的组织协调;加强对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组织协调;加强对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和重特大事故的组织协调;加强对治本抓源头工作的组织协调。属于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抓的工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完成;属于职能部门牵头抓的工作,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并抓好督促检查。

  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的业务特点,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并把反腐倡廉工作贯穿于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切实抓紧抓好。通过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形成反腐倡廉的合力。

  (四)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切实落实中央纪委关于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的要求,重视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和业务建设,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参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的能力,对党员领导干部有效监督的能力,依法执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权利的能力,协助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能力。要积极支持纪检监察干部开展工作,重视对他们的教育、培养和使用。纪检监察干部要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工作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经受住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考验。

  

  

  二ОО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