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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小型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39:12  浏览:88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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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小型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小型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无线电管理规则》,加强对小型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确保党和国家机密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发射功率在两瓦(含)以下的无线电报话机、无线话筒、话机、袖珍铃、遥测、遥控(电子玩具除外)等设备,统称小型无线电设备。
第二条 凡有利于发展生产,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设备,均可使用小型无线电设备。严禁个人或单位私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三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必须经过批准,由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电台执照或使用证书。地、州(市)所属单位设置小型无线电设备,由所在地、州(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报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省属单位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黔单位设置各种小型无线电台站,由各该部门批准抄送有关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业经批准设置的小型无线电设备,须到相应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请可用频率,领取《使用证书》或《执照》,方可使用,其设备不得出租或转借。
第五条 购买小型无线电设备,需持有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准购证》或函件。
第六条 军队系统(包括民航、人防系统和民兵)按编制装备的小型无线电设备不再核发证书,但应报所在地、州(市)和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自购编外设备,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第七条 业余无线电台按全国无委和国家体委颁发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办理手续。
第八条 国外团体来黔访问、旅游、援建、举办展览会等需使用小型无线电发射设备,由接待部门按《无线电管理规则》履行批准手续,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设置小功率电视转播台,由设台单位所在地广播事业局审核,报省广播电视厅批准,核定频率,并按全国无委和中央广播事业局颁发的《小功率电视转播台管理办法》及省政府、省军区颁发的《小功率电视转播台暂行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业经批准使用的小型无线电设备联络资料,在启用前半个月,由县、团级以上机关将通信资料报北京市57323部队保密室备案,并抄报省及所在地、州(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资料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地点、机器型号、数量、功率、频率范围、使用频率、工
作种类、调制方式、天线程式、高度、数量、通信对象、使用呼号、期限等。
第十一条 无线电频率、呼号是识别空中电波的标志,各种无线电台站都应按核配的无线电呼号、频率工作,不得自编呼号,自选频率。
无线电报呼号按全国无委〔78〕无发文4号及省无委无发文〔78〕1号文件规定执行。
无线电话呼号按地区、系统编制核配(见附表)。
部队、民兵、邮电、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无线电话呼号,按各该系统有关规定执行,但须报省及地、州(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以利协调,防止相互干扰。
第十二条 使用小型无线电发射设备,应严守保密纪律、通信规定和通信纪律,在无保密措施时不得涉及党和国家、军队机密,不得用无线话筒录放机密内容的讲话。
第十三条 研制、生产小型无线电设备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其频率、功率必须符合全国无委〔80〕无发文5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无线电产品发射试验须采取屏蔽措施,无屏蔽措施进行实验须经省无委同意。
第十四条 需报废的小型无线电设备,经批准设台的单位同意后,由二人以上监销,并向所在地无委备案;设台注销时,缴回《电台执照》或《使用证书》。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者,主管部门应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者,没收设备,并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贵州省无线电话呼号核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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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呼号分配 │数 量│地 区│ 呼号分配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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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地区│□AA1-XZZ1 │ 625 │安顺地区│□AA6-XZZ6 │ 625 ┃
┃地区无委│ A01-A111 │ 111 │地区无委│ A556-A666 │ 111 ┃
┠────┼──────┼───┼────┼──────┼───┨
┃黔南州 │□AA2-XZZ2 │ 625 │黔东南州│□AA7-XZZ7 │ 625 ┃
┃州无委 │ A112-A222 │ 111 │州无委 │ A667-A777 │ 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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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呼号分配 │数 量│地 区│ 呼号分配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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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AA3-XZZ3 │ 625 │六盘水市│□AA8-XZZ8 │ 625 ┃
┃地区无委│ A223-A333 │ 111 │市无委 │ A778-A888 │ 111 ┃
┠────┼──────┼───┼────┼──────┼───┨
┃黔西南州│□AA4-XZZ4 │ 625 │贵阳市 │□AA9-XZZ9 │ 625 ┃
┃州无委 │ A334-A444 │ 111 │市无委 │ A889-A999 │ 111 ┃
┠────┼──────┼───┼────┼──────┼───┨
┃铜仁地区│□AA5-XZZ5 │ 625 │ │□AA0-XZZ0 │ 625 ┃
┃地区无委│ A445-A555 │ 111 │省无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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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省、地、州(市)无线电话呼号由四部分组成,第一位“X”表示某系统(将系统代字填入),第二、三位为编制序列,第四位为地区区分。
2.第二、三位序列由二十五个英文字母(O除外)A.B.C.D.E.F.G.H.I.J.L.M.N.P.Q.S.T.U.V.W.X.Y.Z组成。
如:AA AB AC……AZ
BA BB BC……BZ
CA CB CC……CZ
DA DB DC……DZ


ZA ZB ZC……ZZ
3.各系统代字规定。
民族A 广播B 电力D 交通C 石油E 文化F 公安G 化工H 铁
路I 机械J 科教K 水利S 体育T 部队、民兵U 冶金V 外贸外事
W 新闻X 邮电Y 地质Z 煤炭M 地震N 气象Q 农林L
例如:遵义地区邮电局电台第一个呼号:YAAI
铜仁地区广播局电台第25个呼号:BAZS
4.地、州(市)无委呼号为分段分配:从01-999,每个无委111个呼号,字头为A。



198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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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调解书的程序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调解书的程序问题的复函

1956年9月20日,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6)沪高法研字第4055号请示收到。关于撤销调解书的程序问题,我们认为:可以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规定处理,首先,仍应争取用调解方式解决,如果调解不成,再组织合议庭进行审判。
编者按:一九五四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一致,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厦门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

 (1996年9月24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改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动车辆在厦门岛内禁止鸣喇叭,但消防、工程抢险、救护、警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时除外。


  第三条 在厦门岛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部件紧固;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


  第四条 机动车辆整车噪声不符合《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机动车辆行车证。


  第五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环保部门应对在行车辆进行噪声抽检。


  第六条 车辆、行人应各行其道,非机动车或行人不得随意占道。禁止行人跨越、钻越交通护栏。


  第七条 机动车辆违反本规定在厦门岛内鸣喇叭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机动车辆整车噪声超过《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的,由市环保部门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的通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