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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43:34  浏览:90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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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股票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根据本办法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者,应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文凭,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业经本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一般年龄不超过45岁。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担任。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权范围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权:
(一)依法准备和及时递交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本所要求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依法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保证公司有关信息及时、真实、完整、规范地进行披露;
(三)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并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有权如实向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及本所反映情况。
(五)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保管董事会印章,确保符合资格的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
(六)负责公司咨询服务,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和股东日常接待及信访工作;
(七)负责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
(八)负责办理公司与董事、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本所、各中介机构之间的有关事宜;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大会报告,并通过公共传播媒介向社会公众披露,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和本所备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向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及本所备案的资料包括:
(一)董事会秘书的品德、工作能力及表现等;
(二)董事会秘书的履历、学历证明(复印件)、相关工作经历;
(三)董事会秘书取得的由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四)董事会出具的董事会秘书聘任书;
(五)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六)公司董事会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合格替任人名单及通讯方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终止对其聘任:
(一)在执行职务时因个人行为造成重大错误或失误,给公司和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
(二)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所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三)本所认为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和本所,并向下届股东大会报告;同时通过公共传播媒介向社会公众说明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终止聘任的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终止聘任前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须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要求提供的资料和必须履行的手续,重新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完整地移交给新任董事会秘书,并有向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本所反映申诉个人意见的权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如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除依照《公司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董事会秘书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
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时,本所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向公司董事会通报并建议免除其任职资格;
(二)情节严重者,不得从事本所其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并通过公共传播媒介向社会公众披露;
(三)向公司董事会或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所受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或指定机构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本所将及时修改补充。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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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运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运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有违法行为,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被告人,可在宣告无罪判决的法律文书中,同时引用刑法第十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为法律根据。
二、对于没有违法行为的被告人,可在判决书中说明事实、理由后,直接宣告无罪。
三、对于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多次退查后,检察院仍未查清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并提供足够证据,法院自已调查也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可在判决书中说明情况后,直接宣告无罪;如根据已查清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认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
处刑罚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也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1989年11月4日

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奖评审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奖评审办法
1995年5月23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激励化工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评选建设部优质样板工程的通知》(建建[1993]142号)精神,结合我国化工施工行业实际,特制订《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二条 申报的工程应是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且竣工不超过三年的工程。
第三条 部优质样板工程评选以列入国家或地区(部门)计划,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为对象,主要包括:
1.新建的化工、石油化工的大中型项目的单项工程;
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化工、石油化工系统大中型改建和扩建的单项工程;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有重大意义的其它化工单项工程;
4.单位工程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房屋建筑、公共建筑(其中影剧院为1200座、体育馆为3000座以上);
5.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煤气、供热、防洪工程和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环卫等工程。
6.建筑面积或投资规模不足以上要求,但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重大影响、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和工程质量特别好的其它工程。
第四条 国内外使、领馆及纪念性建筑,对外经援工程,外商独资工程,国外企业承包设计、施工的工程,以及国外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五条 工程质量
1.企业按GBT19000/ISO9000族建立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整个施工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2.按国家或部颁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评定的单位工程必须全部合格,优良品率化工项目百分之九十以上,建筑项目百分之五十以上;
3.申报的单项工程中的主要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必须优良;
4.化工项目经投料试车及考核证明施工质量良好建筑项目经过一个冬雨季的考验期;
5.工程档案资料齐全,符合标准化要求;
6.施工阶段没有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工期
申报的单项工程须履行合同工期,按期或提前竣工。
第七条 施工安全
1.按参加单项工程施工的本公司平均人数计算,千人负伤率在千分之零点五以内;
2.工程施工中没发生死亡事故。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优质样板工程的申报评审工作由部统一组织。
第九条 凡具备优质样板工程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申报工作由企业自主进行。
第十条 部直属化工施工企业申报优质样板工程由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进行初审后,向部推荐;地方化工施工企业申报优质样板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进行初审后,向部推荐。
第十一条 向部推荐申报优质样板工程须将申报材料(申报表、竣工验收证书、反映工程质量的照片8-10幅)一式三份于每年三月底前报部建设协调司施工管理处。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十二条 化工部优质样板工程评选每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单项工程只能申报一次。因特殊原因,经部同意可保留资格延至下年参加评审。
第十三条 每年由部组织审查委员会对申报工程进行检查和审定。

第六章 奖励
第十四条 经部审定批准的工程,由部命名为“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予以公布并授予证书、奖状或奖杯。
第十五条 每年部将择优推荐一批部优质样板工程参加“建设部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对符合建筑工程鲁班奖的项目,将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建筑工程鲁班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申报表》为本办法附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