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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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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6 号

《黑龙江省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黑龙江省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军队与地方共同维护管理(以下称军民共管)的国家直接用于国防目的的永备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条 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维护管理组织,落实维护管理制度,对国防工程实施经常性的维护和看管,保持国防工程的良好状态和使用效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部门(省军区、军分区、人民武装部,下同)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军区、军分区司令部,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称县级人民武装部)在同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
维护管理任务较重的军分区,应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国防工程军民共管的日常工作。
公安、财政、外事、计委、经贸委、建设、民政、交通、国土资源、电力、安全、旅游、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垦区、林区内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

第二章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范围及任务

第六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范围包括:
(一)军以上指挥防护工程和师以下防御阵地工程的各种坑道工事内部设备,伪装设施,接近路、水源、供电设施;
(二)工程禁区(管理区)内和阵地的车炮专用道路、桥梁,军用机场,边防公路,运输管道,战备用房(不含部队用房),各种附属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国防工程及设施。
第七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按下列权限划分:
(一)凡已安装内部设备的军以上指挥防护工程由省军区工程维护队组织维护管理;
(二)地方和军队合用的首脑指挥防护工程由军地专业队伍组织维护管理;
(三)未安装内部设备的军以上指挥防护工程和师以下防御阵地工程,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部门共同组织维护管理;
(四)边防自卫工程和观察设施由边防部队组织维护管理;
(五)地方专用的指挥防护工程由地方自行组织维护管理。

第三章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部门职责

第八条 省军区司令部在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军区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制定全省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组织指导全省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
(四)与省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负责国防工程档案资料的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省军区工程维护分队建设和军事、专业训练的指导,组织技术骨干培训;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军分区司令部在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军队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制定本辖区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国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任务;
(四)协调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处理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有关问题;
(五)负责国防工程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县级人民武装部在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军队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相关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维护管理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建立和完善国防工程保护组织机构,落实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完善工程封闭伪装和定位标志,进行周期性维修保养,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国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对遭人为破坏的工事,及时报案、协助侦破,对遭自然破坏的工事,及时组织维修,搞好工程的安全保密;
(三)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处理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的组织、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民兵工程维护分队的编组、专业训练和工程维护工作;
(五)掌管本辖区国防工程档案资料,做好国防工程检查维护登记,申报国防工程报废、迁( 改)建和开发利用事宜;
(六)检查指导本辖区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及时指导解决基层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制定和发布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决定;
(三)依法协调处理地方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与国防工程维护管理方面的矛盾和纠纷;
(四)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
(五)协助军事部门做好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的组织、培训和管理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熟悉国防工程保护范围、工程数量、位置、技术状况及有关标志;
(三)定期对国防工程进行检查、维护;
(四)制止侵占、危害和破坏国防工程的行为,对一般性毁损及时修复并上报;
(五)按照上级要求做好保护国防工程的宣传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军事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国防工程军地联席会议,总结经验,部署任务,协调和解决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军地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超出本级权限的,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保护国防工程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将国防工程维护管理法律、法规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将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评比条件和“双拥”共建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武装部应当将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具体落实到人,做到每条坑道都有人看,每个工事都有人管。根据本辖区内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从当地聘用思想进步、责任心强的乡村干部、工程维护分队民兵或者其他人员担任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
聘用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县级人民武装部审查批准,并报军分区备案。
县级人民武装部应当与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签定聘用合同,以当地人民政府及军事部门的名义,发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证书。国防工程维护管理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 有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的县(森工林业局),编组民兵工程维护分 队,县级人民武装部根据各乡(镇)国防工程维护管理数量编组民兵工程维护班、排、连。
编有民兵工程维护分队的县级人民武装部,应当每年安排民兵工程维护分队全员训练。
第十七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泄漏国防工程秘密,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国防工程内部,不得擅自使用、租借国防工程。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在管护范围内发现采石、采矿、取土(沙)、爆破、采伐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开启封闭的国防工程;
(二)破坏国防工程的伪装;
(三)阻断出入国防工程的道路;
(四)未经国防工程管理单位的师以上主管军事部门批准,不得对国防工程进行摄影、摄像、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
第十九条 坑道、工事轴线及口部300米(含300米)内为国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不得危害国防工程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采矿、取土(沙)、爆破等;军事禁区内禁止砍伐树木,军事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以外的采伐。
在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旅游景区(点)、道路和进行勘察、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应当征得国防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军事部门的同意,并不得影响国防工程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铁路、交通、电力、邮电、水利、矿山、林业、旅游等建设项目,在立项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当地军事部门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地方进行经济建设、申请对外开放,确实不能避开国防工程,需要将国防工程拆除、迁建、改建或者改作民用的,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商定,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批准。
将国防工程拆除或者改作民用的,由提出要求的单位负责补偿。将国防工程迁建、改建的,迁建、改建所需经费、建设许可手续和用地事宜,由提出要求的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军分区、县级人民武装部应当对聘用的维护管理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保密教育;对民兵国防工程维护分队和维护管理员,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安全保密教育和业务培训。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军事部门做好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军队国防工程维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国防工程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应当分类建档,指定专人负责,专室或者专柜存放,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军队国防工程维护管理部门在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人员调整时,应当严格执行交接登记制度,履行移交手续。移交人员应当将工事文件、档案资料和物资器材等一并移交。
县级人民武装部主管人员和维护管理员更换交接时,必须实地逐个工事进行交接。
第二十四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实行定额管理和标准计领两种办法,除本级留用的管理费外,其它经费一律专款专用,不准克扣或者挪用,看管经费应当落实到维护管理员个人。如遇整治改造特殊需求,可申请地方财政和上级军事部门专项解决。省军区、军分区应当进行督查。
民兵工程维护分队的训练经费全额用于民兵维护管理员实施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不足部分从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中补充;维护所需的工具、材料费由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防工程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对经济建设、群众生产与国防工程保护发生矛盾的事项,逐级及时上报,不得擅自处理。
营以下国防工程的开发利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武装部向上级军事部门申报,待批准后,再签订合同。收入用于国防工程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军队国防工程维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国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省军区每年、军分区每半年、县级人民武装部、乡( 镇)、村每季度对国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全面检查一次;维护管理员每月检查两次以上,遇有特殊情况应当随时检查,及时解决维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县级人民武装部应当对乡(镇)、村的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检查,保证国家、军队国防工程维护管理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
各级维护管理部门、维护管理员检查时应当进行登记,定期向上级报告检查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第五章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待遇

第二十七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与其履行职责相应的补贴:
(一)农村民兵担负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的补贴,按农村民兵军事训练补助标准执行,由县级人民武装部根据担负维护管理工程量和完成任务情况,直接发给维护管理员;
(二)企事业单位民兵担负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的,原享受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
(三)其他人员担负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的,由军队国防工程维护管理部门,根据维护管理员担负的任务和完成任务情况给予补贴。
第二十八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履行职责的伤亡抚恤,有工作单位的,按照因公伤亡的有关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参照伤亡民兵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质量要求

第二十九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质量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零部件齐全,无损坏、变形和锈蚀现象;
(二)国防工程内部整齐、清洁、无堆积杂物、积水和坍塌;
(三)国防工程口部封闭完好、排水畅通、外部植被良好;
(四)土建工程和附属设施完好,定位标志齐全。
第三十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维修项目及质量标准,按总参谋部兵种部颁布的《设防工程封闭伪装施工技术手册》、总参谋部颁发的《军队设防工程封闭伪装技术要求》和沈阳军区下发的《军以上指挥工程封闭防潮技术要求》执行。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与省军区每三年,市(地)人民政府与军分区每两年,县人民政府与人民武装部每年对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二条 国防工程军民共管检查评比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政策、法规、规定、指示情况;
(二)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军民共管组织领导作用情况;
(三)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四)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使用情况;
(五)完成年度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情况及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质量情况;
(六)国防工程科研及推广应用情况;
(七)国防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国防工程军民共管检查评比标准按总参谋部颁发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一)与危害国防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二)在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取得显著成果的;
(三)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质量评定全部达到优良以上的;
(四)在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取得其他显著成绩的。
对获得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质维护工程奖励的,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联合通报表彰或者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危害国防工程设施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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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考试厅[2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构建终身教育体系,逐渐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型社会的奋斗目标,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关于积极发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完善自学考试制度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学考试专业建设与管理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建设的重要性。从1996年开始,教育部、全国考委在对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进行全面审核、论证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对全国开考专业进行了调整过渡,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推进,学习型社会的逐步形成,自学考试亟需根据新情况、新要求,改进并完善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自学考试专业建设工作要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形式、多渠道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有利于更好地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中的作用,有利于调动各级考试机构、主考学校发展自学考试事业的积极性,有利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完善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科学合理地把握质量标准。要逐步建立以主干课程为主体内容,体现地方特色,与其它教育形式及非学历证书教育相互衔接的、开放的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体系。 
  自学考试专业培养目标要坚持国家关于高等学历教育的基本规格与要求,同层次、同专业的基本要求在总体上与一般普通高等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相一致。要注重应考者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应用技术类专业的课程设置和考试标准,要坚持基础理论以必需、够用为度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应用能力的培养与考核。 
  三、调整开考专业层次结构、优化课程结构,修订并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大力发展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教育。开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以专科基础上的独立本科段专业为主。各省级考试机构要积极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合作,探索与高职高专教育及其它高等教育形式的相互沟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教育途径与模式,以满足人们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愿望。全国考委将根据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抓紧制定本科专业的开考规划,尽快公布一批本科专业考试计划。各地考办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开设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本科专业,报经全国考委审批。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课程考试以全国统一命题考试为主。各地要将发展本科专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需要着力推进的重点工作。
  四、逐步实现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课程的相互衔接。在制订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时,要主动加强和部门、行业的联系与合作,充分考虑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有机结合,适应社会对教育的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不断增强自学考试的适应性。非学历教育证书考试项目中符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层次和规格的课程,可在自学考试的相应专业的专科或本科专业中承认其成绩及学分。各专业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课程的衔接,一般以4-6门课程为宜。要大力推进PETS、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与自学考试课程的衔接和替代。
  五、专业建设工作要主动适应农村人才培养的需要。要从农村的实际需要出发,对自学考试面向农村的专业在培养目标、规格、课程设置、考试内容、学习方式等方面进行改进和调整,强化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农村劳动力的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六、有条件地逐步调整专科专业的审批权。对于自学考试机构健全、考务考籍管理规范和建立有科学规范命题制度的省级考委,经全国考委授权,可获得专科专业的审批权。获得专科专业审批权的省级考委,要建立专业设置审议机构,负责专科专业考试计划的审定工作。专科专业公共基础课或主干课程应选用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课程。经专业设置审议机构审核同意,省级考委批准的专科专业,需报全国考委备案后公布。 
  七、改革和完善专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实行分级管理。全国考委负责制定全国开考专业的宏观规划、审定和公布专业目录及专业基本规范,负责各地开考专业的审批与备案、对各地专业开考进行指导、评估和监督。省级考委根据全国考委制定的开考专业规划及专业基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开考专业和拟订专业考试计划,确定选修课程,并按专业管理权限报全国考委审批或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违反全国考委有关规定自行开考专业。
  八、逐步建立开考专业评估制度。全国考委要建立专业评估小组,定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考专业的专业考试计划、省定课程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进行评估。对考试质量得不到保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全国考委可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整顿、改正或停考有关专业。
  九、充分发挥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主考学校在专业建设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要根据全国专业建设的宏观规划,对各自分工的专业进行审核,提出专业主干课程的设置方案,制订一批当前急需专业的考试计划,报全国考委审定后公布。要按照全国考委的部署,做好对各地开考专业的评估工作,加强与省级考试机构的联系与沟通,指导各地的专业建设。
  主考学校应在课程设置及课程考试标准制定、助学指导、考试实施、质量评估等方面发挥作用。在保证教考分离原则的前提下,省级考委可委托主考学校选择少量实践课程实行自主命题。主考学校要充分利用学校的实验、实习基地,向自学考试的应考者开放。继续开展专业主考学校多元制试点,遴选一批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高职高专院校作为主考学校。 
  十、加强专业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自学考试专业建设和管理队伍是推进自学考试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随着自学考试事业的不断发展,开考专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专业类型不断增加,自学考试专业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与事业发展之间不相适应的状况比较突出,直接影响专业建设的改革与发展。专业管理与队伍建设是自学考试业务和政策水平要求较高的工作,各级自学考试机构,特别是全国考办和省级自学考试机构,要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进行必要的政策和业务培训,建立一支有较高业务和政策水平的专业管理队伍。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国发〔20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加强强农惠农政策,加大投入力度,保持了农业连续丰收、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好形势,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也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奠定了坚实基础。今年,农业生产开局良好,但在农业连续丰收、农产品供给充裕的情况下,有的方面、有的地区对“三农”的关注度有所减弱,忽视农业的倾向有所抬头。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负面影响逐步显现。国际市场主要农产品需求萎缩、价格回落,部分农产品出口受阻,加上国际金融危机造成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内需减弱,导致国内农产品价格下行压力较大,农业生产效益下滑,农民工就业数量与收入出现“双下降”,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困难加大。农产品生产是保证市场供应的基础,也是农民就业的主要渠道、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一旦出现滑坡,几年内难以恢复。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当前要在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出台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按照远近结合、内外统筹、区别对待的原则,进一步采取更加有针对性、更强有力的举措,加强市场调控,扩内需、促出口、稳价格,推动农业生产调结构、上水平、增后劲,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稳定农业发展;通过保就业、重民生、促增收,维护农村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抓好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生产
  (一)抓好春耕春管。当前是春耕生产的关键时期,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春季农业生产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与要求,加强田间管理,做好病虫害防控、气象灾害防范和农业科技服务,做好春耕各项工作。
  (二)加大补贴力度。各地区要按规定落实好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对中央已经提前拨付的各项补贴资金,要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兑现到户。启动实施马铃薯原种补贴,中央财政对马铃薯原种生产每亩补贴100元,财政部要会同农业部尽快研究具体实施方案并开展试点。
  (三)做好农资生产供应。做好化肥生产原料的供应保障工作,落实好扶持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政策,春耕期间继续控制化肥出口,合理安排淡季商业储备化肥出库。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督检查和化肥、农药生产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测,建立产销存情况通报制度。研究建立农药淡季储备制度。
  (四)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在稳定粮食、油料、糖料生产的基础上,支持优势产区发展棉花生产,避免棉花种植面积大幅缩减;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提高蔬菜、水果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加强农业生产能力建设。2009年继续增加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农业生产能力建设。加快大型灌区节水改造、排涝泵站更新改造等建设,改善农田水利设施条件。启动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投资整合,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继续支持建设棉油糖生产基地、旱作农业示范区,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有关建设项目要早安排,中央投资计划要早下达,地方配套资金要早落实。
  (六)加大金融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项目的金融信贷支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逐步扩大保险范围。
  二、促进畜牧业稳定发展
  (七)加大生产投入。抓紧落实已出台的生猪和奶牛良种冻精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扶持政策,今年继续安排30亿元中央建设投资支持生猪和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促进饲养方式转变,提高畜牧养殖水平。
  (八)加强市场调控。认真执行国务院批准的《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适时启动相应的调控措施。增加部分中央建设投资支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扩大社会冰鲜冷冻储藏能力。继续实施奶粉临时收储政策,进一步扩大国产奶粉收储规模。将原料奶收购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底。
  (九)加强疫病防控。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落实畜禽防疫经费,依法对畜禽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严厉查处屠宰加工检疫、防疫疫苗销售以及运输中间环节的乱收费行为。
  三、做好大宗农产品收储
  (十)加大收储力度。继续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及早制定并印发2009年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将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期延长至2009年6月底,有关地方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引导农民降低大豆水分。按照略高于市场价格的原则,继续在主产区对油菜籽实行国家临时收储,保障农民基本收益。继续做好棉花收储预案,稳定棉农生产预期。安排好国家储备和临时存储粮油跨省移库和调运,充实销区和库存薄弱地区的库存。按照保证市场供应和不打压市场价格的原则,择机安排临时存储的粮油棉糖销售。各地区要按国家规定抓紧充实地方粮油储备。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增加天然橡胶国家收储的方案。
  (十一)加强仓储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大宗农产品储备、物流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缓解仓储设施不足的矛盾。今明两年要安排中央建设投资,建设粮食储备仓容1500万吨、储备油罐175万吨、中央直属食糖储备库40万吨、棉花储备库50万吨。从今年起,安排中央补助投资建设资金,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为主产区农户改善储粮条件,减少粮食产后损失。地方各级政府要对马铃薯储藏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贴,支持农民联户新建标准化的储藏窖。
  四、支持农产品加工和龙头企业发展
  (十二)扶持壮大龙头企业。结合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技术进步,推动农产品加工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基金)要向农产品加工企业适当倾斜,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产品加工和纺织企业巩固和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要对农产品加工、优势农产品出口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对信用记录较好、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贷款展期、续贷和项目贷款宽限期等方面继续给予支持。
  (十四)完善农产品加工财税政策。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扶持政策,提高玉米深加工企业开工率;尽快研究并完善现行农产品增值税及酒精消费税征收有关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产品流通。通过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纺织加工骨干企业增加厂丝储存。
  五、促进农产品流通发展
  (十五)搞好农产品流通。继续支持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加快培育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开展“农超对接”。加快培育农产品经纪人,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促进解决农民“卖难”问题;积极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严格监管合同履行。
  (十六)降低流通成本。继续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免收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通行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针对农产品流通环节检验检疫费用过多过重问题,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近期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清理,坚决取消地方出台的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解决水产等鲜活农产品进大型超市费用过多过高问题。
  (十七)加强消费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发布食品质量检验方面的信息,正确引导消费,提振消费信心。对一些以个别质量不安全事例进行炒作给消费者信心带来负面影响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向社会澄清。要严格执行对转基因大豆(油)、菜籽(油)等产品以及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液态奶进行标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近期,农业部、质检总局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对标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六、加强农产品进出口调控
  (十八)合理引导农产品进出口。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措施,支持优势农产品出口。加强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我国检测技术和能力,严格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七、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
  (十九)落实农民工就业扶持政策。切实落实中央促进农民工就业的政策措施,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拓宽农民工就业的主渠道。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完善对中小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扶持政策。
  (二十)加强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意见,统筹规划农民工培训,增加资金投入,提高培训效益。当前,要特别加强对失去岗位的农民工再就业提供技能培训。
  (二十一)多渠道促进农民工就业。要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对农民工就业的引导作用,发挥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对农民工就业的吸纳作用,发挥大型企业稳定农民工就业的带头作用,发挥有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新生代农民工投身新农村建设的开拓作用,发挥组织劳务输出、发展家政服务、建设劳务基地、开展国际劳务对农民工就业的支持作用。加强乡镇公共服务基层平台建设,对自主创业的农民工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的扶持。
  八、搞好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二)加强农村民生工程建设。2009年新增中央投资中,安排650亿元用于农村“水电路气房”、重大水利工程以及农村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今后,要继续把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作为中央投资的重点。要通过相关项目的实施,改善农村水、电、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改善农村消费环境,降低农民消费成本。要把支持农民建房、改善居住条件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扩大农村消费的重要着力点,扩大农村消费市场,拉动内需增长。
                               国务院
                            二○○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