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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27:13  浏览:83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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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退休职工生活,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依据《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离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统筹基金。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费用,实行统一筹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第三条 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坚持社会化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社会化管理为主的方向过渡。
第四条 市区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铁路、电力系统除外)的全民固定工、全民企业中不独立核算顶编混岗的集体所有制职工、经劳动部门办理不辞不转手续的和一九六六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计划内临时工以及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为退休基金
统筹对象。财政不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也参加退休基金统筹。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民政部门支付退休费企业的职工、保留全民身份在集体企业开支的职工,不参加退休基金统筹。
第五条 退休基金统筹项目:
1.离退休金(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职工的退职费);
2.生活补贴费(离退休职工领取12 ̄17元,退职职工领取10 ̄15元);
3.副食补贴;
4.粮煤补贴。
其他项费用暂不列入统筹项目,仍由原单位按规定支付。
统筹后,国家规定的退休职工新增加的福利补贴待遇,仍由原单位支付。
第六条 退休基金按企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计算)加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三点五提取。
第七条 提取的退休基金,企业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八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必须在每月五日前将《退休费用支出月报表》报市退休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核后,按余额扣缴、差额拨付的办法,填写《退休费统筹扣缴拨付通知单》,送企业的开户银行,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扣缴,由退休基金统筹委员会办公室拨付。
第九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必须按退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数额,在每月十日前将统筹款存入企业的开户银行。对无故欠交的企业,由退休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全年最高的月扣缴数额强行扣缴,同时按日计罚应缴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不按规定报表的,按日计罚应缴额千分之五滞纳金。在报表中少报工资总额的,除补交应统筹的金额外,并处以补交金额百分之五的处罚金。
滞纳金和处罚金在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转入退休基金。
第十条 企业因亏损或破产暂时无力交纳统筹基金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退休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以缓交,待有缴纳能力时补交。
参加统筹的企业如发生破产、并、分时、对离退休人员的划分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到市退休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退休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退休基金的作用要接受财政、审计、工会的监督,银行以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有权拒付。
第十二条 存入银行的退休基金,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退休基金。
第十三条 退休基金不征税,不收附加费。
第十四条 实行统筹以后,离退休人员与原单位关系不变,仍由原单位发放工资,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参加统筹企业的职工离退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要提前退休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退休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六条 为了减轻未来企业的压力,成形保险基金的良性循环,在全市统筹基金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三作为积累金。
第十七条 退休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退休基金筹集、调剂、支付和管理工作,可以从全市统筹基金总额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具体比例由财政局会同劳动局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细则,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上级如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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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市级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奖励办法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3〕152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阳泉市市级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奖励办法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与管理,及时、足额征收市级城市教育费附加,充分调动征收人员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对市级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2003年市级城市教育费附加年初人代会批复征收的任务为1800万元。财政的奋斗目标为1860万元。圆满完成当年下达征收任务1800万元,按5.5%提取业务费。超额完成征收任务,征收任务至奋斗目标的部分,按15%计提取业务费。超额完成奋斗目标1860万元,超额部分再按20%提取业务费。

如果没有完成当年征收任务1800万元的,不提取业务费。

二、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业务费主要用于征收单位业务开支和职工福利以及个人奖励。

三、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业务费实行一年一次拨付,年终考核的办法,经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核定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市地方税务局。

四、本办法适用于2003年,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请明确反倾销行政复议中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请明确反倾销行政复议中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2003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1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请明确反倾销行政复议中有关问题的函》(税委会[2003]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过程中,我们曾考虑将反倾销税的征收决定机构改为财政部,但因有关方面有不同意见,该条例维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确定的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行使反倾销税征收决定权的体制。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根据外经贸部对复审案件提出的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作出相应决定。据此,有关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中规定,对依照该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对依照该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有关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法受理。



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请明确反倾销行政复议中有关问题的函

(2003年2月19日税委会[2003]6号)

国务院法制办: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韩国东丽世韩公司聚酯薄膜反倾销税税率的决定》(税委会[2002]13号)已于2003年1月4日生效。据了解,东丽世韩公司对此持有异议,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可能于近期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委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和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国办发[1998]143号),税委会不是国务院的常设机构,也没有可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相关机构,因此,似不应由税委会受理此类复议申请。根据《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我们的实践,反倾销工作中的对外公告权由外经贸部统一行使。税委会只是根据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的建议作出决定,该决定并不直接对当事人作出,而是发给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告后执行。最终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是外经贸部的公告而不是税委会的决定。据此,我们认为应由外经贸部受理复议申请。但据东丽世韩公司在中国的代理律师天地和律师事务所表示,外经贸部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是由税委会做出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即税委会受理反倾销案件的复议申请。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则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三大救济手段,入世以来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逐渐增多,相应的复议案件也会随之增加,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正确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有关承诺,我们认为有必要尽快明确受理此类复议的机关。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东丽世韩公司提起行政复议的时效将于2003年3月4日截止。为及时处理有关事宜,希望尽快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