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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8:37:21  浏览:98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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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第一条 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都是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二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为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计算,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集体企业所得税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征收。
第四条 对下列纳税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或者一定程度上给予减征、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一、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新办的进行饲料生产的;
三、乡镇集体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服务于农业的化肥、农药、农机具修理修配的;
四、积极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
五、在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兴办的乡镇集体企业,经营确有困难的;
六、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
七、经财政部批准其他需要减税、免税的。
第五条 前条纳税人,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所得税。
减免所得税的审批权限,由财政部具体划分确定。
第六条 集体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按季或者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缴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第七条 集体企业所得税应当就地向税务机关缴纳。
第八条 纳税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 纳税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歇业、合并、联合、分设、改组、转业、迁移时,应当自批准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并清缴应纳税款。
第十条 纳税人不论经营情况如何,都应当于季度或者月度终了后的十日内、年度终了后的三十五日内,将所得税申报表,连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纳税人有盈利而不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和纳税等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帐册、凭证、单据和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或者拒绝。税务机关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必须建立、健全帐册,正确计算盈亏。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虚列成本、乱摊费用、瞒报收入等违反财经法规和纪律的行为,有权按照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限期追补少缴的税款。
第十四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隐匿所得额不报或少报的,除限期追缴应纳税款外,并可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本条例规定,对纳税人处以罚款时,必须经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并填发违章处理通知书。
第十八条 纳税人不遵照本条例的规定纳税,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以按照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十九条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税,然后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不服时,可以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度起施行。

附表 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

----------------------------------------
级数|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级 距 |税率|速算扣除数
| | % | (元)
--|---------------------------|--|------
1 |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 |10| 0
2 |全年所得额超过1,000元至3,500元的部分 |20| 100
3 |全年所得额超过3,5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28| 380
4 |全年所得额超过10,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35| 1,080
5 |全年所得额超过25,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42| 2,830
6 |全年所得额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8| 5,830
7 |全年所得额超过100,000元至200,000元的部分|53|10,830
8 |全年所得额在200,000元以上的部分 |55|14,830
----------------------------------------
超额累进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_速算扣除数



198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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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程》(JTJ304-2003)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3]602号



关于发布《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程》(JTJ304-2003)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制定的《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程》,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行业试行标准,编号为JTJ304-2003,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程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网吧”业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邮电管理局


贵州省“网吧”业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邮电管理局


为严格“网吧”的业务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网吧”的经营行为,促进我省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网吧”业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施
行。


第一条 为严格“网吧”的业务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网吧”的经营行为,促进我省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吧”,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相联,向消费者提供上机学习、信息查询和交流、网上商务等信息服务的经营性场所。
第三条 “网吧”业务属于利用互联网提供计算机信息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网吧”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其业务经营许可证由贵州省通信管理局(现贵州省邮电管理局,下同)负责审批发放。
第四条 申请经营“网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地要求:县城及县以下城镇达到15平方米以上;地、州、市所在地城市(遵义市红花岗区除外)达到25平方米以上;贵阳市和遵义市红花岗区达到30平方米以上。
(二)设备配置要求:县城及县以下城镇须配备5台以上计算机终端,地、州、市所在地城市(遵义市红花岗区除外)须配备10台以上计算机终端,贵阳市(不含三县一市)和遵义市红花岗区须配备15台以上计算机终端。同时,通信采用数据专线或其他高速接入设备入网,并有1
名以上技术人员,能确实保证上网质量。
(三)建立业务管理和经营服务管理制度。
(四)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委托省内持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运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以下统一简称ISP单位),代办除贵阳市(不含三县一市)外的当地“网吧”经营申请。
第六条 ISP单位自办的“网吧”,须持“网吧”的名称、地址、终端数量、入网方式、从业人员名单等材料,到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非ISP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营“网吧”的(以下简称申请者),须提交书面申请及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并填写《“网吧”经营申请表》,除贵阳市(不含三县一市)的直接在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申请手续外,其他的申请者在当地ISP单位办理申请手续。
《“网吧”经营申请表》由贵州省通信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 各地ISP单位按规定对“网吧”的经营申请进行认真初审后,应将符合开办条件的“网吧”的《“网吧”经营申请表》及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贵州省通信管理局,由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审核并决定是否许可业务经营。
第九条 获得“网吧”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必须持证与ISP单位签订业务代办协议书和信息安全责任书。ISP单位不得为无证经营者办理电路出租和业务开放手续。
第十条 对“网吧”经营申请的审批,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应在收到申办材料后4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网吧”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准伪造、涂改或擅自转让。
第十二条 “网吧”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办理续办手续。
第十三条 “网吧”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实行年检制度。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对经营单位进行年检。经营单位年检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网吧”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三)经营单位的经营服务情况总结(包括本年度的业务开展及经营服务状况,设备变化及人员变动等)。
第十四条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在进行年检时,应对经营单位的业务经营资格和业务开展及经营服务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五条 在经营过程中,业务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动或停止经营的,持证单位应提前30天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 “网吧”经营网点实行全省统一规划,有计划发展。具体发展计划由贵州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安排。
第十七条 获得“网吧”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还须取得所在地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批准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及证照。
第十八条 “网吧”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不得经营电脑游戏,不得将“网吧”出租或者转让。
第十九条 “网吧”消费者查阅或传播的信息内容及其后果由消费者本人负责。“网吧”经营者对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负有监督、举报和制止的责任。
第二十条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吧”业务经营许可进行管理,并会同公安、工商、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对“网吧”经营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业已经营“网吧”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补办业务经营许可证;逾期不补办手续或经审查不具备开办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