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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新的外资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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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新的外资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新的外资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2]第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国务院批准,新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以下简称《投资方向》)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第21号令,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业已发布实施。现就贯彻执行新的外资产业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投资方向》和《指导目录》是入世环境下我国利用外资产业政策的集中体现。各级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应高度重视外资产业政策执行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强化执行外资产业政策意识,加强制度措施建设,扩大外资产业政策调整范围,切实履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职责。

二、各被授权局在登记实务中应严格坚持《投资方向》及《指导目录》附件关于外资准入程序及标准的规定,对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项目(包括已列入鼓励类、允许类的服务贸易项目)及国家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准入程序另有规定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及其对外承包、受托管理等相关登记管理工作统一适用上述规定。对违反《投资方向》规定审批的项目,登记机关一律不予登记。

三、各被授权局要组织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同志认真学习《投资方向》和《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外资准入行政许可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做好许可程序与登记工作的衔接。

四、各地执行时以本通知附件或其他正式下发的《指导目录》内容为准。

附件:一、《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行业准入行政许可法规目录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商 外资 政策 通知



附件一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2002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6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项目)。

  第三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部分调整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技术水平落后的;

  (二)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三)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四)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四)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可以对外商投资项目规定“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或者“中方相对控股”。

限于合资、合作,是指仅允许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中方控股,是指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之和为51%及以上;中方相对控股,是指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之和大于任何一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

  第九条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外商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批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准,并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华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举办的投资项目,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6月2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经国务院批准,2002年3月1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21号令发布,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中低产农田改造

   2. 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水果、茶叶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生产

   3. 糖料、果树、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技术、新品种(转基因品种除外)开发、生产

   4. 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5. 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6. 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

   7. 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

   8. 天然橡胶、剑麻、咖啡种植

   9. 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10. 名特优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

   11. 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二、采掘业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5.煤炭及伴生资源勘探、开发

   6.煤层气勘探、开发

   7.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选矿(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8.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9.铜、铅、锌矿勘探、开采(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10.铝矿勘探、开采(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11.硫、磷、钾等化学矿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1.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

   2.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功能食品开发

   3.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的开发、生产

   4.婴儿、老年食品及功能食品的开发、生产

   5.乳制品生产

   6.生物饲料、蛋白饲料的开发、生产

  (二)烟草加工业

   1.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

   2.造纸法烟草薄片生产

  (三)纺织业

   1. 工程用特种纺织品生产

   2. 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

  (四)皮革、皮毛制品业

   1. 猪、牛、羊蓝湿皮新技术加工

   2.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

  (五)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1.林区″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六)造纸及纸制品业

   1.年产30万吨及以上化学木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化学机械木浆(CTMP、BCTMP、APMP)和原料林基地的林木浆一体化工程的建设、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2.高档纸及纸板生产(新闻纸除外)

  (七)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1.针状焦、煤焦油深加工

   2.捣固焦、干熄焦生产

   3.重交通道路沥青生产

  (八)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

   1.重油催化裂化制烯烃生产

   2.年产60万吨及以上规模乙烯生产(中方相对控股)

   3.乙烯副产品C5-C9产品的综合利用

   4.大型聚氯乙烯树脂生产(乙烯法)

   5.有机氯系列化工产品生产(高残留有机氯产品除外)

   6.基本有机化工原料:苯、甲苯、二甲苯(对、邻、间)衍生物产品的综合利用

   7.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A、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生产

   8.合成纤维原料:精对苯二甲酸、丙烯腈、己内酰胺、尼龙66盐生产

   9.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丁二烯法氯丁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生产

   10.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生产

   11.精细化工:催化剂、助剂及石油添加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粉体填料生产

   12.纺织及化纤抽丝用助剂、油剂、染化料生产

   13.汽车尾气净化剂、催化剂及其他助剂生产

   14.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15.高性能涂料生产

   16.氯化法钛白粉生产

   17.氟氯烃替代物生产

   18.大型煤化工产品生产

   19.林业化学产品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20.烧碱用离子膜生产

   21. 生物肥料、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复合肥料生产

   22. 高效、低毒和低残留的化学农药原药新品种开发与生产

   23.生物农药开发与生产

   24.环保用无机、有机和生物膜开发与生产

   25. 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

  (九)医药制造业

   1.我国专利或行政保护的原料药及需进口的化学原料药生产

   2.维生素类:烟酸生产

   3.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等生产

   4.采用新技术设备生产解热镇痛药

   5.新型抗癌药物及新型心脑血管药生产

   6.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生产

   7.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药物生产

   8.基因工程疫苗生产(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等)

   9.海洋药物开发与生产

   10.艾滋病及放射免疫类等诊断试剂生产

   11.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生产

   12.新型药用佐剂的开发应用

   13.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加工及生产(中药饮片传统炮制工艺技术除外)

   14.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生产

   15.兽用抗菌原料药生产(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16.兽用抗菌药、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开发与生产

  (十)化学纤维制造业

   1.差别化化学纤维及芳纶、氨纶、碳纤维等高新技术化纤生产

   2.粘胶无毒纺等环保型化纤的生产

   3.日产400吨及以上纤维及非纤维用聚酯生产

  (十一)塑料制品业

   1.聚酰亚胺保鲜薄膜生产

   2.农膜新技术及新产品(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等)开发与生产

   3.废旧塑料的消解和再利用

  (十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日熔化500吨级及以上优质浮法玻璃生产(限于中西部地区)

   2.日产2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限于中西部地区)

   3.年产1万吨及以上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艺生产线)及玻璃钢制品生产

   4.年产50万件及以上高档卫生瓷生产

   5.陶瓷原料的标准化精制、陶瓷用高档装饰材料生产

   6.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窑炉用高档耐火材料生产

   7.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生产(人工晶体、高性能复合材料、特种玻璃、特种陶瓷、特种密封材料、特种胶凝材料)

   8.新型建筑材料生产(轻质高强多功能墙体材料、高档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优质防水密封材料、高效保温材料)

   9.非金属矿深加工(超细粉碎、高纯、精制、改性)

  (十三)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宽厚板生产

   2.镀锌及耐高腐蚀性铝锌合金板、涂层板生产

   3.直接还原铁和熔融还原铁生产

   4.废钢加工

  (十四)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年产30万吨及以上氧化铝生产

   2. 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冶炼(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3. 硬质合金、锡化合物、锑化合物生产

   4. 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

   5. 稀土应用

  (十五)金属制品业

   1. 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制造

   2. 汽车、摩托车模具(含冲模、注塑模、模压模等)、夹具(焊装夹具、检验夹具等)设计、制造

   3. 高档建筑五金件、水暖器材及五金件开发、生产

  (十六)普通机械制造业

   1. 三轴以上联动的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伺服装置制造

   2. 高性能焊接机器人和高效焊装生产设备制造

   3. 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级)及绝缘成型件生产

   4. 比例、伺服液压技术,低功率气动控制阀,填料静密封生产

   5. 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生产

   6. 精密轴承及各种主机专用轴承制造

   7. 汽车、摩托车用铸锻毛坯件制造

  (十七)专用设备制造业

   1. 粮食、棉花、油料、蔬菜、水果、花卉、牧草、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分级、包装、干燥、运输、加工的新技术、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2.设施农业设备制造

   3.农业、林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发动机设计与制造

   5.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6.农用废物的综合利用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的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7.节水灌溉新技术设备制造

   8.湿地土方及清淤机械制造

   9.水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制造

   10.长距离调水工程的调度系统设备制造

   11.特种防汛抢险机械和设备制造

   12.食品行业的高速、无菌灌装设备、贴标机等关键设备制造

   13.氨基酸、酶制剂、食品添加剂等生产技术及关键设备制造

   14.10吨/小时及以上的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关键部件生产

   15.卷筒纸和对开以上单纸张多色胶印机制造

   16.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设备制造

   17.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制造

   18.新型纺织机械、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19.公路、港口新型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

   20.公路桥梁养护、自动检测设备制造

   21.公路隧道营运监控、通风、防灾和救助系统设备制造

   22.铁路大型施工及养护设备设计与制造

   23.园林机械、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24.城市环卫特种设备制造

   25.路面铣平、翻修机械设备制造

   26.隧道挖掘机、城市地铁暗挖设备制造

   27.8万吨/日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工业废水膜处理设备,上流式厌氧流化床设备和其他生物处理废水设备,废塑料再生处理设备,工业锅炉脱硫脱硝设备,大型耐高温、耐酸袋式除尘器制造,垃圾焚烧处理设备制造

   28.年产30万吨及以上合成氨、48万吨及以上尿素、45万吨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透平压缩机、混合造粒机制造

   29.火电站脱硫技术及设备制造

   30.薄板连铸机制造

   31.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

   32.井下无轨采、装、运设备,1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3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5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全断面巷道掘进机制造

   33.石油勘探开发新型仪器设备设计与制造

   34.机电井清洗设备制造和药物生产

   35.电子内窥镜制造

   36.具有高频技术、直接数字图象处理技术、辐射剂量小的80千瓦及以上医用X线机组制造

   37.高场强超导型磁共振成像装置(MRI)的制造

   38. 单采血浆机制造

   39. 全自动酶免系统(含加样、酶标、洗板、孵育、数据后处理等部分功能)设备制造

   40.药产品质量控制新技术、新设备制造

   41.中药有效物质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42.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制造

  (十八)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

   2.汽车、摩托车发动机制造

   3.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变速器、柴油机燃油泵、柴油机涡轮增压器、柴油车机外排放控制装置、滤清器(三滤)、等速万向节、减震器、组合仪表、专用高强度紧固件

   4.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系统、电子控制制动防抱死系统、安全气囊及其他汽车电子设备系统制造

   5.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化油器、磁电机、起动电机、盘式制动器

   6.石油工业专用沙漠车等特种专用车制造

   7.铁路运输技术设备: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线路、桥梁设备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有关技术与设备制造,通信信号和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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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大节假日期间居民生活用电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加强重大节假日期间居民生活用电保障工作的通知

办供电[2012]137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南方电网公司办公厅、有关地方供电企业:

重大节假日是居民生活用电的高峰时期,保障节假日期间居民生活用电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为确保重要节假日期间居民生活用电,大力推进居民用电服务满意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负荷分析和摸底排查、预警工作。各级电网、供电企业要做好重载的城市配电线路、台区和农村用电负荷的摸底调查工作,认真分析近年来城乡重大节假日期间用电负荷情况和高峰负荷增长变化趋势,提前开展高峰负荷预测,特别是对近年来春节期间农村用电需求矛盾较突出的地方,要按照重大节假日期间可能发生设施过载的严重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度,对供电线路和配变建立预警档案,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造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配电网安全巡视和升级改造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各级电网、供电企业要在重大节假日前全面组织开展线路和设备巡视及消缺工作,尤其要加强对老旧、重载和安全性能较差线路的巡视力度。对户均配电容量低于1千伏安的配电台区,要根据实际需求,抓紧线路改造和新增配变设施布点或增容改造工作。同时要加强用电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普及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知识,防止因安全用电知识匮乏造成的人身及安全事故。

三、加强电力调度和故障抢修,最大限度的减少居民停电次数和时间。各级电网、供电企业要进一步加强重大节假日期间负荷的调度,及时转移高峰负荷,避免局部线路和设备出现过载、损毁等情况。要加强备品备件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力度,增配故障抢修人员,全天候及时抢修各类故障。对涉及较大范围居民用电的停电故障,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现场指挥,尽快恢复供电。

四、加强应急值守,确保信息畅通和及时准确公开。各级电网、供电企业要认真执行应急值班值守制度,明确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明确值班电话及传真号码。对天气原因或自然灾害引起较大范围或者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居民停电事件,要按照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监管机构报送有关信息。要严格履行停限电告知义务,规范告知方式、时间和内容,重大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对非恶意欠费的居民用户实施欠费停电。

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维护居民用户的合法权益。各电力监管派出机构要建立12398 电力监管热线与95598 供电服务热线的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发现节假日期间电力供应保障和服务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监管和督促整改。完善12398 投诉闭环管控机制,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与合理诉求。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各电力监管派出机构要充分利用居民用电服务质量监管专项行动建立的工作机制,认真做好保障节假日用电措施和预案的监管,各级电网、供电企业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及时处理节假日期间居民生活用电相关事宜。对工作不落实、保电措施不到位,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用电的事件,监管机构将进行专项监管并予以通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中组部 人事部 财政部 等


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目前,农村中,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有一部分离任村干部,由于种种原因,生活比较困难。应该看到,离任村干部中的绝大多数人,长期辛勤操劳在农村工作的最基层,为我国农村的发展和繁荣做出了积极贡献。在他们离任后,继续给予必要照顾,妥善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
对于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的关怀爱护,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提高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对于调动在职村干部的积极性,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推动农村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问题
,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好。
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应本着“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区别对待”的原则,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贴等方式予以解决。补贴的对象和范围,补贴标准和任职多长时间给予补贴等,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补贴资金的筹集,可采取乡镇企业补一
点、村级集体经济出一点、地方财政拨一点的办法解决,或由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其它办法解决。在筹集补贴资金时,要严格按国务院颁发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那些身体尚好、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离任村干部,可照顾他们在村里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或者帮助他们发展家庭副业,鼓励他们通过自身努力增加经济收入,克服生活困难;对那些完全丧失生活能力的,应给予特殊照顾。
在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的同时,要注意从政治上关心他们。对在职时有突出贡献的离任村干部,可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增强他们的荣誉感。在一些重大节日,乡镇党委和政府要组织慰问离任村干部,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形成一种尊重和关心离
任村干部的良好风尚。
已经作出有关规定的省、区、市,应经常检查执行情况,促其落实;没有做出有关规定的省、区、市,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实施办法,并务求落实。



199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