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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山东省汽车总公司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30:23  浏览:82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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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山东省汽车总公司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关于成立山东省汽车总公司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1990年8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为加快我省汽车工业的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山东省汽车总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省汽车总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承担我省汽车工业生产经营及其发展任务的经济实体,由省经委主管,在省计划中实行单列。
二、山东省汽车总公司对生产汽车产品的主要企业实行人财物、产供销集中统一管理,通过财务划转,调整预算级次,处理好资产关系;同时,本着互惠互利原则,以多种形式与有关企业联合,使汽车总公司成为具有紧密层、半紧密层、松散层的多层次的企业集团。紧密层逐步实行资
产、经营一体化。
三、山东省汽车总公司行使汽车工业(含摩托车)行业管理职能。其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要从严审定,定员控制在一百二十人以内。具体事宜由省经委商省编委、省劳动局办理。
四、山东省汽车总公司享受正厅级待遇,可与各市地、各部门直接建立业务联系。
五、山东省汽车总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总经理职数为一正四副,另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一人。干部任免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发展我省汽车工业的优惠政策,由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审定。
七、汽车工业是技术、人才、资金密集型的产业,产业关联性强。汽车工业的发展可以带动相关工业的发展,且出口潜力很大。组建山东省汽车总公司对于加强我省汽车工业的统一管理,加快汽车工业的发展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各市地、各部门都要积极支持,密
切配合,使其成为发展我省经济的重要产业。

附件一:山东省汽车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汽车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负责管理全省汽车工业直属企业的经济实体。
第二条 总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生产、经营、科研、开发、人才培训、资金融通、对外贸易、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
第三条 总公司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授权,对全省汽车工业(含摩托车)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能。
第四条 总公司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受国家法律保障。
第五条 总公司的宗旨是在国家和省计划的指导下,以重型汽车为依托,积极支持重型汽车的发展,使其保持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并发挥我省柴油机的生产优势,发展中外型、轻型柴油汽车,促进我省汽车工业向“集团化、高起点、大批量、专业化、优质量”的方向发展;依照为企业
服务、为用户服务的思想,开展经营活动,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公司,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 总公司在省计划中实行单列,与山东省各市地、各部门直接建立业务联系。
第八条 总公司总部设在济南市。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根据国家和省计划以及国内外市场的需要,汽车总公司组织所属企业、公司从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进出口贸易、合资结营、咨询服务、技术转让、对外经济等经营管理业务。
第十条 抓好直属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任免等项工作。
第十一条 总公司经授权行使下列行业管理职能: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规定,参与研究制订山东省汽车工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制度和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山东省汽车工业的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年度生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新产品开发和科技发展等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关键总成、零部件的基建项目、技改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的归口审查,并按管理权限报批。
(五)配合物价部门进行汽车产品价格管理和审查,参与制订省对汽车工业有关的价格、税收、信贷、补贴等各项经济调节措施。
(六)组织制订、修订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并组织实施与监督;组织对汽车行业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或认证;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负责向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申请山东省汽车行业的企业生产许可证和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向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申请山东省汽车行业生产企业的产
品编入全国的工业产品目录。
(七)组织协调汽车工业的生产、建设、进出口、技术引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攻关、开发、生产和配套,提出相关工业与汽车工业同步发展的意见。
(八)归口管理本行业的外事工作。
(九)负责汽车工业各种技术经济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组织编制人才需求规划,管理指导行业的职工教育、人才培养、分配。管理本行业的劳动工资工作。
(十一)负责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
(十二)行使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授予或委托汽车总公司的其它职权。
第十二条 投资兴办与汽车工业有关的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章 领导体制和机构
第十三条 总公司由山东省经济委员会主管。业务上接受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指导。
第十四条 总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企业法》规定,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总公司设副总经理四名,协助总经理工作。总公司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一人,负责分管各自的业务工作并向总经理负责。总经理按正厅级干部配备,
副总经理及三总师按副厅级干部配备。
第十五条 总公司本部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办公室、人事劳资部、教育培训部、计划生产部、财务管理部、企业管理部、技术进步部、物资经营部等办事机构,以及汽车产品贸易公司、汽车产品进出口公司等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总公司对直属企业实行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集中统一管理,逐步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总公司按照统一管理和企业自主经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总公司统一管理行业发展规划、项目投资计划、年度生产计划和相互的配套协作计划。所属企业、公司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在总公司计划指导下由各企业、公司自主经营。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省计划和市场需求,对汽车工业产品分别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总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一个头对省财政。在内部,总公司与直属企业、公司实行分级承包经营责任制。总公司参股的企业,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实行按股分成;总公司对实行行业管理的主要企业,按照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总公司的各项收益除用于
正常经费支出外,主要用于投资发展我省汽车工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总公司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山东省汽车总公司。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汽车总公司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山东省汽车总公司直接管理的企业名单(共十七家)
青岛汽车制造厂、烟台汽车制造厂、牟平发动机厂、济南客车厂、山东汽车改装厂、济南专用汽车厂、山东油泵油嘴厂、德州液压件厂、青州齿轮厂、明水汽车配件厂、淄博汽车齿轮厂、曲阜汽车配件厂、张店弹簧厂、龙口油泵厂、菏泽汽车配件厂、临朐缸套厂、省汽车工业贸易公司




199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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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转让中的债务参加与债务并存

朱立


一、什么是债务参加和债务并存?
合同义务移转可以分为两种,广义的和狭义的。广义的合同义务移转包括两种情况,即债务承担和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
准确的说来,第三人代为履行并不是真正意以上的合同义务的移转。因为,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协议仅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且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另一方面,第三人只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而非合同当事人,如果当第三人履行不当或不履行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提出请求,因为,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并没有退出合同关系,他才是真正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合同的义务。所以说,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债务并没有真正的移转,从狭义的角度来看,这种情况并不是一种合同义务的移转。
这么说来,合同义务的移转就是债务承担。即债务人的变更。债务承担,也能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债务承担,包括第三人替代债务人承担债务人的地位以及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负担同一内容的债务这两种情形。我们把前一种情况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而后者则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或债务加入。从狭义角度而言,债务承担仅仅指免责的债务承担,而我们主要探讨的则是后者,即债务参加或债务并存。

|- 合同权利的转让 |- 免责的债务承担
| |- 债务承担-|
| | |- 债务参加与债务并存(广义的债务承担)
合同转让-|- 合同义务的移转-|
| |
| |- 第三人代为履行(广义的合同义务移转)
|
|-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二、债务并存的分类和特征
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具有以下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按份承担债务,即债务人将部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债务。第二种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即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而债务人并不退出,债务人与第三人就债务的全部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并存的债务承担存在以下几点特征:
1. 并存债务的承担是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的。债务人和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移转而增加或减少。原先的债务有可撤销或无效的原因的,在撤销和解除前,仍然要承担。
2. 对于按份承担债务的情况,债务的部分移转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连带债务的情况下,第三人的加入,只须通知债权人即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原债务人并不消灭债务,第三人的加入,对于债权人而言,有益无害,因此没有必要经过他的同意。当然,如果债权人明确表示反对的,那么第三人日后则无须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就这一点,在王利明和崔建远二位所著的《合同法新论·新论》中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如果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成为债务人,此种合同在订立之后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第三人只能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债务人存在。换句话说,这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然而,这两种情况仍然有所不同。我们说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和第三人带为履行债务最关键的区别是,债权人到底能否主动的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而这里的关键,就是第三人到底是以什么心态参加到这个债关系中来的。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往往是在没有任何对债权人许诺的前提下,代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既然没有任何受合同约束的意思表示,那么,债权人在其履行不当时,是没有权利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情况下,第三人必然是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愿意受到合同的约束,承担责任的,那么既然第三人有过这样的承诺,债权人自然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债务。所以,我们说必须通知债权人,而非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同样的道理,第三人加入承担连带债务,尽管可能是由于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的某种原因,但是也并不需要通过债务人的同意。之所以说如果债权人明确表示反对的,第三人日后可以不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是因为,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长期让第三人的义务处于不明确状态是对其不公平的。
举例说明,如果甲(第三人)和乙(债务人)约定,甲愿意为乙偿还对丙的债务,然后,甲,乙共同致函通知丙,那么不论丙是否回复,甲都已经加入债的关系,丙可以在债权到期之日要求甲履行债务。但是,如果丙明确表明只要乙来偿还,那么甲则无须承担债务,日后丙则无权再要求甲履行该债务。
3. 并存的债务存在无因性。已加入债的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以属于原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但是,第三人不能以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原因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因此说,并存的债务之间是存在无因性的。
4.对于按份承担的债务,其实是部分债务的移转,是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才能成立的,应此一旦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以后,债务人对于已经移转的债务无须再承担责任。
三、并存的债务承担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 与免责的债务承担
按照上文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对于按份承担的债务,其实就被移转的债务部分而
与免责的债务承担是相同的,第三人的参与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而且债务人对于已移转的债务可以免责。对于连带的债务而言,则与免责的债务承担有较大的不同,首先,这种情况只需要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无论是对债务人或是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即已经加入债的关系。债务人不能因第三人的加入而对债务免责。
2. 与债务担保的区别
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特别是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的这一种情况而言,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主要是起一个担保的作用,但是,这与保证又存在区别。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一般保证而言,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当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与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的情况是不同的。而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可以径直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和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这两种情况,还没有学者就其作过比较,就我个人认为,这两个概念并没有本质不同。
参考文献:
1. 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2.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公司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公司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公司考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大庆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公司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客运出租汽车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按照《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庆政发〔2008〕2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考评强化对客运出租汽车公司监督检查的管理,督促其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提升服务,实现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安全稳定、企业管理达标、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创造良好的城市客运交通环境。
  第三条 考评对象为市区客运出租汽车公司。
  第四条 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对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对所属车辆的管理;驾驶员违规运营、接受违规处罚情况;车容车貌、举报投诉、违章查处、社会服务评价;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行业稳定等。
  第五条 具体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汇总,制定《大庆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公司考核评分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评分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进行调整。
  第六条 考评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与集中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工作由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物价、地税、质监和人社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组织,检查情况作为集中考评时的得分依据;集中考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联合以上部门进行考评,每半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考评责任单位要建立考评档案管理制度,日常检查情况要有详细记载,集中考评要建立详尽完备的考核档案,具体标准和要求在考评前发布的考评方案和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70分为考评合格成绩,90分以上为优秀,年度最终考评结果为上半年和下半年考评分数汇总后的平均分。
  第九条 考评结果在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内通报,在有关网站上公示。
  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公司的考评结果,作为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成立大庆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公司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商局、物价局、地税局、质监局、人社局分管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各客运出租汽车公司要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的检查考评,按要求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对拒绝、逃避或以各种方式阻挠、干扰检查考评,以及在检查考评中弄虚作假的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其考评成绩为零分。
  第十三条 参加考评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认真开展日常检查,建立真实准确的数据资料档案,及时为集中考核提供应用。
  第十四条 参加考评的责任单位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考评,保证考评结果客观、准确、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考评人员要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有接受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吃请、送礼等不廉洁行为。
  第十六条 参加考评的责任单位和考评人员要认真负责,密切配合,遵守纪律,按要求完成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 对考评不认真、不负责等失职行为的考评责任单位和考评人员,一经发现,由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出租汽车公司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08〕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