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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向中小学生开放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2:54:10  浏览:96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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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向中小学生开放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向中小学生开放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肩负着发展我国基础科学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任务。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向中小学生开放,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现将《关于高等学校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向中小学生开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并将进展情况和主要经验及时报我部科学技术司和基础教育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从2000年秋季起,高等学校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要逐步向中小学生开放。为做好这项
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肩负着提高我国科学技术研究水平和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建设人才的重任,同时也有义务为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贡献力量。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在不影响本身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该定期向中小学生开放,对中小学生进行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科学意识的宣传和教育

二、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对中小学生开放的主要任务是:向中小学生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使他们了解我国有关科学技术发展的成就及发展趋势;引导学生树立科学观念、崇尚科学精神,激发学生对科学的兴趣;逐步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能力、动手能力和创造能力。有条件的实验室可探
索与中学的“研究性学习”相结合,组织少量高中生参与力所能及的实验活动。
三、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除有特殊要求(包括在保密方面的特殊要求)外,一般都应向中小学生开放。为保证重点实验室正常的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的完成,对中小学生开放一般可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等时间内。
四、高等学校的重点实验室管理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协调、安排中小学生的参观活动;重点实验室要有专人根据中小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讲解或介绍(可印发简单的书面介绍材料),引导学生有序的进行参观。鼓励著名专家教授亲自为中小学生讲授科普知识。对于节假日接待学生参观的
教师,有关高等学校应按学校的规定给予适当的补贴。
五、对中小学生开放的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可根据其开放的实效,命名为中小学校外科技教育基地,纳入优秀校外教育基地的评选系列(有关优秀校外教育基地的评选办法将单独制定)。
六、大中城市的中小学校,要把有计划地组织中小学生(小学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参观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作为对学生进行科技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教育计划。
七、中小学生参观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中小学校要在年终将下一年度参观实验室的学生人数、年级和要求参观的高校及实验室类型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参观学校、参观人数及高等学校接待参观的能力,统一协调并商有关高
等学校同意后作出具体安排。为保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正常工作秩序,中小学校不得自行到高校联系参观事宜。
八、中小学生参观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原则上应该免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中小学生参观人数和高等学校接待参观的人次,适当给予有关高等学校一定的经费补贴。
九、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应该充分重视对中小学生开放的工作,积极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合。教育部将把对中小学生开放纳入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考核的指标体系,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
十、高等学校的其它省(部)重点(开放)实验室也要创造条件积极向中小学生开放,有关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和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该给予必要的支持。



199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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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市容委、市政工程局、公安局拟订的《天津市市区临时占路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市容委、市政工程局、公安局拟订的《天津市市区临时占路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市容委、市政工程局、公安局拟订的《天津市市区临时占路收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市区临时占路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区道路的交通功能,维护良好的街道环境秩序,严格控制临时挤占道路的行为,加强占路收费和使用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规定》,特拟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临时占用道路(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和集贸市场占用道路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时限和标准缴纳占路费。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决定减免临时占路费。
第三条 对临时占路按性质和地区不同,实行差价收费。外环线(含外环线)至中环线为三类地区,中环线(含中环线)至内环线为二类地区,内环线(含内环线)以内为一类地区,分别按不同标准收费(收费标准见附件);里巷、甬道,按该地区收费标准减收50%;经批准设置的
集贸市场内的棚亭、摊位,按该地区收费标准减收50%。
第四条 临时占路收费,按道路分级管理标准,分别由市、区市政部门收取,并由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除市政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取占路费。所收费用必须到指定银行专户储存,未经统一分配,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第五条 占路费由市市政工程局负责统一管理,统一结算。本着取之于路、用之于路的原则,用于道路的管理和养护。
第六条 市政部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须出示证件,使用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统一票据。凡与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不符的收费行为,占路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和举报。
第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擅自占用道路的,按《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罚。对阻挠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无理取闹、殴打辱骂管理人员的由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会同占路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各郊区、县的城镇道路(不含公路)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按照三类地区标准收取临时占路费。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制定的市区临时占路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市政工程局负责解释。
附:市区道路临时占路收费标准
单位:元/日平方米

类 别 三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一类地区
经营类棚亭 2.00 3.00 4.00
服务类棚亭 0.20 0.30 0.40
售货摊点 0.80 1.20 1.60
维修摊点 0.40 0.60 0.80
副食店摊点 0.20
堆物堆料 0.50 1.00 1.50
占路广告(元/日米)0.50 0.75 1.00
机动车停车场 0.05 0.10 0.15
公共自行车存车场 0.01 0.02 0.03
单位自行车存车场 0.10 0.20 0.30
工程占路 0.30 0.45 0.60
备注:1.服务类棚亭包括邮亭、报亭、奶亭等。
2.维修摊点包括修理自行车、打火机、修锁、配钥匙、
修鞋等。
3.占路广告一律按长度计量。



1990年12月27日

关于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调整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调整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的通知

财办库[2010]29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各武警部队财务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财务部门:

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做好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明细统计和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核批、动用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财政部关于深化2010年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57号)、《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部分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0]25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对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批环节涉及的报表作了调整。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调整

中央单位申报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不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5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9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83号)规定填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改为按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别填报《XXXX年度国库集中支付当年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以下简称《当年核批表》,附件1)、《XXXX年以前年度国库集中支付累计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以下简称《以前年度核批表》,附件2)和《XXXX年度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汇总申报核批表》(以下简称《汇总核批表》,附件3)。

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调整后,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财库[2003]125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分别填报《当年核批表》、《以前年度核批表》和《汇总核批表》,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报财政部。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将按照《当年核批表》、《以前年度核批表》和《汇总核批表》批复确认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财政部(国库司)将依据批复确认的《当年核批表》、《以前年度核批表》和《汇总核批表》进行结余指标恢复及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二、报表填写有关要求

(一)《当年核批表》反映预算单位XXXX年度当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申报核批情况。其中“单位申请数”及“财政核批数”均为XXXX年度当年结余资金数;“核批收回及调整情况”指在XXXX年度年终核批阶段对当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收回及调整情况;“收回”指调减预算单位结余资金并收回财政总预算的情况;“调整”指调整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预算科目或将结余资金在不同预算单位间调剂的情况。预算单位填报本表时,应当使用XXXX年度预算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按类、款、项填写,下同)。

(二)《以前年度核批表》反映预算单位XXXX年以前年度国库集中支付累计结余资金的调整使用及申报核批情况。其中,“XXXX年度对以前年度累计结余资金收回及调整情况”指在XXXX年度年初部门预算编制时和预算执行中对以前年度累计结余资金收回及调整情况;“单位申请数”及“财政核批数”不包括XXXX年度当年结余资金数;“核批收回及调整情况”指在XXXX年度年终核批阶段对以前年度累计结余资金收回及调整情况。预算单位填报本表时,应当使用XXXX年度预算科目。

(三)《汇总核批表》反映预算单位XXXX年度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按(XXXX+1)年度预算科目汇总申报核批情况。预算单位填报本表时,应当使用(XXXX+1)年度预算科目。

(四)《当年核批表》、《以前年度核批表》和《汇总核批表》均应区分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成表,分别反映各自结余资金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报表,应当使用“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取代“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填写,其他口径不变。

(五)预算单位填报《当年核批表》、《以前年度核批表》和《汇总核批表》时,对2009年度以前(含2009年)形成的结余资金,应当按预算科目填报。对2009年度以后形成的结余资金,实行预算执行细化试点的单位,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应当按预算科目和项目填报;未实行预算执行细化试点单位,对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应当按预算科目和项目填报,对财政授权支付资金应当按预算科目填报。

(六)预算单位填报《当年核批表》、《以前年度核批表》和《汇总核批表》,以及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批复时,应当确保报表数据符合以下勾稽关系:《汇总核批表》中总计行第10列“XXXX年度国库集中支付当年结余资金核批数合计”等于《当年核批表》中总计行第14列“财政核批数合计”;《汇总核批表》中总计行第15列“XXXX年以前年度国库集中支付累计结余资金核批数合计”等于《以前年度核批表》中总计行第17列“财政核批数合计”;《以前年度核批表》中第5列“(XXXX-1)年度已核批结余资金累计数”等于上年度《汇总核批表》中第5列“XXXX年度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汇总核批数”。

三.其他事项

(一)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批程序和时间要求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与结余资金申报核批报表相关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数据等,依据上述报表口径作相应调整。

(三)对收回财政总预算的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及国库司)在进行指标和用款计划登录时,将调减“上年结余”指标,而非“当年预算”指标。

(四)单位申请数与国库集中支付实际结余数相比有变动的,中央单位应当在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文件中就变动金额和原因逐项作出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XXXX年度国库集中支付当年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

2.XXXX年以前年度国库集中支付累计结余资金

申报核批表

3. XXXX年度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汇总申报核批表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下载:

附表.xls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012/P020101202521785407617.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