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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最佳乡镇、全国最佳街道、中国乡镇之星、中国街道之星、全国模范村民委员会、全国模范居民委员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43:31  浏览:84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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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最佳乡镇、全国最佳街道、中国乡镇之星、中国街道之星、全国模范村民委员会、全国模范居民委员会的决定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最佳乡镇、全国最佳街道、中国乡镇之星、中国街道之星、全国模范村民委员会、全国模范居民委员会的决定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解放思想,深化改革,为繁荣城乡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
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乡镇、街道,模范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民政部决定,命名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宁海镇等16个乡镇为“全国最佳乡镇”;命名广东省广州市海
珠区南华西街道等16个街道为“全国最佳街道”;命名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等150个乡镇为“中国乡镇之星”;命名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街道等100个街道为“中国街道之星”;命名湖南省临澧县合口镇白鹤村村民委员会等200个村民委员会为“全国模范村民委员会”;命名山东
省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西关居民委员会等100个居民委员会为“全国模范居民委员会”。
上述受表彰的先进单位,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经济稳定发展,对国家贡献突出;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积极宣传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成绩明显;领导班子团结一致,廉洁奉公
,受到群众拥护,在当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各项工作中处于领先地位。
全国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为榜样,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紧密团结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为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九五”计划和
2010年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再接再厉,戒骄戒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一、全国最佳乡镇名单(略)
二、全国最佳街道名单(略)
三、中国乡镇之星名单(略)
四、中国街道之星名单(略)
五、全国模范村民委员会名单(略)
六、全国模范居民委员会名单(略)



199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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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对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三日


关于对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的建设,规范审批项目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下同)行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和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暂行办法》(大政发〔2000〕65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内设立服务窗口、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市政府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收费部门),均应按照本规定实行“票款分离”。

第三条收费部门在“中心”内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规定,并经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准。

第四条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应纳入市财政统一征收管理。

市财政局在“中心”内设立收费窗口,负责“中心”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对进入“中心”的收费部门及收费项目分别编制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

第五条收费部门受理审批项目涉及收费项目时,应按照市财政局公布的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并详细填写相关事项,加盖收费部门(或窗口)印鉴后交缴款人。

缴款人持《缴款书》在规定期限内到“中心”财政收费窗口缴费。

第六条市财政局收费窗口按《缴款书》上填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费后,开具《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并将收据的“缴款凭证”和“报销凭证”一并付给缴款人。同时,按收费部门及收费项目及时记帐,并于每月初与各收费部门核对其上个月的收入数。

第七条缴款人应持市财政局收费窗口开具的“缴款凭证”到原受理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收费部门在收到“缴款凭证”后,在与其开具的《缴款书》留存联核对无误后,尽快办结相关业务。同时,凭“缴款凭证”记备查帐,定期与财政收费窗口对帐。

第九条缴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资金的,应向收费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收费减免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报收费部门,收费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一起报送市财政局审批(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市财政局应按减免规定及时做出批复,减免额度较大的须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市财政局收费窗口应建立审核、收款、记帐岗位职责制,规范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服务。

第十一条收费部门应建立收费管理岗位职责制,并将经市财政局、物价局审核同意在“中心”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以及缴费程序公示。未经公示的各项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二条收费部门在“中心”内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照本规定由缴纳人到“中心”内市财政局收费窗口缴费,不得在审批窗口直接收费或在“中心”外收费。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由市财政局依照《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人发〔1999〕39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和城市规划行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认定范围、申报条件的人员,组织进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的一次性考试,考试成绩合格
者可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的组织管理
1、认定考试的组织管理按《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负责,考务实施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实施认定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另行通知。
2、认定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由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考试时间、科目及方式
认定考试的时间定于2000年6月4日上午9∶00—11∶30。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实务》。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
三、参加考试报名条件
凡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者(通过认定方式取得其他行业执业资格者除外),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的认定考试。
对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现返聘在岗并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程序,由聘用单位负责办理申报、推荐等手续。
四、有关要求
1、申请参加认定考试的人员,要按规定如实填写《认定办法》中要求的有关表格,提交有关证明,并出具“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证明”(见附件)
2、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合作,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认定考试的各项工作。对报名和考试中弄虚作假的地区和个人,一经查出,取消该地区和个人的认定考试资格。
3、认定考试的指定用书为建设部编写的《城市规划实务》。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考试考前的培训工作。认定考试的考场设在省会城市。
4、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按职责分工,分别与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010—84214781)、建设部城乡规划司(010—68393815)、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010—67758273)联系。

附表: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证明

我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工
_______同志,在我单位累计从事________(城市规划编制、审批、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咨询等)业务工作共 年,其中:
-----------------------------------
| 起止年月 | 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 | 专业技术职务 |
|-----------|------------|--------|
| 年 月— 年 月| | |
|-----------|------------|--------|
| 年 月— 年 月| | |
|-----------|------------|--------|
| 年 月— 年 月| | |
|-----------|------------|--------|
| 年 月— 年 月| | |
-----------------------------------
(以上表格如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该同志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特此证明。
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199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