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汕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2〕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业经第十三届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汕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本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汕头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汕头市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汕头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本市登记注册,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本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汕头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奖企业为3家。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及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2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聘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制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核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
办公室是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人员组成、工作制度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要求,聘请国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综合评价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本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在近2年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本市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二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八)无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广东省质监局“广东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前期准备工作。在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前3个月,完成如下工作:
1、办公室提出评审专家组人员建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确定后公布。
2、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本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要求、注意事项、申报要求等。
(二)企业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表格等申请材料,报送办公室。
(三)材料初审。办公室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企业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及时通知企业予以补充完善;企业的申报材料完备的,由办公室将申报材料汇总后送评审专家组。
(四)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确定6家候选企业进入现场考评。
(五)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议。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评价报告审议并提出拟获奖企业名单。
(八)公示。评审委员会将拟获奖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10天。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内容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九)审定公布。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核确定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二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评审工作经费每届安排5万元。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专款专用,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不得参加下两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十五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后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本市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参与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人员,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汕头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 - 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29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乐山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运用社会智力资源,加强对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工作的规范与服务,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科学决策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顾问,是指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与本人协商同意聘任,为我市发展提供高端智力服务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聘任范围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政府顾问原则上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国有控股企业在职(退休)人员中聘任。
第四条 受聘顾问应当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关心、支持我市发展,愿意为我市发展献计献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杰出人士;
(二)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
(三)具有符合我市发展需要的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在全国具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
(四)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在全省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律师、法学专家;
(五)其他能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支持的杰出人士。
第五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规定程序审查、决策,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士聘任为某一领域的政府顾问。
第三章 聘任和解聘
第六条 聘任顾问坚持精干、高效、实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批准。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可按顾问的聘任范围和基本条件,推荐政府顾问人选。推荐外籍人士、企业人士为政府顾问的,推荐单位须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候选人资信条件,并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推荐单位提出审查意见,连同公安、工商、税务、外侨等有关部门证明文件,提交市政府办审核。
市政府办根据推荐单位审查意见及有关部门证明文件,会同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级部门审核并提出聘任建议,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聘任的政府顾问,由市政府办负责办理聘任手续。聘书可通过仪式、会议及市长或市长委托有关领导颁发。
第八条 市政府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不超过本届政府任期,聘期届满聘任关系自行解除。
本届政府组成前以市政府名义聘任的顾问,不论聘期是否届满,均由市政府办会同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级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审核并提出是否续聘的建议;凡市政府未作出续聘决定的,一律解除聘任关系。
第九条 政府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四)一年内与我市无任何联系或者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五)市政府认为其不再适合担任顾问的。
对拟解聘的政府顾问,由市政府办会同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级部门提出解聘建议,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条 政府顾问的聘任、续聘、解聘,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政府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项目或课题约定,使用相应工作经费;
(二)在引进资金、技术开发、对外谈判、解决纠纷等工作中作出特别贡献的,获得适当奖励;
(三)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获得相应荣誉称号;
(四)特邀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应邀参加有关重大庆典、专题考察等活动;
(五)查阅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资料;
(六)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项目论证时,由我市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七)按协商约定享受其他待遇。
第十二条 政府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及时向市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与市政府委托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等事项的咨询论证工作;
(三)应邀参加调研考察、专题讲座等活动;
(四)宣传我市发展优势,帮助我市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为我市培养有关领域的专业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五)未经市政府同意,不以市政府顾问名义从事民事等活动;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市政府工作秘密;
(七)不得有损害我市合法权益和声誉的行为。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政府顾问的管理和服务,由市政府办统筹协调,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级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联络和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顾问的管理和服务主要包括:
(一)掌握顾问个人信息及履职情况,建立详细的政府顾问档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分领域制定政府顾问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及时向政府顾问寄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四)整理政府顾问提供的信息和意见建议,送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五)对政府顾问来函认真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及时回复;
(六)以市政府名义邀请政府顾问到我市开展调研考察、咨询论证等活动,并协调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七)协助市政府领导适时慰问政府顾问;
(八)对履职成绩突出的政府顾问,提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制定的有关政府顾问聘任管理的规定同时予以废止。本办法有效期至本届政府任期届满。
第十七条 市政府部门顾问聘任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市政府部门聘任顾问,须报市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