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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22:22  浏览:9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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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品销售价格的管理,制止价格欺诈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商品房销售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公布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标明是否包含管道煤气、电话、有线电视、集中供热等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销售商品房必须备有售房说明书,其内容应当包括各种规格房型简图,各套房建筑面积(含按比例分摊的公用面积),各厅、室使用面积及楼层、朝向和价格增减系数等。
售房说明书应当在销售商品房前向物价部门务案。其中,商品房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向市物价部门备案;在其他区(市)的向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 销售商品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房价目表应当悬挂在销售处的明显位置。
商品房价目表由市物价检查机构统一监制。其内容包括座落位置、结构等级、规格、面积、计价单位、产权性质等。
商品房价目表中与售房说明书中相同的内容应当填写一致。商品房销售价格若有变动应当及时更换商品房价目表和更改售房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并应录留存备查。
采用电子屏幕显示价格的,应当将价目表的内容逐项显示。
第六条 未经物价、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不得以安居工程、解困房、微利房等名义销售商品房。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者在房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的,应当同购房者签订协议;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不得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收取房价外费用。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商品房交易费、登记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和收费价目表。
第九条 购房者对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物价管理部门申请审核;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物价检查机构举报。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同物价检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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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政办 [2005] 169号 责编: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河北省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办字[2005]57号)规定,对《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秦政办[1998]44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一日

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
考核办法(试行)

为推动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切实发挥督查在政府工作落实中的促进作用,本着强化考核,激励先进,改进工作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综合科、秘书科)以及在上述单位和机构从事督查工作的人员。
二、考核内容
(一) 市政府督查室督办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办理情况。
(二) 市政府督查室督办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四)省、市政府领导批办事项办理情况。
(五)督查工作基础建设情况。
(六)督查业务交流、培训情况。
三、评分标准
凡承担考核内容前四项中一项或多项工作的单位,列入年度考核对象,基本分为100分,对考核内容中的六项工作全部进行考核,并根据工作完成情况给予加分或减分。市政府部门未承担考核内容前四项中任何一项工作的,不列为年度考核对象。
(一)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加分:
1、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反馈的办理报告,市政府领导做出肯定性批示的,每件加5分;领导批示将报告以其他形式转发的每件再加2分。属省政府督查室督办事项并得到其肯定的,每件加5分,得到省政府领导肯定的,每件再加10分。
2、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的办理报告,内容全面、言简意赅、表述清楚的,每件加2分。
3、对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开展的重要工作配合较好的,每项(次)视工作量大小加2—4分。
4、全年累计完成交办任务8项以上的,每增加1项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5、县区政府督查室人员齐备、领导重视、督查工作网络健全的,加2—4分;市政府部门有专(兼)职督查工作人员、领导重视、督查工作开展较好的,加2—4分。
6、在市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刊发稿件的,每篇加2分;市级督查刊物采用后领导做出肯定性批示的加再加2分;经市政府办公室转报省政府办公厅被采用的再加10分。
7、召开本地区或本系统督查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工作和进行业务交流、培训的,加4分。
(二)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减分:
1、未经市政府督查室同意延时办结的,每件减10分。
2、反馈报告不符合要求、退回重查重报或补充报告的,每退回1件(次),减5分。
3、反馈报告与事实有较大出入的,每件减10分。
4、对交办事项完成不力、延误工作的,每项(次)减10分。
四、考核办法
(一)由市政府督查室对各县区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综合科、秘书科)分别进行考核。
(二)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督查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实行累计记分办法。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并在全市政府系统内通报考核结果,对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对较差的单位予以批评。
(三)出现减分项目第3项或第4项情况的,取消年度评选优秀档次资格,有关人员不能评为督查工作先进个人。
五、督查工作先进个人评比条件和办法
1、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督查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熟悉督查工作业务,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能力和调查能力。
3、督查工作业绩突出,经手办理的事项被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市政府督查室肯定。
4、从事督查工作一年以上。
5、督查工作先进个人原则上每年从“优秀”单位中推荐产生,每个“优秀”单位可推荐一至二人。市政府督查室根据推荐意见经审核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批准。
6、获得个人先进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表彰。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秦政办[1998]4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万欣律师
http://blog.sina.com.cn/u/1159550807

江西九江的地震已经有四天了,随着时间的推移,余震的频发,政府工作已经由紧急救治逐步转移到灾后重建上来了。但是我想,责任追究的问题也应当开始予以考虑了。
当然,地震预报比天气预报更难。天气预报还有云图可以计算,通过对云图等可见指标的运算、走势的分析,大致可以对未来一段时间的天气情况作出预测。而地震预报显然就困难的多,因此不能也不会对任何未能准确预测地震的行为追究任何责任。但这并不代表对于任何地震漏报的行为都可以不予追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地震监测台网的日常工作制度也都有具体规定。因此,在地震发生以后就有必要对有可能监测到震前异常地场电波等信号的地震台网的工作进行检查,看看当地有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了完善的省市县地震监测台网,有没有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这些监测设备在震前是否正常运转,是否监测到过异常信号,如果有异常信号,工作人员是如何处理的。这样层层追问下去,看看是受技术所限不能发现,还是因为玩忽职守或者其他什么原因已经预测到了地震却没有发布。如果是后者的话,就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该追究行政责任就追究行政责任,该追究刑事责任就追究刑事责任。唯有此,才能切实推动我国地震预报工作的正常发展。
另外,我注意到,地震发生时,11月26日清早,仅仅是有震感的湖北阳新县的一所学校,正在教室上课的学生纷纷向楼下奔去,结果一百多名学生拥挤在楼道发生了踩踏事件,导致一名学生生命垂危,另一名重伤的严重后果。迄今为止,我还没有看到此事的后续报道,也不知那位可怜的孩子是否生还。发生这样的事情,有的人可能认为地震吗,天灾人祸,不可抗力,学校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我认为不然。发生事故的时间是在星期六,这是学生休息的时间,教育部三令五申,不允许学校为学生补课,该校在周六将学生聚集在教室里,很难有别的解释。如果学校按照规定,不组织周六补课的话,这场惨剧就不会发生!此其一。其二,即便不是周六发生的地震,我们也可以看出,该校在发生意外情况时,组织能力欠缺,学生也缺乏紧急事件的应对训练,由此才会发生踩踏事件。前两个月,全国发生了多起校园踩踏事件,有多名学生在踩踏事件中死亡,而教育部也早有相关规定,要求全国学校注意防止发生踩踏事件。因此,我觉得有必要对该校发生这一踩踏事件进行调查,看看学校的过错程度到底有多大,然后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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