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0:39:24  浏览:8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局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
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1995年4月2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案件的律师费收费问题是大家非常关系的问题,这里我给大家探讨一下:

1.律师费作为一个法律服务的有偿收费,是律师的劳动付出的回报。律师费的多少决定于案子的复杂度,涉及的金额大小,律师工作的付出时间和精力,以及律师的名气。

2.很多病人或者家属总是喜欢一开始就问“你们怎么收费”,其实这是个请律师误区,律师费不是谁的律师费低谁最好。

律师办案是需要成本的,比如付出的精力成本,时间成本等,比较专业的律师案子多,客户多,自然收费就高一下,律师收费也是市场经济。一般一些没有案子的律师,自己本来没有什么专业特长来吸引客户,自然只能采用收费低来吸引客户了。但是你是希望你的案子由专业的律师来操作还是由非专业的律师来操作呢?

另外,有些律师也采用一些低廉的“交通事故律师费”来迷惑当事人。在这里,需要向提醒大家注意,不能只看收费多少,一定要弄清楚以下几点:

a.律师费所对应的工作程度: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包括一审、二审、执行三个阶段。所对应的律师费,是一审阶段的律师费,还是包括了二审、执行三个阶段?

b.律师费以外是否还有其他的费用?是否还要收取所谓的“办案费”、“公关费”?

c.是“先付费”还是“后付费”?

3. 而社会中也存在,利用当事人缺乏对律师行业的了解,急于找律师的心理,漫天要价,因此找律师需要当事人擦亮眼睛。谨慎决断。

4. 北京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www.bjshigu.com)推出的“先办案后付费,不成功不收费”的收费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事人找律师的盲目性和零风险维权的问题。

“先付费”与“后付费”区别在于:先付费要比后付费的费用相对要少一些,但也意味着赔多赔少、什么时间拿到赔偿款都与律师无关了。

后付费虽然要高一些,但是可以把案子的进展、赔多赔少的问题和办案律师绑定在一起,大家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调动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同时也能体现出律师是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对案子有一定的把握,否则没有哪个律师会后付费做“败诉”的案子。

北京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 www.bjshigu.com)——劳动者自己的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先办案后交费,不成功不收费!零风险代理!免费咨询热线:010-51651387 15011330118; QQ号: 1411896385!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
人民团体: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6月1日)


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以下简称中办发〔1999〕20号文件)下发后,各级党
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和意见。各级审计机关积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为加强干部考核和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也存在措
施不到位、工作发展不平衡以及审计人员和经费不足等问题。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进一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贯彻执行中办发〔1999〕20号文件的自觉性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央纪委第二、三、四次全会进一步提出,要积极推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力度。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
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为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中办发〔19
99〕20号文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狠抓落实,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加强干部考核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领导,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和通报情况,重视和利用审计结果,及时研究解决
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既要按照中办发〔1999〕20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还要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试点工作,并在实践中
不断积累经验。
三、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从总体上讲,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还不够规范,特别是缺乏一套具体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为了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央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力量,抓紧研究起草
中办发〔1999〕20号文件的实施细则。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尽快研究制定相应的规章或办法,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四、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切实保证审计经费的落实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政府机构改革后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为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这次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并结合各地实际
情况,充实和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力量。要切实保证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将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经费管理,自觉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严禁挤占挪用。
五、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
各级审计机关要选调和配备一批政治素质好、熟悉审计业务、具有一定政策水平的人员从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同时,要重视和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省级审计机关负责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责任审计业务干部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市(地)、县(市)
两级审计机关负责对本单位审计业务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培训。要通过加强培训工作,培养一支精干的审计队伍,以尽快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需要。



200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