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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消费者请求对企业处罚是否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51号令5日内答复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09:03  浏览:88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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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消费者请求对企业处罚是否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51号令5日内答复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消费者请求对企业处罚是否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51号令5日内答复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法字(2001)第93号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消费者请求对企业处罚是否适用国家工商局51号令5日内答复问题的请示》(吉工商消字〔2001〕3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以下简称“51号令”)只适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消费者单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的举报,不属于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因此,不适用51号令的规定。


200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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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1月19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及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与城市长远发展密切相关的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机场、交通、水利、电力、电讯及其他重要基础设施控制地段和风景名胜区。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自治县、特区)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推动城乡经济发展。
第五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权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本条一、二款所述各个规划之间需要协调的问题,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七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管理。各级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体指导或组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及报批;协调、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参与或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的审定;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案件;负责城市
规划的行业管理及上级交办的其它有关城市规划的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城市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建制镇的城市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从本省实际出发,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力求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在可能发生强烈地震和严重洪水灾害的地区,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抗震、防洪措施。
民族地区的城市规划应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具备勘察、测量及有关城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历史变迁、自然环境、资源条件、民族习俗和城市现状等各项基础资料。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小城市、规模较大的镇可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划分小区或街区编制详细规划;一般建制镇的详细规划可以和总体规划在相同范围内编制。
详细规划可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种类型。建设计划项目未落实地区,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并要为更长远的发展提出轮廓性规划设想。
各项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分区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作出进一步安排,为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确定建设项目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进行总体平面布置,提出建筑形式和环境面貌的要求,作出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应当组织或委托取得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城市规划的内容、深度、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会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省辖市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本条二、三款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自治县、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管辖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自治县、特区辖其他建制镇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自治县、特区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重要工矿区总体规划经所在地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须报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重大变更。
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指对城市总体规划作规划区补划、调整,相邻功能分区界线的调整;不影响总体布局的道路中线、红线宽度的调整;近期建设项目的调整等。
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变更,指对城市总体规划作改变城市性质、发展规模、发展方向及总体布局、干道系统的变更等。
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变更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经城市人民政府审定,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指导下,编制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拨土地,支持先建设地下工程,后建设地上工程,连片配套建设。
第二十一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在短期内不能成片拆除重建的街区可在规划的统一指导下,实行内部改善,外貌改观,但不得插空建设。
城市旧区内私有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旧区改建应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意义和民族特色的风貌街区、建筑群、建筑物及构筑物。
历史文化名城的旧区改建,应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加强有机联系,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集中管理。禁止任何越权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规划管理费。规划管理费的收取及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三)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项目选址建议书,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必要依据;
(四)根据城市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属于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还必须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定意见。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主干道临街建设项目,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上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二十九条 私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办理程序:
(一)城市私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取得街道办事处及房地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个人及家庭有关情况及其申请理由;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和规划设计要求,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四)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及建房施工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临时建设,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临时建设为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临时使用土地,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须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当国家建设需要时,虽未到期也应无条件拆除临时建设,退回临时用地。
凡救灾、抢险等紧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可事后补办手续。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挖取砂、石、土方,堆弃垃圾,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监督。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必要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单位开展上述工作。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用地行为,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对其建设申请不予审批;
(三)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占用或转让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四)擅自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许可证自行失效,占用或转让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建设行为,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占用城市规划中的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文物古迹、风景旅游保护区的以及不符合城市规划功能分区要求,严重影响规划的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视情节处以罚款;
(二)局部侵入道路红线或不符合功能分区要求,尚可改正的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处以罚款;
(三)未按本法办理有关建设手续,但不影响近期建设、相邻通风采光、交通、消防、城市景观,不占用道路红线,不压占地下管线、人防通道的违法建设,视情节处以罚款,并补办合法手续;
(四)违法建设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但尚可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加以利用的,没收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罚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规划管理部门对正在进行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填发停工通知书。停工通知书送达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三十八条 阻碍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违反城市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应严肃查处,并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款违法行为造成的遗留问题,由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未设镇建制的区公所所在地的集镇和由工矿企业管理的工矿区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月19日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要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要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要点》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要点
为了满足逐渐深化改革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险体制赋予系统建设的新要求,适应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新形势,提出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要点。
一、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和指导思想
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是为劳动和社会保险各项业务工作提供信息技术支持的计算机系统。该系统由部、省、市、县四级组成。信息来源于基层单位、劳动者个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系统及社会经济各信息机构,以网络为依托,实行系统内信息资源共享。
(一)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
建立比较完备高效的与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相适应、与国家经济信息系统相衔接的国家级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以适用、及时的数字和文字信息为基础,以客观科学的分析为手段,为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重大决策和政策制定提供信息支持,为社会、企业和劳动者个人提供
信息服务。
1.以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子系统为重点,带动医疗保险等其他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符合统一标准的基层单位管理平台,努力提高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基层单位管理平台的覆盖面和整体管理水平。
2.在中心城市建立各种模式的资源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逐步实现“扫描”方式的信息采集。
3.完善宏观决策系统,建立多渠道的信息采集制度,实现包括统计分析、预测分析、监测预警、政策模拟和政策评价在内的多层次的宏观决策支持。
(二)系统建设的指导思想
1.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在确保信息系统的发展能够满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确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进度和各项工作目标。
2.将“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网络互联、信息共享”作为贯穿于系统建设各环节的基本原则。
3.坚持一体化的设计思想,积极组织系统开发,保证各开发系统为将来形成统一的整体留有良好的接口和充分的余地。
4.坚持开发、推广一起抓的方针。从基础建设和规范基层数据入手,条件成熟一个,开发一个,推广一个,并在推广中形成完备的运行机制,保证系统的开发效益。
5.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险业务的需求以及信息技术发展状况,按照经济实用、成熟先进、持续稳定的原则,确定系统建设的规模和软硬件档次。
6.遵循开放性和可扩展性原则,保证系统具有广泛的扩充空间。
二、系统主要构成及相互关系
(一)系统的主要构成
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构成可分为宏观决策系统、业务管理系统、基层单位管理平台和部办公管理系统四部分,见图一。
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结构总图见图二。
1.宏观决策系统
宏观决策系统是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核心部分,其作用主要是通过多种渠道采集和整理统计数字信息,经过汇总、交换和分析,对政策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持,对政策执行状况进行监测。
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系统
宏观决策系统业务管理系统基层单位管理平台部办公系统
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监测系统
决策支持系统
政策法规系统
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管理系统
养老保险管理系统
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管理系统
工伤保险管理系统
工资收入管理系统
劳动关系管理系统
职业技能开发管理系统
办公管理系统
查询系统
运转系统
外部信息接入系统
对外信息交换系统
图一系统构成图
宏观决策系统的数据来源主要有四种:
一是常规统计报表制度采集的信息。
二是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采集的信息。
三是国家统计部门、国家信息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发布的信息。
四是通过对各业务管理系统的分布式资源数据库进行“扫描”得到统计信息。这种方式可支持高频度、高灵活度的信息采集,信息质量可靠且信息量大。随着各业务管理系统的建设,这种方式将成为宏观决策系统信息采集新的重要渠道。但该方式并不能完全取代常规统计报表和抽样调
查。
在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这四种数据来源将长期并存。
2.业务管理系统
业务管理系统是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主干部分。管理的内容涉及劳动者个人、企业和其他劳动组织和微观信息。业务管理系统一般包括直接面向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管理、服务和指导的事务处理部分(简称“前台”),及对业务管理系统中拥有
的微观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为各级宏观管理提供决策支持的部分(简称“后台”)。业务管理系统的主要内容和功能详见附件一。一般说来,由业务管理系统建设的资源数据库主要建在中心城市。宏观决策系统对资源数据库的“扫描”可有三种方式,详见附件二。
3.基层单位管理平台
基层单位管理平台是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部分。是企事业基层单位用于人事、工资、岗位、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管理,并与财务管理和企业生产管理相衔接的系统软件。其指标体系要求科学完整,在满足各单位自身管理需要的同时,也要满足宏观决策系统和业务管理系
统数据采集的需要。特别要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的需要。
4.部办公系统
部办公系统包括办公管理系统、查询系统、运转系统等方面的内容(见图三)。这些系统就信息内容而言相对独立,各系统软件开发也相对独立。该系统开发的主要目的是为机关有关厅司事务管理提供辅助支持手段。系统开发、运行建立在部机关统一的网络上,发挥系统效用,实现信
息共享。
(二)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
宏观决策系统、各业务管理系统及基层单位管理平台在系统的数据采集处理过程中是一个完整的数据流,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各系统之间的基本关系见图四。
宏观决策系统
各业务管理系统
基层单位管理平台
图四系统基本关系示意图
#131.系统内部的关系
宏观决策系统的直接服务对象是各项政策决策者。该系统将从各业务管理系统资源数据库“扫描”得到的信息进行加工处理,通过经济模型等分析手段,提供政策监控信息和决策建议。各业务管理系统之间的横向联系比较紧密,为宏观决策系统提供数据支持,是宏观决策系统的支柱。
基层单位管理平台是宏观决策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微观数据采集的基础。
劳动和社会保险各项工作相互关联,要求宏观决策系统、业务管理系统和基层单位管理平台之间,各业务管理系统之间,以及部—省—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之间所建立的信息系统要保持顺利、良好的信息疏通,为此必须建立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体系。宏观决策系统建设一个网
络并对宏观决策所需信息资源进行集中管理。
2.与外部系统的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国家经济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人口、教育、工商、银行、税务、卫生等系统关系密切。待条件成熟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统一标准和接口,在全社会提高信息的共享程度。
三、系统建设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一)建设的现状
原劳动部信息中心结合劳动部的工作任务,制定了《劳动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设计方案》,并经部党组批准,从1989年开始实施。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1.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
目前,已有15个省市劳动部门相继成立了信息中心,其余的省区市明确了信息工作综合管理机构,初步建立了一支信息技术队伍。同时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开发规范。
2.系统的开发建设
(1)宏观决策系统完成了统计信息采集的自动化处理过程,支持了常规统计报表和抽样调查等信息采集方式。
(2)在业务管理系统中,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系统已有用于不同平台的职业介绍系统统一版本软件在各地应用,现正进一步制定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管理系统发展规划纲要。
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模式已趋于成熟,信息系统建设在全国各地的进展程度不一,尚无统一版本的软件。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工资收入、劳动关系和职业技能开发管理系统因业务管理模式尚不成熟,或需求分析不明确,未做具体规划。
(3)基层单位管理平台的主体软件“劳资人事管理系统”,目前已进入推广阶段。
(4)部办公系统中办公管理软件已在部机关局域网上运行。部分软件需按照新的工作流程进行修改。
(5)部机关局域网实现了对处一级的支持,进行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内联网的规划,建设了部机关的内联网中心站,已具备和中国互联网及国际互联网相联通的能力和条件。开通了部——省计算机远程风和电子邮件系统、部机关——劳科院微波通信网。
一些有条件的省市也建立了省(市)——地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远程通信网或厅(局)的局域网。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系统建设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解决和克服,主要表现在:
1.信息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体制不适应系统建设的要求;
2.宏观决策需要不明确,业务流程不规范且稳定性很差;
3.标准规范不统一,影响系统间的互联互通;
4.应用软件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5.重复建设,导致资源浪费;
6.系统建设和系统应用方面的人力、财力、物力不足;
7.思想认识不统一,对信息系统建设缺乏应有的理解和支持。
四、重点工作安排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三二一”工作目标和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今后四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期工程(1998.10—2000.12):重点做好系统的规划标准制定、业务系统软件开发、宏观决策数据库建设及网络建设等工作。
1.制定信息系统核心部分的标准,包括软硬件基本要求、数据交换标准、主要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进行IC卡的调研与统一规划。
2.推广《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部级和省级宏观决策数据库,提高分析预测和决策水平。
3.完成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业务前台统一软件的开发。在中心城市进行市内网与资源数据库的建设。
4.在总结各地系统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纲要。统一基层数据采集指标分类体系、标准和规范,完成统一版本软件的开发工作。
5.规范医疗保险业务流程、作好需求分析,建立统一的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和信息交换标准,开展主体模式统一软件的开发工作。
6.完成集人事、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管理及财务、生产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新版基层单位管理平台软件,并在全国推广。
7.根据部新的业务流程修改办公管理软件,对已投入使用的软件加强培训,在1999年底使我部的办公自动化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8.完善部机关局域网,建立网络管理系统和网络安全体系,加强上网信息资源的组织工作。加快省级网络中心的局域网建设,1999年建成部——省级内部互联网。
二期工程(2001.01—2002.06):重点做好建设资源数据库、实现“扫描”方式的信息采集和构建全国信息网等工作。
1.继续进行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试点与推广工作。
2.构建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全国信息网络。
3.进行中心城市养老保险资源数据库建设,以“扫描”方式进行信息采集。
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进度表详见附件三。
五、支撑条件
为了实现系统建设目标,要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基础工作。
1.加强对系统建设和系统应用的宣传力度,使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对系统建设迫切性、重要性及其基本内容有正确的认识。
2.理顺信息系统管理体制,成立部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中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部信息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部信息中心负责对省市级系统建设进行技术指导。省及中
心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信息中心(信息系统综合管理机构)承担本级系统建设、管理任务。省及中心城市系统建设的规划和设计方案须符合部里统一的规划和标准,并报我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区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自行进行系统建设。
3.加强各级信息机构建设,有条件的省和中心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专门的信息系统综合管理机构(信息中心),并配备专职信息人员。
4.强化对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信息系统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各级业务部门应用系统的操作能力。
5.扩大与外界的交流与合作,了解掌握信息技术发展动态,学习先进技术,吸取先进经验,保持系统建设的先进性和动态性。
6.建立完善和投资体制,广泛开辟投资渠道。宏观决策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必须由财政拨款支持。各业务管理系统的建设,由财政拨款支持,也可本着谁投资谁获益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争取多方面的投资。对于前台运行部分,在财政拨款不足的情况下,应允许合理收取适当费
用。
对于系统规划标准、资源数据库建设试点、宏观决策网络建设这三项重点工作,要优先给予资金保证。
附件:1.业务管理系统的主要内容和功能
2.资源数据库建设的三种模式
3.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进度表
图二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结构总图
图三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部办公系统部分)结构示意图

附件1 业务管理系统的主要内容和功能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险业务的内容,业务管理系统可分为以下七个专业系统:
1.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管理系统
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管理系统主要依托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由部、省、市三级分级管理,内容包括劳动力市场供求的就业服务、劳动力就业管理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发放等,为劳动力供求信息共享、劳动力市场信息的分析预测发布、失业状况分析预测、失业保
险基金管理和失业保险金发放以及劳动就业、失业管理提供服务。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管理系统的功能结构可分为事务处理层和管理决策支持层。事务处理层又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管理“前台”,主要功能包括职业介绍、失业保险等事务处理和数据采集工作。使用对象主要是就业服务和
失业保险执行机构、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管理决策支持层又称“后台”,主要功能是通过对资源数据库的原始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使用经济模型等方法提供分析预测信息,为宏观决策系统提供支持。使用对象主要是就业、失业和培训政策的决策者、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执行机
构的管理者和社会公众。
2.养老保险管理系统
养老保险管理系统包括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个人帐户管理、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发放以及基金运转、储备、调剂等方面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与其他四个险种统一征缴,分别使用。按照省级统筹的管理要求和中心城市建库的系统模式,养老保险管理系统实行部、
省、市三级管理,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发放信息进行采集、存储、分析,对基金运行状况和宏观调剂进行监控和预测,为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和政策决策提供现代化手段。
养老保险管理的功能结构也可分为事务处理层(前台)和管理决策支持层(后台)。事务处理层主要包括在职职工个人基本信息管理、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个人帐户管理及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记录等工作。信息采集主要通过基层单位管理平台的信息交换及业务前台记录等方式。采集
到的信息存放于养老保险资源数据库中,通过网络互联,可供有关方面进行查询,离退休人员可凭卡领取养老金。前台部分的主要使用对象是养老保险执行机构工作人员、管理者和社会公众。管理决策支持层主要对养老保险资源数据库进行分析,建立养老保险预警系统,掌握参加养老保险
的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动态情况,掌握基金运行状况,对基金进行宏观调剂,为宏观决策系统提供支持。后台部分的主要作用对象是社会保险政策的决策者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3.医疗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管理系统
医疗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都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征缴、个人医疗帐户管理、职工基本信息管理、医院和药品管理、职工看病及住院管理、育龄女职工管理及女职工生育记录等内容。基金征缴可借助于基层单位管理平台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一起进入系统
管理,职工基本信息管理也可从基层单位管理平台中提取。与其他保险不同的是,医疗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还依赖于医院系统的建设,因此,医疗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系统要同医院系统之间互留接口,保证基础信息可交换。
4.工伤保险管理系统
工伤保险管理系统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基金征缴与发放、伤亡事故管理、职工伤残评定、伤残抚恤、遗属抚恤和职业病待遇等内容。基础信息主要从基层单位管理平台提取,工伤资源数据库是对伤亡事故和职工伤残、职业病的记录。对资源数据库进行分析可得到相应的统计数据,是制定
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伤保险等政策的依据,并可对基金运行状况进行监控,分行业统计的工伤和职业病情况以及保险待遇支出情况,将为制定行业费率提供决策依据。如果不考虑劳动保护其他方面的工作,相对于其他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工伤保险系统的模式相对比较简单,网络规模和信息容
量要小一些。
5.工资收入管理系统
工资收入管理系统是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与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的联网,可有效地监控企业的工资管理,帮助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机制。该系统的建设可完全取代目前工资总额手册制度的手工操作方式,既方便了企业,也使宏观调控落到实处。通过银行代发工资、个人收
入登记制度的推行,对了解个人收入状况和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也都是有利的。
6.劳动关系管理系统
劳动关系管理系统包括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突发性事件处理、劳动监察、劳动关系宏观预测等方面的内容,其数据采集可以从基层单位管理平台中提取,劳动争议处理案件在业务前台中记录。该系统可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重要手段,也为宏观决
策系统提供支持。
7.职业技能开发管理系统
职业技能开发管理系统包括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培训、择业指导等方面的内容。该系统与就业服务系统关系密切,对宏观决策系统也可提供支持。

附件2 资源数据库建设的三种模式
资源数据库包括两种重要的信息资源。一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险业务前台登记的信息所产生的,包含各相关业务内容的微观信息数据库。二是现行统计报表制度中的统计报表超级汇总数据库(即基层表数据库)。对业务前台而言,资源数据库是业务信息的数据存放、交换、管理和处理的
集散地,为业务前台管理,如信息查询、信息交换等提供支持。同时,对资源数据库进行“扫描”,可以获得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是宏观决策系统重要的数据来源,在宏观决策系统数据流程中占据重要的位置(见图1)。
图1 宏观决策系统数据流程图(略)
资源数据库建设可采取三种模式。
理想的模式是多个业务管理系统共享一个资源库,信息分段管理(见图2)。这样一方面减少了信息的冗余度,保证了信息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易于与国家人口系统或我们最终要建设的劳动力资源数据库等系统对接,对宏观决策系统的支持也更好。但是,目前各地的业务管理系统已
经不同程度地开始建设,有的系统已经交付使用,各系统之间的规划设计不统一,标准规范也不统一,在可预见的未来也很难统一起来。因此,这种模式只适合于新建系统的地区,且须有良好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
图2 资源数据库建设的模式一(略)
模式二是各业务管理系统独立运行,同时建立冗余的共享资源数据库,对宏观决策系统进行支持,并为各业务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提供支持,待条件成熟再向模式一过渡(见图3)。模式二保护了已有的投资,并且解决了将来与人口等系统对接的问题。但信息高度冗余,增加了运
行费用,且保持数据的一致性难度较大。
图3 资源数据库建设的模式二(略)
模式三是各业务管理系统独立运行,对于宏观决策系统的信息要求,通过指令分解和指令翻译,然后由各业务系统分别完成(见图5)。这种模式保护了已有投资,降低了系统建设的难度,但加大了应用软件开发和中间管理的难度,且与人口等系统对接困难,对宏观决策系统的支持程
度较弱。
图4 资源数据库建设的模式三(略)
就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而言,应以建设第一种模式资源数据库为方向,其他两种模式应逐步向第一种模式过渡。

附件3 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进度表
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本级相应的系统建设任务。



199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