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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建立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2:09:51  浏览:95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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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建立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建立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当今国际间贸易、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日益专业化,专来人员不仅需要具备坚实的国际商务理论、熟悉有关的国际商务公约和惯例,掌握国际上通行的贸易作法和商务程序,而且要通晓外语,有一定的国际商务实际操作经验。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和我国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工作的发展,本着与国际接轨的原则,决定将经济系列中的外经贸类专业名称比照国际惯例调整为国际商务专业,并建立相应的资格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设置级别和名称
“国际商务”专业资格设置初、中、高三个级别,名称分别是:
初级资格为助理国际商务师
英 文 为:ASSISTANT INTERNATIONAL BUSINESS ENGINEER
中级资格为国际商务师
英 文 为:INTERNATIONAL BUSINESS ENGINEER
高级资格为高级国际商务师
英 文 为:SENIOR INTERNATIONAL BUSINESS ENGINEER
二、确认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的范围。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适用于全国外经贸行业的对外经济贸易、对外援助、对外经济合作和其它行业中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内从事国际商务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试办法。初、中级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一般通过考试取得,高级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暂以专家评定取得。在人事部、外经贸部和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对外经济贸易高等学校外经贸类专业取得学士以上学位者,经过一定期限的实际工作考核合格,
也可认定初级资格。
四、国际商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内容。(具体科目另定)。
1.基础理论:
国际营销学、国际商法、国际金融、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对外贸易、商品学。
2.专业理论与实务: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经济合作理论与实务、跨国经营理论、国际投资理论。
3.业务外语:
国际商务外语。其中包括:
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等八个语种。
五、组织及管理
初、中级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和外经贸部共同负责。
外经贸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和考试命题;各地外经贸部门会同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共同负责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前培训。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并会同外经贸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指导;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各地外经贸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外经贸部负责制定高级国际商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由人事部授权具备条件的部门或单位,组织进行高级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

对考试或评定合格人员由人事部和外经贸部颁发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其它
1、已取得的经济系列外经贸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经过审查、考核或考试可转为相应级别的国际商务专业职务,具体办法另定。
2、没有转为国际商务专业的,经济系列外经贸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效用不变。
3、对尚未取得或申报高一级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4、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建立后,将不再进行经济系列外经贸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199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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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业务基金与期货数据交换接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50号



    现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股指期货业务基金与期货数据交换接口》(JR/T 0087—2012),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2月26日




附件:《股指期货业务基金与期货数据交换接口》.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1/P020130107557224376138.doc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提高以及案件复杂程度的提升,越来越多的案件需要通过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在新民事诉讼法中,将“鉴定结论”修订为“鉴定意见”,并对这种类型证据的查证进行了相当详细的规范。


鉴定意见的证据意义


鉴定是为解决案件中所存在的专业问题,将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由其分析鉴别,给出专业观点以资法官判断案情,此处由鉴定人出具的观点即为鉴定意见。


从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得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它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契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主观相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别证据材料的过程。所以说,鉴定本身即是一个对其它证据类型的查证。


但鉴定这种查证过程不是由法庭进行,所以这个查证结果本身还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结论,而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再次得到查证,才能被法官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新民事诉讼法将证据类型中的“鉴定结论”修订为“鉴定意见”,从表述上使之更符合其作为证据的内在属性,也是为表明:对鉴定意见必须查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样,可避免一部分法官不对鉴定意见进行查证,而直接援引定案的情况。


鉴定意见的查证


新民事诉讼法强化了对鉴定意见的查证环节,主要体现在鉴定人地位的独立与强化对鉴定意见的质证环节。


1.鉴定人地位独立 原民事诉讼法中,鉴定人无独立地位,依附于鉴定机构存在。而根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出具鉴定意见的主体为鉴定人,这就确认了鉴定人的独立地位,将之与鉴定机构相分离。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调整,进一步密切了鉴定意见与鉴定人的关联度。而且,在该法第七十八条中,强调了鉴定人应当对其鉴定意见直接承担责任,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当然,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的新规定表明:对于鉴定人的定位仍然没有采纳英美法的专家证人说,而是保持鉴定的独立性——其独立于当事人双方,也独立于法官。鉴定人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证人,鉴定意见不应带有倾向性。


2.强化质证环节 新民事诉讼法对鉴定意见的规定中,最大的亮点在于详细规定了鉴定意见的查证,强化了对鉴定意见的质证环节。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独立鉴定人的强制作证义务。随着民事诉讼法赋予鉴定人更为独立的地位,鉴定人与鉴定意见之间的关联性更为强化,鉴定人成为唯一对鉴定意见负责的主体,从而顺理成章地负有出庭作证、参加法庭质证环节的义务。一份证据是否能被法官采信,应当经由法定程序查证。作为证据类型之一的鉴定意见,也应当经由质证环节进行查证。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证,显然是查证鉴定意见是否符合证据三性的重要途径。其二,引入专家证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虽然在对鉴定的定性上,新民事诉讼法未采纳英美的专家证人说,但在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上,该法将最高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关于专家证人的规定入法,从法律层面引入了专家证人的概念,从而使得其独立于鉴定人存在,而成为查证鉴定意见的重要手段。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此处“有专门知识的人”系为专家证人,其提出的意见为专家意见。可见,目前国内法与英美法不同,专家证人与鉴定人相互独立,不存在包容关系。专家证人作为证人,其意见是可以带有倾向性,而鉴定意见应当是中立的。专家意见是对鉴定意见的质证,通过这种对抗,法官对鉴定意见进行甄别采信。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并没有对于专家证人的法律定义,什么样的人可以纳入“有专门知识的人”,法官又应以什么样的标准对其证言进行采信——目前对于这些问题的判断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同时,从法律规定上看,专家证人与鉴定人分属于诉讼参与人的两种类别,相互独立。但是在具体个案中,具有鉴定人资质的人,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可以在其未参与鉴定的案件中作为专家证人,出具专家意见。当然,应该注意同一案件中专家证人与鉴定人具有利害关系而引发的回避问题。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