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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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反映,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全国性订货会签订的合同,税务机关驻会征收印花税有诸多不便,困难较大。经多方面征求意见和研究,为有利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对国内订货会上所签合同的纳税地点,作如下规定:
一、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二、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
1991年8月31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通知
教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通知
教党[2010]14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促进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现将《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1.不准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2.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聘用)中拉选票、打招呼,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资金借贷、重大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以及校办产业、后勤服务等经营管理活动。
4.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生、录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
5.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不准以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7.不准收受学校所属单位及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8.不准违反规定在学校所属单位领取津贴、补贴、奖金,或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9.不准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或者从事有悖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的活动。
10.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在考试、入学、就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以及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在新闻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政府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在新闻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2年2月24日 生效日期1992年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下称双方),为加强和进一步扩大在新闻领域的合作,在平等和互利的原则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加强交流在新闻特别是广播电影电视领域使用先进技术的经验,并进一步扩大在这些领域里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包括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新闻机构之间的联系,并鼓励它们之间的合作。
第三条 双方将努力促进以下诸方面的双边合作:
--两国新闻媒介人员,包括两国新闻官员的相互访问。
--就对方国家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新闻报道。
--在两国新闻媒介领域相互交流培训人员和专家。
第四条 双方将根据两国各自的法律、条例和政策,相互交换关于两国经济和文化生活方面的用于播出的广播、电视资料和电影。交换的资料使用英语。
第五条 双方应尽力妥善地执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新闻部的高级官员组成双边委员会,以商讨和解决执行本协议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关于执行本协议的财务安排如下:
所有交换的资料均免费提供,寄送上述资料的费用由寄出方承担。
人员互访所需的国际费用由派遣方支付,在对方国家访问期间的食、宿和交通费用由接待方承担。
第七条
(1)本谅解备忘录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谅解备忘录如要终止,须由一方在本备忘录终止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3)如无任何一方表示终止意愿,本谅解备忘录则将继续有效。
下署签字人已获各自政府授权,兹签署本谅解备忘录。
本备忘录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在雅加达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度尼西亚文和英文三种文字写成,三种文本同等有效。如对本备忘录解释有分歧,将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艾知生 哈莫哥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