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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执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16:26  浏览:95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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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执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执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为了加强和改进审计监督,保障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现就审计执法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审计机关的领导,支持审计工作,保证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规定,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关对法定范围内的单位进行审计,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
阻挠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执行,不得改变。审计机关正在审计的事项,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检查和处理,有关财经部门应避免重复检查。因情况特殊必须同时进行检查的,要与审计机关充分协商,采取联合检
查的方式进行。
二、审计机关在审计中认为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是由于执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而造成的,应当建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加以纠正;其主管部门不同意纠正的,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
的,应当提请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主管部门领导人员的责任。
三、审计机关为检查被审计单位非法转移国家资金、侵占国家资产的行为,需要查核有关单位以及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的,凭县级以上审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正式查核通知书,并提供存款人的姓名或其他线索等有关情况,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协助执行。

具体办法,由审计署与中国人民银行商定。
四、审计机关查处应当上缴中央财政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资金,全部缴入中央金库设立的审计收入过渡科目,以利于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具体办法,由审计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定。



199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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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被告人已死亡的再审案件的第一审判决其近亲属能否径行提出上诉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被告人已死亡的再审案件的第一审判决其近亲属能否径行提出上诉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5年10月18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鲁法研字第12号《关于对被告人已死亡的再审案件的第一审判决其近亲属能否径行提出上诉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意见:即芮少麟提出的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可以作为申诉案件处理。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告人已死亡的再审案件的第一审判决其近亲属能否径行提出上诉问题的请示报告 (85)鲁法研字第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按第一审程序,审结一起被告人之子代为申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芮麟已于1965年死亡,其子芮少麟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对于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近亲属代被告人上诉,能否按照上诉程序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再审案件按第一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芮少麟是被告人芮麟的近亲属,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鉴于被告人芮麟已经死亡,其子芮少麟代为上诉缺少法律依据。我们研究认为:芮少麟向本院提出的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可作为申诉案件处理。是否妥当,特予请示,望批复。
1985年4月26日


关于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2]6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的财务监管,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违规设置账外资金和“小金库”的资产公司及其办事处和个人,我部将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于在财务管理和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资产公司必须对所涉及的办事处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事和处理人结合起来,涉及违法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事资产公司财会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对没有执业资格而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我部将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资产公司委托社会其他机构协助或代理处置不良资产,应根据资产处置难易程度和回收率高低,适当支付一定费用,但最多不得超过回收现金额的5%。

  五、资产公司在财务管理和资产处置中,确需实施财务改革的有关事项,要先制订改革方案,并报财政部确认后,方可执行。

  六、资产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向我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如不能按时、准确地报送报表,我部将在资产公司年终考核时,视报送情况,在应提奖励的10%以内适当扣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