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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二批国家4A级旅游区(点)名单(57家)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7:11:13  浏览:90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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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二批国家4A级旅游区(点)名单(57家)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公告(2003年第14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初评与推荐,国家旅游局旅游区(点)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国家旅游局批准,以下57家旅游区(点)为2003年第二批国家4A级旅游区(点),现予公布。
  附:2003年第二批国家4A级旅游区(点)名单。


                     国家旅游局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2003年第二批国家4A级旅游区(点)名单(57家)


北京(3家)
1、京东大溶洞风景区
2、潭柘戒台风景区
3、中国紫檀博物馆

河北(1家)
1、山海关长寿山风景旅游区

内蒙(1家)
1、阿尔山海神圣泉旅游度假区

辽宁(8家)
1、丹东五龙山风景区
2、丹东鸭绿江国家风景名胜区
3、锦州北普陀山风景名胜区
4、锦州市博物馆
5、沈阳怪坡风景区
6、大连现代博物馆
7、大连世界和平公园
8、旅顺东鸡冠山景区

吉林(2家)
1、长春伪满皇宫博物院
2、长春世界雕塑公园

上海 (1家)
1、上海共青森林公园

江苏(5家)
1、南京总统府景区
2、南京阅江楼景区
3、镇江宝华山国家森林公园、
4、镇江焦山风景区
5、连云港孔望山风景区

浙江(5家)
1、衢州龙游石窟旅游区
2、宁波天一阁博物馆
3、宁波松兰山海滨旅游度假区
4、杭州雷峰塔景区
5、杭州野生动物世界

福建(3家)
1、福清石竹山风景名胜区
2、永定客家土楼民俗文化村
3、龙岩龙硿洞风景名胜区

山东(5家)
1、 淄博聊斋城
2、 淄博原山国家森林公园
3、 潍坊沂山风景区
4、 临沂蒙山旅游区
5、 日照五莲山旅游风景区

河南(3家)
1、安阳殷墟博物苑
2、林州太行大峡谷风景名胜区
3、嵖岈山风景名胜区

湖北(2家)
1、鄂州莲花山旅游区
2、荆州古城历史文化旅游区

湖南(3家)
1、张家界土家风情园
2、张家界宝峰湖风景区
3、张家界江垭温泉度假村

广东(3家)
1、湛江湖光岩风景名胜区
2、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3、东莞鸦片战争博物馆

广西(2家)
1、 桂平西山风景名胜区
2、 桂林愚自乐园艺术园

重庆(4家)
1、重庆野生动物世界
2、重庆万盛黑山谷生态旅游区
3、重庆南山植物园
4、重庆歌乐山烈士陵园

云南(5家)
1、大理崇圣寺三塔
2、罗平九龙瀑布群风景区
3、腾冲热海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4、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
5、大理宾川鸡足山景区

西藏(1家)
1、日喀则扎什伦布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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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7]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南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 》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 ,抓好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 ○○ 七年八月四日

南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促进新菜地建设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河南省新菜地开发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 》 等法律 、 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国家为了保障城市居民蔬菜供应 ,用于开发建设新菜地的专项基金 。
  本办法所称蔬菜生产基地是指城市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而常年种植的菜地和列入“南阳市城区蔬菜生产基地发展规划区(以下简称菜地规划区)”内的菜地。包括卧龙区、宛城区及高新区辖区的所有菜地。
  第三条 市政府菜篮子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菜办)、市财政局负责南阳市城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为便于征收,由市菜办委托市国土资源局代征。
  市政府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市菜办要会同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制定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新菜地开发建设工作。
  第五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属政府划拨土地的,在土地划拨时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代征;属政府出让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将应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计入成本征收,并向市财政部门出具菜地清单,由市财政部门划转财政专户。
  第六条 征收范围及对象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凡在南阳市郊区占用菜地搞建设的,均应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以租赁、联营等形式占用菜地的,要自觉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七条 菜地认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菜地
  (一)城市郊区常年种植蔬菜的土地或者养鱼、虾等的养殖水面;
  (二)当年虽未种植蔬菜,但在一年前一直种植的老菜地;
  (三)由市菜办规划并经市政府确认的菜地。
  第八条 征收程序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含农村自征地)在征用菜地前,应向市菜办提出申请,市菜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确认为菜地后,市菜办出具菜地认定证明;
  (二)用地建设单位应凭菜办出具的菜地认定证明,自觉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三)属政府划拨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凭菜办出具的菜地认定证明,按标准收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后,菜地的使用权方可划拨,建设单位方可开工建设;
  (四)属政府出让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财政部门出具占用菜地清单,市财政部门按标准提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存入专户。
  第九条 基金的征收标准:南阳市郊区每亩2万元。
  第十条 国家明文规定予以减免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项目,由征地单位向市菜办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市菜办初审后提交市政府审批并办理相关减免手续。
  第十一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属非税收入,要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要实行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收支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市财政局会同市菜办按财政年度编制汇总下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并依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菜地基金核拨手续和拨款。年度终了,市菜办应根据市财政部门要求及时编报基金决算。
  第十三条 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使用“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市菜办应到市财政部门办理票据使用证,据此购领使用票据。
  第十四条 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主要用于宛城区、卧龙区及高新区辖区的新菜地开发建设(投入各区的数额原则上与征收比例相一致)。
  第十五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途
  (一)开发新菜地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对老菜地基础设施的维修、完善和更新;
  (三)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蔬菜新品种及新技术和蔬菜生产技术培训;
  (四)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蔬菜基地及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与“菜篮子”生产、流通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 基金的使用方法。市菜办应根据新菜地开发总体规划和当年新菜地基金征收情况编制下年度项目计划,列入财政预算。项目完成后,由市菜办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基金支出按照“先收后支”的原则办理。市财政局应根据基金收入进度和核定的支出预算拨付款项。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菜办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基金收入、支出情况报表和文字说明。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菜办及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基金支出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基金按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 市菜办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经常对占用菜地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查处漏缴、逃缴基金行为,对漏缴、逃缴的基金,由市菜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追缴;对未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而擅自占用菜地或伪造缴纳手续骗取用地的,要按有关规定补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市菜办、市财政局应加强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保证基金按要求及时足额征收和按规定用途使用。市菜办、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对不按规定征收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的行为,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菜办负责解释。此前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4〕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使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深入推进“三个转变”,促进泸州发展新跨越。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作用,确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市政府的令、决定和各项工作要求的贯彻实施,确保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法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属部门职责范围的文、会、事不上交;要切实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作质量;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工作实行协商、会商,切忌推诿、扯皮;要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完成市政府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以下称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经市政府的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后,向市长报告。
  八、市长代表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市长或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报告工作;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九、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工作。
  十、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副市长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一、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十二、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对市长、副市长负责。
  各委员会、各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健全经济调节职能,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发挥比较优势,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推进西部大开发,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
  十五、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四章决策机制
  十八、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九、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它重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市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市政府人事任免、表彰奖励、行政处分由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二十一、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市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由法制机构作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基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各区、县,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依法行政
  二十四、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五、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六、各部门、区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人民政府的命令、决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命令和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区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十七、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承办。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十八、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六章行政监督
  二十九、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加强全市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立和完善并严格实施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区县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切实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处理重大的群众来访。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拓展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渠道,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部署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六、市政府提出的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措施,确定需要讨论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下发执行。
  三十七、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的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九、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制度
  市政府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和各区县区县长组成。泸州军分区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各直属机构、综合办事机构和市级有关单位(含省与市双重领导单位)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决议、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决定市政府重大改革措施和其它重大行政措施;
  (三)部署总结市政府半年或一年的工作;
  (四)讨论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五)通报全市政治、经济形势和重大事件;
  (六)通报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人代会、政协会期间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七)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
不能参加全体会议的人员,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请假。
全体会议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件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需要,报市长或有关副市长审定。
  四十、常务会议制度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出席人员必须在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泸州军分区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部门分段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常务会。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制定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重要任务的措施,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和其它重大问题。讨论决定财政预安排及基本建设、城市建设、教育、交通专项经费安排;
  (三)讨论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必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的职务任免及行政处分。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五)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讨论决定其它重大行政措施;
  (六)讨论决定各区县、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决定市政府召开的有区、县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决定市政府承办的大型活动;
  (八)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市政府领导通报工作情况,交换工作意见。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会议组织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不能参加常务会议,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请假。
  常务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
  四十一、市政府和各部门召开的会议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或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从严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一个部门以及几个部门联合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以本部门或几个部门名义联合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
  四十二、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控制会议规模。严格控制各类研讨会、纪念会、表彰会。不得超标准使用经费和摊派、转嫁经费负担。
  第九章公文审批与报送
  四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处理公文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报送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川府发〔2001〕19号)的规定和有关公文处理的要求。
  四十四、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送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涉及财政支出的,由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四十五、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发文件要从严掌握,减少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省级部门联合或单独发文需要贯彻落实的,由市级部门印发或转发,市政府不转发省级部门文件;凡属部门职能范围的工作由部门发文,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市政府实行综合目标管理,一般情况不发单项工作目标任务及单项工作考核检查的公文;除省上有特别要求,市政府领导一般不签发成立各种领导小组的文件,市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按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涉及相关工作,市政府领导实行会商会签。
  四十六、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的公文,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各区县、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公文由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重要文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市长签发。
  四十七、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代拟文稿须负责人签署意见,严格按程序送、批、办文,避免逆行文、跳行文。
  四十八、严格15天办文制度。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如遇领导同志外出,及时电话或电传请示,经同意改送其他在家领导同志签批。个别紧急事项,经领导同意,可电话、电传会签。
  四十九、除突发事件,不得以电传形式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
  五十、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作退文处理。
  第十章作风纪律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泸州的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建设学习型政府。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至少一季度安排一次。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搞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不为区县、部门和企业的会议和其它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七、副市长、秘书长出本市(出访)、休假,事先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差或休假,要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或相关的文秘人员,市政府办公室及时将情况报告其他领导。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省(出访)、休假,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相关领导。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遵守廉政承诺,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坚决拒收礼金;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和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