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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38:01  浏览:82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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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
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各上市公司,各证券经营机构:
近一时期,证券市场上出现了若干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恶炒个别股票等操纵市场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严禁操纵市场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操纵市场行为包括:
1.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2.以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
3.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
4.以自己的不同帐户在相同的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5.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6.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
7.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
8.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股评人士利用媒介及其他传播手段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正常运行;
9.上市公司买卖或与他人串通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
二、严禁任何单位以个人名义在证券交易登记机构开设股票帐户。已经开设的,必须立即纠正。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督促与检查,并将纠正和检查的结果于11月底前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证券交易所要加强对股价异常变动的股票的监控,及时查处操纵市场的行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要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48号《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与信息机构的监管,对上述机构利用制造、传播虚假信息和其他手段操纵市
场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要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64号《关于加强对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传播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监管的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证券信息传播的管理,对为机构和个人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提供方便的媒体,予以严厉查处。
中国证监会对操纵市场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惩处。对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媒体,中国证监会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直至吊销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19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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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诚信的思考

马花


  2008年12月胡某以做生意为由向马某借款2万元,期限为一年,2009年11月,胡某将借条撕毁,马某夫妇奋力夺下借条,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 2010年10月,马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胡某偿还借款20000元及其利息。
  在庭审中,原告马某出示了被撕毁的借条,胡某辩称,借款已经偿还,所以自己才撕毁了借条。庭审结束之后,合议庭进行了调解,从道德理性到法律规定,最后胡某承认,由于生意亏损,加之借款期限将至,马某催促自己尽快还款,无奈之下将马某骗至家中,让马某拿出借条,自己接过借条便撕毁,马某夫妇见状奋力夺下借条。现由于自己资金紧张,请求分期偿还借款,最后马某同意分期偿还借款,并放弃了要求胡某清偿利息的请求。最后在合议庭的支持下,双方达成协议,一场由借款引发的争议以调解结案。
诚信,作为道德规范的内容以及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管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民事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之下,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之下,以及趋利避害的本能,一些人的劣根性就会暴露出来,诚信缺失由此出现。
  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规范市场行为,激励守信,惩治失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但是法律没有真正发挥权威,只要利益的诱惑大于可能受到的处罚,总会有那些以身试法者“前扑后继”,诚信危机再次亮起红灯。
  作为民法中的诚信原则,是人们将市场中的道德规范法律化,使之成为一种强制性规范。所以,诚信原则的功能离不开道德基础,培养诚信理念,应对诚信危机,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第一,培养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诚信道德观念,完善诚信道德体系。这是发挥诚信法律原则社会功能的关键一环。应大力宣传加强诚信道德的重要性,使全民深刻理解诚信的社会本质和价值,认识到市场经济生活与诚信的关系,使诚信法律原则被广大群众所认同。同时完善诚信体系,建立个人诚信、企业诚信、组织诚信和政府诚信的社会诚信体系。
  第二,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如前所述,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诚信危机的出现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法律没有发挥真正的权威。当国家的法律得不到遵守时,就说明国家作为法律和制度的保证人的角色存在信任危机,如此,法律就等以是一堆废纸,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的贯彻落实可能比制定法律还重要。
  第三,完善诚信的立法,将诚信原则具体化
  相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法律总是滞后的,所以应根据社会的发展和诚信道德水准的客观情况,经过合法性和科学性程序,将诚信道德要求的内容汇入诚信原则的实体内容中,把诚信的精神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法规之中,使之进一步具体化、条文化。这既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又是诚信原则法律功能得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的重要前提。


西吉法院 马花

厦门市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厦门市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即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第四条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和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五条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统计部门研究确定:

  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㈡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㈢劳动生产率;

  ㈣就业状况;

  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七条厦门市人民政府每年七月一日在《厦门日报》公布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企业应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

  第九条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规定第五条。

  第十条劳动者因探亲、婚育、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十一条劳动者与企业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在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十二条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诸项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应适时调整,但每年只能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所欠工资报酬1至5倍的赔偿金。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9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厦门经济特区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



二○○二年 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