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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商标保护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12:50  浏览:86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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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商标保护协定

中国 日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商标保护协定


(签订日期1977年9月29日 生效日期1978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根据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在北京发表的两国政府联合声明的精神,本着保护商标以进一步发展两国贸易关系的愿望,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任何一方的法人(包括对外贸易机构)及自然人,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上,在取得商标权及其他有关商标注册权利方面,应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法人(包括对外贸易机构)及自然人所享有的待遇。

  第二条
  一、本协定在各自国家履行为生效所必要的国内法律手续并交换确认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开始生效。本协定有效期为三年,三年之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之前,继续有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三年期满或在其后,可以在三个月之前,以书面预先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本协定于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七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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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为了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方便当事人申办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规范市场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现对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房屋权属登记一体化
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均应设立统一对外的办事窗口,实行一个窗口收件,一个窗口发证,“一条龙”办公,统一收费,规范服务。涉及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只填写一份申请书,申办资料提交齐全后,管理机构内部传递有关资料,不再重复收件;房地产交易与权属
管理机构分设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初审,权属管理机构负责复审,改变原来分散管理、各自封闭的工作方式。
二、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
调整内部运行环节,确立简捷、必要的工作流程,将测绘及确属必要的评估等服务项目从流程中分离出去,取消核发房地产转让过户单程序。清理审批中没有必要提供的各种证件,原则上取消与权属登记机关法律责任不直接相关的收件审核。
建议地方政府根据程序简化后的工作量,结合机构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重新调整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编制,提高办事效率,切实降低管理成本。
三、推行服务承诺制度
涉及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服务项目,要向社会公开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内容,公开收件范围,明确办事时限,增强工作透明度。要设立投诉台、咨询窗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证服务承诺内容落到实处。
四、加强基础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要积极采用计算机技术,配备适合现代化管理的必要的硬件和软件系统,以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快信息网络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和正确引导市场服务。现有房屋权属档案也要创
造条件,尽快实现数据化管理。
五、主动争取相关部门联合办公
为方便群众办事,有条件的市、县,要主动邀请财税、金融、中介服务等部门、单位进驻房地产交易中心,联合办公,集中提供配套服务。

附件一: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办事时限及必收要件
一、初始登记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或土地来源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单位关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4.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购买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提供)
二、转移登记
办事时限:10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权属证书;
2.房地产转让证明材料(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协议,法院司法文书,房地产赠与,房地产继承公证书等)。
三、变更登记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权属证书;
2.房屋翻建的批件,名称、房屋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有关证明。
四、房地产抵押登记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地产抵押合同;
2.房屋权属证书(以预售商品房贷款抵押或者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则应提供已生效的预售合同以及其他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等);
3.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用地证明。
典权登记提交设典协议,其他收件及办事时限同房地产抵押登记。
五、注销登记
办事时限:2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原房屋权属证书;
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六、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办事时限:1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商品房预售合同。
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
说明:
1.上述必收要件主要考虑共性因素,总的要求是坚持质量与时效并重原则,除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之外,尽量减少工作环节与受理要件,方便群众办事。但如遇特殊情况,各地仍应区别对待;如产权来源缺乏必要原始证明的,应增加公告程序并延长办件时限;委托代办的,
应加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等。
2.为明确有关法律责任,在窗口受理时,应验证当事人的身份及申请办理的服务项目。
3.复印件均需交验原件。

附件二: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流程图及程序流程各环节职能
一、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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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初审|-→|复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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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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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流程各环节职能
(一)受理
1.收验证件齐全;
2.初审证件真伪;
3.进行录入登记;
4.填写收件受理单。
(二)初审
1.核验证件;
2.现场勘察(必要时);
3.查档审核;
4.提出初审意见。
(三)复审
1.复核初审意见;
2.对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提出复审意见。
(四)审批
1.全程审核;
2.疑难问题终结处理;
3.签署审批意见。
(五)缮证
(六)收费发证
(七)归档
说明:房屋权属注销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不需采用三审审批制度,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予以适当简化。



2000年9月18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的决定


  (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参加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并将其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组织开展广播体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一小时的体育活动;实施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对学生的体质检测。”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

  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得超越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进行有偿健身指导服务。

  “经营性健身服务单位不得聘用无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健身指导服务。”

  五、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公共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六、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超越职业资格证书确定的范围,进行有偿健身指导服务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聘用无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健身指导服务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