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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4:28:16  浏览:82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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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的通知


新政〔2003〕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
新乡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的服务水平,建立责任、有序、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树立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来行政机关(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同)办事或者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所询问的第一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㈠不论行政管理相对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相关,都要热情接待,认真回答。
㈡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即向当事人一次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㈢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情,首问责任人要给予耐心说明,并负责指明承办部门或科室,交由承办部门、科室的负责人或经办人员办理。
㈣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部门一同解决。
㈤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首问责任人要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并转告相关部门或科室办理。
㈥承办部门必须按服务准则和时限的要求,热心给予办理;属不能办理的,要耐心解释清楚。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㈠对行政相对人拟办事项认真答复,积极办理,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不推诿扯皮,不置之不理,不说不知道。
㈡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
第五条 各部门应建立首问负责制登记簿,详细记录行政管理相对人拟办事项情况及办理结果。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或行政处分:
㈠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㈡未及时将行政管理相对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㈣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行政管理相对人举报的;
㈤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害的。
第七条 对上级领导的指示、命令、决定,比照本制度落实首问负责制。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的首问负责制具体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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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药管安[200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现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OOO年二月二十二日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满足医疗需
要,方便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有病床具备进行手术或一定医疗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
神药品(以下简称精神药品)应向当地县(含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麻
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附件一,以下简称“申请表”),经上一级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附件二,以下简称“印鉴卡”)。“申
请表”一式二份,由申请单位所在地县(含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上一级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各留存一份。“印鉴卡”一式二份,应批复给申请的医疗机构。另一份抄送麻醉药品经
营单位备案,医疗机构凭“印鉴卡”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条 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实行按剂型分类管理制度。即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注
射液实行“计划”制管理,购买麻醉药品其它剂型实行“备案”制管理。
医疗机构购买精神药品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注射剂应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的购用计划表
(附件三,以下简称“计划表”),报县(含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到
辖区内或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第五条 县(含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须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辖区内批准的医疗机
构麻醉药品注射剂年度购用计划通知各医疗单位,同时抄送麻醉药品经营单位。
医疗机构因医疗需要追加或减少年度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计划时,应在当年5月底前报
所在地县(含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购用。

第六条 医疗机构于每年1月底之前应将上一年度购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品名、规
格、数量报县(含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纳入麻醉药品供应渠道的新品种及时通知麻醉药品
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应将新品种及时补充于“印鉴卡”中。
除另有规定外;医疗机构凭“印鉴卡”购买麻醉药品新品种。

第八条 凡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可以供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自行
配制,确因医疗需要,进行稀释或以之作为原料配制其它制剂的,须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第九条 医疗机构必须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购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所购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凡私自调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法处罚,构成
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医疗机构使用的“申请表”、“印鉴卡”、“计划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
一制订,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解放军、武警部队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供应办法分别由解放军总后
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附件一: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医疗机构名称
地址
电话号码
床位数
有麻醉药品处
方权医生总数

医疗机构
负责人签字

药剂科
主任签字
邮政编码
日门诊量
医疗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编号: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









XXX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制

机构名称
地址
病床数 日门诊量
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医疗机构负责人 姓名 负责医生 姓名 负责药剂人员 姓名
印鉴及签字 印鉴及签字 印鉴及签字
负责药剂人员  年  月毕业于  现职称
采购员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
医疗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审核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审批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年  月  日

变 更 记 录

变 更 项 目 变 更 后 内 容 变 更 日 期














购 用 情 况 记 录

编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单位 申购 核售 支出 结存














日期 采购人 销售人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有关供应品种目录


阿片粉 5克 瓶
阿片片 50毫克 10片*2板 盒
阿片酊 10% 100毫升 瓶
阿桔片 30毫克 10片*2板 盒
盐酸吗啡粉 l克 瓶
盐酸吗啡针 10毫克 10*1毫升 盒
盐酸吗啡片 5毫克 10片*2板 盒
硫酸吗啡片 10毫克 10片*2板 盒
硫酸吗啡片 20毫克 10片*2板 盒
硫酸吗啡片 30毫克 10片*2板 盒
硫酸吗啡控释片(美施康定片) 10毫克 10片*1板 盒
硫酸吗啡控释片(美施康定片) 30毫克 10片*1板 盒
硫酸吗啡控释片(美施康定片) 60毫克 30片*2板 盒
盐酸吗啡控释片(美菲康片) 10毫克 10片*1板 盒
盐酸吗啡控释片(美菲康片) 30毫克 10片*1板 盒
盐酸吗啡阿托品针 10毫克 10*1毫升 盒
盐酸乙基吗啡粉 1克 瓶
磷酸可待因粉 1克 瓶
磷酸可待因针 15毫克 10*1毫升 盒
磷酸可待因糖浆 0.5% 100毫升 瓶
磷酸可待因片 15毫克 10*2板 盒
磷酸可待因片 30毫克 10*2板 盒
磷酸可待因缓释片(尼柯康片) 45毫克 10片*1板 盒
酒石酸二氢可待因控释片(双克因) 60毫克 10片*1板 盒
盐酸可卡因粉 1克 瓶
福尔可定片 5毫克 30片*1板 盒
枸橼酸芬太尼针 0.1毫克 10*2毫升 盒
度冷丁针 50毫克 5*1毫升 盒
度冷丁针 11毫克 10*2毫升 盒
度冷丁片 25毫克 10片*2板 盒
度冷丁片 50毫克 10片*2板 盒
芬太尼透皮贴剂(多瑞吉) 2.5毫克 1*5贴 盒
芬太尼透皮贴剂(多瑞吉) 5毫克 1*5贴 盒
盐酸二氢埃托啡片 20微克 10片*1板 盒
盐酸美沙酮片 2.5毫克 6片*1板 盒
盐酸美沙酮片 5毫克 6片*1板 盒
盐酸美沙酮片 10毫克 6片*1板 盒
强痛定针 11毫克 10*2毫升 盒
强痛定片 30毫克 10片*2板 盒
安钠咖粉 300克 听
安钠咖针 0.5克 10*2毫升 盒
安钠咖片 0.3克 12片*2板 盒
咖啡因粉 300克 听
复方樟脑酊 500毫升 瓶
速可眠胶囊 0.1克 10'S*1板 盒
利他林片 0.01克 10片*2板 盒
利他林针 0.02克 (粉针) 盒
盐酸丁丙诺啡针 0.15毫克 10*1毫升 盒
盐酸丁丙诺啡针 0.3毫克 10*1毫升 盒
盐酸丁丙诺啡片 0.2毫克 10片*2板 盒
盐酸丁丙诺啡片 0.4毫克 10片*2板 盒
盐酸丁丙诺啡片(沙菲片) 0.2毫克 10片*2板 盒
盐酸丁丙诺啡片(沙菲片) 0.4毫克 10片*2板 盒
盐酸丁丙诺啡片(舒美奋) 0.2毫克 10片*2板 盒
盐酸丁丙诺啡片(舒美奋) 0.4毫克 10片*2板 盒
麻黄素粉 50克 瓶
麻黄素粉 100克 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商品交易市场是否是进场经营单位主管部门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商品交易市场是否是进场经营单位主管部门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品交易市场是否是进场经营单位主管部门的请示》〔云工商字(199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城乡集贸市场是多种经济成份进行商品交易的场所。昆明商品交易市场(包括金碧商场)属于集贸市场形式的商品交换场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国发〔1983〕17号)规定,“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的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在市场设立的管理机构只对进入市场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活动,维护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以及提供一些必要的服务等,而不是经营者的业务主管部门,不对经营者的具体经营业务负责,更不承担其连带责任。因此,昆明商品交易市场(包括金碧
市场)不是进场经营者的主管部门,不应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199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