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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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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336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
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监管,我部组织制定了《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作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增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1. 范围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评价,本规范规定了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要求和检验方法。

2.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消毒剂 杀灭生活饮用水中微生物的化学处理剂
2.2消毒设备 产生生活饮用水消毒剂或消毒作用的设备
2.3消毒副产物 消毒剂或消毒设备使用后在消毒生活饮用水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2.4新产品 依据新原理、新有效成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以及消毒剂的新剂型和新复配制剂。

3.卫生要求
3.1 所有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以表1所列检验步骤,检验结果均能达到生活饮用水消毒目的;各项微生物指标均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3.2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在消毒过程中余留在生活饮用水中的消毒剂残留物、由原料和工艺过程中带入的杂质含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消毒过程中产生的消毒副产物浓度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
3.3 消毒剂及其原料副产物和消毒设备使用后水中可能带入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未予规定的有害物质时,该有害物质在生活饮用水中的限值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且该有害物质增加量不应超过相关标准限值的10%。
如果上述有害物质没有可参考相关标准时,应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进行试验以确定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容许增加值为最高容许浓度值的10%。
3.4消毒剂卫生要求 根据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按表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计算处理后生活饮用水中金属离子增加量、无机物增加量和有机物增加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限值的10%;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不应增加。
按表3《总体性能试验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
3.5 消毒设备卫生要求 根据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按表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计算处理后生活饮用水中金属离子增加量、无机物增加量和有机物增加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限值的10%;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不应增加。
按表3《总体性能试验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
消毒设备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部分的浸泡试验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要求。

4.检验
4.1 消毒剂
4.1.1总体性能试验按表3规定项目进行。
4.1.2 消毒效果按照表1规定项目检验;用于疫源地或特殊条件下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的消毒效果检验参照《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2.1.4节进行。
4.1.3主要原料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2001年版)3.4节“消毒剂”项目进行。
4.2 消毒设备
4.2.1 总体性能试验按表3规定项目进行。
4.2.2 消毒效果按照表1规定项目检验;用于疫源地或特殊条件下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的消毒效果检验参照《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2.1.4节进行检验。
4.2.3 消毒设备中与饮水接触部分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2001年版)的3.3节进行浸泡试验。
4.2.4 消毒设备产生的消毒剂的主要化学原料按附录A和表3要求进行检验。

5.检验方法
5.1生活饮用水化学消毒剂的样品采集和配制见附录A
5.2理化和微生物检验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年版)执行。附录B是对《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年版)锑和亚氯酸盐的补充检验方法,作为锑和亚氯酸盐检测的第一方法。
5.3生活饮用水化学消毒剂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的具体步骤参照《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安全性评价规范》(2001年版)的附录B进行。
表1
消毒效果检验项目
项目名称 电解法消毒处理器 紫外线消毒处理器 二氧化氯发生器 臭 氧发生器 次氯酸钠发生器 消毒剂 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
氯酸盐法 亚氯酸盐法
总大肠菌群 √ √ √ √ √ √ √ √
水中游离余氯 △ △ △ △
二氧化氯 √ √ △ △
紫外线强度 △ △
臭氧 √ △ △
游离氯 √ √ △ △
其它(有效消毒成分) △ △ △ △ △ △ △ △
说明:1. 消毒设备按照产品使用说明操作,待设备运转正常后,取水样进行消毒效果检验。消毒剂发生器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待设备运转正常后,在出口处采集样品,按说明书规定的有效剂量稀释后,进行消毒效果检验。消毒剂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稀释配制水样。2. 细菌加标操作程序(1) 在脱氯自来水中加入大肠杆菌,实验用菌种为大肠杆菌8099。加标量为>5×100-2×1000/100ml。(2) 将装有加标菌水样的三角烧瓶放入恒温水浴箱(20℃)中,开动磁力搅拌器5min,使细菌在水中分布均匀。先取2份细菌加标的水样,进行大肠杆菌活菌计数(阳性对照组)。(3) 待水温恒定后按说明书规定的最小剂量加入消毒剂,迅速搅拌均匀,从加入消毒剂起计时。设定3个工作时间,说明书规定的最短作用时间为T,3个作用时间分别为0.5T,T和1.5T,作用后分别吸取水样,注入装有中和剂(如硫代硫酸钠)无菌三角烧瓶中,以终止消毒作用。 对饮用水消毒处理器和消毒剂发生器应根据消毒产物的产生量及处理水最高流量进行加标采样。(4) 将中和的水样,分别取100ml、10ml、1ml各两份,用滤膜法进行大肠菌活菌计数。(5) 将未接种大肠杆菌的试验用同批培养基平板2个,置温箱中培养(阴性对照组)。试验重复三次。3. 上述试验同时,测定消毒成分和剂量,记录作用时间和水温。4. 结果评价消毒后水中大肠菌群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规定5.√- 必需测定项目 ; △ -如含有,需测定

表2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

编号 产品名称 化学名称或分子式 用途 近似分子量 评价剂量(mg/L) 可能含有的杂质
1 液氯 相关化学药剂: 氨 氢氧化铵 硫酸铵 Cl2NH3NH4OH(NH4)2SO4 消毒、氧化氯氨消毒氯氨消毒氯氨消毒 71.017.035.0132.0 10(以Cl2表示)51025 汞、卤代烃砷、镉、铬、铅、银、汞
2 漂白粉 Ca(OCl)Cl 消毒、氧化 127 10(以Cl2表示) 砷、镉、铬、铅、银、汞
3 次氯酸钙 Ca(OCl)2 消毒、氧化 143.1 10(以Cl2表示) 砷、镉、铬、铅、银、汞
4 次氯酸钠 NaOCl 消毒、氧化 74.5 10(以Cl2表示) 砷、镉、铬、铅、银、汞
5 二氧化氯相关原料:硫酸盐酸亚氯酸钠氯酸钠 ClO2H2SO4HClNaClO2NaClO3 消毒、氧化活化剂活化剂原料原料 67.4598.036.590.0106.5 504078 亚氯酸钠砷、镉、铬、铅、银、汞
6 二氯异氰尿酸钠(又名优氯净) (CN)3O3Cl2Na 紧急情况下小量饮用水消毒 219.95 10(以Cl2表示) 砷、镉、铬、铅、银、汞
7 三氯异氰尿酸 (CN)3O3 Cl3 消毒 232.45 10(以Cl2表示) 砷、镉、铬、铅、银、汞
8 氯氨T CH3C6H4SO2NaCl 紧急情况下小量饮用水消毒 10(以Cl2表示) 砷、镉、铬、铅、银、汞
9 清水龙(又名哈拉宗)(halazone) COOHC6H4SO2NCl2二氯胺对羧基苯磺酸 紧急情况下小量饮用水消毒 10(以Cl2表示) 砷、镉、铬、铅、银、汞
10 高锰酸钾 KMnO4 消毒、氧化 158.03 15 砷、镉、铬、铅、银、汞
11 过氧化氢 H2O2 消毒、氧化 34.0 3 砷、镉、铬、铅、银、汞
12 新产品 消毒 以通常最大使用剂量的5倍计算 砷、镉、铬、铅、银、汞和其他有害物质



表3 总体性能试验的检验项目
项目名称 电解法消毒处理器 紫外线消毒处理器 二氧化氯发生器 臭 氧发生器 次氯酸钠发生器 消毒剂 新产品
氯酸盐法 亚氯酸盐法
色 √ √ √ √ √ √ √ √
混浊度 √ √ √ √ √ √ √ √
臭和味 √ √ √ √ √ √ √ √
肉眼可见物 √ √ √ √ √ √ √ √
pH √ √ √ √ √ √ √ √
铁 √ √ √ √ √ √
锰 √ √ √ √ √ √
砷 √ √ √ √ √ √
镉 √ √ √ √ √ √
铬(六价) √ √ √ √ √ √
铅 √ √ √ √ √ √
汞 √ √ √ √ √ √
细菌总数 √ √ √ √ √ √ √ √
总大肠菌群 √ √ √ √ √ √ √ √
粪大肠 菌群 √ √ √ √ √ √ √ √
游离氯 √ √ △ √ △ △
紫外线强度 √ △
水中游离余氯 △ √ △ √ △ △
氯酸盐 △ √ △ △ △
亚氯酸盐 △ √ √ △ △
二氧化氯 △ √ √ △ △
臭氧 √ △ △
溴酸盐 △ √ △ △
甲醛 △ √ △ △
四氯化碳 △ △ △
三氯甲烷 △ △ △
ICP鉴定 △ △ △ △ △ √
色谱/质谱鉴定 △ △ △ △ △ √
耗氧量 △ √ △
毒理 √
√-必需测定项目; △ - 如含有,需测定

附录A 生活饮用水化学消毒剂样品采集与配制


1. 样品的采集
见《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年版)附录A1节
2. 样品的前处理
2.1 试剂空白和实验用水
  按照样品制备同样方法制备试剂空白。所有本实验用水均为纯水。
2.2 样品的配制方法
2.2.1 次氯酸钙、漂白粉精(次氯酸钙)、氯酸钠、亚氯酸钠、硫酸铜、硫酸铵、碘
按10倍评价剂量和所需的样品溶液的体积称取样品于250mL聚乙烯烧杯中,用100mL纯水溶解,在通风橱中以硝酸[ρ20=1.42g/ml]酸化pH<2,将溶液用纯水定量稀释至所需体积。按(1)计算称样量。
m=10×ρ×V……………………………………(1)
m——称样量,mg;
ρ——受检产品建议的评价剂量,mg/L;
V——受检样品溶液所需体积,L;
10——倍数因子。
2.2.2 高锰酸钾、次氯酸钠、氢氧化铵、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氯氨T、清水龙
参考2.2.1,用盐酸[ρ20=1.18g/ml]代替硝酸酸化至pH<2,加盐酸羟胺至溶液清澈。配制次氯酸钠不加盐酸羟胺,但加碘化钾作稳定剂,加至棕黄色。
2.2.3 硫酸、盐酸、柠檬酸
2.2.4 过氧化氢
按所需的体积用纯水进行稀释
2.3 计算
见《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年版)附录A2.3节
  按1:10比例用纯水定量稀释到所需的体积。







附录B 检验方法

1  锑的补充检验方法(氢化物原子荧光法)
1.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用氢化物原子荧光法测定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中的锑。
本规范适用于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中锑的测定。
本规范最低检测质量浓度为0.078μg/L, 实验表明当砷、锗、锡、汞、硒浓度高时,对锑产生一定程度的干扰,浓度低时,无干扰。饮用水中这些离子的浓度都较低。另外加入一定量的硫脲-抗坏血酸混合溶液,可以消除干扰离子对锑的干扰。
1.2 原理
在酸性条件下,以硼氢化钠为还原剂使锑生成锑化氢,由载气带入原子化器原子化,受热分解为原子态锑,基态锑原子在特制锑空心阴极灯的激发下产生原子荧光,其荧光强度与锑含量成正比。
1.3 试剂
1.3.1 氢氧化钠溶液(2g/L):称取1.0g克氢氧化钠溶于纯水中,稀释至500mL。
1.3.2 硼氢化钠溶液(20g/L):称取10.0g硼氢化钠(NaBH4)溶于500 mL氢氧化钠溶液(1.3.1)中,混匀。
1.3.3 盐酸(ρ20=1.19g/mL),优级纯。
1.3.4 载流[盐酸溶液(φ=5%)]:取25 mL浓盐酸(3.3), 用纯水稀释至500 mL。
1.3.5 硫脲—抗坏血酸溶液:称取12.5g硫脲加约80mL纯水,加热溶解,冷却后加入12.5g抗坏血酸,稀释至100mL。
1.3.6 锑标准贮备液[ρ(Sb)=1.0mg/mL]:称取0.5000g光谱纯锑于100mL烧杯中,加10mL盐酸(1.3.3)和5g酒石酸,在水浴中温热使锑完全溶解,放冷后,转入500 mL容量瓶中用纯水定容至500 mL,摇匀。
1.3.7 锑标准中间溶液[ρ(Sb)=10.0mg/mL]:吸取10.0mL锑标准贮备液(1.3.6)于1000mL容量瓶中,加3mL浓盐酸(1.3.3),用纯水定容至刻度。
1.3.8 锑标准使用溶液[ρ(Sb)=0.10mg/mL]:吸取5.0mL锑标准中间溶液(1.3.7)于500mL容量瓶中,用纯水定容至刻度。
1.4 仪器
1.4.1 原子荧光光度计 (如:AFS-230型、AFS-830型等)
1.4.2 锑空心阴极灯
1.5 分析步骤
1.5.1 仪器配置:
灯电流:75mA;负高压:310 V;原子化器高度:8.5 mm;载气流量: 500mL/min;屏蔽气流量:1000 mL/min;进样体积:0.5 mL
1.5.2 样品测定
A 取10mL水样于比色管中。
B 标准系列的配制 分别吸取锑标准使用溶液(1.3.8)0.00、0.05、0.10、0.30、0.50、0.70、1.00mL于比色管中,用纯水定容至10mL,使锑的浓度分别为0.00、0.50、1.00、3.00、5.00、7.00、10.00ng/mL。
C 分别向水样和标准系列管中加入1.0mL硫脲—抗坏血酸溶液(1.3.5),加入1.0mL浓盐酸(1.3.3),混匀,以硼氢化钠溶液(1.3.2)为还原剂,上机测定,记录荧光强度值,绘制标准曲线。
1.6 计算
由样品的荧光强度可直接从标准曲线上查出锑的质量浓度,µg/L。
1.7 精密度和准确度
四个实验室测定含锑0.97~8.07µg/L的水样,测定8次,其相对标准偏差为1.2~6.5%,在1~8µg/L范围内,回收率为85.7~113%。

2 亚氯酸盐的补充检验方法(离子色谱法)
2.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用离子色谱法测定生活饮用水及水源水中亚氯酸盐和氯酸盐的含量。
本规范适用于生活饮用水及水源水中亚氯酸盐,氯酸盐的含量的测定。
本规范的最低检测质量浓度取决于不同的进样量与检测器的灵敏度,一般情况下,进样200mL,电导检测器量程为2μS时适宜的检测范围为:10-1000mg/L ClO2-,20-1000mg/L ClO3-。
水样中存在高浓度的ClO2对分析有影响,可以通过吹入氮气和加入乙二胺作保护剂消除ClO2对分析的影响。
水样中存在较高浓度的低分子量有机酸时,可能因保留时间相近造成干扰。用加标后测量要以帮助鉴别此类干扰。水中NO3-浓度太大,对ClO3-测定有严重干扰浓度,可以通过稀释水样及改变淋洗条件来改善此类干扰。
由于进样量很小,操作中必需严格防止纯水、器皿在水样预处理过程中的污染,以确保分析的准确性。
为了防止保护柱和分离柱系统堵塞,样品必需先经过0.20µm滤膜过滤。为防高硬度水在碳酸盐淋洗液中沉淀,必要时要将水样先经过强酸性阳离子交换柱。
不同浓度离子同时分析时的相互干扰,或存在其它组分干扰时可采取水样预浓缩,梯度淋洗或将流出部分收集后再进样的方法消除干扰,但必需对所采取的方法的精密度及偏性进行确认。
2.2 原理
水样中待测的阴离子随碳酸盐淋洗液进入离子交换系统中(由保护柱和分离柱组成),根据分离柱对不同离子的亲和力不同进行分离,已分离的阴离子流经抑制器系统转化成具有高电导度的强酸,而淋洗液测转化成弱电导度的碳酸,由电导检测器测量各种离子组分的电导率,以相对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或蜂高定量。
2.3 试剂和材料
2.3.1 试剂
2.3.1.1 亚氯酸盐标准贮备溶液[ρ(ClO2-)=1.0mg/mL]:使用工业品位作标准品,含量约为82%,按HG/T 3250-2001标定亚氯酸盐含量,及杂质氯酸盐的含量(见2.7、2.8及2.9)。置于干燥器中备用。经计算后,称取适量工业品位亚氯酸钠,用纯水溶解,并定容到100mL。置4℃冰箱备用,可使用一个月。
2.3.1.2 氯酸盐标准贮备溶液[ρ(ClO3-)<1.0mg/mL]:使用基准纯试剂,置于干燥器中备用。称取适量氯酸盐(因工业品亚氯酸盐含有一定量的氯酸盐,配制1.0mg/ml氯酸盐时所称取的氯酸盐的量应减去亚氯酸盐所带进的氯酸盐的量),用纯水溶解,并定容到100mL。置4℃冰箱备用,可使用一个月。
2.3.1.3混合标准溶液:分别吸取1.0mL亚氯酸盐标准贮备溶液(2.3.1.1),氯酸盐标准贮备溶液(2.3.1.2),用纯水定容到100 mL。此混合标准贮备溶液分别含亚氯酸盐(ClO2-),氯酸盐(ClO3-)10.0mg/L。当天新配。
2.3.1.4 无水碳酸钠:分析纯试剂。置于干燥器中备用。
2.3.1.5 样品保存液(乙二胺溶液):取2.8mL乙二胺稀释到25mL,置4℃冰箱备用,可用一个月。
2.3.1.6 纯水:重蒸水或去离子水,电导率<1mS/cm,不含目标离子,经0.2mm的滤膜过滤。
2.3.1.7 辅助气体:压缩空气,高纯氮气(小瓶装方便携带)。
图1:亚氯酸盐,氯酸盐,溴酸盐,溴离子及常见阴离子标准色谱图
a 出峰顺序:1-氟离子,2-亚氯酸盐,3-溴酸盐,4-氯离子,5-亚硝酸盐,
6-溴离子,7-氯酸盐,8-硝酸盐,9-磷酸盐,10-硫酸盐。
b 保留时间:氟离子3.06min,亚氯酸盐4.14 min,溴酸盐4.74 min,氯离子5.43 min,亚硝酸盐6.84 min,溴离子9.07 min,氯酸盐9.91 min,硝酸盐10.69 min,磷酸盐15.86 min,硫酸盐18.17 min。
2.4 仪器
2.4.1 离子色谱仪
2.4.1.1 电导检测器
2.4.1.2 微处理器或记录仪
2.4.1.3 色谱柱: AS9+AG9 -HC(内径:4mm)
2.4.2 采样瓶:500 mL棕色玻璃或塑料瓶,洗涤干净,并用纯水冲洗,晾干备用。
2.4.3 滤器及滤膜:0.2µm。
2.5 分析步骤
2.5.1 样品采集与储存方法:用采样瓶(2.4.2)采集水样,往水中通入高纯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如氩气)10分钟(1.0L/min,),(对于用二氧化氯消毒的水样通氮气是必须的,对于加氯消毒的水样可省略此步骤),然后加入0.25mL乙二胺溶液(2.3.1.5),密封,摇匀,置4℃冰箱。采集后当天测定。
2.5.2 仪器条件的设定
2.5.2.1 电导检测池温度:25℃
2.5.2.2 进样器加压:0.5MPa
2.5.2.3 流动相瓶加压:40KPa
2.5.2.4 流动相:8.0 mmol/L Na2CO3溶液
2.5.2.5 流动相流速:1.3mL/min
2.5.2.6 进样体积:200µL
2.5.2.7 抑制器抑制模式:外接纯水模式(循环模式的基线噪声较大)
2.5.2.8 抑制器电流:50mA
2.5.3 校准:取100 mL容量瓶7个,分别加入混合标准溶液(2.3.1.3)0.0,0.50,1.00,2.00,3.00,4.00,5.00 mL,用纯水定容到100 mL。此系列标准溶液浓度为0.0,50.0,100.0,200.0,300.0,400.0,500.0μg/L。当天新配。将配好的系列标准溶液分别进样。以峰高或峰面积(Y)对溶液的浓度(X)绘制标准曲线,或计算回归曲线。
2.5.4 样品分析
2.5.4.1 样品预处理:将水样经0.2µm滤膜过滤,对硬度高的水必要时先过阳离子交换树脂柱,然后经0.2µm滤膜过滤。对含有机物的水先经过C18柱过滤。
2.5.4.2 将预处理后的水样注入进样系统,记录峰高和峰面积。
2.6 计算:各种分析离子的质量浓度(µg/L),可以直接在标准曲线上查得。
2.7注意事项:高纯度的亚氯酸钠极易爆炸,只能用工业NaClO2作为标准品。工业品中NaClO2含量只有80%左右,且含有少量ClO3-(3-4%)。因此NaClO2要经过准确标定NaClO2含量和杂质NaClO3含量后才能使用。其中含有的ClO3-还将影响混合标准液中ClO3-的浓度。
2.8亚氯酸钠含量测定
2.8.1 试剂与溶液
2.8.1.1硫酸溶液(1+8):吸取20mL硫酸,缓缓加入160mL水中,不断搅拌。
2.8.1.2 碘化钾溶液(100g/L):称取20 g碘化钾,溶入200mL水中,新配。
2.8.1.3 淀粉指示液(5g/L):称取淀粉0.5g,溶入100mL沸水中,新配。
2.8.1.4 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c(Na2S2O3)=0.100mol/L]:称取26g硫代硫酸钠及0.2g碳酸钠,加入适量的新煮沸的冷水使之溶解,并稀释到1000mL,混匀,转入棕色试剂瓶中,放置一个月后过滤,经准确标定后备用。
a 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标定 精密称取约0.15g在120干燥至恒重的重铬酸钾(国家标准物质GBW 06105c),置于500mL碘量瓶中,加入50mL水使之溶解。加入2g碘化钾,轻轻振摇使之溶解,再加入20mL硫酸溶液(2.8.1.1),密闭,摇匀。放于暗处10min后用250mL水稀释。用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液滴到溶液呈淡黄色,再加入3mL淀粉指示液(2.8.1.3),继续滴定到蓝色消失而显亮绿色。反应液及稀释用水的温度不应高于20℃。同时做好试剂空白试验。
b 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浓度计算,按式(1)计算
m
c(Na2S2O3.5H2O) = ………………….(1)
(V-V空白) × 0.04903
式中:c(Na2S2O3.5H2O):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实际浓度,mol/L;
m:重铬酸钾的质量,g;
V: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用量,mL;
V空白:试剂空白试验中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用量,mL;
0.04903:与1.00 mL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c(Na2S2O3.5H2O)=1.000 mol/L)相当的重铬酸钾的质量,g。
2.8.2测定步骤 称量约3g亚氯酸钠,精确到0.0002g,置于100mL烧杯中,加水溶解后,全部移入5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
量取10mL试液,置于预先加有20mL的碘化钾溶液(2.8.1.2)的250mL碘量瓶中,加入20mL硫酸溶液(2.8.1.1),摇匀。于暗处放置10min。加100mL水,用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2.8.1.4)滴定至溶液呈浅黄色时,加入约3mL淀粉指示液(2.8.1.3),继续滴定至蓝色消失即为终点,同时做空白试验。
2.8.3 结果的表示和计算
以质量百分数表示的亚氯酸钠(NaClO2)含量(X1)按(2)式计算:

(V1-V空白1)×C1×0.02261
X1= ×100
m ×10/500


113.05 (V1-V空白1) C1
= ………………………………….(2)
m
式中: X1:NaClO2的质量百分数,%;
V1 :测定试样时所消耗的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体积,mL;
V空白1 :空白试验所消耗的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体积,mL;
C1: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浓度,mol/L;
0.0226:1.00mL硫代硫酸钠溶液c(Na2S2O3)=1.000 mol/L相当于亚氯酸钠的质量,g;
m : 亚氯酸钠的质量,g。
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0.2%,取其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
2.9 亚氯酸钠中氯酸钠含量测定
2.9.1原理
在酸性介质中,在加热条件下,硫酸亚铁铵被亚氯酸盐和氯酸盐氧化成硫酸铁铵,过量的硫酸亚铁铵用重铬酸钾溶液反滴定,以测定氯酸钠含量。
2.9.2 试剂和溶液
2.9.2.1 硫酸亚铁铵溶液[c(Fe(NH4) 2(SO4) 2.6H2O)约0.1mol/L]: 称取40g硫酸亚铁铵,溶于1000mL水中,摇匀备用
2.9.2.2 重铬酸钾标准溶液[ c(1/6K2Cr2O7)=0.100mol/L]:精确称取4.903g在120干燥至恒重的重铬酸钾(国家标准物质GBW 06105c),置于小烧杯中,用纯水溶解后转入1000mL容量瓶,定容。
2.9.2.3 硫酸溶液(1+35)。
2.9.2.4 硫酸-磷酸混合酸:150 mL磷酸注入100 mL水中混合后,再慢慢地注入150mL浓硫酸。
2.9.2.5 二苯胺磺酸钠(5g/L):称取0.5g二苯胺磺酸钠,溶于100mL水中。
2.9.3 测定步骤
量取50mL硫酸亚铁铵标准溶液(2.9.2.1),置于500mL锥形瓶中。量取10mL亚氯酸钠试液(2.8.2),从液下加入锥形瓶中,加入10mL硫酸溶液(2.9.2.3),置于电炉上加热至沸,维持1min,然后取下,用水迅速冷却,再加入20mL硫酸-磷酸混合酸(2.9.2.4)及5滴二苯胺磺酸钠指示液(2.9.2.5),以重铬酸钾标准溶液(2.9.2.2)滴定至紫蓝色即为终点。
空白试验 量取50mL硫酸亚铁铵标准溶液(2.9.2.1)置于500mL锥形瓶中,加入10mL硫酸溶液(2.9.2.3),置于电炉上加热至沸,维持1min,然后取下,用水迅速冷却,再加入20mL硫酸-磷酸混合酸(2.9.2.4)及5滴二苯胺磺酸钠指示液(2.9.2.5),以重铬酸钾标准溶液(2.9.2.2)滴定至紫蓝色即为终点。
2.9.4 结果的表示和计算
以质量百分数表示的氯酸钠(NaClO3)含量(X2)按(3)式计算:

[ (V空白2-V3)×C2 –(V1-V空白1) × C1]×0.01774
X2= ×100
m×10/500



88.7 [ (V空白2-V3)×C2 –(V1-V空白1) × C1]
= ... ... (3)
m

式中:X2:NaClO3的质量百分数,%;
V3: 测定时所消耗的重铬酸钾标准溶液的体积,mL;
V空白2 :空白试验所消耗的重铬酸钾标准溶液的体积,mL;
C2: 重铬酸钾标准溶液的浓度,mol/L;
V1 :先前测定亚氯酸钠含量时所消耗的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体积,mL;
V空白1 :先前测定亚氯酸钠含量时所作空白试验所消耗的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体积,mL;
C1: 先前测定试样中亚氯酸钠含量时所用的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浓度,mL;
0.01774: 1.00mL重铬酸钾溶液c(1/6K2Cr2O7) =1.000 mol/L相当于氯酸钠的质量,g;
m: 亚氯酸钠的质量,g。
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0.1%,取其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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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热食品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商业部


电热食品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987年6月4日,商业部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及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电热食品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每小时产量在15千克以上的商业用电热食品烤炉,不涉及家用烤箱和其他热源的食品烤炉。
三、电热食品烤炉生产企业不论隶属任何部门,均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国家经委统一领导下,生产许可证统一由商业部颁发。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和销售产品资格。对无证生产的企业按国发〔1984〕54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电热食品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由商业部管理,办公室设于科技司质量管理处。联系电话668581—2666。
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订电热食品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审查和批准企业电热食品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审查产品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
4.审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应具备条件的检查验收报告。
5.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注销。
6.对取得电热食品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五、各地方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未设办公室的为地方经委)要积极参加本地区申请企业的检查工作,加强对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日常监督。商业部和地方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权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
六、电热食品烤炉产品质量检验由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丹东商科所负责组织实施。
七、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从批准之日起为五年。
八、申请企业经检测单位按商业部标准SB135—83《电热食品烤炉型式与主要参数》、SB136—83《电热食品烤炉型号编制方法》和SB137—83《电热食品烤炉通用技术条件》编制的“质量检验细则”(附件一)测试后,产品质量合格者,并按“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应具备的条件”(附件二)所规定的内容检查验收合格者,方能取得生产许可证。
九、生产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程序
1.申请企业应填报“商业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在规定期限内(不超过六个月)按隶属关系经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后报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中央各部、委直属企业由各部负责审查后报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2.商业部接到企业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企业进行审查验收,并对产品质量组织检测。专家组对企业检查和产品测试后进行审议。合格者发给产品生产合格证,并报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和登报公布。
3.申请企业经审议不合格者允许进行不超过半年的整顿,再次提出申请,经第二次检查和测试仍不合格者,则取消申请资格。
4.企业对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注销有异议时,可向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复审要求。如复审决议后仍有异议,企业可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裁决。复查、裁决所需一切费用由申请企业支付。
十、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如发现产品质量有明显下降现象,在限期内达不到要求,或将生产许可证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等现象将对企业提出警告,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十一、企业停止生产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后,原产品生产许可证自行失效,企业应将该产品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发证部门注销,原发证部门上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十二、凡取得电热食品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铭牌、包装箱和使用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标记和编号规定如下:
X K 01……02 □□□□
— — —— —— ————
| | | | |
| |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 | |
| | | |----------电热食品烤炉编号
| | |
| | |----------商业部编号
| |
| |----------代表可(Ke)字
|
|--------------代表许(Xu)字
十三、生产许可证管理收费办法
1.根据有关规定,本着尽量减少申请单位开支和收费单位不盈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
(1)生产许可证申请费1500元(包括审查人员差旅费)。
(2)管理费500元(包括上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返回地方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分)。
(3)产品测试费按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收费标准执行。
十四、发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工作人员守则》,违犯者给予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十五、凡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经查出立即吊销生产许可证,并通报批评。
十六、本细则解释权属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十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婚内强奸”之探讨
(作者 黄乔稳 西安石油大学人文学院法学)

【内容摘要】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采用暴力或其它方式与妻 子发生性行为,能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一直是许多国家法学界人士争论的问题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国家在对 "婚内强奸"行为的法律规定和认定上也不尽相同。本文对婚内强奸罪,这个在司法实践中和司法理论界都存在重大分歧的问题作全面地分析和阐述,并强调其具有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 婚内强奸 罪刑法定 强奸行为 强迫性行为

“婚内强奸”一直是个极敏感的话题,我国法律目前对此尚无明确规定。近年来,婚内“强奸”是否成罪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热点问题,大多数观点将之称为“婚内强奸”,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丈夫能否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当今法学界争议颇大,大多数国家都对“婚内强奸”的成立持否定态度,因此,本文主要就“否定说”作一些探讨!
  一、“婚内强奸”的构成条件和强奸罪不同
“婚内强奸”它仅发生在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之间,发生不合意的性行为之时。一般指男方在女方不原意或明确表示拒绝时,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行为。行为主体的独特性决定了行为环境的独特性,从而也决定了它区别于其他强奸罪。性行为则是婚姻关系的主要内容,夫妻双方均有要求性行为的权利和提供性行为的义务。正是由于上述特点的存在,婚内强奸不能以强奸定罪,解释如下:第一、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忠实。这就限定了夫妻任何一方性行为的唯一性,且同居是双方应尽的义务。这决定了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权利受到拒绝时,维权者具有一定范围内的强制履行权。以不造成严重后果为限。第二、我国《刑法》的强奸罪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婚内构成强奸。法无明文不为罪。如果仅以违背妇女意志为标准的话,认定强奸罪,婚内强奸在司法实践中将有许多问题无法克服,能否正确实施我想也不好把握。
婚姻关系是一种基于双方合意的民事契约关系,婚姻关系的建立对夫妻而言都意味着一种承诺,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无疑应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在合法婚姻关系基础上的婚内性生活的合法性不容置疑。正因为如此,好些国家都对婚内性关系采取保护态度,把非婚姻关系作为强奸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二、婚内强奸——丈夫构成强奸罪的主体不应该成立
婚内丈夫不能否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因为新《刑法》把“罪刑法定”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取消了“类推制度”,并未有“强奸妻子罪”这一法律规范,因此对新《刑法》第236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不能作任意扩大解释,应根据立法原意,依法定罪量刑,既不能感情用事、曲解法律,也不能机械地套用法律、乱定罪名、滥施刑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婚内强迫性行为”。
“ 婚内强迫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即不存在婚内强奸。主要依据是:(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应该有“奸”的问题存在。因为按照有关汉语辞典的解释,所谓“奸”,是指奸淫,它与通奸、强奸一样,是非婚姻关系内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丈夫与妻子间无奸可言。另外,构成强奸罪必须同时具备“强”和“奸”两个条件。其中,“强”是手段、形式;而“奸”才是强奸罪的前提和本质。光“强”无“奸”,不是强奸,有“强”有“奸”,才能定强奸。(2)婚姻契约论。即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的以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种民事契约。根据婚姻契约,妻子已经事先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服从丈夫的性要求,丈夫不需要在每一次性生活前都必须征得妻子的同意。因此,以这一合法契约为前提,即使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进行性行为,也不属于强奸罪的范畴。(3)道德调整论。即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均有性生活的权利义务,因此,丈夫不应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如果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则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4)如果认为这种婚内强迫性行为构成强奸罪,那么势必会使得丈夫经常处于提心吊胆的状态,会给家庭生活带来不稳定的因素,而且可能导致妻子歪曲或者捏造夫妻生活的真相,使妻子报复丈夫的手段合法化。(5)如果丈夫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上性行为,那么,妻子拒绝的并不是性行为本身,而是丈夫的暴力或者胁迫行为,因此,也不应成立强奸罪。
夫妻之间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婚姻法》规定,合法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基本内容。夫妻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义务所作的肯定性法律承诺,而且这种肯定性承诺如同夫妻关系的确立一样,只要有一次概括性表示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终有效,非经合法程序不会自动消失。因此,在结婚后,不论是合意同居,还是强行同居,甚至是丈夫不顾妻子反对,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均谈不上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行为。而且,婚内性关系兼具合法性、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持续性等特点。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不构成对妻子的“强奸”,即认为“婚内无奸”。
试想:如果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能被称为强奸的话,夫妻正常的性生活是否也可以叫做通奸或和奸?如果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能被判强奸罪的话,丈夫以暴力手段向妻子要钱要物是否构成抢劫罪?丈夫瞒着妻子从家里拿钱拿物是否构成盗窃罪?
三、“婚内强迫性行为”不是强奸行为
“婚内强迫性行为”与强奸的本质区别是:强奸的行为主体不享有与被强奸主体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强奸者所实施的暴力或胁迫手段的目的是,首先“取得”这种发生性行为的权利然后使用它,丈夫与强奸者的不同正在于他享有与妻子发生行为的法定权利,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勿需取得发生性关系的权利,他对妻子实施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实质上是对其法定性交权利的滥用,不存在强奸问题!
1、从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角度上讲 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非法性关系,而婚内性关系是合法的。婚内丈夫与妻子发行性交,是双方在行使自己权利同时也在履行义务,虽说丈夫有时滥用权利,但不能构成强奸罪的主体。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性交行为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一层特殊的夫妻关系。可以这样说,只要妇女自愿与男子发生性交行为,男子的行为就不能是强奸行为,因为这时男子已获得与妇女发生性交的权利。男女一旦自愿结为合法夫妻,表明男女双方自愿将性交权利终身授予对方,并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注册”、“公证”(履行登记手续并颁发《结婚证》),且得到法律的默示、认可,随之受法律保护,除非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才将这种权利各自收回。我们不能置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于不顾,丈夫即使违背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只能是说丈夫滥用自己权利。所以说,对新《刑法》 第236条即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应认定不包括婚内丈夫,其犯罪对象(妇女)不包括婚内妻子 。刑法对强奸罪的构成主体,应当排除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子,丈夫强迫妻子不属于刑法调整范畴。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权利,即在违背妇女意志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婚内强迫性行为”不是强奸行为。
2、从婚姻法学等角度上讲 婚内强迫性行为虽是违背妻子意志,但不违法,属道德调整范畴。夫妻关系是具有夫妻身份而产生的人身关系,夫妻之间相互享有身份权,这一身份权突出体现在互以对方为配偶,并互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丈夫之所以有丈夫的权利,因为他具有丈夫的身份,妻子之所以享有妻子的权利,因为她具有妻子的身份。“人们把第三者同有夫之妇或者有妇之夫之间的性关系称之‘不正当的两性关系’,除因它是不道德的以外,就是因为他(她)们之间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夫或妻的身份。相反,谁也不把夫妻间的性关系说成是‘不正当的两性关系’” 。夫妻之间的性关系是“正当的两性关系”。男女双方一旦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婚姻关系,便会随之形成夫妻间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双方同居,过性生活,既是夫妻双方享有权利,也是双方所负担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 第7条规定: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取得结婚证的,即确立夫妻关系。夫妻关系确立后,夫妻间就产生一系列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第9条), 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第14条),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18条)等等 。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唯独没有规定夫妻间有过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男女之间一经登记结婚,即建立了夫妻关系,这种关系受法律保护,显然法律保护合法的夫妻间的性行为。也就是说,夫妻一方都有要求另一方与已过性生活的权利,同时,夫妻任何一方也都有与另一方过性生活的义务。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随着夫妻关系的确立而建立,并随着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只要夫妻关系存续一天,相互间所发生的性行为即是合法的,任何人都不得干涉。有鉴于此,丈夫与妻子进行性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与其进行性行为。因此,丈夫虽然采用的手段不当,都不能因此而定其为强奸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性行为是“违背”妻子意志的,但却不属违法。
3、从心理学和生理学角度上讲 性行为是夫妻间情感的一种需要。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的一种态度,反映着客观事物与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人的情感需要既是生理上的需要同时也是感情上的需要。夫妻间性交是“性与爱”有机结合和高度统一的 。这也是我国婚姻立法基本精神,原则上要求男女双方“以至爱为前提”,“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性爱”分离的婚姻关系不是我国婚姻法所倡导的,如买卖婚姻、拉郎配,包办婚姻等,对准予离婚法律也规定“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婚姻关系具有两属性即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其自然属性当然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婚姻法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理所当然地保护婚内性行为,这既是夫妻间的权利也是夫妻间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以夫妻间感情为基础,而性关系是夫妻间感情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因此,我们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其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4、从社会学等角度上讲 夫妻之间离不开性生活,性生活是维持沟通增强夫妻感情的桥梁和纽带。“性生活是婚姻关系的重要内容,是保持、沟通和增进夫妻感情的重要手段,是夫妻间感情领域的首要特征” 。国外有的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夫妻有同居的义务。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示夫妻间双方必须过性生活,不规定性生活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但是司法解释说: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标准之一。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间有同居的义务,是受我国国情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是法律的默示。但是,认为性生活同等于债权债务关系的观点,也是于法不符的,于情不合的,正因为如此,法律对于夫妻婚内性行为,不加任何干涉,既使丈夫不经妻子同意,强迫妻子过性生活,也不构成违法,更不构成犯罪。
四、“婚内强奸”遭遇现实问题——中国暂不可行
面对国内有些提出“婚内强奸”概念并力主将其立法的意见,《检察日报》曾发表署名文章提出质疑,认为应在中国现阶段的特殊时空范围内讨论这一问题。文章反问:就算“婚内强奸”确实已经具备了强奸罪之构成要件,我们就一定应该在现实条件下将其在立法上予以明确吗?即使国外的存在将“婚内强奸”立法化的趋势,我们就可以不加分析地依葫芦画瓢吗?主要指出:
1、惩罚丈夫就能维护妻子吗? 目前,国内认为婚内强奸可以成立者之所以博得了越来越多的拥戴,是缘于其“保护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的初衷。文章认为,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对妻子造成的伤害是客观存在的,认定“婚内强奸”为“强奸罪”,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苦用心也值得充分肯定,它似乎可以保证妻子在此时获得相对公正的对待。但是,需要追问一句,为了补偿妻子一时之感受而不顾其日后之处境(假如丈夫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甚至被判了刑而双方又没有离婚的话,妻子所面临的压力可想而知。她促使丈夫走到自己的对立面去,开始新一轮的恶性循环),这样的法律能成其为“正义的化身”吗?退一步说,即便是惩罚丈夫真的维护了法律上的妻子的人身权利,就能以此为理由而将婚内强奸以强奸罪论处,从而去践踏否定论者们事实上所追求的法秩序吗?
2、个人自由大过社会秩序吗?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否定论与肯定论的分歧,实际上是秩序与公正的冲突,具体的说,就是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的冲突。从应然的角度讲,秩序和公正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当二者不能兼顾时,法律,特别是刑法必须在这二者之间作出选择。应该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取舍的标准并不相同,应当考虑到当时的社会条件。但总的来说,我国仍处于一个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阶段,在这个转型时期社会失范的情况比较严重,社会价值标准的重心仍然应该定位在社会秩序上,个人自由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社会秩序的稳定是保障个人自由的前提,在社会秩序与个别公正发生冲突时,只能舍弃个别公正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家庭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链条,其和谐稳定是整个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而且,夫妻间的信任也是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的基本内容之一。因此,将相对于全社会而言只占极少数的“婚内强迫性行为”一概犯罪化,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无疑将远远超过其所可能保护的利益。
文章阐述说,赞成“婚内强奸”与否的争论,实际上是秩序与公正的冲突,由于性生活的隐蔽性及夫妻之间特有的身份关系,实际上是社会秩序与个别公正的冲突。倘若将“婚内强奸”一概犯罪化,对社会秩序之破坏是现实的毫无疑问的,而若法律在原则上不规定婚内强奸而交由司法机关自由裁量只会导致可能的个别公正的丧失(的确有妻子反对的只是暴力的方式而并非性交的要求本身的情况;况且,还有司法裁判作为运送正义的“最后防线”)。在秩序与公正之间,在社会秩序与个别公正之间,我们希望“鱼与熊掌兼得”,但是“二者不可得兼”呢?实际上,如果将妻子的性的自由权利称为“个人自由”,将由无数个家庭和谐连结而成的社会稳定视为“社会秩序”的话,上面的疑问涉及一个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比较与衡量问题。
3、 传统文化目前能够接受吗? 从我国的传统文化来看,中国历来都是以家而非个人为基本单位,强调的是人情与人伦而非人权,以和谐的人伦关系为理想典范。倘若一个妻子跨越整个家庭宗族人伦网络,将置身于偌大姻亲人伦关系网中而受到众多批评责难。因此,漠视妇女在家庭宗族网络中的地位,而只知“空降”婚内强奸的法律改革是根本行不通的。
文章进一步表示,在建立市场经济的今天,中国究竟应当以个人为本位,还是以社会为本位,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应采取什么样的价值取向,这个问题的最终解决有赖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传统文化的渐变等等诸多环节。只是我们丝毫不必隐讳,我国目前的社会实际上还是一个社会本位的社会,个人仍在相当程度上依附于集体,依附于社会,个人独立人格缺乏。
文章还指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种强迫性行为发生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夫妻之间发生摩擦,一时怄气,或者是妻子处于不适宜进行性行为的特殊时期,或者可能是双方感情破裂,只是还没有提出离婚请求等等。但是,无论是由于哪种原因,都不应当认定为“婚内强奸”,针对具体的情况,夫妻双方可以进行调解,或者认为婚姻没有存续下去的必要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或者一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值得指出的是,对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并且已经分居的情况,虽然双方已经分居,但是任何一方都没有提出离婚请求,说明双方还在维系这种形式上的婚姻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为“婚内强奸”并不妥当。
五、在现实背景下“婚内强奸“说不通
据《中国社会报》2000年3月29日报道:“上海性社会研究所中心对全国14个地区7786人的调查,丈夫要求性交,妻子不愿意而丈夫有强迫行为的,城市居民占20.56%, 农村居民中占17.6%” 。那么说全中国则有20.56%至17. 6%个丈夫因机械套用刑法第236条规定,均得进监狱里“走一回”,这样一来,按目前各地监狱规模还得扩大几十倍,才能够装得下这些犯有“强奸妻子罪”的丈夫。而且强奸罪为重罪,并非“不告不理”,如果机械套用刑法第236条, 那么只要司法机关掌握婚内“线索”和“事实情况”,就得依职权行使立案、侦查、拘留、逮捕、公诉、审判、执行权。其后果将是造成家庭不稳定、 社会不稳定。 家庭不再是夫妻间“避风港” “温馨的安乐窝”,而是“娶妻如取虎”,丈夫们整日提心吊胆过日子,生怕哪天妻子不高兴,自己就进了监狱。从立法和司法践实上看,确立“婚内强奸”也不是方向。
我国的现行刑法以及1979年的刑法,对丈夫能否构成强奸罪的主体,都没有排除或者规定。但专家提出配偶权、夫妻忠实的依据是:第一、 男女之间有互相忠实、互相扶助、互相继承遗产、相互间有同居等权利。从理论上讲,结婚是一种承诺,是男女双方许可对方有在遵守道德的情况下有目的地同配偶性交的权利,同时也有满足对方性交的义务,对承诺应该实现。第二,从制度上说,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姘居、通奸等行为违背了一夫一妻制的规定。第三,从国外的立法来看,许多国家都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故保护公民的配偶权很有意义。所以,确定配偶权自然也就无所谓“婚内强奸”了。在国外,一些国家和刑事立法明确规定,丈夫强迫妻子的不构成强奸罪。例如,德国、瑞士刑法典就把强奸罪的对象限制为无夫妻关系的女性。在美国某些州,强奸罪仅仅是指男方未经除自己妻子以外的女方同意,使用暴力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民间有句俗话:锅碗瓢勺没有不相碰的, 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夫妻间闹点矛盾,以致发生“不愉快的事情”也是常有的,不可小题大作。不可把“婚内强迫性行为”当作“婚内强奸”。
因此,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发生性行为不应该构成违法和犯罪。丈夫不经妻子同意,违背妻子意志,采取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原则上不能作为犯罪来对待,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按虐待家庭成员罪来处理,但不应列入强奸罪。如果夫妻因感情确已破裂,诉讼离婚的,法院调解同意离婚的,只要一方拒收《民事调解书》或者调解不成判决离婚的,在判决书尚未生效期间,或者一方提出上诉至二审法院未作出维持离婚判决之前,他们的合法婚姻关系仍然存在,此时丈夫强迫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仍不能构成强奸罪,如后果严重的,可按侮辱妇女罪处理;对于已领取结婚证明,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行为的,或者夫妻因感情破裂长期分居,而丈夫采取强迫手段与妻子发生性交,仍不能构成强奸罪。
在现实背景下,将婚内强奸不作犯罪处理可能是一种无奈的但却是理性的选择。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决定着中国社会将变得更加自由,人将更为独立和更为个体化,刑法对个人自由的保护也将更为有力。由于丈夫与妻子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家庭生活环境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婚内强奸的界定非常困难,惟一标准是盾丈夫有无违背妻子的意愿并且是否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来达到目的,可这家庭婚姻内部的隐私问题,法律怎能分得清哪次是妻子同意的,哪次是违背妻子意愿的? 哪些是情节属暴力或威胁,哪些情节不属于暴力功威胁? 综上所述,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的婚姻关系还没有被解除,他们仍然是夫妻关系,仍然互为家庭成员,不管是正常的夫妻生活中,还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只要法院的裁判文书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他们的婚姻关系还没有解除,丈夫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交行为,都不能构成强奸犯犯罪的主体,情节严重的,应按虐待家庭成员、伤害、侮辱妇女等罪定罪判刑,“婚内强奸”不应该存在。
总之,“婚内强迫性行为”不是“婚内强奸”,如果将这种本应由道德调整的关系,硬要升用法律来调整,我认为弊大于利,不是立法的方向和本意。

【参考资料】
①《新刑法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孙国祥主编,1999年6月出版。
②《民法学》王作堂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重版,P521。
③《婚姻法教程》扬大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3月出版。
④《婚姻法教程》扬大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3月出版,P3—4。
⑤《心理学》伍棠棣主编,人民教育出版社,1982年1月出版。
⑥《中国社会报》 2000年3月29日三版刊登《上海判决我国首例“丈夫强奸妻子罪”》作者:胡喜盈;《“婚内强奸”在我国为数甚多》作者:金瑛; 《能否将婚姻分成正常和不正常两个阶段》作者: 上海天宏律师事务所吴平;《判决会给今后的司法实践带来困惑》作者: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钱小兵; 《婚内妇女有权拒绝丈夫性要求》作者: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沙运萍;《强奸罪的关键就是违背了妇女( 包括妻子)的意志》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


在写作过程中曾参阅许多资料和书籍,对此一并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