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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06:22  浏览:94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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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

宁政发〔2004〕2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分包行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以下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以下简称“市建工局”)负责对本市的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受其委托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建筑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对施工分包建筑业企业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本市从事施工分包活动应当按照本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市建管处领取本企业的信用手册,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本企业基本情况信息。

  市建管处应当对企业基本情况认真核实,并在信用手册中真实记录该企业承揽工程、合同履行、奖惩和企业变更等信用信息,根据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作出信用评价。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情况由市建管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的除外。

  第六条 实施施工分包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

  分包工程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不得超越其资质证书中核定的承包范围。

  第七条 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分包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承诺。

  鼓励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采用国家推广使用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送市建管处备案,并提交分包作业人员名册。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建管处收到分包合同备案材料后,应当加强对施工分包建筑业企业有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并对施工分包活动进行监管。

  第十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对涉及分包的施工现场实行全面管理。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配合分包工程发包人做好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分包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名称,分包工程发包人、承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以及投诉电话等施工分包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四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与其使用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施工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与其管理岗位相适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等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十五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拖欠工资。

  因建设单位未与分包工程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分包工程发包人未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结清工程款而发生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优先垫付工资,垫付的工资额度以应付的未结清工程款为限。

  第十六条 禁止违法分包、转包,以及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等活动。

  对违法施工分包活动的认定,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施工分包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工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违法分包、转包,以及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未签订分包合同而实际实施施工分包活动的;

  (三)签订分包合同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分包合同发生变更未及时备案的;

  (四)施工分包建筑业企业用工不规范,造成施工分包管理混乱的;

  (五)施工分包建筑业企业使用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取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的;

  (六)施工分包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

  (七)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明示施工分包情况的。

  第十八条 对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检举违法施工分包活动,并对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十条 施工分包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分包工程发包人或者分包工程承包人合法权益,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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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惠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惠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7〕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惠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包括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和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一的人员(以下统称被征地农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卫生防病健康教育的通知

中宣部、卫生部、全国爱卫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宣部、卫生部、全国爱卫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

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卫生防病健康教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卫生厅局、爱卫办、建委(厅)、铁路局、交通厅(局委)、民航地区管理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员流动增加,节假日以及春运期间民工返乡、旅游、探亲的人口越来越多。据预测,今年仅春运期间流动人口将达18.9亿人次。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健康教育,预防传染病传播与流行,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要因地制宜使用现有的宣传设施,在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和列车、长途汽车、客机、轮船及公共汽车、出租车、电车、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开展健康教育。要将普及公共卫生、公共场所禁烟、卫生防病、改变陋习等知识与法规作为向旅客宣传的重要内容。在不影响客运组织工作的前提下,在各类等候场所内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宣传牌或使用电子显示屏进行宣传;在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内摆放或张贴供旅客阅读的健康教育宣传材料;要充分利用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的广播、闭路电视开展宣传;各类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内要有禁烟标志或警语。

二、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制作并提供适合使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健康教育宣传材料和节目。铁路、交通、民航等系统的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健康教育的指导,提供宣传材料。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以下简称“行动”)办公室组织专家编写了适用于车船广播等使用的春运健康教育广播稿,随文下发,请结合实际组织使用,做到健康教育不漏班次,不留空白点。

三、节假日特别是春运期间,流动人口显著增加,加大了冬春季呼吸道疾病,特别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结核、肝炎等疾病传播的机会。各部门要根据当地防病工作特点和季节变化,有针对性地加强旅客健康教育工作,特别要做好进城务工农村群众的健康教育。通过宣传教育,营造预防SARS、艾滋病等传染病及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良好氛围。

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及客运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客运健康教育的长效机制,认真组织本地本部门的健康教育工作。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卫生、爱卫、建设、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及时沟通信息,协调配合,加强指导。

五、各地各部门要为加强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防病健康教育提供经费支持,加强检查、督导,推广好做法、好经验,保证这项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使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成为为旅客健康服务、树立行业新风的窗口。

附件:春运健康教育广播稿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春运健康教育广播稿目录

1、一部电梯使“非典”传染到世界各地

2、感冒流感不相同

3、防治乙肝有办法

4、洁身自爱防性病

5、共同对付艾滋病

6、结核病日话结核

7、春节探亲要避孕

8、春节吃喝有学问

9、饮酒适度应限量

10、烟花鞭炮惹祸端

11、旅途谨防精神病

12、吸烟康寿两难全

13、天冷尤应防煤气

14、近亲结婚悲剧多

15、迷信骗人不治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