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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14:57  浏览:99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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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长政发〔2005〕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新闻宣传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努力构建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的宣传、落实、督查情况; 
  (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市政府当前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 
  (四)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策; 
  (五)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 
  (六)针对市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及时表明政府立场和公布采取的措施; 
  (七)市政府决定的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重大事项。 
  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 
  (一)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确定;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新闻发言人由各单位确定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新闻发布内容,向媒体通报可公开传播的信息,审阅和送审新闻发布稿件,协调安排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追踪中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的反应; 
  (三)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新闻发布制度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新闻纪律。遇重大问题、敏感问题要及时请示市委、市政府。 
  三、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市政府指定的新闻发布人进行新闻发布,必要时可邀请市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出席。 
  (二)新闻通报。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名义或以市政府名义撰写新闻通稿,通过各类媒体公开发表。 
  四、新闻发布的时间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有重大事项经批准随时召开; 
  (二)新闻通报每月发布一次; 
  (三)遇重大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以最快速度随时发布。 
  五、新闻发布主题及审批程序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领导根据阶段性工作特点和需要,提出发布主题;
  (二)新闻发言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主题,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三)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新闻的,提出发布主题,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 
  (四)新闻单位可向市政府办公厅提供新闻发布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批。 
  六、新闻发布稿的形成及审批程序 
  (一)综合性新闻稿,由政府办公厅起草。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其他报市政府秘书长和市长审批。 
  (二)专题性新闻稿,由牵头部门或新闻发言人起草,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审批。

  (三)以部门为主发布的新闻稿,由该部门起草,发布前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分管副秘书长或副市长审批。 
  (四)内容与党委部门有关联的新闻稿,送党委部门会审。 
  七、新闻采集工作机制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的选题与采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二)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新闻信息报送机制,使新闻信息采集工作制度化; 
  (三)全市性重大事项及突发性重大事件的信息采集与报送,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四)建立新闻发布联络员网络,畅通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信息渠道,统一新闻发布口径。联络员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汇报本部门的新闻信息,并根据办公厅要求及时提供新闻资料。

  八、工作要求 
  (一)规范新闻发布主体。全市性重大决策、全局性情况介绍等由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全市综合性的信息,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专项性信息、某领域阶段性的情况由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新闻发言人或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发布,发布前必须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统筹安排;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二)严肃新闻发布纪律。新闻发布主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精神一致。新闻发布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对于发布后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问题,一般不予发布,特定情况下必须发布的报市长审批。 
  (三)新闻单位根据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主题发出有关新闻,必须在报道的开头写明“据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消息”或“从市政府新闻通报获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刊发或播出所发布的主题,对该新闻的主题不得随意修改。 
  附件:1、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2、长沙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登记表


附件1:

                

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发布单位


新闻发言人

联络员












发布内容

提  纲


计划发布

时  间


计划发布

地  点


邀请媒体


单位意见

(盖章)


审批意见




注:1、本表请于新闻发布会召开前五日交市政府办公厅审批(一式二份);

  2、新闻发布会文字材料附后。







附件2:

              

长沙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登记表



单位名称:(公章)

新 闻 发 言 人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政治面貌

现任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家庭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个 人 简 历



新 闻 发 布 联 络 员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

家庭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备注:










注:请在文件下发一周内将表格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信息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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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11〕70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
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
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天津市辖区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退出、
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天津市由企业法
人、其他社会组织及自然人经批准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
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
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和政策,遵
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公
众的监督,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
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
办)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准入、

退出、日常监管、风险处置以及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注
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股东资格
  第八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出资设
立小额贷款公司,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
定,履行股东职责,承担相应义务。
  第九条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具有法人资格;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
  (四)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条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经评估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
  (四)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


       第三章 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
  第十一条 在天津市辖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市金
融办审查批准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
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
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实行限额管理。公司注
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出资人出资比例应符合国家
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除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最
低注册资本限额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股
东,且至少有一名法人股东;
  (三)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且由
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从业人员;
  (五)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适合经营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七)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五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集团化经营,设立总分制的小
额贷款公司,扩大贷款覆盖面。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变更事项,

须经市金融办批准后方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注销、被撤销及依法履行清算程序
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公司治理与合规经营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议事规则和工作流

程,确保公司治理科学、运作高效。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内部组织体系,根据自身经
营规模和业务特点,设置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监督的职能
部门,选聘具备资格的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发展。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制度,制定较为完备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规范信贷管理
流程,健全主要业务岗位间的监督制衡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稽核
工作,防范风险。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各项小额贷款;
  (二)票据贴现;
  (三)贷款转让;
  (四)贷款项下的结算;
  (五)与小额贷款相关的咨询业务;
  (六)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在天津市注册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在天津
市辖区外经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营运资金的主要来源为股东缴纳
的资本金、接受的捐赠资金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
得以任何方式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优质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加强与银行
业金融机构宽领域合作,不断提升资产规模、经营实力和管理水
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互利共赢、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
开办批发资金发放和资产转让业务,并做好延伸金融服务。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
防止贷款过度集中。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与本息回收应采用银行
转账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各项经营活
动,贷款利率的设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建立资产分
类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类别,足额计提呆账准备金,贷款损
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
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
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相应
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向财政部门办理
财务登记,接受财务合规性监管和监督检查。按规定向财政、金
融监管部门报送财务和经营报告。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不断提升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

在业务管理系统中反映所开展业务活动并与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动

态信息监测系统对接。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履行反洗钱义务主体责任,依
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办理房屋、土地、股权、知
识产权、机器设备、车辆等抵(质)押登记时,相关职能部门应
予以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加
强非现场统计监测,对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三十六条 市金融办根据监管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
现场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金融办根据监管需要,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八条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工作,发挥行业自律、
维权、协调、服务作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的,由市金融办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停业整顿或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资格。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市金融办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31
日废止。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14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14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发函〔2004〕7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同意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14所高等职业学校予以备案(名单见附件)。

教育部同意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计14所)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1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
北京培黎职业大学(资源)
北京市教委
民办

2
黑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省旅游学校

黑龙江省二轻职工大学
黑龙江省


3
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
佳木斯三江美术专修学院(资源)
黑龙江省教育厅
民办

4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管理干部学院
黑龙江省


5
黑龙江煤炭职业技术学院
双鸭山矿务局职工工学院

双鸭山矿务局师范学校

双鸭山矿务局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黑龙江省


6
福建警官职业学院
福建警官学校
福建省


7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重庆市职工大学

重庆市工会干部学校
重庆市


8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重庆水利电力学校
重庆市


9
陕西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邮电学校
陕西省


10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
西安海棠专修学院(资源)
陕西省教育厅
民办

11
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
西安汽车科技专修学院(资源)
陕西省教育厅
民办

12
西安东方亚太职业技术学院
西安东方亚太培训学院(资源)
陕西省教育厅
民办

13
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学院
新疆天山高等教育专修学校

(资源)
新疆自治区政府
民办

14
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新疆自治区政府
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