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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30:32  浏览:8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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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玉政发〔2005〕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六月六日

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4〕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在玉林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其成员单位由玉林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玉林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玉林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履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玉林市安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玉林市安委会办公室对玉林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不履行或不严格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章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玉林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系统)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本部门(系统)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六)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

(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八)制定本部门或监管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玉林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演练。

(九)当本系统或监管单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及时向玉林市人民政府和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十)负责本部门直属、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玉林市人民政府及玉林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层层分解,采取措施保证落实。

(十一)完成玉林市委、市人民政府及玉林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玉林市委宣传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市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建立我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全市各级宣传部门及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同玉林市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五)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第七条 玉林市监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安全生产违纪的案件及涉案人员进行查处。

(二)参加玉林市人民政府组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并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指导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做好职责范围内各类重大事故或其他性质恶劣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四)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重特大安全事故案件行政责任追究情况。

第八条 玉林市经济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全市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全市机械、冶金、有色、石化、电力、建材、轻工、纺织、船舶工业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指导各地经济管理部门做好管辖铁路道口的安全监控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指导、督促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组织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时,将安全设施投入一并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概算,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参加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履行全市电网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打击影响和破坏电网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

(五)参加全市工业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九条 玉林市商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商业贸易服务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市商业贸易服务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运输环节以及存在火灾危险的商业性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检查,完善安全设施,严防火灾、爆炸以及其他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二)指导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条款有关出口企业劳工条件的要求,指导出口企业遵守有关公约、条约,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公约,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保证出口企业的劳动条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

第十条 玉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督促各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督促监管企业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整改责任并抓好整改。

(二)督促监管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监管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玉林市供销合作联社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市供销合作联社直属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协助县(市)区政府抓好供销社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供销合作联社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农药、鼠药、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运输、储存、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本系统的安全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联社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或参与本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玉林供电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属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直管范围内的发电、供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强化系统内部安全监督机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防范生产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负责本局所属电力线路走廊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所属电网的运行安全。

(三)负责所属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履行所属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参与有关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玉林市公路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公路局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管辖公路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指导、督促全市公路系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维护公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秩序。

(四)加大对所有道路安全隐患治理投入,切实消除重特大安全隐患。

(五)依法组织或参加公路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玉林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道路运政机构把好道路运输行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等人员的从业资格关,搞好车站(场)的安全监督工作。

(二)履行全市水路运输、码头经营行业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航道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航务工程单位开展航道安全整治和维护工作,保障航道安全畅通;严格把好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关。

(三)履行全市公路、航道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所管辖的公路、码头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排查公路、航道安全隐患,并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道路、水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四)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或审核上报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道路、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全市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对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时,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并保证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六条 玉林市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安全的统一监管;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违法行为,调查和处理放射性物品安全事故。

(二)履行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进口单位依法进行登记。

(三)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履行全市“三废”排放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四)组织全市环保系统对企业的环保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玉林市农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农业种植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植物耕种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全市农药、鼠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负责组织或参与农产品残留物中毒和农业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玉林市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山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山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山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制定全市山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山林防火和沼气加工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所属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救援灭火工作;负责全市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

(四)承担玉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市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全市森林火灾救援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指挥。

第十九条 玉林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水利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大坝、水库、江堤、河堤、水渠以及农村山塘的安全监控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做好决堤、垮坝事故的防范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理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水利系统管理的地方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灾害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参加水利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玉林市水产畜牧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水产畜牧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对养殖业的安全管理,宣传和推广安全养殖知识,防范养殖过程中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依法对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保证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

(三)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测检验、注册登记以及渔船、船员证书年审工作;负责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渔业船舶登记证、渔船检验合格证、渔船出航证、渔船船用产品证、渔船船员证以及涉外渔工专业训练合格证等证书的核发工作。

(四)履行渔港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渔港管理责任单位、各渔业企业和渔民做好渔船停泊渔港期间的防火工作,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水产畜牧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五)履行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水产野生动物伤人的安全防范工作。

(六)负责编制渔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参加渔业、畜牧业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玉林市粮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粮食系统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市粮库、粮油加工企业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教育职工正确用电、用火,科学使用储粮化学药品,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全市粮油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三)参与全市粮食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玉林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开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并根据农机安全生产的实际,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

(二)负责全市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工作;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以及定期审验工作;负责农机培训学校、农业机械改装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勘查、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参与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玉林市科学技术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市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三)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二十四条 玉林市教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二)负责本级管理的各类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组织、督促整改。

(三)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单位及时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学具的,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四)将安全教育列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五)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教育展览会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玉林市文化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参与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玉林市卫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饭店、酒家、食堂、食品店等向公众出售食品的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卫生标准的食品,及时采取防扩散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负责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进行审核或验收,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核发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安全许可证工作;负责不含放射源的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组织或参与全市食品、药品、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四)负责全市食品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食品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五)指导全市卫生系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六)编制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各地卫生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组织演练。

第二十七条 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二)组织协调开展全市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依法履行药品、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窝点。

(四)指导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责任制,防范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玉林市旅游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二)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的安全设施和做好惊险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玉林市建设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履行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三)履行全市城市燃气、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四)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城乡非法人承包工程施工伤亡事故。

(五)负责建筑工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第三十条 玉林市市政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城市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好对城市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广告牌所有人加强对广告牌的维护管理。

(二)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的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环卫及其它的设置,参与全市市政公用设施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玉林市规划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作为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以及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

(二)在批准建设时督促有关业主单位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做好建设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工作。

(三)参加城市建设项目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玉林市房产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直管公房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的直管房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二)负责全市房屋的安全管理,做好对全市危旧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旧房屋所有权人加强对房屋的修缮维护安全管理。

(三)指导新建小区的安全管理,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建立的资质审核必要条件。

第三十三条 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综合管理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三)负责督促、责令发生伤亡事故的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

(四)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己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负责全市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等场所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对技工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学校制定社会实践活动的应急预案及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确保师生员工的安全;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重要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十四条 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承担玉林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范围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全市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玉林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玉林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玉林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全市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地方性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玉林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六)依法对矿山、烟花爆竹生产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相应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考核工作;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和爆破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玉林市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十一)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及上报工作。

第三十五条 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市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的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级消防安全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依法督促和指导全市有关单位排查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制定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对列入玉林市重点监控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四)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工作,积极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或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全市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全市消防安全信息。

第三十六条 玉林市公安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履行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和跨地区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示威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督促全市公安机关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储存、邮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履行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参加全市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研究起草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草案;提出防范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实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市事故多发点段的隐患排查,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整改的措施建议。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各级相应机构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做好机动车辆牌证发放、驾驶员考核工作;指导、监督车检机构开展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指导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参与城市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科研工作。

(五)组织编制全市道路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统一指挥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全市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玉林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指导、督促全市地矿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四)负责全市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五)参与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三十九条 玉林市总工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二)参与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四)依法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审查和验收工作。

(五)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玉林市民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

(三)参加或组织民政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玉林市财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确保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以及全市性安全生产会议、专项整治、宣传教育、事故处理、相关奖励等工作所需的经费。

  (二)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贴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玉林市重点监控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二条 玉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审核拟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

(二)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

(三)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第四十三条 玉林市广播电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玉林市人民政府及玉林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任务,及时部署到所属各单位,并组织落实。

(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在本系统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予以安排。

(三)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关于安全生产题材的新闻或专题节目;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四十四条 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设备和仪器计量管理职责。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资质审查以及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取缔拼装车辆和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拼装车辆、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好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二)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以及气瓶充装实施安全监察,并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发证。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组织编制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全市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玉林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参与重大项目的气候环境影响论证。

(二)指导全市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组织全市性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可能遭受雷击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指导有关单位委托防雷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负责全市气象探空气球的统一规划与管理,确保探空气球不影响航空安全;负责系留气球、自由气球悬挂、施放的安全监督;负责探空气球施放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查处。

(四)负责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工作,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五)依法组织或参加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玉林军分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二)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时,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或玉林市安委会的请求,按有关规定组织官兵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

第四十七条 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的前置条件和注册登记的前置程序;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作为整顿市场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的行为。

(三)负责取缔全市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履行全市各类交易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各地、各类交易市场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八条 玉林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玉林市人民政府及玉林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任务,及时进行部署并安排落实。(二)开辟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设立安全生产宣传专栏,大力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先进典型,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

(三)制定每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到位。  

(四)负责所属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履行所属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参与有关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玉林市其他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五十条 各县(市)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玉林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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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以及专卖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烟草专用机械。
本条例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第三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应依法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烟草制品。
第五条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应依法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第六条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依法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亮证经营。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第七条未经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集中交易市场。
第八条禁止销售、运输、存储、投递走私烟草制品以及为其提供条件。
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存储、投递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以及为其提供条件。
第九条零售的卷烟、雪茄烟必须标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烟草专卖标识。
禁止非法印制、销售、使用烟草专卖标识。
第十条省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托运或自运烟草制品,应当持有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有效购货证明。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 无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
禁止烟草专卖品运输中的下列行为:(一)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三)不符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运达地点、品种、数量的。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行使以下职权:(一)对违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检查;(二)对当事人、证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三)查阅、抄录或复制与违法案件有关的票据、帐册等有关证据材料;(四)对涉案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存储、经营场所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烟草专卖品和其他物品实行登记保存。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查证件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二)实施登记保存时,应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实施登记保存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事项。登记保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因案情复杂确需延长期限的,应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四条当事人在其烟草专卖品或涉案物资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保存后,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或自公告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后仍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将登记保存的烟草专卖品连同涉案物资予以没收。

第十五条生产、销售、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生产、销售、存储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及用于生产、销售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相关物资,可并处以生产、销售、存储烟草制品货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存储提供场地、运输服务及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未亮证经营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摆放、出售未标有烟草专卖标识的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因违法经营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拒绝接受检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法印制、销售烟草专卖标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印制、销售的烟草专卖标识和违法所得及用于印制、销售烟草专卖标识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相关物资,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使用烟草专卖标识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销售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海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走私烟草制品提供存储、运输服务及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海关都有权查处的,按照谁先受理谁查处的原则办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移送有权部门查处。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应交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拒绝、阻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倒卖烟草专卖品、伪造变造许可证和准运证、走私烟草专卖品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检举、协助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是指按同一品名的非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合法进口烟草专卖品的市场批发价计算所得的金额。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皖政(2001)25号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增强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速推进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实现“十五”计划纲要的目标。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投融资政策
第一条 多渠道融资,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一)“十五”期间,省计委、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在安排年度计划时,从其掌握的资金中各拿出一部分,用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化项目。
(二)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在省政府扶持下,省科技产业投资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每年安排部分种子资金,同时通过社会定向募股和吸引国内外风险投资资金方式筹措风险资金。风险投资基金按风险投资的运作规律,以企业化方式运作和管理。
第二条 省、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积极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证券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应优先予以推荐申报,支持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第二章 税收政策
第三条 鼓励省内外投资者在我省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和创办软件生产企业。
(一)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于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创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以及省级认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五)对单位和个人从事软件技术转让、软件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所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软件企业的所得税减免及税前扣除核准事项,按规定程序报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条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章 产业技术政策
第五条 重点支持对我省软件产业发展具有带动性的、有产业特色的软件产品,主要包括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
第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省内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外国企业联合设立软件研究与开发中心,积极支持软件研究与开发中心参与国家项目的竞标,对取得国家经费支持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应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第七条 加快软件园区建设。软件园区应具有明确的目标和技术特色,避免重复建设。支持有基础、有优势的软件园区申报国家重点扶持的软件园区。各有关市及部门要研究制定政策,对软件园区的企业在建设用地、工作场所的租用、企业注册登记、银行信贷等方面予以优惠,使软件业发展有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
第八条 规范软件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
(一)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信息产业厅、省教育厅、省计委负责组织我省软件产品研究开发中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的联合攻关以及软件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省重点支持的软件研究开发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结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承担单位。
(三)软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应符合我国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软件企业要加快采用国际标准的步伐,瞄准国际先进标准。鼓励和支持我省软件企业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鼓励软件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由省外经贸厅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帮助出口企业,争取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支持,以解决部分认证费用。
第九条 大力加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软件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
(一)支持在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软件学院。高校重点学科建设要向软件专业倾斜,有基础、有优势的软件学科要尽快建成省级重点学科、国家级重点学科及重点实验室。扩大高级软件人才的培养规模,办好中等专业学校计算机软件专业,抓好在职人员的再教育,大力培养多层次的软件人才和复合型人才。
(二)依托我省教育和科研资源的基础,采取军地共建、部省共建方式,建立若干个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软件教学、科研基地。加强国际间的学术与技术交流,支持高层次软件科研人员出国进修和聘请外国专家来我省讲学和工作,力争使我省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四章 人才激励政策
第十条 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鼓励企业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重酬。
第十一条 允许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对科技人员在本企业创造的科技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省有关规定,软件企业可以用股权或期权期股等形式奖励有贡献的人员。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采取优厚待遇吸引人才。对进入省级软件园区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的,由本单位申请并经省有关部门审核,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软件园区所在地落户,各地各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落户费用。
第十三条 积极吸引国内外软件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在我省创办软件企业。有关部门应在创业资金、创业环境和人才流动政策以及生活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提供方便。来皖及在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创办软件企业,可优先获得省软件产业种子资金的支持。
根据软件企业的实际需要,对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和商务人员因公出国出境、符合条件的,可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的有效批件。对来皖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人员提供往来方便。对留学回国人员再次出国工作或学习的,根据来去自由的原则可简化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省外事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培育和开拓软件市场
第十四条 大力推进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拉动我省软件产业发展。由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重点应用系统以及列入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的信息化项目,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省内企业承担,其软件项目优先由省内软件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严格规范政府软件采购工作。政府机构购买软件,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应当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对省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信息化产品,企业利用政府拨款或专项优惠贷款进行技术改造,在同等质量、性能和服务的前提下,应优先选购、使用本省产品特别是软件产品。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缩短,最短为2年。
第十七条 加强软件产品和技术交易市场建设。以省会合肥为重点,建立我省软件产品和软件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推动我省软件产业市场化进程。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鼓励软件企业著作权登记,建立企业自主的知识产权。依法对已登记的软件予以保护,严厉打击软件盗版行为。对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一经发现,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报请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软件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鼓励软件企业与国外企业合作开拓国际市场。由省对外贸易厅会同省信息产业厅,指导有条件的软件企业申请在境外设立窗口。
落实国家有关软件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措施,支持软件产品出口。根据软件产品交易(含软件包外加工)的特点,对软件产品出口实行不同于其他产品的外贸、海关和外汇管理办法,以适应软件企业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需要。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帮助软件出口企业争取中国进出口银行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积极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省软件出口的专项优惠贷款业务,落实软件出口企业外汇收入结算的有关规定,争取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出口信用保险等。海关要为软件企业的开发生产业务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对出口的软件产品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第六章 行业管理和软件企业认定
第十九条 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全省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并会同计划、科技、财税、经贸等部门组织专家,开展对全省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认定工作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第二十条 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软件行业协会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软件产品登记、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软件企业必须经过认定并经年审合格,方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或未经年审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将软件产品产值和出口额等主要经济指标纳入省有关统计范围,并在信息产业目录中单独列出。

第七章 集成电路产业政策
第二十三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受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国家对集成电路设计产品实行登记制度。
鼓励和支持我省电子整机产品生产企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联合开发新产品。
第二十四条 新建的芯片、掩膜、封装、测试等集成电路生产及相关项目,经认定,属于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由地方财税部门比照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和仪器,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境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经税务部门核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第二十五条 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财税部门意见后确定。
从事集成电路封装企业,经认定,可视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凡在我省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001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