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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市外经贸委2005年鼓励外贸出口追加奖励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2:33:04  浏览:96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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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市外经贸委2005年鼓励外贸出口追加奖励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市外经贸委2005年鼓励外贸出口追加奖励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洪府发〔2005〕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外经贸委《2005年鼓励外贸出口追加奖励措施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五日


2005年鼓励外贸出口追加奖励措施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2005年11月17日召开的全省外经贸工作会议精神,在今年余下的四十天实现1.8亿美元外贸出口,确保完成全年9亿美元的外贸出口,特制定本一次性奖励措施。
一、对承担了外贸出口计划的委、县、区进行奖励
(一)凡完成了外贸出口计划的委以及县区外经贸主 管部门均可获得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对年出口计划在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委、县、区,每超出计划1个百分点,奖励2000元人民币;
2、对年出口计划在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的委、县、区,每超出计划1个百分点,奖励1500元人民币;
3、对年出口计划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委、县、区,每超出计划1个百分点,奖励1000元人民币。
(三)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在2006年2月底之前对承担了外贸出口计划的委、县、区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委以及县区外经贸主管部门。
(四)以上奖励主要用于政策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参加外经贸活动以及为企业协调服务等。
二、外贸流通企业11月和12月的外贸出口全部进行奖励
(一)凡在南昌地区登记注册、有进出口经营权、财务管理健全、交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南昌市及所属县区财政分享的外贸流通企业,均可享受本项奖励。
(二)外贸流通企业2005年11月和12月的出口创汇中,地产品出口部分按《南昌市鼓励外贸出口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之规定申请2005年度鼓励外贸出口资金,非地产品出口部分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该企业出口海关数减去地产品出口部分核定。非地产品出口部分的奖励标准为每1美元奖励1分钱人民币。
(三)外贸流通企业应如实申报奖励资金,并接受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将追回奖励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奖励资金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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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处关于地主女儿可否与农民结婚问题抄发内务部关于地主分子和反革命分子的老婆要求与农民结婚问题的意见参考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处


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处关于地主女儿可否与农民结婚问题抄发内务部关于地主分子和反革命分子的老婆要求与农民结婚问题的意见参考的函
195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处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1951年12月27日院编字第525号报告及附件悉。关于地主女儿可否与农民结婚的问题,内务部1951年8月函复人民日报读者来信组“关于地主分子和反革命分子的老婆要求与农民结婚问题的意见”可供参考,兹随函将该意见抄发你院,希参酌处理。

附一:内务部关于地主分子和反革命分子的老婆要求与农民结婚问题的意见
人民日报读者来信组:
关于地主分子和反革命分子的老婆要求与农民结婚问题的意见
在土地改革时期,有些不法地主,为阴谋制造农民内部纠纷,破坏土地改革和找防空洞的目的,用美人计引诱农民或找农民结婚,遇此情形,当地农会和政府应教育说服农民群众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对于地主分子这种卑鄙行为,必须用具体事实在群众中予以揭露,如其发生实际的破坏作用,并应依法予以制裁。要使农民认识地主并非真心要与农民结婚,而是阴谋以此为手段,来欺骗农民,破坏土地改革。
但在经过土地改革之后,地主阶级的政治经济地位已被彻底打垮,农民已经翻身的情况下,地主家庭中的妇女身受封建婚姻制度束缚的痛苦,要求解放而与农民结婚,也是必然的趋势。因之,只要男女双方本人出于自愿,合于婚姻法规定,并无危害土地改革等不法行为,那就不应加以干涉,至地主家庭中妇女是否出于自愿,别有图谋,应加以慎重考察,经证明属实后,始可结婚,以资提高对于地主分子破坏土地改革的警惕。如果男女任何一方并非出于自愿,他方或第三者亦不应因其为地主成份而强迫其与农民结婚。
原系地主或反革命分子的老婆,本身并无反革命或其他罪行,在土地改革中或在土地改革后,已另行改嫁农民,现在要与新夫离婚,这就应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不可因其原属地主成份而有所歧视。在必要时间剥夺地主阶级的政治权利,并不包括剥夺其私人婚姻的自由。对于地主分子管制是为了防止其破坏土地改革的革命秩序,并强迫其从事劳动改造。如其与新夫感情意志根本不合以致妨害家庭的生活和生产,而硬要限制其提出离婚的要求,这对农民本身并无好处且易酿成不幸的惨剧。

附二: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地主女儿可否与农民结婚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一、川北南充市人民法院以地主女儿可否与农民结婚,该地负责方面见解颇不一致:川北农场及妇联认为共同纲领第七条规定,对地主阶级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其政治权利,因此,认为地主女儿在土改后一定时期内也不能与农民结婚,如果农民与地主女儿结婚,就犯了敌我不分的政治错误,并以潼南县文明乡干部陈某与地主女儿结婚,即发生农民内部不团结的事实来证明;另外还有一种主张,认为在土改前或土改中,地主阶级往往利用婚姻关系进行破坏活动,为了保证土改顺利完成,应劝告农民暂时不要与地主家庭的男女结婚,在土改后,对于农民与地主阶级家庭的青年男女结婚一般地是可以的,但应劝说农民提高警惕性,防止地主阶级的诡计。
二、本案经我院研究,认为共同纲领第七条规定,对地主阶级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其政治权利,这是对地主阶级而言,至于对地主家庭的儿女应有所区别,同时婚姻自由与政治权利也不能混为一谈,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至于川北农协及妇联所举事例,自然应该注意,我们认为这不是普遍的问题,个别地主女儿如有政治问题,应作为政治问题来解决,但不能把个别的情况作为一般原则来处理。
三、以上意见是否恰当,请予核示。
1951年12月27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台州市信访巡调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台州市信访巡调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中央、省、市对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有效整合信访工作的资源和力量,及时了解社情民意,督促、指导和推动各地及时就地化解矛盾,协调解决信访突出问题,扎实推进“平安台州”建设,决定在全市开展信访巡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调工作的组织领导
巡调工作在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巡调工作组由市联席会议下设的各工作小组以及热心信访工作、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提拔的市级机关市管干部和市管后备干部,退居二线的老干部以及社会知名人士、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组成。巡调工作组成员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发放聘书,并建立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进行适当调整。
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市巡调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马世宙任组长,市四套班子有关秘书长赵加福、徐宗良、金先明、林金荣、蔡华东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郑敏强、翁于挺、程进、郑文彪、赖尚造、林晓鸣、阮孟合、徐豪、王子剑、王俊友、张爱国为成员。
二、巡调工作的基本原则
开展巡调工作要遵循以下七条原则:一是指导督查和参与协调相结合;二是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三是依法按政策处理和适当灵活调处相结合;四是明查和暗访相结合;五是面上推动和重点推动相结合;六是总结经验和查找问题相结合;七是解决问题和调查研究相结合。
三、巡调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督促检查。巡调工作组要紧紧围绕各个阶段中央、省、市对信访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和部门的落实情况;督促中央、省、市领导批示件和上级交办件的及时有效调处;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信访责任制落实情况和领导包案落实情况;督促各地各部门对已经出现重特大群体上访事件或进京非访已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责任追究。
(二)协调指导。巡调组要把化解各地各部门的信访突出问题作为主要任务,依靠当地党委、政府,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参与协调、综合施治”为方针,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协调和指导。对原有的突出问题要注意从推动政策落实入手,协调指导县、市、区和部门尽快化解;对新出现的问题,要协调指导分析成因,综合施策;对重复信访的老户和长期进京缠访闹访人员,要协调指导研究个案处理办法;对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集体进京赴省上访的苗头隐患,要协调指导积极应对,就地解决,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对跨地区或跨县、市、区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巡调组可直接参与接待并协调好各方关系,协助有关县、市、区和部门解释政策,疏导情绪,化解矛盾;必要时巡调组可通过牵头组织“联合会诊”、“三堂会审”、举行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调处化解。
(三)调查研究。巡调组在巡调过程中,要认真挖掘和总结各地信访工作中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注重树立和推广典型;要敢于挑刺,敏锐地发现各地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帮助分析原因,寻找薄弱环节,指导帮助其及时矫正;要善于从调研中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预防新问题、新矛盾的出现。
四、巡调工作的开展方式
巡调工作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必要时可结合敏感时期和工作需要进行。巡调时综合运用以下方法:
(一)督查指导。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了解、查阅资料等方式,全面了解各地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信访责任制是否真正落实以及领导包案是否真正到位,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带案督办。选择一批重点疑难复杂案件,如重信重访案件、进京非正常访案件、群体性上访案件等,督促及时处理,推动“事要解决”。
(三)牵头协调。对一些涉及面广、群众情绪激烈且信访群众与当地党委、政府对立情绪严重的案件,巡调组可直接参与调处,做好平息事态、教育疏导和稳控工作;对涉及跨地区、跨县市区或部门的案件,巡调组可直接牵头协调处理。
(四)驻点工作。对信访问题突出的县市区、部门和乡镇街道,巡调组可直接驻点指导,推动扭转被动局面。
(五)调查研究。通过巡调,充分了解社情民意,了解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改进工作和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对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加以总结和推广。
五、巡调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和支持巡调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巡调工作,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信访局要做好巡调前的调查摸底和准备工作,加强对巡调人员的培训。各县、市、区要参照市里的做法,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巡调工作制度。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巡调组人员的推荐工作,要把责任心强、业务精、工作经验丰富、热爱信访工作的优秀人才推荐到巡调组。要对被聘任的巡调人员大力支持,并尽可能给予工作上的方便和生活上的照顾。加强财政保障,确保巡调工作必要的经费开支。
(二)注重调处和化解信访突出问题。市巡调工作组应注重解决案情复杂、久拖未决的疑难问题,着重解决责任主体难落实、工作难度大的复杂问题。在调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时,应成立专案调处工作小组,专案调处工作小组由市巡调工作组从人才库中抽调该信访问题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及人员组成。各专案调处工作小组应在巡调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开展调处工作,在完成调处任务或调处取得阶段性成果后,经巡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才可解散。
(三)深入一线了解社情民意。巡调工作组、工作小组成员要深入基层,通过实地调查走访,与信访群众面对面接触,掌握第一手资料,全程参与信访案件的调处,切实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要全面了解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等民生问题,掌握各地信访稳定的形势,及时进行研判、分析,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反馈,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对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要督促有关责任单位依法按政策解决到位;对群众诉求合理或部分合理、但市本级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要建议相关部门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对群众诉求依法依政策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决不能乱开口子,避免追求一时一事的解决而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起新的攀比和问题;对特别困难的群众,要督促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研究采取帮扶等措施,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的违法人员,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收集、固定、移交证据,依法进行处理。
(五)严肃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巡调组成员要本着对党委和政府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巡调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妥善处理各类信访问题。巡调期间巡调组成员要妥善处理好本职和巡调工作的关系,确保时间、精力到位。各级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巡调组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自觉接受巡调组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对不配合支持巡调组工作、不接受巡调组工作指导的,巡调组有权向该单位的上一级组织反映情况;性质严重的启动责任追究建议权,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追究该单位领导或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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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