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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2:54:31  浏览:86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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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办〔2006〕38号




关于印发《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探索三峡水库蓄水后次级河流回水区“水华”出现的规律,我局制定了《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方案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环保 三峡库区 水华 监测 方案 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附件:

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方案

  2003年三峡水库二期蓄水后,三峡库区部分次级河流出现了多次不同程度的“水华”现象。针对这一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出了《关于开展三峡库区水质预警和应急监测的通知》(环办函〔2004〕281号)。按照通知要求,自2004年起,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三峡库区各有关环境监测站对三峡库区次级河流回水区和坝前水流较缓区域开展“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上述水域定期进行巡查。

  2006年10月三峡水库将开始三期蓄水,水位将升至156米。为继续探索三峡水库蓄水后次级河流回水区“水华”出现的规律,及时获得有效的监测监视数据,掌握河流水质状况和水体营养状态,提早发现,提早防控,对库区次级河流回水区开展长期的“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特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监测范围

  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范围为库区139米水位线下的回水区域,主要涉及31条长江一级支流和坝前长江干流木鱼岛库湾。

  31条一级支流中,重庆库区23条,包括巫山县5条(大宁河、官渡河、抱龙河、大溪河、三溪河)、奉节县3条(梅溪河、朱衣河、草堂河)、云阳县4条(长滩河、澎溪河、汤溪河、磨刀溪)、万州区4条(五桥河、石桥河、瀼渡河、苎溪河)、忠县4条(汝溪河、黄金河、东溪河、玉溪河)、丰都县2条(龙河、赤溪河)、涪陵区1条(渠溪河);湖北库区8条,包括宜昌市2条(黄柏河、太平溪)、兴山县1条(香溪河)、秭归县4条(童庄河、九畹溪、叱溪河、青干河)、巴东县1条(神农溪)。

  二、断面布设

  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共布设63个监测断面(附表1),具体布设情况为:

  (1)在每条河流的回水区中段和回水区上游(未入回水区)各布设1个监测断面(重庆忠县玉溪河因河段较短,仅在其回水区中段布设1个断面;万州区苎溪河污染源较多,在其回水区中段布设2个断面),共62个监测断面。

  (2)在坝前回水区木鱼岛库湾布设1个监测断面。

  三、监测指标

  (1)“水华”预警监测项目:共19项,分别为pH、溶解氧(DO)、化学需氧量(CODCr)、高锰酸盐指数(CODMn)、氨氮(NH4-N)、总氮(TN)、总磷(TP)、石油类(OIL)、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汞(Hg)、铅(Pb)、挥发酚、叶绿素a(Chla)、透明度(SD)、悬浮物、电导率、水温、流量、流速。

  (2)“水华”应急监测项目:共11项,分别为水温、流量、流速、溶解氧、叶绿素a、透明度、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优势藻类。

  (3)“水华”应急描述项目:水色、气味、水面漂浮物情况、“水华”范围(河长、河宽)等。

  (4)地理位置:开展“水华”预警监测和应急监测时,记录监测断面所在地理位置(经度、纬度)。

  四、监测时间和频次

  (1)“水华”预警监测:2006年4月-10月,每月监测一次,监测时间为1日-10日。此外,各有关监测站每月须对回水区至少开展三次定期巡查(上、中、下旬各一次),并填写“水华”预警巡查记录表(附表2)。

  (2)“水华”应急监测:在巡查中或通过其它渠道得知“水华”出现,必须立即展开应急监测工作,做好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测试分析,同时填写“水华”应急监测记录表(附表3)。

  五、监测方法和评价标准

  “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断面采样要求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水质评价和水体营养状况评价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定的《湖泊水库富营养化评价方法及分级技术规定》(总站生函090号)。

  六、报告和数据报送要求

  (一)报送内容和报送时间

  “水华”预警监测期间,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收集汇总重庆库区所有23条河流46个断面的监测数据,并形成监测评价报告;湖北省宜昌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收集汇总湖北库区夷陵区、秭归县、兴山县7条河流和木鱼岛库湾1个断面共15个断面的监测数据,并形成监测评价报告;湖北省巴东县站对巴东县2个断面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并形成监测评价报告。上述3个监测站于每月20日前将监测数据和监测评价报告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同时负责收集汇总预警巡查报告,随时报送。总站于每月月底前完成“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报告,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水华”发生期间,各相关监测站须及时进行现场记录和应急监测,将监测结果以专报形式报送总站,必要时可直接报送总局。总站据此形成快报,报送总局。

  (二)报送方式

  监测评价报告为WORD文件,监测数据为EXCEL文件(附表4)。WORD文件和EXCEL文件均须注明拟稿人、审核人和签发人,并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报送。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何立环、张建辉

  联系电话:010-84634217,13681292906(何立环)

   010-84633677,13601313082(张建辉)

  传真:010-84633677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育慧南路1号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室

  邮编:100029

  电子邮件:eco@cnemc.cn;huandm@163.com

附表:1、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监测断面(63个);2、“水华”预警巡查记录表;3、“水华”应急现场记录表;4、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监测数据及评价表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635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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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等


关于联合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8]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各项任务的落实,切实保证治理工作取得成效,根据中央有关部署和《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要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体育总局、北京奥组委八部门决定对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进展情况开展联合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安排

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文的要求,联合对本辖区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08年6月25日前将本省(区、市)自查报告报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自查报告应包括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和经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整改建议和措施等。

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八部门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开展联合督查工作。此次督查工作派出8个督查组,分别由各部门领导带队,于6月下旬对部分省(区、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重点是奥运赛事承办城市和化工企业集中的省(区、市)。督查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二、督查内容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落实情况:

1.贯彻落实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文的情况,特别是实施方案的制定情况;

2.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情况,地方政府的支持及相关部门配合情况。

(二)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检查情况。

(三)对化工企业非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调查摸底和检查情况。

(四)对非法宣传、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网站的查处情况。

(五)案件查处情况:

1.对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企业的查处情况;

2.对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化工企业的查处情况;

3.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走私案件的查处情况;

4.部门间案件的移交和协查情况。

(六)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宣传培训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部署、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实事求是反映治理工作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二)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组织座谈、个别交流、现场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准确掌握兴奋剂治理情况,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治理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在自查、督查工作中,要加大新闻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治理工作的措施和成效。鼓励群众监督和举报,曝光典型案例,大造声势,形成震慑。

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将在各地自查和部门联合督查的基础上,对全国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国务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滁州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暂行办法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滁州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滁州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责任,防范和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化解土地信访矛盾,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以下简称“警示约谈”),是指市人民政府对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低于上级确定的目标,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不组织查处或查处整改不力,包庇、纵容违法用地行为或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等引发土地突出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警示约见谈话。

第三条 “警示约谈”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的原则。

第四条 “警示约谈”工作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市监察机关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有关县、市、区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需约谈的,共同拟定约谈方案,将约谈的对象、约谈的内容和约谈的方式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约谈后根据警示约谈情况形成《警示约谈纪要》,及时通报被警示约谈对象所在地区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将警示约谈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市、区,进行“警示约谈”: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或虽未达到10%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落实年度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土地执法监察目标责任书等不力,没有完成预期目标任务的;

(三)对违法行为制止不力,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上级挂牌督办、交办的重大案件及事项进度缓慢的;

(五)县级部门间工作不配合、消除违法用地不力的;

(六)其他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对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分管土地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的约谈,经市政府授权,由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并形成《警示约谈纪要》。

对《警示约谈记要》落实不到位,或者故意搪塞、推诿而不落实整改要求的县、市、区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对约谈对象就同一事项进行再次“警示约谈”。

第七条 对土地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土地信访问题突出,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可报请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直接组织“警示约谈”。

第八条 “警示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监察机关提前3天通知被约谈人,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约谈内容;

(二)通报被约谈人所管辖区域的违法用地情况,通报违法用地占用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中占用耕地的比例情况,提出整改期限和要求;

(三)被约谈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四)形成约谈记录。

第九条 被约谈单位应当在完成整改工作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的整改报告。

第十条 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跟踪监督被约谈单位或个人整改落实工作,对整改效果组织检查验收和评估,并书面报告市政府。

第十一条 对于经两次约谈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县、市、区,由市国土资源局提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依据有关规定实行行政问责。

第十二条 约谈对象无故连续两次未赴约谈的,视为拒不改正。市国土资源局可将相关情况直接移交市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实行行政问责。

第十三条 对于同一对象、同一事项的第二次“警示约谈”,间隔时间最少不低于30日,最多不超过60日。

第十四条 本约谈办法不代替对违反土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事实清楚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市监察局和国土资源局直接下达警示函或者通报。对土地违法违规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