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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00201A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27:49  浏览:92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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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00201A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00201A版的通知

国税函[201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实施的《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海关总署编制的2010年版本十位税则,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10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版本号20100201A),现予下发,供各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注意及时下载,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同时,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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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昌吉州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州政办发[2006]132号



关于转发昌吉州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州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州水利局制定的《昌吉州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州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州水利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农民用水者协会(以下简称用水者协会)健康运行和发展,保护用水户权益,促进用水民主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灌区用水者协会的管理。
第三条 用水者协会是以水文单元(支渠、分支渠、中小水库)控制或以行政村为单位,用水户自愿联合,参与管理,自我维持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用水者协会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用水者协会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用水者协会以服务用水户,降低灌溉成本,提高用水效率为目的。
第五条 用水者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用水者协会必须服从水利管理单位的统一调度,采取依法取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灌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建及选举办法
第七条 用水者协会的组建由当地乡(镇)、村委会,灌区专管机构,农户代表组成协会筹备组,按照一定的组建程序依法进行协会的组建和登记。
第八条 用水者协会组建程序一般由组建筹备小组、宣传发动、踏勘调查、划分水文边界和协会范围、拟定章程、选举用水户代表、推荐执委会候选人、举办培训、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成立协会、资产评估、注册登记、验收等环节组成。
第九条 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协会名称、地址;
(二)业务范围;
(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五)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等。
第十条 注册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协会章程;
(二)执委会成员名单、协会会长履历表;
(三)社团法人登记表;
(四)社团法人注册表;
(五)协会资产证明文件;
(六)灌排工程的使用维护委托权的证明文件等。
第十一条 协会组织机构由用水户(会员)--用水组--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组成。其权力机构为用水户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用水组大会和执委会三个层次,代表大会为协会最高权力机构,用水组大会为用水组的决策机构,执委会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用水户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用水组的首席代表由本用水组全体代表民主选举产生;执委会会长、副会长由协会全体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三条 协会执委会成员产生后由组建单位颁发聘书,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对用水户代表大会和主管机关负责。
第十四条 协会必须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原则。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代表大会:第一次在年初,就协会一年的灌溉用水、工程维护、财务预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第二次在年终,对一年中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财务决算。平时也应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就其它重大事宜临时召开代表大会进行决议。
第十五条 协会建立后,应根据本办法、《章程》和有关规定,经全体代表充分酝酿讨论,编制运行管理手册,制定出灌溉管理、工程维护、财务管理制度及执委会成员岗位责任制,促使协会工作规范化,达到监控有力、运行高效的目的。
第三章 服务范围与职能
第十六条 协会服务范围指协会所属渠系边界以内的农业用水和村民组织授权的其它用水,以及本灌区的水资源开发与利用。
第十七条 协会主要职能是搞好本灌区农田灌溉用水调度、工程维护和水费收缴工作,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保证水利工程的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协会有责任向用水户推广节水灌排技术,并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大力平整土地、改良土壤、优化种植结构,发展高效农业。
第十九条 协会对所辖渠系及建筑物有使用权和管理权。
第四章灌溉管理
第二十条 坚持计划用水。灌溉前,协会应分别与水管单位和各用水组签订供用水合同。每次需水和退水应提前申报计划,以保证灌溉工作按章有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灌溉调度实行执委会负责制。服从水管单位统一调度,适时供水,合理配水,安全输水。同时,采取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减少滴、跑、冒、漏,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实行依法管水。灌溉期间,如遇到水事纠纷,由执委会出面协调解决,协调解决无效的,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流量检测工作。协会、各用水组进口流量由协会会长或副会长分别会同水管单位和用水组负责人共同测定。
测流时,供用水双方代表应签字认可,并作为计算水量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每轮期灌溉结束后,协会应及时与水管单位和各用水组办理水量结算手续,作为水费结算的凭证。
第五章 工程维护
第二十五条 工程维护实行分级负责制。支(分支)渠及建筑物由执委会负责管理和养护,斗、农渠及其建筑物由各用水组负责管理和养护。
第二十六条 末级渠系及其建筑物维修养护计划,须经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执委会会长、副会长应经常性检查协会各级渠道工程设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重大的问题应召开代表大会讨论决议后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末级工程若需更新改造、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方案经水管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所需劳力与资金由新建工程的受益户按灌溉面积和用水比例分摊。
第二十九条 协会渠道两旁绿化由执委会统筹安排在年末岁修工程时实施,平时由协会代表分段管理。如有收益,由执委会统一使用于工程维护开支。
第三十条 协会会员有完成政府下达的其它水利工程维修的义务。
第六章 水费计收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农业供水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标准计收水费,不得随意提高水价(包括国有一级水价和末级渠系维护费)。
第三十二条 末级渠系维护费主要用于末级渠道维修养护、农渠进口计量设施建设和维护、协会配水人员误工补贴等。
第三十三条 供水实行水票制或预交水费制,协会应向水管单位购买水票或预交水费,按级次上解,水管单位按计划供水。协会在向各用水户征收水费时,也应出具专用票据,票据按昌州政办〔2005〕1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末级水价未实施前,协会的运行管理费须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用水户按灌溉面积分摊或在实用水量中附加。协会工程维护费按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五条 协会执委会必须做到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每轮灌溉结束后,要及时向代表大会报告并张榜公布。年终灌溉结束向代表大会报告并展板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专帐专户管理,做到核算真实、账目清楚,并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各项财务执行情况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经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的处罚,并根据《章程》撤换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出借协会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农业供水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六)截留、挪用和侵占水费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协会资产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
(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不按合同规定向供水公司上缴水费的,水管单位可责令限期补交,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屡催不交的,水管单位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协会管辖范围较小,在取得用水户同意,并与供水公司协商后可与相邻水系的协会合并。也可吸收相邻的零散用水户为本协会会员。合并时须报请民政部门批准备案,并与水管单位协调处理好有关事宜。
第四十条 协会范围内的国有水利设施,须经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出具评估报告,由水管单位向协会进行财产移交,并同时签订资产保值增值协议。
第四十一条 按照国家对农业供水经营活动的优惠政策,税务部门不得向协会收取营业税。评估部门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也不得收取营业性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



财政部关于商贸金融企业有关保险资金列支渠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商贸金融企业有关保险资金列支渠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
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国民族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华夏证券公司,南方证券公司,国泰证券公司:
为了规范商贸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所需资金的列支渠道,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所需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国家规定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必须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不得由企业负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企业负担的部分,应计入管理费用(金融
保险企业为业务管理费)中的“劳动保险费”。
二、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本企业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应根据企业效益及其承受能力,由企业领导集体决策(股份制企业由董事会决定)。企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等所需资金,职工福利费有结余的企业,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但职工
福利费为赤字或列支该项费用后职工福利费会出现赤字的企业,不得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也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或在税后利润中列支。
三、职工个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所需资金应全部由个人负担。
四、如国家对企业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列支渠道有新的规定,请按新的规定执行。



199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