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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公益性项目统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45:42  浏览:96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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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公益性项目统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公益性项目统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5]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州属各事业单位:
  《海西州公益性项目统建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海西州公益性项目统建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有效实现对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投资、工期”的控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青海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包括省级有关部门下达我州的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国债投资和各类专项投资,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地方统筹投资,州本级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州本级利用政府信用融资用于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资。
  第三条 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项目实行统筹建设(以下简称统建)。州级统建项目由州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后报州政府或州统建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条 统建项目的范围: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要求州上统建的项目、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项目、需要州级财政配套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州政府或州统建领导小组确定的行政性其他项目。
  统建实行综合统建和专业统建。综合统建由州统建办管理并负责建设,主要包括机关、社会团体、文化、教育、卫生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专业统建由州统建办统一管理 ,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主要包括交通、水利设施、生态保护等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五条 经州政府批准成立的项目统筹建设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统建机构)负责对统建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统建机构代行项目建设期的项目法人职权,对统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峻工验收等进行管理。
  第七条 统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照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八条 统建项目立项前的前期工作,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统建机构从项目编制、初步设计起介入,项目使用单位有责任参与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统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统建机构。财政部门按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下达基本建设资本预算,并根据工程进度将建设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统建机构基建专户。项目统建机构按要求对各项目的工程进度、计划落实、资金使用情况编制报表,上报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并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条 统建项目有其它配套资金来源的,负责配套资金的责任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项目融资方案和资金来源按期、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项目统建机构基建专户,不得拖延。配套资金不落实、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各级政府和项目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统建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支持统建项目的建设。项目统建机构负责相关建设手续的办理,使用单位进行协调配合,并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三条 项目统建机构须向其委托部门提交完整的管理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工程管理、工程进度、项目负责人,参与的人员数量和资格资质、上岗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工程管理费用预算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内容。委托部门在对管理方案审核批准后,与项目统建机构签定委托统建合同书。管理方案和委托合同书报州统建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使用单位为项目最终法人。项目建设期间以统建机构为主、项目使用单位参与监督管理,项目建成后由项目使用单位全权管理。
  第十五条 州计委、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统建项目的支持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 统建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项目的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达到国家规定规模和范围条件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 项目所在地各级政府、各项目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统建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
  第十八条 统建项目要接受当地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
  第十九条 统建项目必须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严格执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单独建帐,独立核算”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任何部门无权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调整资金挪作他用,并严禁随意转存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和调整设计并涉及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规模的,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项目统建机构报原设计审查部门会同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共同审批。其它一般性变更、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统建项目建成后,项目统建机构按国家规定组织验收工作,及时将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验收评审合格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建设资料、财务帐目、竣工图、形成的固定资产等全部移交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统建机构备份存档项目全部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统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统建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聘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资,有关人员的各项补贴、项目统建机构工作条件保障等费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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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1983年10月19日)

 

  最近,党中央召开了十二届二中全会。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会上,邓小平、陈云同志就整党问题和反对精神污染问题作了重要讲话,提出了党在组织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迫切任务,对保证搞好整党,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团组织,尤其是省、市、自治区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务必把学习二中全会文件,贯彻二中全会精神,作为重要的任务,认真抓紧抓好。

  (一)中央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党的作风和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整顿。整党是夺取现代化建设伟大胜利的重大步骤,是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保证。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充分认识整党的重大意义,教育团干部中的党员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和其他有关的整党文件,按照当地党委的统一部署,积极参加整党,严格遵守党章,遵守《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起模范作用。省、市、自治区以上团的领导机关,要首先抓好本单位的整党工作,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统一思想,整顿作风,加强纪律,纯洁组织。对党员团干部思想上、作风上、组织上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调查研究,能解决的及早解决。在整党过程中,各地团委还要抓好结合整党组织团员学习整党文件,提高思想政治水平的工作。

  (二)贯彻二中全会精神,全团要站在同精神污染作斗争的前列。当前,思想战线确实存在相当严重的混乱状况,存在着精神污染的问题,严重地影响到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青年的思想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当前的建设事业,而且关系到国家的未来与命运。我们一定要从战略高度来认识抵制精神污染的斗争与青年工作的密切关系。共青团必须站在斗争的前列。各级团委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把抵制精神污染作为一项大事情来抓。

  (三)抵制精神污染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当前要抓好队伍建设。要教育团干部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自觉地抵制精神污染的侵扰;要办好管好团的刊物。团的系统出版发行的各种报纸、杂志、书籍绝不能搞精神污染,不允许刊登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内容。希望各省、市、自治区团委要认真把关,并着手检查近几年来刊物中出现的问题,正确地总结经验教训;要对青少年受精神污染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看看青年到底在哪些方面受到哪些污染,当前青年中主要的错误思想倾向是什么,青年受污染的渠道是哪些,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要注意发现、培养、树立一些反对和抵制精神污染的先进典型,宣传他们的事迹,以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各地团委要掌握学习、贯彻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精神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向党委和上级团委反映。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修订)》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修订)》的通知

1995年3月13日,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现将修订后的《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行在开办此项业务时,特别要注意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开办小额抵押贷款业务的储蓄机构应报当地人民银行批准。
二、小额抵押贷款的指标按总行核准的信贷计划执行。
三、小额抵押贷款应贯彻贷审分离的原则,严格审批权限,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由储蓄机构负责核对借款人提供的证件和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了解借款用途;
(二)由各行指定的储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复审贷款;
(三)由有权人员按审批权限审批贷款;
(四)由指定的储蓄业务管理部门与借款人签订《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借款合同》;
(五)由储蓄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抵押手续,以及贷款发放和收回的具体手续,并出具押品保管收据。
四、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各行可根据本办法相应调整原已拟订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信贷部备案。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1995年3月修订)
为拓宽金融服务领域,解决广大储户临时性资金急需和维护储户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及《交通银行抵押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下称小额抵押贷款)是指储户为解决急需用款的临时性困难,愿以持有的未到期的交通银行定期储蓄存单作抵押,从我行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
第二条 小额抵押贷款只对中国境内的居民开办。作为抵押物的定期储蓄存单仅限于未到期的记名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大额可转让等定期存单。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抵押物。如借款人将上述存单向银行抵押而产生不良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第三条 申请小额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交通银行所属储蓄机构的储户;
2.持有借款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愿以借款人本人名下的交通银行同城储蓄(所)机构签发的定期储蓄存单原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同一存单只能抵押借款一次);
4.如委托他人代办借款申请,除上述条件外,还应提供借款人的委托书或授权书,以及代办人的身份证;
5.借款用途正当合法。
第四条 小额抵押贷款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1.借款人向开户储蓄机构提交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和抵押物;
3.借款申请获准后,借款人与银行签定《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手续,并领取押品保管收据。
第五条 小额抵押贷款额度起点为1,000元,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存单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其面额的80%。
第六条 小额抵押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抵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抵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且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小额抵押贷款利率按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确定,不足6个月按6个月贷款利率确定,利随本清,提前还贷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如遇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
第八条 小额抵押贷款一般不予办理展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影响如期还贷的可给予展期。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且不超过抵押存单到期日,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展期前的利息仍按原借贷双方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第九条 抵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单用于抵押时,停止取息。如抵押存单未到期而用于抵偿贷款本息时,应按提前支取处理,抵偿后剩余部分,可按原定利率和存期开给新存单。已到期的存款存期内按原定利率计息,逾期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
第十条 小额抵押贷款应按期归还。逾期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将自逾期日起在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超过一个月的,本行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小额抵押贷款的抵押存单必须按本行“关于各项抵押贷款的押品点收和封存手续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储户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凭押品保管收据取回存单。若储户不慎遗失押品保管收据,可向出具本收据的储蓄机构申请挂失。挂失的手续按《储蓄管理条例》及本行有关单证挂失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如借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办理存款的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借款人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待还清贷款后,办理存款过户手续。若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本行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抵押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二: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 第 号
借款人(抵押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邮编:
单位地址: 电话: 邮编:
贷款人(抵押权人)名称:交通银行 分(支)行
住所:
行长:
电话: 邮编:
借款人(抵押人)(以下称甲方)因--------------------需要,愿意以本人所
有的未到期的交通银行定期--------------------存单作抵押,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申请个人小额抵押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存单抵押。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
|金额(大写): |
|--------------------------------------------------------------------------|
|用途: |
|--------------------------------------------------------------------------|
|利率: |
|--------------------------------------------------------------------------|
|期限: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第二条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用作抵押。
第三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存单共------------张,编号:----------------,金额----------------元。
第四条 乙方应在甲方办理抵押手续,完成贷款审定工作后的----------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第五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利随本清方式结息。具体计息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八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限期或主动追回逾期贷款,对逾期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贷款,乙方将自逾期日起在本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存单:
1.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甲方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且逾期超过一个月的。
2.甲方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第十条 抵押权的撤销: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乙方保管的甲方存单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甲方因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在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以向交通银行------------分(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私)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私章 乙方:
本人:签字 行长(办事处主任):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