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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22:28  浏览:83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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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发布《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部科〔2006〕7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建立认定实施行政许可。未获得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军工电子行业计量检定工作。

  第三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根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能力布局和发展需要,并兼顾电子信息产业的需要择优确定。

  第四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按信息产业部规定的范围分步实施。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工作。

  信息产业部设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建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遵守国家和军工电子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3、具有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适用于新申请计量机构的单位);
  4、具备国防军工三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资格;
  5、在某个专业计量测试能力领先,或所在地区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属空白确实需要建立的;
  6、质量管理和技术要求满足GJB 15481《检测实验室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申请书》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本,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及材料: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时提交的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军工主管单位(部门)保密部门出具的保密能力证明;
  4、电子二级或者国防军工三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证明(复印件);
  5、本单位持有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情况表及测试能力情况表;
  6、 单位计量机构人员组成情况及持证情况等;
  7、计量技术机构组织结构图、资源、环境配备图等;
  8.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或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

  第八条 申请单位在报送申请材料时,应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告知申请单位的,视为受理。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评审按《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评审标准》执行。信息产业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并在国防军工电子行业和信息产业内公布。

  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信息产业部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并依法不计算在信息产业部的审批期限内。

  第十五条 许可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法人单位名称;
  2、注册地址;
  3、机构名称;
  4、开展计量检定的专业范围;
  5、发证时间和有效期限;
  6、发证机关。

  第十六条 许可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七条 许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五年,被许可单位在有效期内,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书面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 信息产业部依据被许可单位书面变更申请,按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第十九条 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四个月前,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不提出延续申请的,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自行废止。

  第二十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被许可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单位每年对从事计量检定情况至少自检一次,并将自检结果报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采取抽查的方式,对被许可单位从事计量检定情况进行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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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工作,根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申请建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根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能力布局和发展需要,同时兼顾电子信息产业的需要,择优确定。

  第四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按信息产业部的要求按计划实施。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制定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政策、规章;
  2、负责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的受理、审查、批准、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设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公室),许可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编制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
  2、受理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申请,负责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提出批准的建议;
  3、对取得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暂停、撤销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建议;
  4、受理许可证书的变更、延续等申请工作;
  5、建立、管理有关档案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单位按部《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提出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将申请材料报送许可办公室。申请材料包括《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申请书》(见附件)一式二份和电子版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第九条 许可办公室接收申请材料时,按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范围的,不予接收;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按计划要求将补正材料交许可办公室。

  第十一条 许可办公室在接收材料后五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许可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逾期申请资料不齐未告知的,或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自申请资料收到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三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工作采取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的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按照《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评审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许可办公室根据申请单位具体情况,选定有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由一名组长和若干名成员组成。

  第十五条 评审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从事十年以上计量工作经验,熟悉军工电子计量行业相关政策和专业,了解电子计量发展。

  第十六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对评审组成员的选择坚持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评审组的职责:
  1、按照《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和《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评审标准》等规定,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报许可办公室;
  2、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透明;
  3、对申请单位的相关材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其职责:
  1、制定评审计划,分配和调整评审工作任务;
  2、主持评审会议;
  3、全面负责评审工作质量;
  4、起草评审意见及报告,并提交许可办公室。

  第十九条 评审组成员的职责:
  1、在评审组组长分配的评审范围内进行评审,并对其评审结果负责;
  2、根据评审结果,对申请单位承担的专业领域内计量检定、校准能力提出意见;
  3、将评审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提交评审组组长。

  第二十条 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二十一条 许可办公室对审核及评审资料进行整理,提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建议,报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并在国防军工电子行业和信息产业内公布。

  第二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信息产业部不予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许可证书中计量专业技术能力范围,按无线电、时间频率、电磁、几何量、热学、力学、化学、光学、声学、电离辐射划分。
  证书设附表,列出具体的计量技术能力范围。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书的编号方法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单位在有效期内,其法人名称、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三十日内向许可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申请资料交许可办公室。由许可办公室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

  第二十七条 被许可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向许可办公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被许可单位的计量技术能力变更时,将变更申请和相关材料报许可办公室,经审查核实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被许可单位应在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四个月前,向许可办公室提出延续申请。
  信息产业部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的,办理延续手续;不符合的,不予延续,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被许可单位逾期不提出延续申请的,许可办公室提出撤销的建议,报部审批后,予以撤销,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废止。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被许可单位每年应对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许可办公室。信息产业部采取抽查的方式,对被许可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单位,一个月内将证书、公章等交回许可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自撤销许可证书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信息产业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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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为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辩护


如何为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辩护?我们认为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涉案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具体的辩护方案。由一个强有力的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团进行辩护,将最大可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总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有时,有些刑事案件特别疑难,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我们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还聘请法学教授、研究员等专家,针对这类极其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出具权威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为您的亲友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利辩护意见。

有关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下:
 
[释义]:
本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刑法修正案》》条文
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和决定]:
《证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 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第二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 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二、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于扰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规]: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
(二)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范围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提供虚假的期货市场行情、信息,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的;
(四)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的;
(五)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内的;
(六)挪用客户保证金的;
(七)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的。期货经纪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比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 明]: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扰乱证券市场,同时还会侵害守法投资者的经济利益n
四、本罪为结果犯,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五、要正确区分“故意编造”和“预测失误”的界限,不可客观归罪。主要看主观有无明知不实而故意进行编造。

作者简介:
1、本文作者唐律师系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多年来为全国各地大量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积极有效的辩护。不少犯罪嫌疑人经辩护后,减轻了刑事责任。联系电话:13366687472(北京)。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1年11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36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

省科技奖分以下类别:

(一)自然科学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技术合作类。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省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法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省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人员。

第八条 省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组织。

第九条 省科技奖技术合作类授予省外、境外的下列人员、组织:

(一)在我省传播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二)与我省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促进我省与省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省科技奖除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以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员,授予重大科技成就奖。重大科技成就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省科技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80项。

第三章 省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省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省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组织和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高等学校、中央驻皖科研机构;

(四)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推荐省科技奖候选人时,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候选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进行初审,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推荐组织和个人限额推荐省科技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推荐人为组织的,应当提供科学技术成果初审结论;推荐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推荐人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专业(学科)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决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在安徽日报上刊登公示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30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七条 省科技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的重大科技成就奖由省长签署。

第十八条 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重大科技成就奖的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 省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一条 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省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面向全省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6年2日3日发布的《安微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1993年9月14日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1997年8月19日发布的《安徽省农村科技奖励办法》、《安徽省自然科学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