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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省级实现“两基”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00:24  浏览:8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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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省级实现“两基”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省级实现“两基”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的意见
教督〔2007〕4号

内蒙古、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
  自2004年国家启动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中、西部地区实施攻坚的469个县级单位已有376个实现了“两基”,“两基”攻坚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今年是按规划全面实现“两基”攻坚目标的最后一年,下半年国家将对攻坚工作进行总结表彰。中、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对此高度重视,目前已有十多个省提出要在今年接受国家教育督导团的全面督导检查,其中包括尚未接受检查的中部所有省。对省级实现“两基”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对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和改进督导检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据《义务教育法》,强化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检查
  《义务教育法》对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对省级实现“两基”的全面督导检查,要以《义务教育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义务教育职责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义务教育,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情况;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经费“三个增长”的情况;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情况;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情况。
  对省级实现“两基”的全面督导检查,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两基”标准,既要检查全省范围内“两基”工作的进展和总体水平,也要检查所辖区域内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的教育差距,特别是困难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教育状况;既要总结全省“两基”工作的成绩,也要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别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的措施和实际效果。
  二、针对薄弱环节,突出“两基”督导检查的重点
  1. 普及程度。重点检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小学、初中的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以及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
  2. 教师队伍。重点检查农村中小学教师缺编、有编不补的问题,县域内教师均衡配置的情况。
  3. 办学条件。重点检查中小学校布局不合理、大班额、教学仪器设备配备不足的问题,以及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设施配套情况,现代远程教育设备的应用情况。
  4. 教育经费。重点检查农村税费改革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情况,城市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并全部用于教育的情况,落实“两免一补”情况,以及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问题。
  5. 教育质量。重点检查实施素质教育,按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足开齐课程,落实学生体质健康和体育锻炼标准,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情况;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校和非重点校、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等问题。
  6. 学校安全管理。重点检查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校舍与设施的安全,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以及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机制的情况。
  7. 扫盲工作。重点检查扫盲未验收地区的青壮年文盲情况,已验收地区的脱盲人员复盲情况。
  三、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规范“两基”督导检查的程序
  对省级实现“两基”的全面督导检查,是对全省实现“两基”目标的认定。为保证公正性和严肃性,“两基”督导检查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
  1. 全面自查。凡所辖县(市、区)全部实现“两基”,拟接受教育部“两基”督导检查的省,应事前进行自查。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动员部署,对照《义务教育法》全面检查“两基”工作,不仅核查“两基”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更要检查薄弱环节,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2. 提出申报。根据自查情况,由省级人民政府向教育部提出接受“两基”督导检查的要求。申报时要详细说明省自查基本情况、对薄弱环节的整改情况、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附“两基”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教育部视该省“两基”工作的进展情况、自查情况和对问题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督导检查。
  3. 检前公告。对将要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省,于检查前20天左右,由国家教育督导团在《中国教育报》和该省主要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接受群众提出的意见。
  4. 组织检查。对决定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省,由国家教育督导团组成检查组,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组听取全省“两基”工作的汇报,采取随机的方式,对不同经济、教育发展水平的县进行抽查,一般每省抽查6个县左右,每县抽查若干乡镇和学校。
  5. 做出结论。根据督导检查情况,国家教育督导团对接受检查的省提出“两基”督导检查的意见,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各省根据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教育部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认定该省是否全面实现“两基”。
  6. 发布公报。对通过“两基”督导检查的省,由教育部发布公报,并授予全省实现“两基”纪念牌。
  四、认真组织,做好“两基”督导检查的相关工作
  1. 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实施“两基”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工作涉及到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与规划、财政、税务、人事、公安、新闻等部门沟通,密切合作,积极争取人大、政协的支持,共同做好“两基”督导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2. 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推进“两基”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质保量,反对不切实际地赶进度、压指标。“两基”的各项数据和情况要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各地不准以迎检名义向学生、教师、学校收取任何费用,检查过程中不组织师生搞迎检活动,不打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发现重大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
  3. 加大宣传,营造关心支持教育的社会氛围。“两基”工作关系千家万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参与是做好“两基”督导检查的重要方面。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积极宣传“两基”攻坚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形成正面的舆论导向,对存在的不良现象也要敢于大胆曝光,使国家对“两基”的法规、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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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炭工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关于加强煤炭工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1998年10月5日,国家煤炭工业局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有关煤炭企事业单位,各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煤炭工业标准化工作是促进煤炭科学技术进步和推动煤炭工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多年来,煤炭工业的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促进了煤炭工业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提高。为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做好标准化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标准的技术保障作用
标准化工作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技术基础之一。做好煤炭工业的标准化工作,关系到煤炭工业的现代化建设,关系到煤矿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标准化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保证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按照国家和行业的要求,积极做好标准化工作,加快标准的制修订进度,不断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做好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市场意识、法制意识和标准化意识,努力通过标准化工作提高本单位的管理水平。
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做好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标准的技术保障作用,促进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各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加强自身建设,搞好行业内外的沟通协调,努力提高标准化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不断完善标准化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使之有序、高效运转。
二、加强标准化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标准化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各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各级管理部门要努力加强标准化队伍的建设,保持标准化队伍的相对稳定,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调动标准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证标准化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和高水平地开展。要针对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多层次、多类型的标准化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保证必要的投入,促进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管理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对标准化工作的必要投入。同时,标准化工作也要积极面向市场,多方筹措资金,扩大经费来源。煤炭工业的标准化经费主要采取行业重点补助和企事业单位自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对于涉及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行业经济效益等的重点标准,要重点给予支持。
四、完善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措施,推动煤炭工业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国家和行业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由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协调,各挂靠单位要支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标准化工作是科技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今后在科技成果评奖中,标准化成果应与科研成果同等对待,并充分考虑其特殊性给予必要的重视。
请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报国家煤炭工业局行业管理司。


南京市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5〕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规范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现将《南京市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南京市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广告资源,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是本市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规划、财政、市政公用、园林、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户外广告是指:在户外设置的经营性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路牌、宣传栏、橱窗、牌匾、指示牌、画廊、实物造型等。

第五条 在下列范围内有偿设置符合规定的经营性户外广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

(一)城市道路;

(二)公共交通场、站;

(三)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

(四)高速公路、铁路两侧;

(五)橱窗、公示栏(牌)、阅报栏;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七)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负责编制全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定户外广告设置准则。

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经营性户外广告招标、拍卖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在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构筑物、场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简称为业主单位)的同意。


业主单位需要在其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符合规划、市容要求的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当纳入招标、拍卖计划,统一招标、拍卖。

第八条 对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

招标文件由市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财政、市政公用、园林、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 对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进行拍卖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进行。

拍卖公告由市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财政、市政公用、园林、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凭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与市市容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签订《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经招标、拍卖取得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限为2年以上5年以下。

使用期满重新招标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原中标人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

第十二条
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收入为政府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纳入城建资金计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建设以及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成本性开支和工作经费;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上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收入,应当按规定给予业主单位一定经济补偿。市财政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市财政、审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收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夜间照明。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后不得影响他人的通风权、采光权,不得产生声、光污染。

第十五条 在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和公益性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另行规划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