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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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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民发〔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

现将《民政部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民政部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


民政部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民政中心工作,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为推进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一、以开展重点项目和资金监督检查为主线,切实保证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试点项目、社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改造工程、儿童福利设施建设项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落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全面排查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继续加强对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跟踪农房重建收尾工作,加强救灾捐赠资金使用反馈工作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指导工作。

(三)加强对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社区服务体系、综合减灾和老龄事业等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一)修订《民政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健全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年度考核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

(三)修订《民政部公务员管理办法》,起草民政部贯彻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完善司、处级干部竞争上岗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办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和试用期满考核办法,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研究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四)制定《民政部政务公开办法》,探索建立推进和保障政务公开的长效机制。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提高党务公开工作规范化水平。

(五)修订《民政部差旅费会议费实施细则》、《民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完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机制和重大工程监督机制,规范和改革公务接待制度。研究建立落实中央关于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政策的长效机制。

(六)起草加强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建设文件,建立健全城市社区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和民主议事决策制度。加强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配套制度建设,完善村民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研究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长效机制。

(七)起草《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进一步完善年检、评估等监督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规范行业协会预防腐败制度,依法规范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准入制度。研究制定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办法和培育发展措施。

(八)推进《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修订工作,完善救灾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九)制定修订《军休服务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优抚医院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优抚安置管理服务工作。

(十)继续完善有关社会救助制度,制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和提高集中供养服务水平。

(十一)认真贯彻落实《彩票管理条例》,加强福利彩票管理体制、机制研究,逐步建立、完善福利彩票监督管理的科学运行机制。制订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做好本级公益金使用管理工作。

(十二)对民政部和部直属机关内部现有反腐倡廉规章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印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政策文件汇编》,编发《民政部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制度汇编》和《民政部直属机关各单位内部廉政相关制度汇编》,编印《民政纪检监察业务手册(2002-2009)》。开展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

三、以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载体,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一)深入贯彻《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全面推进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在开展省级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评审命名工作的基础上,通报命名第一批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

(二)认真落实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的指导意见》,继续深入推进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进一步巩固殡葬管理和婚姻登记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切实解决民政公共服务领域中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

(三)继续加强对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重点解决资金分配、下拨进度、报表制度、基层发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和城乡低保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工作,以保障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维护其基本权益为重点,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含城乡低保救助、医疗救助和社会捐助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四、以推进改革创新为核心,深化治本抓源头工作

(一)深化政务公开和党务公开。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主动公开,认真受理依申请公开,创新公开载体和形式,做好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推进内部公开和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加强对民政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指导。积极推行党务公开,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

(二)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积极做好推进村务公开牵头工作,全面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召开“难点村”全面治理工作会议,建立治理工作联系点,完善民主管理形式和监督手段,加强对村务公开目录编制的督促检查,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扎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三)加强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立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系点,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全国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座谈会,推动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

(四)加强对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开展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试点,召开行业协会脱钩工作经验交流会,积极稳妥地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彻底分开。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诚信建设,继续规范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加强对行业协会违法违规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违反规定进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问题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乱收费社会组织的执法查处力度。配合中编办开展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探索社会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途径和方法。积极配合治理各种加重企业负担问题。

(五)推进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调查研究,召开全国民政厅(局)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座谈会,探索建立部直属机关廉政风险防范机制。

五、以作风建设为抓手,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一)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力度,并向社团延伸;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内部审计工作;继续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数、人数和经费支出;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积极稳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从严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格控制各种庆典、研讨会、论坛的数量、经费和规模。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查收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制度。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的从业行为,不得违反规定在企业和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单位领取报酬。

(三)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以部直属机关“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建设学习型机关”主题学习教育周活动为契机,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深入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廉政风险防范教育。以民政系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为素材,编制警示教育片。坚持部党组成员和部直属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讲党课制度。继续将反腐倡廉教育纳入民政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规划和教学计划,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列为教育培训重要内容。坚持民政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民政部门户网站及政务即时通等信息化手段和部管报刊等媒体阵地作用。加强反腐倡廉信息工作。

六、以查办案件为突破口,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和整治消极腐败现象

严肃查办发生在民政部门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厉惩处利用人事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办贪污、挤占、挪用救灾救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捐赠、福利彩票公益金等专项资金方面的案件。严肃查办工程建设等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的案件。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健全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畅通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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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换发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和补报整顿消毒产品资料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换发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和补报整顿消毒产品资料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5月21日)


全国消毒药械整顿工作,自1992年8月正式开展以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各级卫生防疫站领导及有关科室业务人员的共同配合努力下,使该项工作的开展比较顺利,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截至1993年10月底全国消毒药械整顿工作已基本结束,材料整理和专家技
术鉴定等项工作也基本完成。
一、关于消毒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整顿的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1、部级“卫生许可证”的产品:
1988年至1990年12月底,由卫生部批准发“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共139个,持部级“卫生许可证”转让的产品共129次,所以列入本次整顿的产品共268个。其中有52个产品由于各种原因停产,占整顿产品总数的19.4%。另外,缺整顿技术资料的有49个
产品。故参加复审的产品只有180个(其中包括13个已停产的产品,因停产后尚有产品销售)。
2、省级“卫生许可证”的产品:
由省级(包括省市会、单列市、食品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防疫站批准发“卫生许可证”的产品有215个,持省级“卫生许可证”转让的产品是49次,列入本次整顿的产品共264个,已停产的有73个产品,占整顿产品总数的27.65%。
3、无“卫生许可证”的产品:
全国共查出无“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包括假冒、伪劣产品)149个。
4、部级“卫生许可证”产品的技术鉴定结果:
卫生部经组织有关专家对部发“卫生许可证”的180个产品的技术资料审核鉴定结果,一、二类指标全部合格的产品有10个;一二类指标还须复测不同检测项目和修改说明书的有157个产品。产品一类指标合格率为83.2%;二类指标合格率为43.2%。
二、产品整顿处理意见:
1、一、二类指标全部合格的产品,从6月1日起开始换发新的“卫生许可证”(正、副本)。请各级卫生防疫站通知产品研制申报单位和生产厂家,持原单位所发“卫生许可证”和交纳2500元产品审评费,到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办理换证手续。(地址:北京宣武区
南纬路27号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内)。全部产品换证工作截至1994年12月31日止。
省级产品换“卫生许可证”工作,由各省根据本地情况,参照部级产品换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2、须补充不同检验资料和修改说明书的157个产品,要求在6月底前将该产品补充资料报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补做稳定性试验的产品,在10月底前上报资料)。
3、对转让产品灭菌效果和稳定性差异较大的产品(如氯类消毒液和碘伏类消毒剂),卫生部已组织“联合复测组”进行了重新抽样复测,建议产品研制申报单位,按联合复测结果重新修改产品说明书,并对转让产品说明书按统一要求修改。其它类产品按补充资料要求补报。
产品申报单位和被转让的生产厂家,按要求将全部补充资料、修改后说明书报部审评合格后,由产品申报单位到指定单位办理“卫生许可证”正本和生产副本(包括转让产品)。
4、对停产产品,由当地卫生防疫站负责索取停产报告和收回“卫生许可证”,对不能收回的“卫生许可证”,由产品申报人或产品代理人写明原因。收回的部级(包括食品部门)“卫生许可证”和停产报告,要求在今年10月底前报部备案。
省内产品由各省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5、对无“卫生许可证”的产品,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管理、市场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出停止生产、销售的处罚决定。
6、对盗用他人“卫生许可证”和冒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号的假冒产品,应立即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给予行政罚款处罚。
7、卫生部整顿产品和1991年后批准发证的产品换证批准文号格式均为:
(年号)卫消准字 省号(H)-序号 (H)代表换证符号
例:(1994)卫消准字 01(H)-0001号
三、请将卫医司发(1994)13号文件要求报送的医疗消毒工作调查资料尽快报部医政司和卫生防疫司。



1994年5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研究技术部关于生态研究和环境技术发展领域合作的议定书

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德国联邦研究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研究技术部关于生态研究和环境技术发展领域合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9月10日 生效日期1988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研究技术部(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九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通过在环境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促进生态和环境保护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内现行法律和规章的范围内,根据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原则,在生态和专门环境领域的研究和环境保护技术发展中进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的合作根据第一条尤其包括下列领域:
  ——生态(森林生态系统,干旱和半干旱地农业生态系统,水和城镇生态系统);
  ——空气净化;
  ——水域保护和饮水供给;
  ——废水和污泥的后处理;
  ——固体废物及特殊废物处理;
  ——低排放工艺发展。

  第三条 缔约双方的合作可以包括下列形式:
  1.交换科学技术及其他情报文献;
  2.交换科学家、专家及互派代表团;
  3.共同组织举办讨论会和讲座;
  4.规划并执行共同的研究发展计划和项目及其他措施。

  第四条
  1.缔约双方促进两国研究机构、公司及其他单位之间的共同研究和发展计划的实施。
  2.必要时,通过指定单位之间的专门协议对合作的实施予以规定。在这些专门协议中,应特别规定下列内容:
  (1)合作计划的内容、范围和时间;
  (2)参与计划的单位;
  (3)双方所作贡献的方式和范围(包括经费);
  (4)交换情报、科学家、工程师和其他专家的具体细节;
  (5)对可成为专利的成果的利用;
  (6)保证和责任。
  3.缔约双方各对每项计划指定一名负责人。代表的任务在专门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五条
  1.为实施本议定书,缔约双方将成立一个联合委员会,讨论和协调研究发展计划及共同措施的情况,并确定继续合作。
  2.缔约双方向该联合委员会各派两名代表。根据需要可聘请顾问参加会议。联合委员会根据需要举行会议,一般每年一次。会议日期由双方一致商定。会议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举行。
  3.委员会也可以书面方式作出决定。

  第六条
  1.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参加会议人员的国际旅费由缔约派出方负担,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
  2.如缔约双方均无另外协议,这一原则适用于本议定书第四条内的各专门协议。

  第七条 缔约双方和参与合作的其他各单位,需经双方认可,方能转交或发表执行本议定书时从对方获得的和共同获得的情报。

  第八条 缔约双方在情报、物品和人员方面的交流不承担任何责任。在专门协议中可另行商定。

  第九条
  1.缔约双方在各自管辖的现行法律和规章范围内,对根据本议定书规定参加活动的人员及其家属,在入出境颁发签证和居留许可证、进出口家庭和职业用品以及免纳捐税方面,尽可能给予方便和协助。
  2.与上述有关的具体问题,以及处理为用于本议定书所定的合作项目而进出口的仪器、设备等问题,将在根据本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签订的专门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十条 本议定书按照存在的状况,亦适用于柏林(西)。

  第十一条
  1.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缔约双方中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议定书,则本议定书自动延长两年。
  2.本议定书失效后,议定书的规定对那些已经开展、但尚未完成的研究计划继续适用,直至上述研究计划完成。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九月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代表          联邦研究技术部代表
      阮崇武                甫罗布斯特
     (签字)                (签字)